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线路迁改专业分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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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线路迁改专业分包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承包人:
分包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
分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及承包方式
1.1分包工程名称:
1.2分包工程地点:
1.3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二、分包合同价款2.1暂定合同金额:
大写:
人
三、工期
3.1开工日期:
本分包工程定于年月日开工;
3.2竣工日期:
本分包工程定于年月日竣工;
3.3工期总体要求: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对分包人制定节点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4.1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并满足发包人及承包人的创优验收的要求。
4.2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五、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通用条款;
(3)、专用条款;
(4)、本合同附件;
(5)、本工程施工总(分)承包合同;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份《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日期:
2013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骑缝章)后生效。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总(分)包合同
1.1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分包人查阅。
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可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1.2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2、双方驻工地代表权限
2.1承包人驻工地代表权限
2.1.1承包人驻工地代表由承包人任命,如变更,应通知分包人驻工地代表,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2.1.2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
2.1.3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其驻工地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人驻工地代表或其具体管理人员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分包人对承包人驻工地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分包人对承包人驻工地代表的指令认为不合理,可以在24小时内提出书面异议,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应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
但紧急情况下的指令,分包人应立即执行。
2.1.4承包人驻工地代表为项目经理。
2.2分包人驻工地代表权限
2.2.1分包人授权其驻工地代表行使分包人在本合同履行中的所有权利,且可与承包人签订与本合同有关的补充合同,并承担分包人在本合同履行中的所有义务。
2.2.2分包人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人驻工地代表签字后,送交承包人驻工地代表,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以承包人驻工地代表或其授权的具体管理人员的意见执行。
2.2.3分包人驻工地代表按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承包人或承包人驻工地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应随时与承包人取得联系,其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2.4分包人驻工地代表向承包人驻工地代表请假离开本合同工程施工现场时,分包人同意分包人驻工地代表书面指定其临时代表,指定的内容包括临时代表姓名、临时代表的权限、期限等事项,需书面报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并经同意后方能离开。
2.2.5分包人驻工地代表需更换时,应先征得承包人同意。
后任继续履行前任应履行的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有关的承诺和责任。
2.2.6分包人更换驻工地机构人员时,应书面告之承包人。
3、承包人工作
3.1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的名称
3.2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
收到发包人图纸5天内;
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委托范围及费用承担:
若有,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3.3承包人为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及费用承担:
若有,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3.4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施工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3.5根据发包人对承包人验工计价的批复和发包人拨付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若有),按比例支付分包人工程进度款。
3.6审查分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督促实施。
3.7按有关规定组织和参加竣工验收交接及竣工文件汇编等工作。
3.8监督分包人发放工资。
承包人认为必要时,可由分包人造册,承包人代付。
3.9监督分包人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承包人认为必要时,可在告知分包人的情况下代付其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债务。
4、分包人工作
4.1分包人自费需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
若有,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4.2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和其他批复文件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工期完成并交付工程。
分包人应在施工前,应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
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分包人作为执行的依据。
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收到施工图后7天。
4.3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
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4.4分包人必须派驻有组织指挥能力、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管理人员和组织优秀的施工队伍、设备进场,安全、优质、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分包人应对派驻工地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岗前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还应取得特种作业证书。
分包人应将其所有派往本分包工程项目的人员(含通过劳务派遣等形式的用工等)的名册(应当包括人员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劳动合同(退休人员提供雇佣合同或劳务协议)、劳务派遣协议、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应资格证书在派入前3日内报承包人驻工地机构备案;分包人派入人员增加或变更的,应在增加或变更后3日内将人员名册和资料报承包人驻工地机构备案;分包人报承包人备案的人员名册和资料必须加盖分包人或其驻工地机构的公章。
分包人派往本分包工程项目的人员必须是与分包人签订有劳动合同(退休人员为雇佣合同或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人员,分包人应按国家规定为这些人员按月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和履行其他法定义务。
分包人驻工地代表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当的资历和施工管理经验,如不能满足本分包工程施工管理需要的,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要求及时更换满足施工要求的驻工地代表或技术负责人,分包人未按要求及时更换的,需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为10万元/人次。
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擅自更换驻工地代表或技术负责人的,分包人需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为10万元/人次;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擅自更换项目技术、安全、质检、物资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分包人需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为5万元/人次。
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更换驻工地代表或技术负责人的,分包人需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为5万元/人次;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更换项目技术、安全、质检、物资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分包人需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为2万元/人次。
