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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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doc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内容法的概述法律体系和法律效力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主要安全法规简介课程纪律不管你是因什么原因来参加培训请抱着空杯心态来参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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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第一效益第一OR不是前言的前言当把人的生命比作是时生活就是在后面加后面加的越多说明事业越成功、家庭越幸福。
倘若人的生命不存在了后面加再多的还有什么意义呢?
不是前言的前言安全生产现状形势依然严峻全国:
年事故起死亡人年事故起死亡人。
下降和。
广东省:
年事故起死亡人年事故起死亡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国的﹪和﹪。
东莞市:
年事故起死亡人年事故起死亡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全省的﹪和﹪。
广东省安全生产形势同比分别下降、、和。
安全生产形势任重而道远。
广东省安全生产形势灋法《说文解字》: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
廌(獬豸xiezhi)古代传说中的裁决纠纷的神兽法的起源第一节法的概述法的定义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确认、发展和保护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第一节法的概述、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法的基本特征第一节法的概述反映和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技术标准)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法律规范、道德规范).法只能针对行为而不能针对思想。
.法针对的是社会关系之中的行为(关系行为、涉他行为或交互行为)而非纯粹个人意义上的个体行为(自涉行为)。
、法的核心内容是权利和义务法的基本特征第一节法的概述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其适用和遵守要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权威性法的三个特性第一节法的概述()一经立法任何人无权改变任何人无权超越。
()遇到法律问题谁说了算谁说了都不算只有法律条文说了算。
()法律条文的解释权归立法机构。
司法部门只能作司法解释学术界只能作学术解释。
()没有人可以说他处理的法律问题一定是正确的。
只能说他对这个问题是这样认识的。
、强制性法的三个特性第一节法的概述()法律是以国家的力量保证其实施的。
()法律没有不知者不罪。
()违法不讲自愿()法律在定性阶段只讲有合法证椐支持的法律事实和相关条文。
()法律在量刑的时候才会考虑情与理。
、公平性法的三个特性第一节法的概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立法可以倾斜司法必须公正。
单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广义的法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第一节法的概述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个要素构成。
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人们如何行为的部分:
、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勿为模式假定指法律规范在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
即在什么时候、什么空间、对什么人适用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
处理制裁指违反法律规范而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第一节法的概述按照法律效力范围划分按照不同标准对法所划分的类别不同:
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划分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按照规定内容的不同而划分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特殊法和普通法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法的效力法的分类第二节法律体系和法律效力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关于人的效力.关于时间的效力.关于地域的效力WhoWhereWhen第二节法律体系和法律效力上位法高于下位法新法优先于旧法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法的效力优先原则:
第二节法律体系和法律效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特许市的人大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部门一张图搞懂上下位法的效力问题第二节法律体系和法律效力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地方法规安全生产地方规章安全生产国家标准(GB)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安全生产有关的国际公约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省长、主席或市长签署令公布面向本行政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公布面向本行政区。
国务院各部、委、局等审议通过部门首长签署令公布面向全国。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面向全国。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面向全国。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形式宪法第二节法律体系和法律效力安全生产基本法(如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如劳动防护用品规定)安全生产地方法规(如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地方规章(如广东注册安全主任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国家标准(GB)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安全生产有关的国际公约宪法安全生产相关法等(如劳动法)安全生产专项法等(如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刑法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第二节法律体系和法律效力第三节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
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既成事实。
()违法行为的客体:
指被违法行为侵害了法律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即被侵害的对象)。
()违法行为的主体:
指实施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违法的主观方面:
指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有的心态(即故意或过失)。
违法行为的四要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划分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注:
已满周岁不满周岁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节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无刑事责任相对刑事责任完全刑事责任相对刑事责任:
指对特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抢劫强奸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贩卖毒品八种特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第三节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主观过错故意、过失的含义认识到行为及其结果必然会发生希望发生直接故意认识到行为及其结果可能会发生没有认识到行为及其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反对发生放任发生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轻信不发生第三节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行政违法行为:
指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民事违法行为:
指违反民事法律规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其典型形态是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
()刑事违法行为(犯罪):
指触犯刑法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违宪行为:
指违反宪法的行为。
第三节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违法行为的分类()行政责任:
行政过错责任、职务过错责任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中大部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都是行政责任如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等。
()民事责任:
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以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为目标。
()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罪名有种如失火罪、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第三节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案例一:
年月王某经政府批准在宝春路建造了两间平顶房屋。
年月县电力公司经批准在宝春路架设了万伏高压线路高压线路与王某平顶房屋之间垂直距离大于米。
年月王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讲平顶房屋加层为层半楼房东边三楼阳台扶手与高压线路之间最近距离仅厘米当地电力部门对王某的翻建行为未加阻止。
年月日王某外甥女张某到王某家度假在三楼阳台附近被高压电所吸而触电受伤。
第三节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案例二:
事故是因为超速司机最高超速肇事司机爬上护栏坠桥并非因救人事发时后方并未乱鸣笛肇事车辆全责违章行人无责第三节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第四节主要安全法规简介安全生产重要法律刑法及其修正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劳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刑法及其修正案刑法及其修正案刑法中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罪名有种。
常见的有: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框架第一节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安全理念以人为本安全方针五位一体监管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领导负责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职责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其它一般规定第三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主要负责人的七项职责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落实责任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保障资金投入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七项职责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管理人员的权利及保障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危险行业的安全管理人员保障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要求一般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要求第二十五条对三类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作出以下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安全要求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三同时制度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安全设施的施工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安全设施的验收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设备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特殊设备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危险工艺、设备淘汰制度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危险物品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隐患排查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隐患排查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危险作业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教育告知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劳保用品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安全检查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两项安全经费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交叉作业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承包(租)商管理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事故抢救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保险必须购买励鼓励投保励第四节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劳动者安全生产义务七项权利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安全生产权利四项义务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工会的安全监督建议权第五节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九、六十条安监部门的两项监督职责第六十二条安监部门的四项监督管理权第六十一、六十四、六十五条安监行为规范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重大隐患的强制执法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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