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5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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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56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第五章使用、改造、维修、
说明:
本章共分3节,共20条。
第一节使用,共14条。
第二节改造,共2条。
第三节维护保养、维修,共4条。
第一节使用
第九十六条管道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管道的安全工作,保证管道的安全使用,对管道的安全性能负责。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及其标准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资源和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安全检查、操作、维护保养和一般改造、维修工作。
说明:
本条规定了使用单位对于管道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本条一款参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
特种设备安全相关方的法律责任,可以总结、明确为“各负其责”的管理思想,其主要内容如下:
a.生产、使用单位承担对特种设备安全质量全面负责的主体责任;
b.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的技术把关责任;
c.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责任;
d.各级政府对特种设备安全实行统一领导,并负责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为确保管道安全工作的有效实施,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及其标准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资源和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安全检查、操作、维护保养和一般改造、维修工作。
本条中的“及其标准”应为“及相应标准”或“及相关标准”。
“一般改造、维修工作”应为“一般维修工作”。
第九十七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压力管道。
管道操作工况超过设计条件时,应当符合GB/T20801关于允许超压的规定。
新压力管道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是否具有本规程要求的安装质量证明文件。
说明:
(1)一般使用限制性要求:
应当使用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压力管道,这包括遵守本规程规定的管道设计参数,一般情况下,操作工况不得超出设计参数,只有在特定条件、符合特定限制要求的情况下,方可以出现管道操作工况超过设计条件的情形。
特定条件、符合特定限制要求时允许出现一定的超压是安全性与经济性的统一,这涉及管道的设计准则,以此为设计基础,可在安全有保证的情况下,降低成本,这种规定参照了国外类似的安全技术要求。
(2)特殊工况情况的限制要求:
管道操作工况超过设计条件时,应当符合GB/T20801关于允许超压的规定。
(3)新压力管道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是否具有本规程要求的安装质量证明文件。
GB/T20801关于允许超压的相应规定:
4.2设计准则
4.2.1管道组成件的压力一温度设计准则
管道组成件的压力一温度设计应采用4.2.1.1~4.2.1.4规定的方法之一。
4.2.1.1压力-温度额定值方法
4.2.1.2压力设计方法
4.2.1.3验证性压力试验方法
4.2.1.4其他方法
4.2.2管道的压力一温度设计准则
a)除4.2.3的规定外,管道的设计压力应不大于(即不高于,或者应小于或者等于)该管道系统中所有管道组成件按4.2.1确定的设计温度下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的最小值。
b)不同流体工况的管道连接时,分隔阀门的额定值应按苛刻工况确定。
4.2.3压力和温度的允许变动范围
GCl级管道压力和温度不得超出设计范围。
对同时满足4.2.3.1~4.2.3.8要求的GC2和GC3级管道,其压力和温度允许的变动应符合4.2.3.9的规定。
4.2.3.1管道系统中没有铸铁或其他脆性金属材料的管道组成件。
4.2.3.2由压力产生的管道名义应力应不超过材料在相应温度下的屈服强度。
4.2.3.3轴向总应力应符合7.3.2的规定。
4.2.3.4管道系统预期寿命内,超过设计条件的压力和温度变化的总次数应不大于1000次。
4.2.3.5持续和周期性变动不得改变管道系统中所有管道组成件的操作安全性能。
4.2.3.6压力变动的上限值不得大于管道系统的试验压力。
4.2.3.7温度变动的下限值不得小于GB/T20801.2-2006规定的材料最低使用温度。
4.2.3.8鉴于压力变动超过阀门额定值可能导致阀座的密封失效或操作困难,阀门闭合元件的压力差不宜超过阀门制造商规定的最大额定压力差。
4.2.3.9压力超过相应温度下的压力额定值或由压力产生的管道名义应力超过材料许用应力值的幅度和频率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变动幅度不大于33%,每次变动时间不超过10h,且每年累计变动时间不超过100h;
b)变动幅度不大于20%,每次变动时间不超过50h,且每年累计变动时间不超过500h。
4.2.3.10对于压力泄放等的自限波动情形,压力变动的幅度和频率应符合4.2.3.9b)的规定。
第九十八条使用单位的管理层应当配备一名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管道数量较多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在使用管道的车间(分厂)、装置均应当有管道的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管道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管道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经过管道安全教育和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
说明:
本条是对使用单位安全管道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
人类类别
配备要求
对管理人员基本要求
使用单位管理层人员
使用单位的管理层应当配备一名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管道数量较多的使用单位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在使用管道的车间(分厂)、装置均应当有管道的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管道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管道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经过管道安全教育和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
其他使用单位
根据情况设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什么是管道数量较多的使用单位,其管道数量限制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石化企业、较大的化工企业和冶金企业一般是管道数量较多的使用单位。
第九十九条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并且妥善保管。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道元件产品质量证明、管道设计文件(包括平面布置图、轴测图等图纸)、管道安装质量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
(二)管道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管道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管道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以及相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管道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说明:
本条规定了管道安全技术档案的内容,主要分成三部分,一是设备的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质量证明文件。
二是运行及定期检验、检查记录。
三是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一百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管道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建立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
管道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道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
(二)管道元件订购、进厂验收和使用的管理;
(三)管道安装、试运行以及竣工验收的管理;
(四)管道运行中的日常检查、维修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的管理;
(五)管道的检验(包括制订年度定期检验计划以及组织实施的方法、在线检验的组织方法)、修理、改造和报废的管理;
(六)向负责管道使用登记的登记机关报送年度定期检验计划以及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
(七)管道事故的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八)检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九)管道技术档案的管理;
