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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案例一]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
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为什么?
分析:
(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首先应由受损方A公司承担损失。
因为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保险人承保范围包括失火造成的货损,因此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2)湿毁的化肥属于共同海损,首先应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由于共同海损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所以,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3)可以。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案例二]
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
合同规定,2002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
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请问:
(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
为什么?
(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分析:
银行有权拒绝议付。
理由如下:
(1)根据《UCP500》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
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
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办事。
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
(2)作为卖方,当银行拒付时,可依据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卖方也可以要求修改信用证。
[案例三]
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
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
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
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萘,致使茶叶受精萘污染。
请问:
(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
为什么?
(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1)可向保险人或承运人索赔。
因为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承保期间和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提供“适载“的COC,由于COC存在问题,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向货代公司索赔,货主与货代之间有着委托代理关系
(2)由于承运人没有提供”适载”的COC,而货代在提空箱时没有履行其义务,即检查箱子的义务,并且在目的港拆箱时异味还很浓重,因此,承运人和货代应按各自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四]
一票从北京运往伦敦的机器配件,在巴黎中转,货运单号666-33783442,4件,每件25公斤,当在巴黎中转时,由于临时出现问题,发货人向航空公司提出停止运输,且返回北京。
问:
1.发货人的请求是否可以得到航空公司的许可?
为什么?
2.返回的机器配件的运费由谁来支付?
分析:
发货人的请求可以得到航空公司的许可。
根据《华沙公约》“托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所规定的一切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始发地航空站或目的地航空站将货物退回,或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在目的地或运输途中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或要求将货物退回始发地航空站,但不得因行使这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并应偿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
返回的机器配件的运费由托运人来支付。
[案例五]
一票从上海运往泰国的整套流水线机器,货运单号777-89783442,由于机器比较庞大,用了6个箱子,每件重量60公斤,整套机器的价值USD6000,无申明价值,在终点站接货时,发现一个箱子开裂,经检验,这个箱子的机器已完全受损,其它5个箱子完好。
问:
航空公司应如何赔偿?
分析:
此批货物属于国际运输,根据《华沙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B)“如交运的行李或货物的一部分或者货物中任何物件发生遗失、损坏或者延误,以致影响同一份货运单所列的另一包装件或者其它包装件的价值时,在确定责任限额时,另一包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
因此,6件箱子的货物都受到影响,无法使用,必须按照整票货物来赔。
总重:
6×60=360公斤 按照每公斤20美元,USD20×360=USD7200
由于USD7200大于实际价值,因此航空公司应赔偿USD6000
[案例六]
中国A贸易出口公司与外国B公司以CFR洛杉矶、信用证付款的条件达成出口贸易合同。
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
A贸易出口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委托C货代公司将货物装上D班轮公司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达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的直达提单予以付款。
在运输途中,船公司为接载其它货物,擅自将A公司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它船舶运往目的港。
由于中途延误,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的抵达时间晚了20天,造成货物变质损坏。
为此,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A公司提交的是直达提单,而实际则是转船运输,是一种欺诈行为,应当给予赔偿。
A公司为此咨询C货代公司。
假如你是C货代公司,请回答A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何在?
B公司可否向船公司索赔?
分析:
(1)A公司对此货损不承担责任。
(1分)
(2)A公司已按信用证的规定将货物如期装上直达班轮并提供了直达班轮提单,卖方义务已经履行。
(1分)
(3)按CFR条件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装上驶往目的港的船舷时风险即转移。
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是否到达目的港,包括船公司中途擅自转船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无关。
(2分)
(4)B公司可凭直达提单向承运人索赔。
(1分)
[案例七]
我国货主A公司委托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服装货物海运出口,从青岛港到日本神户港。
B公司接受委托后,出具自己的HouseB/L给货主。
A公司凭此到银行结汇,提单转让给日本D贸易公司。
B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向C海运公司订舱。
货物装船后,C公司签发海运提单给B公司,B/L上注明运费预付,收发货人均为B公司。
实际上C公司并没有收到运费。
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员积载不当,造成服装沾污受损。
C公司向B公司索取运费,遭拒绝,理由是运费应当由A公司支付,B仅是A公司的代理人,且A公司并没有支付运费给B公司。
A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遭拒绝,理由是其没有诉权。
D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同样遭到拒绝,理由是货物的损失是由C公司过失造成的,理应由C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题意,请回答:
1.本案中B公司相对于A公司而言是何种身份?
