法规与政策中级重点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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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与政策中级重点笔记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考试大纲
考试内容
一、社会政策的特点、运行及发展
(一)社会政策的特点
1.社会政策的特点6个:
1具有社会性的目标;2体现全社会共有的社会价值;3基本内容是向广大社会成员,尤其是其中的困难群体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以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4是社会服务与社会管理相结合的政策体系;5坚持福利性原则;6具有社会目标与经济目标相协调的特征;
2.社会政策的目标及功能
基本目标:
1满足民生需要;2保护人权;3维护社会公平;4解决社会问题;5促进社会和谐;
主要功能:
1经济功能(人力资本投资、调节经济运行、激励劳动积极性);2社会功能(收入再分配、社会投资和社会建设、社会政策和社会控制);3政治功能(社会管理、调节各群体利益矛盾、增强执政党执政基础和维护政治稳定);
3.社会政策的原则及基本运行方式
社会政策的基本原则5个: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2以人为本、尊重人权;3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4社会保护;5政府与民间相结合;
社会政策的基本运行方式3个:
1资金的筹措方式;2社会服务的提供方式;3社会服务的付费方式;
(二)社会政策运行
1.社会政策的构成要素3个:
主体、对象、资源
社会政策主体(直接主体——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执政党;间接主体——利益集团、公民、其他政党);特点:
主动性、多元性、权威性;政策主体角色:
政策制定者、实施者、评估者、调整者、资源提供者;
社会政策对象:
特点(被动性、差异性、连带性);对象角色:
政策诉求者、政策接受者、信息提供者;
社会政策资源:
指社会政策尤其是政府实施社会政策时策划、调集和筹措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策略与方法。
(人力、物力、财力的调动方式)
2.社会政策的过程:
社会政策的制定、实施、评估、调整。
3.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政策过程中的作用:
角色:
倡导者、实施者、评估者
发挥作用方式6种:
典型示范、建言献策、间接服务、直接服务、外部评估、内部评估;
(三)社会政策的发展
1.国际社会政策的发展:
现代社会政策体制的建立;战后西方福利国家社会政策体系的形成与发展;20世纪70年代以来福利国家社会政策的改革;
2.我国社会政策的发展:
计划经济时期社会政策;改革开放后;当前社会政策新的发展(进一步重视社会政策、确立社会政策的目标体系、优化社会政策的基本原则、加强社会政策各个领域的行动)
二、我国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的特点、内容和体系
(一)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的特点及主要内容
1.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的特点:
指社会工作者在其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国家法律、政府行政法规和其他各种政策文件。
两类:
一类是为规范社会工作组织建设、人员管理和职业活动等事项并促进社会工作发展而制定和发布的各种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待业规范文件。
另一类是在社会工作实践中涉及到国家法律、政府法规和政策文件。
2.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的主要内容12项:
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针对特定人群的法规与政策、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人民调解信访工作社区矫正和戒毒等方面的法规与政策、优抚安置法规与政策、社区建设法规与政策、公益慈善事业与志愿服务的法规与政策、民间组织发展的法规与政策、劳动就业的法规与政策、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法规与政策、社会保险法规与政策、社会工作的法规与政策还包括规范社会工作职业活动的各种法规与政策。
(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的体系:
1法规体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2政府政策文件;3国际公约及规范性文件;4各类法规与政策的特点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三)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与社会工作实践的关系
1社会工作法规对社会工作实践的作用;
2社会工作实践要促进相关法规与政策的完善发展;
三、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规与政策
1.城市低保的对象:
A“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B家庭人均月收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居民;
2.城市低保办事机构:
一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低保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城市低保的有关工作。
二县级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三居委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但城市低保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低保的资金来源:
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专项补助;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低保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人当地城市低保资金。
3.城市低保标准确立的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提出,城市低保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具体: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低保标准,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级市的城市低保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方法:
基本需求法(菜蓝子法)、恩格尔系数法、比列法。
4.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申请:
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审批:
由其所在地街道或镇政府初审,将将有关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对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就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发放:
低保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给付实物发放。
(分全额享受和差额享受)
5.城市低保的管理与监督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低保待遇的需要,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
对经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审批机关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享受者人均收入发生变化的,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城市低保金的手续。
