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分包工程管理办法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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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分包工程管理办法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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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分包工程管理办法修改
国电XX发电有限公司
分包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EPC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往往会有多家分包商、设备制造商、材料供应商和其他专业商共同协作,分包合同数量庞大。
因此,对分包商的科学、有效管理是EPC项目成功的基础,根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包是相对于总承包而言的,是指总包商将工程中的一项或若干项具体工程的实施交给其他公司,通过另一个合同关系在自己的管理下由其他公司来实施。
实施分包工作的承包商称为“分包商”。
第三条总承包商的核心工作就是要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各分包商,监督分包商按照总包商制定的工程总进度计划来完成其工程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使整个项目的实施能够有序、高效地进行,选择分包商必须考虑技术、经济资源的互补性、分包商以往的业绩、分包公司的运营情况,业主有权对其中专业性强的分项工程,推荐三家自己认为信誉好、专业能力强的专业公司作为指定候选分包商,总承包商必须在候选分包商中选择分包商。
第四条再分包必须经过总包、业主认可,承担再分包的企业必须具备承担相应工作内容的能力和资质。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了国电XX发电有限公司2×350MW机组基建工程对分包商的选择要求。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了国电XX发电有限公司2×350MW机组基建工程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要求。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电XX发电有限公司2×350MW机组基建工程分包工程管理。
第八条规范性引用文件主要有: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
(三)《建筑劳务基地化管理暂行办法》
(四)《关于培育和管理建筑劳动力市场的指导意见》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
(六)《建筑法》
(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八)国电集工[2005]63号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第九条规范性引用文件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职责
第十条公司工程部负责编制基建工程有关分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制度;EPC总承包商负责编制承包范围内基建工程有关分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制度,公司工程部负责审核。
第十一条公司工程部对施工全过程中质量、进度的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分包内容和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批准,总承包商及参建单位负责工程范围内工程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和安全业绩进行审查,并在施工全过程中负责安全、环境的归口监督管理,总承包商及参建单位负责工程范围内工程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章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下分包商的选择
第十三条鉴于分包商仅对其分包的工作向总承包商负责,而不直接面向业主。
要求EPC工程总承包标前选择分包商。
第十四条选择分包商必须考虑技术、经济资源的互补性、分包商以往的业绩、分包公司的运营情况,得到业主认可。
第四章EPC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分包商的控制与管理
第十五条EPC工程总承包商全过程监控和检测项目的实际进展,若发现实施偏离了计划,就应当找出原因,采取行动使项目重新回到预计的轨道,并按业主要求及时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项目分包合同必须体现项目进度、成本和质量要求。
第十七条EPC工程总承包商必须对分包项目的执行进行即时的跟踪和报告。
第十八条EPC工程总承包商协调各分包商工作时,一旦需要权衡项目目标与项目控制,必须征求业主同意,否则按原计划执行。
第十九条EPC工程总承包商必须要求分包商贯彻成本计划,防止成本超支。
第二十条EPC工程总承包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分包商保证按任务书(或设计文件或合同)规定的质量,使工程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实现使用功能。
第二十一条EPC工程总承包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分包商按预定进度计划实施工程,按期交付工程,防止工程拖延。
第二十二条EPC工程总承包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分包商保证项目的实施工程、运营过程符合安全、健康和环保要求。
第二十三条EPC工程总承包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分包商保证项目的实施工程、运营过程符合安全、健康和环保要求。
第二十四条业主有权通过EPC工程总承包商对分包商提出批评、考核意见。
第五章分包商工程质量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EPC总包商在项目质量控制中承担的主要任务是管理,总承包商需要在公司内部组织和向外聘请有相关环节工程经验和管理能力的专门人员,成立专业的质量管理队伍,对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设备的制造、材料采购进场及施工安装等各个具体的实施环节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分包商的人员配备的最低要求是拥有专业齐全的项目管理人员,技工在施工班组中所占比例要满足合同要求,专业性强的如施工测量人员和特殊工种如电焊工、起重工等要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施工设备无论是从租赁公司租赁还是自行购买的,在性能、型号、功率上一定要符合施工工艺要求。
第二十八条分包商生产经理要求详细掌握设备是否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是否所有配件齐全完好并进行了设备的验收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分包商的工法要按要求陈列下列细节:
工法的目的、工法的适用范围、参照文件等。
由分包商技术部完成,分包商和总包商经理审核签字报项目总监后及时发放给分包指导施工作业,工程部负责监督。
文件控制员要及时把已批准的工法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分包商严格做好材料的控制和施工过程的监控的“三检制”的实施。
所有分包商的单位工程必须接受总包商的监督检查,每个分项工程完成后均按质检程序分级检查。
第六章分包商工程进度的管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项目进度计划的主要内容是系统地确定所有专业工作内容和工序、完成这些工作的时间节点、不同阶段的关键线路、交叉作业的交接蛤点和终点、可搭接的(并联)的区段等等,从而保证在合理的工期内,用尽可能低的成本和尽可能高的质量完成工程。