(1分)
2.B公司是否应负支付C公司运费的义务,理由何在。
(1分)
3.A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1分)
4.D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1分)
5.D公司是否有权向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1分)
分析:
B公司为无船承运人(承运人)(1分);
B公司应负支付运费的义务,因为对C公司而言,它是托运人(1分);
A公司无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提单已转让给D公司(1分);
D公司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B公司是(无船)承运人(1分);
D公司有权向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C公司是实际承运人(1分)。
[案例八]
一票航空运输的货物,从新加坡经北京中转到天津,运输的是机器设备,货运单号555-89783442(Airportofdestination:
新加坡;Airportofdestination:
天津),3件货物重178公斤,计费重量共206公斤,从新加坡运往北京采用的是飞机运输,再从北京转运天津时,使用卡车航班,但在高速公路上,不幸发生车祸,设备全部损坏,请问:
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
理由何在?
如果赔偿,应赔偿多少?
分析:
(1)航空公司应该赔偿。
(1分)
(2)此批货物属于国际运输,根据《华沙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对于交运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
航空运输,包括行李或货物在承运人保管的期间,不论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
”此票货物的损害虽然是在公路上发生的,但是在承运人的保管期间。
(2分)
航空公司应赔偿USD20×178=USD3560(2分)
[案例九]
中国A贸易公司就出口某产品与国外B公司达成销售合同,合同规定货物数量100公吨,可增减10%,每公吨USD500。
国外B公司所在地C银行应B公司的申请开立信用证。
信用证规定货物总金额为USD50000,数量约100公吨。
A贸易公司在交货时,恰逢市场价格呈下跌趋势。
A贸易公司将110公吨货物交船公司托运,并取得船公司签发的正本提单。
A贸易公司凭商业发票(金额为USD55000)、提单等单证到银行结汇,但遭到银行拒付,理由是单、证不符。
请问:
(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理由何在?
(2)A贸易公司应交多少公吨货物才能既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又避免经济损失?
(3)假如银行有权拒付,作为卖方的A公司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分析:
(1)有权。
根据《UCP500》规定,凡“约”、“近似”、“大约”或类似意义措词用于信用证金额、数量或单价前,应理解为允许对数量、金额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本题中信用证金额前无约量的表示,故信用证金额不能增加,如果超过信用证规定金额,容易造成单、证不符,有被拒付的风险。
(2)本题我方应交货100公吨。
(3)作为卖方,应当即刻请求买方修改信用证,并按修改后的信用证重新再到银行议付。
作为卖方还可以请求买方换用其他付款方式,如电汇等。
[案例十]
某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国际集装箱拼箱业务,此时他是CONSOLIDATOR,由于他签发自己的提单,所以他是无船承运人(以下称为无船承运人)。
2004年9月15日,该无船承运人在KOBE港自己的CFS将分别属于六个不同发货人的拼箱货装入一个20英尺的集装箱,然后向某班轮公司托运。
该集装箱于2004年9月18日装船,班轮公司签发给无船承运人CY/CY交接的FCL条款下的MASTERB/L一套;无船承运人然后向不同的发货人分别签发了CFS/CFS交接的LCL条款下的HOUSEB/L共六套,所有的提单都是清洁提单。
2004年9月23日载货船舶抵达提单上记载的卸货港。
第二天,无船承运人从班轮公司的CY提取了外表状况良好和铅封完整的集装箱(货物),并在卸货港自己的CFS拆箱,拆箱时发现两件货物损坏。
2004年9月25日收货人凭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前来提货,发现货物损坏。
请问:
(1)收货人向无船承运人提出货物损坏赔偿的请求时,无船承运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为什么?
(2)如果无船承运人向班轮公司提出集装箱货物损坏的赔偿请求时,班轮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为什么?
(3)无船承运人如何防范这种风险?
分析:
(1)要承担责任。
无船承运人收到货物时签发的提单为清洁提单,表明货物状况良好,因此要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责任。
(2)不要承担责任。
因为班轮公司是按照外表状况良好和铅封完整的集装箱(货物)在CY交给无船承运人的。
(3)投保责任险;在提单上作批注或货主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或其他方式。
[案例十一]
青岛某货主将一批价值USD10000,计10箱的丝织品通过A航空公司办理空运经北京出口至法国巴黎。
货物交付后,由B航空公司的代理人A航空公司于2003年1月1日出具了航空货运单一份。
该货运单注明:
第一承运人为B航空公司,第二承运人是C航空公司,货物共10箱,重250千克。
货物未声明价值。
B航空公司将货物由青岛运抵北京,1月3日准备按约将货物转交C航空公司时,发现货物灭失。
为此,B航空公司于当日即通过A航空公司向货主通知了货物已灭失。
为此,货主向A航空公司提出书面索赔要求,要求A航空公司全额赔偿。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A、B、C航空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2)谁应当对货物的灭失承担责任?