管理审批应当对定期核查低保家庭的收情况。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城市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规与政策
1.农村低保的对象:
家庭年收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自下而上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2.农村低保办事机构: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也可受理申请。
3.农村低保标准确立的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4.农村低保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5.农村低保的动态管理
(三)农村五保供养法规与政策
1.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
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抚养人无抚养能力。
2.农村五保供养的内容:
供食品及燃料;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住房;医疗照料;丧葬;
3.农村五保供养的形式:
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
4.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
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5.农村五保供养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由村民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因年幼智力无法表达的,由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民政部门批,县民政部20日内作审批,后发证。
6.农村五保供养的管理与监督
(四)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
1.医疗救助的对象:
居民低保对象未参加职工医疗的人员;已有职工医疗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
农村五保户和贫困户;地方政府规定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
2.医疗救助的形式:
城市医疗救助——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补助、医疗机构减免有关费用;农村医疗救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尚未开避孕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
3.医疗救助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城市:
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核查——街道办事处或收申请后,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核查;审批——区民政局核实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农村:
申请——户主书面申请;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审批——县级民政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
(五)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法规与政策
1.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的对象:
农村五保供养证的未成年人;城市“三无”对象的未成年人;低保户和农村特困救助户的未成年子女;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教育救助的对象;
2.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的程序:
本人或监护人向村(居)委会提申请——村、居委会核实——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复核、审批
3.实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的部门和资源:
各地民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是主管部门。
(六)城镇住房救助法规与政策
1.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
以户为单位确定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
额度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实物配租:
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低收家庭廉租住房面积:
新建的廉租房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2.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货币补贴和实物租相结合。
3.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与管理:
材料:
家庭收入证明、住房状况证明、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程序:
户主向街镇书面申请——街镇自受理30日内审核、签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主管部门15日内审核,并转交同级民政部——民政部15日内审核,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合条件的公示期限为15日。
管理: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
(七)法律援助法规与政策
1.法律援助的对象:
经济困难的公民。
2.法律援助的范围:
代理、刑事辩护、公诉
3.法律援助的申请、审查程序
4.法律援助的实施:
书86页
(八)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法规与政策
1.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对象:
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的人员。
2.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机构:
救助站
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形式及内容:
临时性救助(一般不超过10天,延长要报上级批);内容:
食物、住处、站内急病送院救治、与亲属或单位联系、没交通费的提供乘车凭证。
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程序:
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救助站核实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情况——救助站决定是否实行救助,并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及时安排救助——终止救助(虚假、自愿放弃、擅自离开)
(九)自然灾害救助法规与政策(县级、地级、省级民政部门和国家民政部)
1.灾民生活救助的内容与程序7步:
A调查荒情;
B上报需救助的情况;(县民政部在每年1月10日前和10月10前填报自然灾害统计表、地、省民政部门、民政部接报后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
C核查、评估分析调查摸底情况,并制定救助计划(县级1月15日和10月15日前制定计划上报备案,地、省分别于5日内上报,民政部10日内报审批);
D申请、办理和拨付救灾金(见书92各级民政部的时间)
E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F监督、检查;
G效果评估;
2.灾害应急救助的内容与程序3步:
A收集、掌握和上报灾情;
B灾害应急响应;
C救灾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3.灾后重建的内容3个
A倒损房屋情况的统计、核定;
B组织实施;
