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知识产权及法律保护思考题体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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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知识产权及法律保护思考题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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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需科目
知识产权及法律保护
(2011------2015)
职称等级:
姓名:
201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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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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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知识产权与其他私法上的权利相比有什么特点?
知识产权是多种民事权利中的一种,与一般有形财产所有权、债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它有一些不同的特征。
(一)权利客体的无形性
知识产权客体是非物质化的劳动产品,即信息类无体物。
它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如固态、液态、气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没有一定的质量,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实在的具体的控制,而是表现为认识和利用。
信息类无体物总是要通过一种物的形态表现出来。
如作品内容无形的,但表现出来或者是一本书,或者一幅画,或者是通过其它人们能看见的形式表现出来。
技术是无形的,但表现形式可以是产品。
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决定了侵权赔偿计算、转让价款计算的特殊性,这些价值的定量计算问题要远比有形财产的相关问题复杂的多。
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是知识产权的最基本特征,它是探索一切知识产权问题的出发点。
(二)权利内容的双重性
法权利有四个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和目的。
根据权利的目的,可把民事权利分为:
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所谓精神权利是指以非物质的精神利益为目的民事权利;所谓经济权利是指以物质利益为目的的民事权利。
大多数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中既有精神权利,也有经济权利,这与有形财产权一般主要体现经济权利内容有明显的不同。
知识产权的精神权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知识产权权利人追求精神利益,如署名、获得荣誉奖等等;
第二,当知识产权权利人同时也是成果完成人时,其完成人身份是不能改变的,即使知识产权经过多次转让,完成人身份也不能发生变化。
知识产权从理论上说也是一种财产权,它的经济权利内容必然是不可缺少的。
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权利的行使,可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的经济权利可以转让、继承。
(三)权利的依法认定性
知识产权因国家主管机关依法确认或授予而产生,这是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所决定的。
纯粹无形财产没有形体,不占据空间,所有人不能实际控制,客观上可以由多人使用,所以知识产权专有性必须通过法律确认。
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想正常地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无形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一般要依靠法律的特别保护,即通过国家主管机关授予专有权。
正因为知识产权要有国建机关认定,所以大部分知识产权的产生要经过申请和批准登记程序,如专利权、商标权等。
这既有利于权利的确认,又有利于权利的管理。
当然,也有一部分知识产权可以或只能自然产生而不需要履行任何程序,如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等。
(四)权利的独占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独占性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这一点与一般有体物的所有权相类似。
即这种权利为权利人所专有,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
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侵犯这种权利,未经权利人的同意,不能享有或使用这种权利,权利人对这种权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转让他人行使,并从中收取报酬。
(五)权利的地域性
根据现有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有形财产的所有权一般是没有地域限制的,即这种所有权在不同的国家都给予确认。
也就是说无论是一个公民从一国移居另一国而转移的财产,还是一个法人因投资、贸易从一国进入另一国的财产,都照样归权利人所有,不会发生财产所有权失去法律效力的问题。
知识产权则不是如此,在一国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一般仅在本国有效。
(六)权利的时间性
对于有形财产来说,只要该财产没有灭失,相应的财产权就存在,当该财产不存在时,相应的财产权就必然消失,这是合理的。
对于无形财产而言,无形财产本身是不会灭失的,如果财产不灭失独占权就存在,则就有问题了。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旨在采取特殊的法律手段调整因纯粹无形财产
的创造、使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既要促进科学文化知识的广泛传播,又要注重保护智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知识产权独占性与无形财产社会性的矛盾,知识产权时间限制的规定即反映了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这种社会需要。
绝大多数知识产权的有效期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我国专利法规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也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期是不确定的,如技术秘密的保护期即是如此。
2、简述作业的概念及条件?
答: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所谓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
作品是作者表现和宣泄思想或感情的一种方式是创造性智力劳动的结晶,作品中融合了其风格、思想、观点、爱憎。
体现了作者的人格,但作品本身不是思想或感情,感情本身须和表现形式结合,仅有思想没有形式不予保护,法律保护的是感情的表现形式即作品
2、应当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指作品必须是由作者经过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并在作品中反映出作者的思想、风格、手法、技巧等。
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具备两个特征:
一是应有认识和表现客观世界的行为,二是通过该行为直接产生作品的后果,仅有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而无创作行为,只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意见,进行物质帮助和其他辅助活动,都不是创作。
抄袭、剽窃的作品不具有独创性,不予保护。
3、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且符合法律规定。
这一点一方面要求作品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另一方面要求作品的内容合法,并且采用法律规定的表达形式。
4、可以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复制指可通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象、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
而且,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或复制多少,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
3、简答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财产权?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传播、有线传播、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注释权和整理权。
4、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作为专利权客体的实用新型与发明是科学技术上的发明创造,两者在法律地位、专利权取得等方面不尽相同。
(1)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水平较发明低
我国专利法规定,对发明的创造性要求是与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而对实用新型只要求与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可。
(2)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较发明窄
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它可以是产品发明,也可以是方法发明。
实用新型则不同,它仅限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实用新型申请专利的手段简便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不进行实质审查,即公告授权。
而发明专利则须经过形式审查和严格的实质审查。
(4)实用新型保护期短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发明专利的保护期则为20年。
(5)申请专利文件要求不同
申请发明专利,根据具体的申请对象可以有附图,也可以没有附图,而实用新型申请则必须要有附图。
5、结合案例分析网络游戏装备是否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
答:
玩家与网络游戏运营商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由于原、被告之间没有签定其他的合同文本,双方之间所形成的消费者与服务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被告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欠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应的法律后果。
网络游戏装备,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
玩家参与游戏需支付费用,可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这些事实均反映出作为游戏主要产品之一的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
所以网络游戏装备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
6、论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途径。
答:
在TRIPS协议中,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该协议的第三章第22-24条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作了专门的规定。
TRIPS协议规定:
“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
而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征,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1、地理标志使用地名必须是实际存在,是地理名称。
它可以是一国的名称,如法国白葡萄酒、中国丝绸等;也可以是某一地区的名称,如金华火腿、龙井茶、吐鲁番葡萄等。
2、它必须是当地的土特产品或经过特有的传统工艺生产出的产品。
例如,吐鲁番葡萄干是当地历史上特有的自然选择的葡萄品种,加上当地特有的土壤、气候、温度、湿度和光照等地理环境条件,经过几千年流传的传统加工工艺而生产出来的。
3、在国内外市场上享有声誉,并具有一定的特色和品质。
4、地理标志须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所规定的特定程序审核批准方可得到确认,并得到相应的保护。
7、根据最新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制度有什么改变?
答:
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8、论商号权的性质。
答:
商号经登记后便产生商号的专用权。
学理上一般认为,商号权属绝对权,而非相对权。
但这种权利到底是人格权,还是财产权,则众说纷纭。
笔者认为,商号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财产,商号权具有财产权的可转让性。
所以应划入财产权的范畴,属于知识产权。
9、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1、秘密性。
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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