(3)本案是否适用于《华沙公约》?
(4)货主要求全额赔偿有无依据?
(5)航空公司应该赔偿的数额是多少?
分析:
(1)A是B航空公司的代理人;B既是缔约承运人,也是第一区段的实际承运人;C是第二区段的实际承运人。
(2)B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货物灭失发生在转交C航空公司之前,责任在B航空公司。
(3)适用。
此案始发站是青岛,中转站为北京,目的站为巴黎。
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由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经合同当事人认为是一个单一的运输业务,则无论他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合同的形式约定,在本公约的意义上,应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因其中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完全在同一国家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因此,即便青岛至北京段是中国境内,也是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4)无依据。
(5)由于此批货物没有声明价值,因此,实际赔偿数额不应超过法定限额,即应赔偿的数额为250X20=USD5000。
[案例十二]
2001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已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2001年12月马赛港交货。
2001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买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
2001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
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
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在航行途中由于船员航行操作过失,船舶触礁,救助无效。
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
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
,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
因此,卖方举借支付货款,理由是其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根据中国海商法和国际贸易惯例,请回答: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分析:
自2001年12月20日装船货物越过船舷时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买方能够因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
分析:
买方不能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
信用证方式的交易是单证的买卖,只要所有单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买方就要承担付款的义务。
(3)如投保PICC货物一切险条款,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为什么?
分析:
保险公司要承担保险责任的。
货物一切险包括运输工具触礁、沉没造成的货损和货物灭失。
(4)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分析:
承运人不须承担责任。
中国海商法中规定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不负责任。
[案例十三]
我国A贸易公司委托同一城市的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从我国C港运至韩国D港、的危险品货物。
A贸易公司向B货运代理公司提供了正确的货物名称和危险品货物的性质,B货运代理公司为此前发起公司的HOUSEB/L给A公司。
随后,B货运代理公司以托运人的身份向船公司办理该批货物的订舱和出运手续。
为了节省运费,同时因为B货运代理公司已投保责任险。
因此B货运代理公司向船公司谎报货物的名称,亦未告知船公司该批货物为危险品货物。
船公司按通常货物处理并装载于船舱内,结果在海上运输中,因为货物的危险性质导致火灾,造成船舶受损,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并给其他货主造成巨大损失。
请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贸易公司、B货运代理公司、船公司在这次事故中的责任如何?
分析:
A贸易公司和船公司无责任。
B货运代理公司负全责。
(2)承运人是否应对其他货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分析:
承运人无须对其他货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B货运代理公司未向船公司告知该批货物为危险品货物,因此由此产生的货物灭失和对其他货物及船舶的损失均由B货代公司负责。
我国海商法规定,运输危险品时“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
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
(3)责任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分析:
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因为投保人隐瞒了货物的真相,属于欺骗性质,保险公司免责。
[案例十四]
A货运代理公司空运部接收货主的委托,将一台重12千克的红外线测距仪从沈阳空运至香港。
该批货物价值6万余元人民币,但货物“声明价值”栏未填写。
A货运代理公司按照正常的业务程序,向货主签发了航空分运单,并按普通货物的空运费率收取了运费。
由于当时沈阳无直达香港的航班,所有空运货物必须在北京办理中转。
为此A货运代理公司委托香港B货运代理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办理中转业务。
但是,由于航空公司工作疏忽,致使该货物在北京至香港的运输途中遗失。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如下问题:
(1)A货运代理公司和B货运代理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他们是否应对货物遗失承担责任?
分析:
A货运代理公司是集运商,B货运代理公司是A货运代理公司的代理人,对承运人航空公司而言,他们是托运人。
他们对货物遗失不承担责任。
(2)本案是否适用国际航空货运公约?
为什么?
答:
适用国际航空货运公约。
因为货物从沈阳运至香港属于国际运输
(3)货主认为应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分析:
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货物“声明价值”栏未填写即没办理声明价值并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所以航空公司按普通货物赔偿,最高限额为每公斤20美元。
[案例十五]
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
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
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惊险。
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萘,致使茶叶受精茶污染。
请问:
问题:
(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
为什么?
(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1)可向保险人或承运人索赔。
因为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承保期间和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
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提供”适载”的COC,由于COC存在问题,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承运人没有提供”适载”的COC,而货代在提空箱时没有履行其义务,即检查箱子的义务,并且在目的港拆箱时异味还很浓重,因此,承运人和货代应按各自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承运人承担60%,货代承担40%的责任.