(十)管道使用登记、使用登记变更的管理。
说明:
本条的规定可以分成两个部分。
(1)对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基本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管道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建立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
(2)规定了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的基本内容。
第一百零一条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管道的安全操作要求。
管道的安全操作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道操作工艺指标,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工作温度或者最低工作温度;
(二)管道操作方法,包括开、停车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三)管道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说明:
(1)本条规定了管道的安全操作要求应当在什么文件中体现,即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管道的安全操作要求。
(2)本条规定了管道的安全操作要求的基本内容(即至少内容)。
第一百零二条使用单位应当对管道操作人员进行管道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管道安全作业知识。
管道操作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管道的操作工作。
管道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压力管道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说明:
本条是对管道操作人员安全方面的要求。
(1)管道操作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管道安全作业知识,,以使其有能力正确操作压力管道,防止出现事故。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引起的,据统计,大多数事故是由违规使用引起的,而操作失误是违规使用中的最主要的项目。
使用单位负有对管道操作人员进行管道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安全操作压力管道的能力。
(2)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即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管道的操作工作。
目前,压力管道人员考核执行国家质检总局70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并有相应的考核规则和考核大纲。
压力管道作业人员考核大纲为:
TSGD6001—2006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TSGR6001—2006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3)管道操作人员的责任、义务
a.管道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压力管道的操作规程
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b.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
素,应当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一百零三条管道发生事故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并且适时演练。
说明:
本条是关于管道应急救援的规定。
(1)关于事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知识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就是根据预测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源、危险目标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而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有了事故预案,则可在发生事故时,能够按照预先作出的计划和安排,进行抢救人员、保护事故现场、采取减少损失的措施、及时恢复生产等工作。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可分为内部预案和外部预案。
内部预案由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外部预案由各级政府制定。
内部预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单位基本情况;危险目标及其危险特性,危险目标对周围的影响;危险目标周围可利用的安全、消防、个体防护的设备、器材及其分布;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和职责划分;报警、通讯联络方式;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处理措施;人员紧急疏散、撤离;危险区的隔离;检测、抢险、救援及控制措施;受伤人员的现场救护、救治与医院救治;现场保护与现场洗消;应急救援保障;预案分级响应条件;事故应急处理终止程序;应急培训计划;演练计划;附件等。
内部预案包含总体预案和各危险单元预案。
通常应包含:
针对重大危险源的预案;针对关键生产设备、重点生产部位的预案;针对不同事故类型的预案。
外部预案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应急救援信息;医疗救治;抢险救援;监测;公众疏散和安置;警戒与治安;洗消去污;后勤保障;信息发布和其他等内容。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分为5个级别,上级预案的编写应当建立在下级预案的基础上,整个预案的结构是金字塔形。
具体分级方法如下:
①Ⅰ级(企业级)。
②Ⅱ级(县、市级)。
③Ⅲ级(市、地级)。
④Ⅳ级(省级)。
⑤Ⅴ级(国家级)。
注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目前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2)关于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法》还有制定应急措施的要求。
应急措施是生产经营单位针对本单位危险源、危险目标在日常动作监控时发现发生偏离正常状态时,车间或者班组应该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
本规程第一百零一条中规定了管道的安全操作要求至少包括的内容之一为“管道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其中”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即属于应急措施的范畴。
(3)确保应急救援预案能够有效的手段要求
a.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b.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
c.适时演练。
正确实施应急救援预案是一种能力,这种能力应当通过适时演练获得。
(4)关于需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前提条件
管道发生事故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是否需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是以发生事故可能产生的损失情况来确定的,过去是笼统的要求,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中的要求,“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本规程的规定更加合理。
当然,对于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必须要考虑是否需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而最终是否需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也要根据事故是否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来确定。
第一百零四条管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办理管道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管道的显著位置。
说明:
本条参照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由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按照国务院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2004年6月29日))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长输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管道的显著位置
第一百零五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自行检查制度,检查后应当做出书面记录,书面记录至少保存3年。
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使用单位有关部门处理。
说明:
本条是关于使用单位定期自行检查的规定。
(1)建立定期自行检查制度。
这个制度中要根据管道具体情况,对检查人员、检查频次、检查内容、检查记录方式、发现问题处理方法等作出规定。
自行检查的类别包括操作人员(适用时,应考虑每日每班进行,必要时,需要每日每班多次检查)巡回检查、安全管理人员人员的定期检查,需要时还可以规定领导层人员的定期检查。
