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发挥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在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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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发挥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在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调研报告:
发挥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在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前言
1927年《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首次将“党团”在党章中单列为一章,共九条。
1945年党的七大党章将党团改称党组。
从此,党组制一直沿用至今。
在《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组工作条例》)出台之前,仅有党章第九章对党组作出了党内“宪法”层面的原则规定,共2条内容,200余字。
各部门党组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组部《关于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及有关规定,制定党组工作规则,对自身的议事范围、议事规则和程序、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中心组学习等方面作出规范。
有的省(区、市),如湖南省,由省委统一制定《党委(党组)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规则(试行)》,对党组工作运行作出相关规定。
但是,在全党层面,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党组工作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指出:
“发挥党委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多次强调党的制度建设,2013年11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正式发布,明确了30余项制定、修订、健全、完善的法规,《党组工作条例》就在其中。
2015年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党组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党组是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并对党组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作出全面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
为党组设立和运行提供了总依据总遵循,使党组整体运行和工作走上了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多年来,地方各级党委在发挥好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加强对地方工作的领导,逐步形成了党委领导工作新的格局。
在这个新的领导工作格局中,党委做到了站高一步,看远一步,想深一步,从整体推进全局工作的要求出发,统筹协调好人大、政府、政协几套班子之间的关系,既体现集体领导,又体现了分工合作,做到了各司其职、团结奋进,形成了整体合力。
在新形势、新要求下,对人大常委会党组在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中的地位、作用进一步进行审视,十分必要。
为此,根据XX省机关党建研究会第三课题组开展“严肃机关党内政治生活研究”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委以“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开创机关政治生态新局面——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在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研究”为子课题,组成课题组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课题组通过深入部分州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调研,并在查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在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中的性质、地位、作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同时联系地方人大工作实际,对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发挥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作用提出了建议,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一、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性质和地位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地位是通过党的执政地位来体现的,而党的执政地位又是通过党对包括权力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的领导来实现的。
党的领导作用和执政地位是我国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和建设中作出的历史选择,并且在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中确立了法定地位,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最重要的保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加强党的领导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保证,也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对于这一点,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有丝毫的动摇。
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大量经常性工作是由人大常委会党组承担的。
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能否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中充分发挥作用,体现了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能否充分得以实现。
(一)人大常委会党组是党在国家政权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
长期以来,对于党组的性质,在现实中有几种不同的看法:
有的认为党组是党委的派出机构,等同于国家机关的工委。
有的认为党组是属机关党组织,是“机关党组织的另一种设置形式”。
有的认为党组是党在国家机关和其他非党组织领导机关设立的一种“组织机构”。
部分学者和党内绝大多数的同志认为,党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的一级党委,也不是党派出的代表机关,而是党设在国家机关和其他非党组织中的一种领导组织或领导机关。
课题组认为,理清党组的性质和地位,关键是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认识和把握。
一是正确辨析“党组”与“党派出的代表机关”。
党组是受批准它成立的党委的直接领导,对直属单位党组织只是指导关系,而党的工委是党委的派出代表机关,可以代表党委统一领导所属地区和部门党的工作。
《党章》第十条中就明确地把党“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分别开来的。
二是正确辨析“党组”与“机关党组织”。
机关党组织包括党委、总支、支部,是属党的基层组织,而党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而是一种党的领导机构。
党组是由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在单位发挥的是领导核心作用。
三是不能把“领导机构”与“组织机构”并列起来。
党组之所以是党的一种“领导机构”,最本质的特征有两个方面:
第一,《党组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
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党组在成员组成上这种较高的领导层次性,是党的这种独特的领导机构的首要特征。
第二,《党章》第四十六条规定“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党组对本部门的重大问题具有决定之权,在本部门处于领导核心地位,但由于党组的特定情况,它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又只能是担负指导责任而不能垂直领导。
党组这个独一无二的特征,使它有着而且能够起其他任何组织所不能替代的重要作用。