C监督管理;
四、我国特定人群合法权益保障法规与政策:
(一)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法规与政策
1.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3大方面10个项目:
A婚姻家庭权(享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居住权、婚姻自由权、财产所有权、继承权);
B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生活保障权、医疗保障权、文化教育权、享受社会服务的权利);
C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尊重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国家和社会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国家和社会鼓励老年人参与有意义的社会活动);
2.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方法
A一般性方法:
加强法制建设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
B具体方法:
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
(二)妇女合法权益保障法规与政策
1.妇女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6项:
A政治权利——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管理经济文化、社会事务;
B文化教育权利
C劳动与社会保障权利
D财产权利
E人身权利:
人身自由、生命健康、肖像、名誉和人格尊严;
F婚姻家庭权利:
婚姻自主权、生育权、财产权、子女监护权;
2.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方法:
A行政保护;
B法律保护:
立法、司法和执法、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援助;
C社会保护;
(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法规与政策
1.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4个:
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
2.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方法4方面:
A家庭保护——监护和抚养、关爱与引导、教育与培养、民主尊重;
B学校保护——实施素质教育、关爱与尊重、成长教育、确保健康与安全、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实施专门教育;
C社会保护——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维护受教育权、为未成年人提供多样化的活动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丰富健康的文化产品、预防网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消费和娱乐产品、净化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为未成年人实施特殊的劳动保护、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未年人的人身与生命安全、为特殊需要的未成年人提供社会救助、加强卫生保健与预防疾病、支持鼓励发展幼儿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与名誉权、为完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提供职业教育;
D司法保护——及时审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对司法活动中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授助或司法援助、在继承与离婚案件中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依法强化父母或监护人的监护与抚养责任、涉及未成人的案件审理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3.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犯罪的预防与矫治4方面:
A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内容和责任人;
B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教育与监控、学校教育与管理、社会环境监控与管理、传媒与出版物管理;
C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严重不良行为的界定、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工读学校、司法矫治、社会包容);
D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不公开审理和报道、分别关押管理教育、开展法制义务和职业教育、进行社会帮教和权利维护;
4.孤儿和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与安置办法:
A监护人责任
B孤儿安置形式——委托家庭养育、集中安置或家庭寄养、弧儿收养、流浪未成年人安置、其他失依未成年人安置;
C相关部门保障孤儿基本孤儿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的职责——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卫生部门、教育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建设部门、民政部门、其他社会组织和机构职责(媒体、群团组织、社会力量);
5.相关部门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的职责
(四)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法规与政策
1.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6个:
康复权、教育权、劳动权、文化生活权、社会福利权、环境友好权;
2.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方法4个:
加强立法、加强法制宣传、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和视察、开展法律服务和援助。
五、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
(一)婚姻家庭关系法规与政策
1.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A必备条件3个——双方自愿、法定年龄(男22,女20)、符合一夫一妻;
B禁止条件2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规定不能结婚的疾病;
C程序:
在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结婚(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
申请(户口簿、身份证、无配偶及与对方没血亲关系的签字证明)——审查(登记机关)——决定
2.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A夫妻关系——人身关系(姓名权、人身自由权、住所决定权、计划生育义务)、财产关系(共同财产平等所有、相互扶养、相互继承)
B父母子女关系——抚养教育、保护教育、赡养扶助(子女对父母);
C祖孙、兄弟姐妹关系——抚养、赡养,扶养;
3.离婚的条件及程序
A条件——双方自愿、对子女问题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B登记离婚程序——申请(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审查、决定(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和离婚证具有同等效力);
C诉讼离婚的程序——调解、判决
D特别规定——现役军人、女方怀孕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4.救助措施的规定——有关组织对遭受家庭成员非法侵害的受害人提供各种援救、帮助的手段及办法。
(种类:
劝阴、调解、制止)
5.离婚的法律后果:
A对夫妻——夫妻身份关系、财产关系(分割、外债、家务补偿、经济帮助、损害赔偿);
B对子女——父母子女关系不变;抚养方式和抚养费问题;探望权问题;
(二)私有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母
2.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均等原则;但有特殊困难、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不尽可以不均等。
3.遗嘱继承的内容、形式和法律效力
A内容:
指定继承人、明确遗产名称数量分配方法和份额、对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指定补充继承人、指定遗嘱执行人;
B形式:
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
4.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的主要规定
A遗赠——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拥有的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休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B遗赠扶养协议——指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但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财产于死后赠与扶养人的协议。
C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最优选适用的法律效力,遗嘱与之抵触的,应按扶养协议输。
5.遗产处理的主要规定:
继承开始、继承的接受和放弃、遗产的分割
(三)收养关系法规与政策
1.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A条件:
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的条件
B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
2.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
收养拟制效力(养父母与养子女及近亲属)、解消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及近亲属)
3.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
A条件
B解除:
申请——审查——登记
4.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六、我国人民调解、信访工作与社区矫正法规与政策
(一)人民调解法规与政策
1.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体制:
调解组织形成镇(街)调委会——村(居)调委会——调解小组的三级调解网络;
2.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守的原则3个:
依法调解、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
3.人民调解的程序:
受理纠纷(申请受理和主动受理)、调查研究、进行调解、结束调解(达成和不达成协议两种)
4.人民调解必须遵守的纪律:
不徇私舞弊、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得吃请受礼;
(二)信访工作法规与政策
1.信访工作的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
2.信访的渠道
3.信访事项的提出、受理、办理和督办
A提出
B受理:
收到信访事项,就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15日内告知信访人,(姓名住址不清的除外)
C办理:
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天。
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在收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复查。
上一级应30日内作复。
D督办: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
4.信访的法律责任
(三)社区矫正法规与政策
1.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5种:
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2.社区矫正的任务与内容
任务3项:
行刑、矫正、安置救济;
内容3项:
行为督导、教育矫正、组织公益劳动;
3.社区矫正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四)禁毒法规与政策
1.禁毒的目的、方针及机制
禁毒目的——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
2.禁毒宣传教育
3.戒毒措施4种:
社区戒毒、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
4.禁毒的法律责任
七、我国优抚安置法规与政策
(一)革命烈士褒扬法规与政策
1.烈士的认定
2.烈属抚恤和优待
3.烈士褒扬
(二)军人抚恤优待法规与政策
1.抚恤优待对象的认定
2.死亡抚恤的具体规定
3.伤残抚恤的具体规定
4.优待的具体内容
5.参照军人抚恤执行的情形
(三)退役士兵安置法规与政策
1.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
原则——从那里来、到那里去;方针——妥善安置、各得其所;
2.退役士官安置办法:
复员、转业、退休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法规与政策
1.军队干部退休的条件和待遇:
2.军队干部退休安置办法:
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
八、我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区和社区建设法规与政策
(一)城市市区居民自治法规与政策
1.居民委员会的性质:
基层性、群众性、自治性;
2.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协助城市基层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开展有关监督活动;
3.居民自治的内容: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4.居民委员会与基层政权和所在地单位的关系:
(二)农村村民自治法规与政策
1.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村委会性质:
基层性、群众性、自治性
村委会任务:
基本任务是办理本村公共事务、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其他任务是促进本村经济发展和相关服务保障、资源财产管理和保护、自我教育、社区矫正。
2.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村委负责人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委会每届任期三年、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实行普遍性原则。
3.村民会议:
是村民自治的最高决策机构,负有在村民自治中的各项重要职能。
书220
(三)城市社区建设法规与政策
1.城市社区建设的目标——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是社区建设的基本目标。
2.城市社区建设的原则5个:
A以人为本,服务居民;B资源共享,共驻共建;C责权统一,管理有序;D扩大民主,居民自治;E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3.城市社区建设的内容4个:
发展社区卫生、繁荣社区文化、美化社区环境、加强社区治安;
(四)社区服务法规与政策
1.发展社区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务
发展社区服务的指导思想——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依据、方向、路径、基本任务;
基本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社会化原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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