第三十二条进度计划是业主、总包商、分包商以及其他项目利益相关者进行沟通的最重要的工具,完整的进度计划体现了项目各参与方对项目的时间、资源、费用的安排。
第三十三条分包商应制定本专业的进度计划并且上报总包商,总包商根据各分包商的进度计划,调整修订总进度计划,然后分包商再根据总包修改后的进度计划再次调整自己的进度计划,通过相互修改调整过程之后可以形成一个总包商和分包商都能够接受的总进度计划和分包商进度计划,只有各分包商都严格执行了总包商最终制定的工程总进度计划,工程才可能实现合同约定的工期目标。
进度计划修改必须征求业主同意。
第三十四条进度控制一般分为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和周进度计划三个层次。
总进度计划是总包商在综合了各分包商意见之后经过合理协调后统一计划的,一般采取时标网络形式,总进度计划的控制任务是关键线路及关键节点的控制。
月进度计是进度控制的中间环节也是保证总工期按时完成的关键。
月进度计划要严格控制当前月的关键线路节点时间指标,同时防止非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向关键线路转化。
分包商在周计划中的进度计划偏差必须在一个月内调整至偏差完全消失,保证月计划不得施延。
月计划采用网络图或甘特图形式。
总包商工程调度人员要对上周分包的进度完成情况进行比较分析,连同本周计划交生产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审查后报监理批准,周计划一般可用横道图。
进度计划可以有一定的偏差,但在一个月之内工期偏差必须进行修正。
第三十五条进度控制一般分为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和周进度计划三个层次。
总进度计划是总包商在综合了各分包商意见之后经过合理协调后统一计划的,一般采取时标网络形式,总进度计划的控制任务是关键线路及关键节点的控制。
月进度计是进度控制的中间环节也是保证总工期按时完成的关键。
月进度计划要严格控制当前月的关键线路节点时间指标,同时防止非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向关键线路转化。
分包商在周计划中的进度计划偏差必须在一个月内调整至偏差完全消失,保证月计划不得施延。
月计划采用网络图或甘特图形式。
总包商工程调度人员要对上周分包的进度完成情况进行比较分析,连同本周计划交生产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审查后报监理批准,周计划一般可用横道图。
进度计划可以有一定的偏差,但在一个月之内工期偏差必须进行修正。
第三十六条增减施工内容应做到不打乱原计划的逻辑关系,只对局部逻辑关系进行调整。
在增减施工内容以后,应重新计算时间参数,分析对原网络计划的影响。
当增减的施工内容对工期有影响时,应当采取调整措施,保证计划工期不变。
增减施工内容必须征求业主同意。
第三十七条增减工程量主要是指改变施工方案、施工方法,从而导致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
增减施工内容必须征求业主同意。
第三十八条起止时间的改变应当在相应工作时差范围内进行。
每次调整必须重新计算时间参数,观察该项调整对整个施工计划的影响。
调整时可采用将工作在其最早开始时间和其最迟完成时间范围内移动、延长工作持续时间以及缩短工作的持续时间。
起止时间的改变必须征求业主同意。
第三十九条总包商应当对所有工作的计划统筹安排,总包商需要懂得各个分包工程的施工,结合总体计划与分包商的计划,找出关键线路,在可行的前提下,约束各分包商在每个工作面上的作业时间。
第七章分包商的成本管理要求
第四十条为加强成本管理,增加经济效益,分包项目的分包造价一般是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
其中,专业分包是单独通过招投标或议标确定的,而对机械(工具)分包及材料分包是在进行劳务分包招投标的同时确定的,确定的成本不能随意改变,跟业主方相关成本需要改变时必须与业主沟通,并由总承包商上报相应材料。
第四十一条由于分包商自身工作出现问题而导致的分包成本增加,需要分包商负责;由于总包工序安排不合理等问题导致分包商工作受到影响而出现的分包成本增加,总包商要负责任。
第八章分包商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十二条工地的安全包括治安和作业安全。
对于治安主要是建筑材料的看防,防火、防盗。
总包商应针对工程的特征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分包商的作业安全管理措施要建立安全组织确定预控办法消除安全隐患,如由总包对所有进场工人进行安全培训、分包商必须设专职安全员以及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等等。
此外,总包商必须加强对分包工程安全的监督和管理,要求分包商严格执行动火、立体作业、交叉作业、垂直运输、脚手架、上料平台及模板等施工设施的规范使用,业主方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第九章其它管理要求
第四十三条分包单位应对其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安全、质量和进度全面负责,包括对其分包工程项目的实施及分包单位的行为负全部责任。
总包商负管理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司工程部或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分包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五条各分包与施工单位一样必须接受公司管理部门或公司委托的监理单位管理,政府职能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电力行业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及公司的要求或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不论施工单位或是分包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施工人员安全生产的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同时依据国家规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单位采购的材料、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十条对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内容擅自分包的,业主有权责成施工单位解除分包合同。
第五十一条对分包单位不能满足安全、质量、进度要求或违反合同其他规定的,由公司或公司委托监理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情况后进行违约处罚并进行停工整改,对情节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责成施工单位终止分包合同并按施工单位违约处理。
第五十二条分包单位在施工中严重违反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公司有权责成施工单位终止分包合同并按施工单位违约处理。
第十章相关附录
第五十三条分包工程管理附录主要有:
(一)附录A(规范性附录)分包工程报审表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国电XX发电有限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A
(规范性附录)
分包工程报审表
编号: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致:
项目公司:
经我方审定,现拟将工程分包给公司。
现报上,请予审批。
(附件)
施工单位(章):
负责人:
年月日
监理评审意见:
监理单位(章):
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公司工程部评审意见:
工程部(章):
专业主管:
副主任/主任:
年月日
公司评审意见:
建设单位(章):
总工/副总经理/总经理:
年月日
本表一式四份,由施工单位填报,公司工程部、施工单位各存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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