而“组织机构”则是一个泛词,其分类繁杂,而且组织机构的性质也各不相同,容易使人模糊不清。
只有用“领导机构”才能科学地揭示出党组的本质。
由此而言,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
而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是地方党委领导人大工作的重要组织保证,对同级党委负责,在人大工作的党员领导同志是党委派去工作的,他们首先是党员,然后才是人大的领导。
这就充分说明,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在确保党对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方面负有重大的责任。
(二)人大常委会党组是人大常委会和人大常委会机关的领导核心。
《党章》规定,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邓小平同志也指出:
“在国家机关工作中的党员,首先是由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所组成的党组,必须服从党的统一领导。
”党组能在本部门充分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是党组建设搞得好的重要标志,也是加强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的重要标志。
《党章》明确“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党组工作条例》进一步指出“党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我们要注意从整体上去把握和揭示党组的这个“领导核心作用”。
我们党是执政党,而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在组织上是通过党组的活动和作用来实现的。
从实际情况看,党组都是行使了本部门“领导核心”的作用。
全面执行党组的五项主要任务,实质上就是党组在部门形成领导核心、发挥了领导作用的集中体现。
党组在本部门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应发挥领导作用,既体现了党章规定的精神,又符合客观实际情况。
当然,党组的这种领导作用与地方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是不能完全一样的。
党组的领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全面有效地执行党章规定的党组五项主要任务上,其领导核心也主要是在本部门形成领导核心,对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只能起指导作用,而不像地方党委那样统一领导所属地区党的工作,起核心领导作用。
在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上,党组虽然也有权讨论和决定,但一般只限于党组职权范围以内,在执行党委决议过程中涉及本部门的重大问题。
课题组认为,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必须通过履行自身的职责来实现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核心作用的充分发挥,是加强党对地方人大工作领导的组织保证。
在具体实践中,必须注重加强党的领导与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一致性。
各级党委要把人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汇报,讨论、研究人大的工作,关心人大的建设。
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建立和健全向同级党委的请示报告制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人大工作中贯彻落实。
同时,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代表中的每一个党员必须牢固树立两个基本观念:
一是自觉服从党的统一领导,在党委总揽全局下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
二是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自觉把人大工作置于党领导下的全局工作之中。
二、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在党的全局工作中发挥的作用
按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党委是本行政区域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在本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主要抓方向、方针,大事、大局,努力把好方向,抓好大事,出好思路,管好干部。
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要认真贯彻同级党委常委会的决议,将有关决策、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为法规或有关决议、决定。
根据党委确定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的职责定位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职能,课题组认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在党的全局工作中应当发挥好四个方面的作用。
(一)充分发挥“主渠道”的作用,及时了解民情反映民意汇集民智。
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要把领导核心作用体现在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上。
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仅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也是重要的民意机关。
各级人大常委会不仅联系着本级人大代表,而且还通过基层人大及其常委会,与辖区各级人大代表保持着密切联系,拥有其他机关不可替代的独特优势。
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要积极探索反映社情民意、参与党委民主决策的具体途径,要立足人大的特点和优势,在党的民主决策中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民主主渠道作用。
一要发挥代表反映民意的优势。
要尊重代表主体地位,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坚持代表来自人民、植根人民的特点和优势,更好发挥代表作用。
加强人大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扩大代表对人大常委会、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参与,畅通社情民意反映和表达渠道。
加强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推进代表联络机构和网络平台建设,更好发挥代表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方面的独特作用,从广度和深度上汇集代表的意见建议,进行科学的综合分析。
二要拓宽人大常委会了解社情民意的渠道。
要把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贯穿于各项工作的全过程。
在每年人代会召开之前,由人大常委会机关广泛了解汇集代表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会议之后,汇总整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以及代表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时提出的意见。
在人代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和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在行使法定职权过程中通过调查、视察等多种途径了解的各方面尤其是基层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此外,还应从人大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中直接反映群众的呼声。
三要形成集中民意民智的工作机制。
要充分调动和发挥人大各委员会和办事机构的积极性,把集体行使职权和各司其职结合起来,建立相应工作程序,通过分析综合,科学和准确地将人大通过各种民主渠道所了解的意见和建议转送有关部门,提供决策部门参考,或者提供当地党委对重大问题决策时研究。
要把了解社情民意与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紧密结合起来,对来自各渠道了解的群众意见,可及时转送相关委员会,为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监督等工作提供依据。
(二)充分发挥“促创新”的作用,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
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要把领导核心作用体现在推进人大制度的与时俱进上,体现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工作的总体把握、重要工作的创新推进上。
