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民法学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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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1
民法学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总论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三)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包括A宪法B民事法律C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D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E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F地方性法规。
(2)习惯法,指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四)民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一般来讲,民法的效力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6条规定:
“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
”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A.凡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所属各委、部、局、署、办等中央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民事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
B.凡属地方各级政权机关根据各自的权限所颁布的民事法规,只在各该政权机关管辖区内发生效力,在其他区域不发生效力。
(3)对人的适用范围
A.我国民法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自然人或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法律效力。
B.我国民法对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及其他组织,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有两种例外:
a.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的规定或经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我国民法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公民不具有法律效力,b.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权利能力,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和其他不具有法律效力。
C.居留在国外的我国公民,原则上应适用住在国的民法而不适用我国民法。
但是,依照我国民法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以及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应当适用我国民法的,仍然适用我国民法。
(五)民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特征:
A.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B.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
C.是受民法支配的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条件。
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才能构成。
A.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与民事法系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B.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3.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现象。
(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是否体现民事主体的意志,可以将其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3)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几个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二)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概念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2.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是否具有财产内容而作出的分类。
人身权指与主体自身不可分享,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财产权是指具有财产内容或者直接体现为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作用的不同而作出的分类。
支配权指权利主体对客体直接支配并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客体的权利,典型的是物权、他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主体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典型是债权。
形成权是指仅凭权利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典型的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追认权。
抗辩权是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典型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效力范围的不同而作出的分类。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典型的是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效力仅及于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典型的是债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
这是根据并存的两个权利的相互关系而作出的分类。
主权利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必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存在条件的权利。
(5)原权利与救济权
这是根据权利形成的特点和权利目的不同而作出的分类。
原权利是指合法行为所形成的权利,又称基础权利。
救济权是指因原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权利。
(6)既得权与期待权
这是根据权利是否完全具备实现的可能性而作出的分类。
既得权是指已具备实现权利的全部条件,由权利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
期待权是指不具备实现权利的全部条件,权利主体还未实际享有,将来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的权利。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1.公力救济
是指当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或者侵犯他人权利时,权利主体依法请求国家机关强制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方法。
2.私力救济
是指权利主体自己采取合法方法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1)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2)自助行为,即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者对他人财产予以扣压的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1、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而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2、分类A.以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以划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B.以义务人义务的产生方式为标准,可以划分为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
三、自然人
(一)自然人概述
1.自然人的概念
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2.自然人的住所
《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9条确认,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自然人的住所可以有数处。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具有以下特征:
A.普遍性与平等性,B.不可转让性。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自然人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户籍证明和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在我国,一般是以呼吸和心跳均告停止为自然人生理死亡的时间。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区别:
A.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而民事行为则并非每个人都能够具备。
B.民事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止于死亡,而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为前提。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A.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B.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宣告失踪的效力。
(1)条件:
A.须下落不明满2年。
下落不明满2年的起算时间为:
a.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而失踪的,从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b.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c.战争期间不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B.须利害关系人申请。
包括近亲属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其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二亲等范围内的血亲。
C.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向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告期为3个月。
程序:
宣告失踪是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不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须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并由其近亲属或其他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申请须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申请人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
(2):
效力:
A.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B.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C.追索失踪人的债权。
2.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
(1)条件:
A.须下落不明满一定年限:
a.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而失踪的,自音讯消失之次日起满4年;b.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c.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B.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其中利害关系人申请有顺序限制,其顺序依次是a.配偶,b.父母、子女,c.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d.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C.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作出死亡宣告前,须发生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
程序:
申请人应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如果住所地与居所地不一致,则由最后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利害关系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以口头形式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出具的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2)效力:
A.权利能力终止,主体资格丧失
B.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自然终止
C.个人财产转化为遗产,继承开始
D\配偶取得单方送养孩子的权利
(3)死亡宣告的撤销
死亡宣告的撤销是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被确知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是有溯及力的,但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法律对溯及力做了限制。
(1)在人身关系方面。
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已再婚的,再婚效力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即使再婚后离婚的,婚姻关系也不当然恢复;子女在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收养的,收养关系仍然有效,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
(2)在财产关系方面。
因宣告死亡而继承、受遗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遗产者,均应返还;返还原则应是原物及孳息;原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时,则免除原物返还义务,代之以适当补偿。
(3)宣告死亡若系利害关系人隐瞒真相恶意所致,属于侵权行为,侵害人不仅要返还所取得的财产及孳息,还要负赔偿责任。
(4)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五)监护
1.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2.监护的设立
(1)法定监护
是指监护人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置的保护。