4.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分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四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并承担承包人及监理进场监督的办公、住宿费用。
4.7分包人应坚持安全生产,做好劳动保护,承担安全施工费用,接受承包人、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政府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设施和费用的检查,按检查意见完善安全生产措施,保证安全生产需要。
4.8分包人应做好对其施工范围内文物、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护工作并承担因防护不力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对自身使用的房屋,水、电管线及便道等临时工程进行修建、养护、维修,承包人及其指定的其他施工单位和人员可以无偿使用分包人修建、养护、维修的上述临时设施和管线。
已竣工工程和安装的设备,在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保管维护工作,保证其完好状态,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须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分包人应当按承包人指令执行。
4.9按照规定编制分包工程的竣工文件,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竣工文件的编制按相关办法和承包人的要求执行。
实施分包工程涉及的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及使用外国图纸的责任和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4.10负责全部工程自正式交付接管单位后的保修,保修期以验收报告中明确的交接时间为准计算。
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原因,分包人应无偿返工或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4.11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4.12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4.12.1分包人在正式施工前,应按照承包人的要求自费完成其施工场地的场地清理、平面布置、生活区建立、料场库房设置、标语标牌设置及其他所有现场临时工程等施工准备工作。
4.12.2在工程竣工后,进行清场,按承包人的指示将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全部清除出场,拆除临时工程,清理、平整或复原场地,撤离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设备和材料),清理工程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以及承包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
分包人未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5、总包合同解除
5.1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由承包人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撤出和移交现场,分包人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停工,并在承包人通知时间将机具、人员及未施工的原材料全部撤出,并按承包人要求保留必要的人员核对已完合格工程量,移交工程资料。
5.2因本合同第8.1项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
已完合格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
如本合同第8.1项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原因,则只能得到已完合格工程补偿,分包人并应承担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5.3在本合同第5.1项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按第15条的约定处理。
6、工程转包与再分包
6.1除6.2项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
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视为分包人违约,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分包人应按承包人通知撤出和移交现场并承担违约责任,分包人缴纳的履约担保不予退还。
6.2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6.3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连带责任。
7、延期(提前)开工及工期延误
7.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如期开工,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延期开工。
承包人决定提前或延期开工的,以承包人确定的开工时间为准。
7.2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工期可以顺延。
7.3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决定暂停施工并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后,分包人应立即停工,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和复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7.4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逾期竣工,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提前竣工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8、工程质量检查
8.1分包人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并设立专职质检人员和有关仪器、设备;承包人应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组织验收。
工程试验检测在承包人设立的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或承包人指定的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分包工程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8.2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返工或整改的全部费用及违约责任。
为实现“内实外美”目标,分包人应根据有关规范及发包人、承包人及设计要求对重要分项或分部工程进行无损检测,必要时还应进行破检,以保证绝对“内实”。
凡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不合格工程,分包人应在承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或整改达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并承担违约责任。
经返工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承包人可另行指派施工单位对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重作,且由分包人承担一切费用,履约担保不予返还。
8.3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8.4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
8.5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和质量监督部门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8.6分包人对其所完成工程按设计要求期限承担质量责任。
9、安全施工
9.1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分包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9.2分包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人员,重点部位应配备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并对分包工程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危险条件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严格按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并承担一切安全措施费用。
9.3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音、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分包人的职工或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分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并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发生人员伤亡的,由分包人承担责任和所有费用。
9.4分包人应加强安全教育,做好自身人员(含通过劳务派遣等形式用工)的劳动保护,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9.5分包人在施工中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遵守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爆破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严格控制火工产品,严禁截留和私藏火工产品。
9.6分包人应当接受并配合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及有关安全监督检查部门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
9.7发生安全事故,分包人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分包人进行处理。
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由此发生的人身伤亡、工程本身的损坏及其他财产损害,以及所受的罚款等,均由分包人承担。
分包人对其安全事故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8其它安全生产内容另签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补充协议”。
10、物资供应
