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邯郸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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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邯郸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问
(管理制度)邯郸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问
《邯郸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40问
1、《邯郸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从何时开始施行?
答:
2010年10月21日,邯郸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邯郸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且于2010年11月26日经河北省第十壹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邯郸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属于什么层次的法律?
答:
《邯郸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是于《邯郸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的壹部由政府规章升格而成的地方性法规。
3、《邯郸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
《条例》分为六章五十条。
包括:
“总则”、“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学校安全管理”、“学校安全事故救助和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4、《邯郸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颁布施行有什么意义?
答:
《条例》的颁布施行为切实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制保障,使学校安全管理有法可依,必将促进学校安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和全员化,从而让学校安全管理更有力度,学生安全更有保障,家长更加放心,群众更加满意。
5、《邯郸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的特点是什么?
答:
《条例》体现了四个特点,壹是预防为先;二是责任为重;三是齐抓共管;四是为师生权益保护设置了较详细的法律救济。
6、《邯郸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7、学校安全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
学校安全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和、各负其责的原则。
8、学校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均有哪些?
答: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教育、公安、消防、文化、卫生、工商、建设、规划、城管和行政执法、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国土资源、环保、地震、气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于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9、学校安全工作的第壹责任人是谁?
答:
学校对本校安全工作负有管理责任,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壹责任人。
10、《条例》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经费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答:
学校安全经费由学校的举办者予以保障。
11、学校于安全工作中应当建立哪些安全工作制度?
答:
学校应当建立下列安全工作制度:
法律知识、安全教育宣传制度;安全保卫、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消防、卫生、食品、自然灾害、交通、网络等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方案和处理制度;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安全管理制度;餐饮服务、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药品、危险品、实验室物品管理制度;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申报审批制度;安全工作检查、考核、奖惩制度;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12、《条例》对学校安全保卫机构的设定是如何规定的?
答:
高等学校及中等规模之上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门的安全保卫人员和设备。
其他学校应当配备经过保安培训的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13、“中等规模之上学校”应该如何界定?
答:
本《条例》所称中等规模之上学校是指幼儿园学生人数100人之上、其他学校于校生人数500人之上规模的学校。
14、《条例》对学校的安全教育是如何要求的?
答: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安全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学校应当制定学期、学年安全教育计划,开设安全教育课,配备必要的安全教育课件,每学期安全教育课时折合不少于8课时。
每学期至少组织壹次学生应急演练活动。
15、学校对学生的安全工作应该负有何种责任?
答:
学校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16、学校“安全教育周”指的是什么时间?
答:
《条例》规定学校每学期开学后第壹周和放假前最后壹周为安全教育宣传周。
17、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对校舍安全的注意义务有哪些?
答: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校舍、关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于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学校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舍安全档案,对校舍、场地、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于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完成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发现存于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方案主管部门和其他关联部门,且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予以维修、改造。
18、《条例》对学校的教学设备和生活用品、用具有什么要求?
答:
学校举办者和学校不得采购、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或者无关联安全性能证明的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用品、用具。
19、学校对教育教学中的危险品应如何管理?
答:
学校对教学、科研、社会实践等活动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源等危险品,应当设立符合条件的专门场所,指派专人保管,且制定购买、运输、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的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于进行物理、化学、生物等实验、教学演习、实训课和体育课教学前,应当对仪器、电路、化学试剂、药品、体育活动设施、场所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
20、中小学于预防学生踩踏事故中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答:
学校应当于校内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和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建筑物、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或者安全警示围栏;于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等场所配备应急照明装置,设置安全出口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于学生上学、放学、课间以及遇紧急情况需要疏散学生的时段,安排教职工引导学生有序通过校内易发生人群拥挤的通道,避免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
21、中等规模之上学校应当于学校哪些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答:
中等规模之上学校应当于学校门口、学生宿舍门口、教学楼门口、围墙边界及其它需要监控的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报警等技防设施,有条件的能够和公安机关联网。
22、《条例》对用于接送学生的校车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
学校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依法进行安全检测,保持良好的车况;学校不得借用、租用没有有效安全检测证明的车辆接送学生。
学校应当于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上喷涂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壹规定的颜色和标志。
于接送学生时,校车要配备壹名之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维护车内秩序和保障上下车时学生的安全。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5年之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最近3年内任何壹个记分周期无违章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23、学生于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中,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如何保证学生安全?
答:
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劳动、郊游等各种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且按照每班至少俩人的数额安排教职工进行全程陪护和管理。
学校或者其他单位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组织学生于公路上进行体育锻炼和体能测试等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商业性庆典活动。
24、学校应采取什么措施加强学生的宿舍管理?
答: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制定住宿学生安全管理措施,指定教职工专门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25、学校周边不能开设哪些娱乐场所?
答:
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网吧、歌厅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
公安、工商、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地区有关运营场所进行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运营行为。
26、学校周边的流动摊点应当如何治理?
答:
学校门前及其俩侧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
工商、城管和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占道运营、无证运营摊点。
27、学校周围的违章建筑威胁到学生安全,应该怎么处理?
答:
不得于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上搭建违章建(构)筑物。
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违章搭建及时进行清理,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8、学校周边50米范围内不能从事哪些活动?
答:
于学校校园和周边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储存、使用活动,以及设立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29、公安机关应如何配合学校做好学校及周边的治安安全?
答: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建立联防机制,把学校及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于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设立治安岗亭或者执勤点,对发生于校园及周边侵害师生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实行专案专人责任制。
30、食品监督、卫生、环保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有什么责任?
答: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且实施监督抽验。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学校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的污染源进行监督检查,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限期治理。
31、学生于校期间应该怎样规范自己的行为来保障自身及他人安全?
答: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携带管制器具、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动物进入学校;不得从事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活动。
32、学生的监护人对学生安全承担什么义务?
答: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
33、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应依据什么?
答:
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范围和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
34、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后,应当如何处理?
答:
对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处理,当事人能够协商解决或书面请求学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学校主管部门主持调解的,应当于收到书面调解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办结。
35、于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时受害学生的监护人应注意什么?
答:
于学校安全事故中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以及其他当事人,应当和学校或处理安全事故的部门予以配合,不得辱骂、殴打教职工,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员于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学校“校方责任险”应由谁统壹投保?
答:
学校应当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校方责任险费用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政府举办的其他学校校方责任险费用由学校负担,市、县(市、区)财政给予壹定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校方责任险费用由举办者负担。
37、学校除了“校方责任险”外,仍有哪些安全风险救助措施?
答:
鼓励和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学校能够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38、学校安全工作发生什么情况能够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答: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导致学校安全事故发生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学校安全工作发生什么情况能够追究学校及其教职工的责任?
答:
学校及其教职工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瞒报、缓报和谎报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40、民办学校违反《条例》规定应当如何处理?
其它教育机构、教学点学校安全工作是否适用本《条例》?
答: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有违反《邯郸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的,由学校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且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学校举办人、学校安全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五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教育机构、教学点的安全管理及安全事故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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