操作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人员进行的自行检查一般应重点检查管道及附件的密封、振动、摩擦、隔热、防腐情况。
(2)关于自行检查记录的规定
自行检查后应当做出书面记录,书面记录至少保存3年。
(3)自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处理方法
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使用单位有关部门处理。
此处仅对“及时报告使用单位有关部门处理”作出了强制性要求,本规程第一百零六条对异常情况如何处理作出了规定。
本规程第一百零一条中规定了管道的安全操作要求至少包括的内容之一为“管道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
适用时,使用单位的自行检查制度中还应当对是否需要检查人员采取应急措施作出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在用管道发生故障、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
对故障、异常情况以及检查、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缺陷,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说明:
本条规定了发现有关安全问题的处理的两种情况
(1)在用管道发生故障、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
对故障、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2)对检查、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缺陷,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一百零七条不能达到合乎使用要求的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且及时办理管道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说明:
本条规定了管道报废的条件,即不能达到合乎使用要求的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对于报废的管道,使用单位有及时办理管道使用登记注销手续的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停用或者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说明:
停用或者报废的管道如果不清净内部介质,仍然会引发事故。
另外,停用的管道如果积存液体,结冻会将管道冻裂。
第一百零九条管道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及时向质检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说明: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十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节改造
第一百一十条管道改造应当由管道设计单位和安装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改造的情况书面告知使用登记机关后,方可施工。
改造施工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施工质量证明文件。
对于GC1级管道或者改造长度大于500m的管道,还应当实施监督检验,检验机构应当提供监督检验报告。
管道改造是指改变管道受压部分结构(如改变受压元件的规格、材质,改变管道的结构布置,改变支吊架位置等),致使管道性能参数或者管道特性发生变更的活动。
说明:
本条对管道改造的有关要求作出了规定。
(1)管道改造的定义
管道改造是指改变管道受压部分结构(如改变受压元件的规格、材质,改变管道的结构布置,改变支吊架位置等),致使管道性能参数或者管道特性发生变更的活动。
(2)从事管道改造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资格
管道改造应当由管道设计单位和安装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管道设计单位和安装单位是指有相应资格的单位。
(3)管道改造施工前面告知
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改造的情况书面告知使用登记机关后,方可施工。
(4)施工质量证明文件
改造施工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施工质量证明文件。
(5)管道改造质量监督检验
对于GC1级管道或者改造长度大于500m的管道,还应当实施监督检验,检验机构应当提供监督检验报告。
这里有监督检验报告提供给谁的问题。
一般要提供给使用单位(正本1份)、改造施工单位(副本1份)。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改变受压元件结构而改变管道的设计压力、设计温度和介质,必须由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验证,出具书面设计验证文件,并且由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验后方可进行改变。
说明:
本规程将不改变受压元件结构而改变管道的设计压力、设计温度和介质的情况纳入本节作出规定。
可以进行这种改变,但是为了防止因改变而导致管道的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必须由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验证,出具书面设计验证文件,并且由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验后方可进行改变。
这里所说的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当是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而检验机构一般应当是负责设备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第三节维护保养、维修
说明:
广义的维修包括修理和维护保养,本规程单列出了维护保养,而维修主要指修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对修理作出解释,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部件、结构和其他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的活动,亦包括对受力部件、结构、机构或者控制系统进行修理的业务
维修、维护保养的目的是恢复、保持管道的使用功能。
一般维修,维护保养一般不会引起管道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变更。
第一百一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对管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且做出记录,存入管道技术档案。
发现情况异常应当及时处理。
说明:
经常性维护保养的目的是保持管道的使用性能。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管道特点,规定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内容并予正确实施。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应当做出记录,存入管道技术档案。
经常性维护保养时发现情况异常应当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管道的维修分为一般维修和重大维修。
重大维修是指对管道不可机械拆卸部分受压元件的维修,以及采用焊接方法更换管段及阀门、管子矫形、受压元件挖补与焊补、带压密封堵漏等。
带压密封堵漏还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重大维修外的其他维修为一般维修。
说明:
为找出安全监督管理的重点,本条根据管道特点对维修进行了分类。
(1)重大维修:
是指对管道不可机械拆卸部分受压元件的维修,以及采用焊接方法更换管段及阀门、管子矫形、受压元件挖补与焊补、带压密封堵漏等。
(2)一般维修:
重大维修外的其他维修为一般维修。
(3)带压密封堵漏虽然属于重大维修,但是对比其他重大维修,还有特殊规定,即还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管道的重大维修应当由有资格的安装单位进行施工。
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制订重大维修方案,重大维修方案应当经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对于GC1级管道采用焊接方法更换管段与阀门时,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管道使用登记机关,并且向监督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后,方可进行重大维修施工。
重大维修施工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监督检验机构在监督检验后,应当提供监督检验报告。
管道的维修应当参照相关标准进行,维修后的管道安全性能必须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说明:
本条对重大维修的安全监督管理要求做出了规定。
(1)重大维修单位资格
管道的重大维修应当由有资格的安装单位进行施工。
(2)重大维修方案
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制订重大维修方案,重大维修方案应当经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本条强调了重大维修方案由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制订。
重大维修方案应当经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体现了使用单位责任。
(3)GC1级管道采用焊接方法更换管段与阀门时的特殊控制要求(施工前告知、申请监督检验后施工、监督检验)
a.对于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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