当前,世情、国情、党情继续发生深刻变化,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公平意识不断增强,社会矛盾明显增多,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人大制度、人大工作面临许多新课题。
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只有不断回答新课题、应对新挑战、解决新问题,才能保持根本政治制度的生机和活力,才能赋予这一制度以新的内涵和使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新的形势和任务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要按照总结、继承、完善、提高的原则,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推动人大工作提高水平。
”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纪念大会上提出的“4个必须、5个重要环节、8个能否、6个防止”的总体要求,切实有效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关于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和要求,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把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
一要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
切实发挥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作用,积极主动争取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一方面,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要确保党委的改革决策和方针政策及时有效转化为法规提案,确保改革措施的合法性、有效性;另一方面,要将通过立法程序了解到的社情民意准确地形成代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意见,及时传递给党委,供党委在改革决策时研究参考,以凝聚社会共识,增强改革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
要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二要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
要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在确定监督议题和提出审议意见中的作用,全面贯彻实施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督议题,避免常委会监督议题简单地由各委员会议题建议“归大堆”、审议意见质量不高甚至简单重复“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现象。
加要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健全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三要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要规范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和程序,建立人大与“一府两院”相关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年度工作计划,并着力推动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
四要深化和拓展代表工作。
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增强保障代表依法履职的能力。
完善代表学习培训制度,健全提高代表素质和能力的机制。
完善代表议案审议机制,更好地将审议代表议案与立法工作结合起来。
改进代表建议办理机制,推动承办单位加强与代表的直接沟通和联系,注重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解决问题。
积极稳妥推进代表建议和办理结果公开。
加强代表思想、作风建设,支持选举单位依法完善监督机制,督促代表严格履行代表义务,做到勤勉尽责、遵纪守法。
五要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
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总结人大工作经验,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从程序民主与实体民主、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相结合方面,从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相结合方面,认真研究人大工作和人大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适应新要求、回答新课题,不断赋予人大制度新的生机活力,不断丰富人大制度的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
(三)充分发挥“保落实”的作用,肩负人大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要把领导核心作用体现在抓学习、抓制度、抓队伍、抓干部等重要环节上。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全面深化改革是途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保障,全面从严治党是根本。
只有通过全面从严治党才能使我们党坚强起来,才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党组工作条例》规定,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要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主动站在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高度,坚持党建工作和人大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切实把从严治党各项要求贯彻到依法履职的全过程和人大工作的各方面,保证人大各项工作任务圆满落实。
一要把抓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
必须把抓党建作为首要任务,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政绩,强化主业意识、主角意识、主动意识,牢固树立“善抓是本职、不抓是失职、抓不好是渎职”的责任感,真正把担子挑起来,把住手中的“方向盘”,种好自己的“责任田”。
要以优化政治生态为主要抓手,抓住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这个“牛鼻子”,认真落实领导责任、组织责任、执行责任。
二要把抓好党的组织建设作为重要基石。
明确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机关党委、党支部的党建工作职责,突出机关党委对党建工作牵头抓总作用,健全组织,建立健全党支部目标管理责任制,使人大机关党建工作落到实处、充满活力、富有成效。
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使之成为党员党性锻炼的熔炉。
三要把选好用好干部作为鲜明导向。
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各项规定,严明组织人事纪律,坚决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净化选人用人环境。
要加强干部日常监督管理,把从严治党的要求具体落实到从严管理人大机关的干部上,着力完善从严管理干部的制度机制。
要把全面从严管干部与保护调动干部积极性紧密结合起来,坚持五湖四海、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着力培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人大机关干部。
(四)充分发挥“管大局”的作用,紧扣大局来谋划和推进人大工作。
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要把领导核心作用体现在把方向、谋大局、议大事上,体现在及时准确地提出人大及其常委会贯彻中央、地方党委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或实施意见上。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是实现党对国家事务领导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制度平台。
当前,要自觉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来引领和谋划人大工作,看大局、明大势,不断提高服务大局的系统性、协同性和针对性。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相关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大多有法律规定或程序要求。
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要紧扣人大依法履职实践,坚持发挥党组领导核心作用与人大依法履行职责相统一,在实践中注意厘清自身和其他法定机构的权力边界,理顺与主任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关系,做到既尽职尽责,又不包办代替,有力保障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挥法定职能作用。