[案例十六]
1998年,香港某货运代理受委托人的委托,将35包中国丝绸分别装人集装箱运往日本的YOKOHMA和意大利的GENOA。
由于装箱人员的疏忽,错将发往日本YOKOHAM的B/LNO.CSC/98017货装人发往意大利GENOA的B/LNO.CSC/98018货中,造成YOKOHAM日本客户急需的货物不能按时收到,要求以空运形式速将货物运至YOKOHAM,否则整批货无法出售,其影响更为严重。
为了减少客户的损失,委托人通知有关代理将货物空运到YOKOHAM,另外将误运到YOKOHAM的货运到意大利GENOA去。
这样便产生两票货物的重复运输费用,共计14724,04港元。
上述损失是货运代理的装箱员失职,导致货物错运造成的,因此,其责任全部应由货运代理承担。
鉴于该货运代理投保了责任险,且保单附加条款A明确规定:
本保单承保包围延伸至由于错运货物所产生的重复运输的费用及开支,只要不是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或明知造成的。
根据保单条款的上述规定,在货运代理赔付了委托人后,保险公司赔偿货运代理所承担的全部损失。
同时,又因该保单规定了免赔共为3500港元,故保险公司从应赔付的14724.04港元中扣除3500港元的免赔额,货运代理实际获得赔偿金额为11224.71港元。
分析:
从本案的索赔过程,我们可以总结出三点:
(1)承保范围内的责任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由于造成本案错运的责任完全在承保范围之内,因此,保险公司给予了全额赔偿。
(2)保险公司扣除了免赔额。
投保时,保单中一般都会有免赔额条款,如果索赔金额未达到免赔额,则保险公司免赔,即损失全部由投保人自己承担;如果索赔金额超过免赔额,则保险公司赔偿超过免赔额部分的损失。
所以,本案超过免赔额部分的损失为11224,71港元。
(3)货物错运后,被保险人采取—的补救措施一定要及时、合理,既不可不采取任何措施,使损失继续扩大,也不可采取不合理措施,使费用增大。
被保险人在采取措施之前,最好征得保险公司的意见,尤其是在改变运输方式、加大费用支出的情况下,以免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产生纠纷或得不到全部赔偿。
[案例十七]承保范围外的责任得不到保险人的赔偿
1998年1月,某货运代理受铁道部某队委托,为西康铁路一跨线桥吊装钢筋棍凝土预制梁。
梁长20米、高0.9米、宽1米,中梁设计重量为21.7吨,边梁设计重量为25.33吨,吊装高度为2.7米。
一天傍晚,当施工人员将一根中梁和一根边梁吊放上桥墩时,天色已昏暗、视线不清,于是决定收工,次日继续作业。
次日上午开始重新作业。
由于前日吊装上去的边梁尚垫有垫木,纵向间隙也需调整,所以首先要对已吊上去的边梁稍稍提起,以便取出垫木,调整间隙。
预制梁刚吊离桥墩约0.3米高时,即发生吊车臂撞击中梁,吊臂折弯,吊钩中心偏离,吊起边梁的钢丝绳被闪断,边梁坠落地面,明显断裂,经检验已毫无价值,属全损。
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是:
货运代理的吊车修理费约20多万元人民币,委托人的两根预制梁约6万元人民币。
此前,该货运代理投保了责任险,但货运代理所从事的吊装预制梁任务是否属于其业务范围?
上述事故中,货运代理自身的财产损失即吊车的修理费和委托人的两根预制梁的重新购置费是否属于责任保裣范围?
货运代理责任险包括的范围是什么?
分析:
保险公司承保的货运代理责任险,是指货运代理在其正常业务范围内发生的事故所应承担的责任,而不承保货运代理从事非正常业务范围的工作所产生的责任。
本案中,货运代理承担一项工程桥梁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梁的安装任务,已超出货运代理经营的范围,纯属货运代理在其正常业务之外承揽的项目,因此,所产生的损失责任不属于作为货运代理应承担的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是不会给予赔偿的。
至于吊车本身的损失更不在货运代理责任险范围内,而属财产险范围。
如果是因托运人所报预制梁重量有误,而使吊杆折弯,造成吊车损坏和预制梁的坠落断裂,则应由委托人承担该财产损失并负责赔偿。
假如货运代理在自己的码头或仓库场地进行正常的吊装货物,因吊车本身发生故障或其操作人员的过失导致货物受损,一般来说属货运代理责任险范围,因。
为他所从事的是货运代理业务范围内的活动,除非是货主本身原因造成吊车发生故障,使吊车受损与货物损坏。
[案例十八]货运代理过失,责任保险人给予赔偿
某货运代理作为无船承运人承运一批货物,从新加坡运抵伦敦,并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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