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约.docx
- 文档编号:30405172
- 上传时间:2023-08-14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21.33KB
管理规约.docx
《管理规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管理规约.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管理规约
【锦业76】
临时管理规约
(建议稿)
戴德梁行房西安分公司
谨呈
二零一零年五月
承诺书
本人/本公司为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戴德梁行锦业76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制定的【锦业76】《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称“本临时管理规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按¥元/月/㎡的标准向公共部位物业管理企业按时缴纳公共部位物业管理费(首期公共部位物业管理费从之日即年月日起计);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返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承人签署的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并送交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2009年月日
【锦业76】
《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
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二条物业买受人办理入伙收房手续时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本临时管理规约,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物业买受人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
物业类型:
规划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共用区域、共用设施和公共场所是指土地规划红线范围内除去产权人所有自管产权范围外的所有区域,是为全体产权人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包括消防中控系统、技防系统、高压进电端、供配电高压系统、给排水(中水)系统、外围照明系统、供热系统、消防系统、化粪池、自来水分户水表以外计费水表以内的上水管道等;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绿地、标识、景观、公共活动区域及设施、物业用房、中控监控室以及地下机房、设备间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地上停车场;
2.地下车库(专用车位、人防区域除外);
3.会所;
4.;
5.。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规约中涉及各主体基本情况
第一条开发企业
名称:
注册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第二条物业管理企业
名称:
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号:
注册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金: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九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如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并报请相关部门认定责任。
如因上述改变造成房屋原有使用功能改变或灭失的,不得利用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相关功能进行补偿。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所有业主在装修工程开始前,必须按照物业管理处的装修程序办理相关的手续,经物业管理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按审批盖章后的施工方案施工。
业主、租户须指定设计单位及装修公司负责其购买房屋的室内装修,方案外的增补与修改工程亦应通知物业管理处并得到批准后方可施工,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物业管理企业有权纠正违反装饰装修所禁止的行为。
第十二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办公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参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的具体内容执行。
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使和停车管理规则。
第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私开门窗,改变房门的开启方向及更换外窗,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以及在室内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的任何广告牌;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私自在公共区域散发广告、宣传品等物品;
9.侵占公共绿地和破坏物业区域内绿地、园林、小品等;
10.在公共区域或利用公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线管、埋设、摆放影响园区设计时形成的固有景观效果或影响上述共用部位原有使用功能的物品等;
11.擅自在所购房产及本物业的顶部、单元户外墙面和窗户外等地方装置窗帘、旗杆、招牌、海报、广告版、遮拦、电视天线或其它突出物;所购房产的使用人在安装天线、隔断、水管和其它垂直设备、空调设备、构建或撤换无负载墙之前须报物业管理企业批准。
在进行上述活动时,所购房产的使用人应严格遵守可适用的规定、规范和标准,符合本物业的设计标准和现状要求,不得自行穿透墙壁,不得截断或连接电气线路;
12.电话、网络线路、公共天线线路、原始设计的水电管道及供电线路及接点不得因所购房产使用人的室内装修而更改位置或封闭,如有改动需书面申请,业主经物业管理企业书面认可,方可进行装修改造;
13.在遇到强风或暴风雨来临之前不得打开物业窗户以防止意外发生,若因该单元有关物业窗户或该单元窗户打开并因此而发生意外事件,该单元业主应承担全部有关责任;
14.所购房产使用人在其所购房产与非所购房产之间不得随意加设任何隔离装置;
15.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宠物
1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果发生上述行为,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并就造成的损失向责任人进行追偿。
第五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七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进入产权人或使用人的楼内进行维修工作,应事先通知产权人或使用人并取得其同意。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和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如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损坏,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且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的业主同意后,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共用设
备设施相关保险及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五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按《规约》规定要求约束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除紧急情况外,物业管理企业在发出合理通告后,有权暂时停止任何设施的使用以便进行维修或保养;
5.物业管理企业有权聘用职员、专业人士及专业公司执行本物业部分管理工作。
6.运用相关法律程序维护业主共同权益。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1.物业服务费的确定和调整及其收取办法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陕西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2.首期物业服务费业主应于办理入住手续时向本物业的物业管理企业缴纳三个月的物业服务费和电梯费用,首期物业服务费起计日期自《入伙通知书》上注明的收楼日期起开始计算。
收到商品房交付书面通知的业主未能按通知书上记载的时间前来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并不影响服务费正常计算,在补办入住手续后,亦须补交未入住期间的服务费。
首期之后的物业服务费,每季度收取一次,业主应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向物业管理企业预缴当季度物业服务费,并按月交纳实际计量发生的其他代收代缴费用。
3.物业服务费构成如下: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照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4)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10)法定税费。
11)用于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管理费不包括:
一)产权人自用能源费用。
能源费由物业公司代收代缴,并根据与各能源供应
单位签订的协议内容执行。
如发生公共能源供应系统计量总表与分户表表差,该表差造成的费用由全体产权人共同分担。
分摊原则为按各产权人实际用量分摊,具体内容在代收代缴协议中详细规定。
二)各产权人单独拥有产权楼宇内所有设备、设施维修、更换、改动等费用(包
括楼宇验收后内部自行改动、增加<无论是否经过备案>的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换费用。
),由产权人或使用人自行负担。
三)特约服务费用由申请人另行负担。
4.业主或使用人欠交物业服务费或其他费用达到十五日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向该业主收取迟交或欠交款项的滞纳金,按每日3‰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计算(业主并应赔偿物业管理企业为此催付行为付出的额外各项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可根据情况对该违约业主提起民事诉讼。
5.业主或使用人欠交物业服务费用或其他费用超过两个月且无任何合理的解释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向本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缴欠费及物业管理企业为追讨欠款而额外发生的业务、法律费用。
6.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进行其他特约性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
7.物业的供暖方式为:
。
8.冷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初装费及收视费等的各项收费标准按政府现行定价执行。
9.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各产权人在其购买房屋时,须按购房款3%的比例缴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企业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建立和资金的归集手续。
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和改造工程。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按建筑面积比例向产权人续筹。
产权人在出售、转让、抵押或馈赠其单元或因其他原因房屋产权转移时,所缴交的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10.所有以违约金方式付给物业管理企业的款项应存入管理费账户。
11.上述价格将随政府定价的变动而变动。
第二十七条利用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规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当事人应及时将物业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由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拥有对本规约的解释权;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第三十六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锦业76】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二零零九年月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管理 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