一要准确把握大局。
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始终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来谋划和推进人大工作,紧紧围绕地方党委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和重大决策部署确立目标、开展工作。
要密切关注中央和地方党委的工作动态,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部署,使常委会工作与党委决策结合得更加紧密。
二要主动融入大局。
要自觉把人大各项工作融入到地方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之中,紧扣地方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根据党委中心工作和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找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找准定位,统筹安排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依法履职、依靠代表、强化自身,通过法定渠道推进工作取得实效。
三要着力保障大局。
要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依据人大工作定位和特点,通过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重要事项、重要工作的实施提出带有全局性的建议或指导性意见,经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等法定形式审议通过后实施,从而实现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着力推动中央和地方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人大工作中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三、围绕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自身建设
在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党组,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在地方人大工作中,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部署,加强自身建设,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切切实实把中央和地方党委有关加强党建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一)加强思想建设,深化学习研究,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
理论成熟是政治成熟的基础,只有结合实际,加强思想建设和理论学习,才能增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增强实现党委决策意图的主动性。
思想建设的经常性工作是抓好学习。
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必须把组织政治理论和法律学习放在重要位置,定期研究学习的计划和安排。
课题组认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学习主要采取三种形式:
一是坚持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中心组学习。
中心组学习是党组进行理论学习的重要形式,为了推进中心组学习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制定《加强和改进中心组学习的意见》,并严格按照《意见》组织学习。
中心组学习可采取个人自学、集中学习等多种方式进行,内容上主要引导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知识,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重要会议精神,使大家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增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二是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专题学习会(又称“务虚会”)。
专题学习会也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加强思想建设的有效途径,在学习会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可以结合学习贯彻中央和地方党委重要会议精神,研究、交流破解人大工作难题的意见建议,总结工作经验,统一指导思想,明确下阶段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三是开设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
法制讲座既可以邀请法学专家介绍法治领域的前沿信息,也可以请在执法、司法一线的工作人员介绍其工作经验及其执法、司法依据。
高质量的法制讲座不仅能补充党组成员的法律知识,还能拓宽他们的法治视野。
这也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不断增强法治定力,提高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做法治型领导干部的“必修课”。
(二)加强组织建设,优化人员机构,健全党内外交流机制。
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同时也是人大常委会的领导成员,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的组织建设,不仅是党管理、培养干部的需要,更是增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力量,提高履职水平的重要途径。
课题组认为,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的组织建设,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优化党组成员结构。
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年龄结构老化一直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队伍建设的桎梏。
因此,地方党委在推荐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人选时,应按照中央及上级人大关于逐步实现人大常委会领导成员老中青梯次的要求,优化人大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使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中既有威望较高的老同志,又有一定数量能任满两届的中青年人,以充实和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改变目前党组成员“老龄化”的现状,增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活力,保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是建立与代表中的党员的沟通机制。
作为人大代表的党员,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贯彻的基本要素,主动加强与代表中党员的沟通联系是党组的责任,也是加强人大常委会党组组织建设的重要途径。
在具体的党员代表联系工作中,应当将沟通渠道、联系范围、联系方式等制度化和规范化,使党组与党员代表之间的意见交换、疏解工作行之有效。
三是团结党外人士合作共事。
要在议事和履职中要充分发扬民主,注意发挥非党同志的作用,团结党外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发挥他们联系群众、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作用。
特别是对非党同志提出的不同意见,即使是少数人的意见,也都认真听取,慎重研究,尽可能吸纳。
(三)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党组行为,坚持党的领导。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增强制度执行力。
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和要求,必须以改革精神推进党的制度建设,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制度、明法度、严约束、切实将制度治党贯穿于党建工作全过程,不断提高管党治党水平。
课题组认为,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制度建设,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厘清党组会议与主任会议的相互关系。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相关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大多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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