10.1承包人与发包人所签总包合同中规定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属于承包人向分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范围,承包人向分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一览表见本合同附件二。
10.2承包人对分包人实行有权领料人制度,分包人必须出具由分包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有权领料人,并由承包人验明身份后方可领料。
10.3承包人每月末在分包人验工计价中按材料设备到场价扣除承包人向分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
10.4分包人应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材料消耗,对承包人向分包人供应的材料的超耗部分,承包人将按材料到场价2倍的管理费按月与分包人进行结算。
10.5分包人严禁偷工减料、私卖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对偷工减料和私卖的材料,承包人将在工程计价中扣除,同时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其金额双倍的违约金,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10.6除上述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外,其余材料及设备,全部由分包人自行采购供应;分包人应当按承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供与分包工程对应的规格型号、数量的有效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和设备、周转料等租赁发票原件。
10.7分包人所提供的工程材料设备,必须经承包人认可且附有产品合格证和抽样合格记录,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并经承包人认可才能用于本工程。
分包人所供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和抽样合格记录原件均应提交给承包人;如分包人不能或拒绝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和抽样合格记录,或材料本身的质量未得到承包人的认可,该材料一律不得进入工地使用。
10.8分包人所供设备必须满足现场施工需要,设备具有产品合格证等有效证件资料,且设备机况良好,经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特种设备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提供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后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许可证。
无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特种设备,一律不得进场使用,若分包人所供设备缺少安全使用许可证,导致国家有关部门对承包人进行罚款,则该罚款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从其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分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根据国家、行业、地方的标准或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的要求,需要进行试验检验的,由承包人认可的试验室或承包人设立的项目试验室进行,其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承包人设立的项目试验室代为进行的,其费用由承包人从分包人当期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经试验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分包人必须按承包人指令及时清退出施工现场。
10.9分包人对施工现场内的料场、库房,须按承包人要求进行设置,做到现场道路通畅、材料堆码整齐、场地清洁、标识统一规范。
分包人自行负责对其料场、库房的看守保护,若有丢失、损毁自行承担损失。
分包人所供材料设备的出入库,必须按承包人要求建立台账,具备可追溯性。
11、工程量确认
11.1分包人提供的已完工程量报告,由承包人审核后,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签认。
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签认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1.2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
11.3验工计价的工程项目和工程数量,以当期实际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为依据,并以累计验工计价总数量不超过施工设计图和变更设计数量及发包人批复的数量为条件。
若发包人正式批复的工程量有超验,以承包人核实后的实际数量为验工计价的最终依据。
11.4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11.5本工程经过国家或地方审计部门审计及财政部门的竣工结算评审后,如分包工程的工程量减少,则双方竣工结算按审计或评审后的工程量计算。
11.6分包人施工分包工程涉及的税金(若有)由承包人按国家规定代扣代交,承包人在分包人每次的验工计价中扣除。
12、工程变更
12.1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2.1.1监理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
该变更指令由监理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12.1.2除12.1.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12.2分包人不得执行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
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承包人驻工地代表,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12.3分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工程变更确定后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并经发包人批复后调整合同价款。
12.4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8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12.5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21天内给予分包人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理由和证据。
工程价款变更以承包人批复的意见为准。
13、竣工验收及结算
13.1竣工验收
13.1.1分包人提供竣工图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日期:
完工后2个月内或专用条款约定。
分包人提供竣工图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份数:
按承包人要求。
13.1.2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
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
分包工程经验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后,分包人根据承包人的通知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13.1.3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分包人修复、整改完成,经承包人初步审查后再通知有关人员进行重新验收。
13.1.4分包工程如涉及试运行等事项,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指令执行,并承担费用。
13.2竣工结算
13.2.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28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13.2.2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
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根据发包人的竣工付款情况,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14、环境保护
14.1分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避免和减少由于施工操作引起的粉尘、有害气体、噪音、弃碴弃土、地面污水排放、水土流失等环境污染或破坏,或其他由于环境污染的原因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
环境保护必须满足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的环评审查意见的要求。
14.2分包人应确保因其活动产生的气体排放、地面排水、水土流失及污染等,不超过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数值。
14.3分包人应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管线等的正常使用。
在施工中取土、弃土、排污等须按设计文件和当地环保部门或既有设施设备产权单位的要求认真全面处理,必要时分包人应与有关部门签订环保协议,承担有关环保措施费用;需复耕的,分包人应按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要求进行,并承担费用。
14.4分包人采用一切可靠措施保证沿线居民房屋、树木、农作物等不受损害。
14.5分包人在施工中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包括有设计和无设计的防范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避免和减少由于环保措施不力或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14.6分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指控、诉讼及其它一切责任,包括因此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害,均由分包人承担。
15、违约、索赔及争议
15.1违约
15.1.1承包人的违约
因承包人责任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分包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5.1.2分包人的违约
15.1.2.1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15.1.2.2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15.1.2.3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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