(2)指定监护
是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监护人由有关单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而设置的监护。
3.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A.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可可以取消的除外。
B.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a.祖父母、外祖父母;b.兄、姐;c.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以上规定的监护人,由前述单位或者民政部门担任。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A.配偶;B.父母;C.成年子女;D.其他近亲属;E.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前述单位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4.监护人的职责A.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B.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C.代理被监护人的民事活动;
D.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E.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三、法人
(一)法人概述
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
A.是一种社会组织,B.具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C.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实质条件:
A.依法成立,B.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形式条件:
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法人设立原则,经一定程序才能成立A.申请,B.审查,C.登记,D.公告
3.法人的机关
(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
A.企业法人,B.机关法人,C.事业单位法人,D.社会团体法人。
(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是指法律赋予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A.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法人破产、被撤销或解散;B.法律、行政命令的限制;C.法人目的范围的限制,即企业法人应该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
(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概念:
是法人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特征:
A.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同时始终;B.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相一致;C.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由法人机关来实现。
(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1.法人变更的概念与类型
概念:
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
类型:
A.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B.法人责任形式的变更,C.法人性质、活动范围、财产、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的变更。
2.法人终止的概念与原因
概念:
法人的终止,也称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即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和法律上的人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
原因:
A.依法被撤销,B.解散,C.依法宣告破产,D.其他原因。
3.法人清算的概念与清算终结
(1)概念:
是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的法律程序。
(2)法律后果:
清算终结,由清算组织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并公告,法人即告消灭。
四、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指2个以上的人(自然人或法人)根据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任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二)普通合伙
1.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特征:
A由两个以上公民组成的联合体B以合伙人的意思一致为基础C由合伙人共同投资成立D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E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F以其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2.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
A有2个以上合伙人B有书面合伙协议C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得出资D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3.普通合伙的财产
4.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5.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
6.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入伙的概念、条件及效力;退伙的概念、形式及效力。
7.特殊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三)有限合伙
1.有限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2.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
3.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五、民事行为
(一)民事行为概述
1.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2.民事行为的分类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主行为和从行为。
3.民事行为的形式
(二)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
2.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3.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附条件民事行为;附期限民事行为。
(三)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2.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
3.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
3.撤销权的行使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情形
六、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二)代理的类型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2.本代理与复代理
(三)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四)代理权的消灭
(五)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2.狭义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3.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七、诉讼时效和期限
(一)时效的概念与种类
(二)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2.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3.诉讼时效的效力
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5.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
6.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三)期限
1.期限的概念
2.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第二部分物权
一、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物权的客体
1.物的概念与特征
2.物的分类
动产与不动产;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特定物与种类物;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有主物与无主物。
(三)物权的类型
1.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
2.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自物权与他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四)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公示公信原则
(五)物权的保护
1.请求确认物权
2.请求返还原物
3.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4.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5.请求损害赔偿
二、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1.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2.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1.动产交付
2.不动产登记
三、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1.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2.所有权的内容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三)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2.各种相邻关系
(四)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1.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概念、构成条件及法律效果。
2.拾得遗失物
3.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4.添附
附合;混合;加工。
(五)共有
1.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2.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的概念与特征;按份共有的内部、外部关系;共有物的分割。
3.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的概念与特征;共同共有的内部、外部关系;共同共有的类型。
四、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与期限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四)宅基地使用权
1.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
2.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五)地役权
1.地役权的概念与特征
2.地役权的取得
3.地役权的内容
五、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概述
1.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2.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3.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
(二)抵押权
1.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2.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权的标的;抵押合同;抵押登记。
3.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
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人的权利。
4.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抵押权实现的顺位。
(三)质权
1.质权的概念
2.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的概念;动产质权的设立;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
3.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的概念;权利质权的标的。
(四)留置权
1.留置权的概念
2.留置权的取得
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
3.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占有
(一)占有概述
1.占有的概念
2.占有的分类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二)占有的保护
第三部分债权
一、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与特征
(二)债的分类
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5.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6.主债与从债
(三)债的发生原因
1.合同
2.侵权行为
3.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概念与性质;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4.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四)债的保全
1.债的保全的概念
2.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成立要件、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及效力。
3.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成立要件、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及效力。
(五)债的担保
1.债的担保概念
2.保证
保证的概念与特征;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关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保证责任的免除。
3.定金
定金的概念;定金的成立;定金的效力。
(六)债的移转
1.债的移转的概念
2.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的概念;债权让与合同的有效条件;债权让与的效力。
3.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的概念;免责债务承担;并存债务承担。
4.债的概括移转
债的概括移转的概念;债的概括移转的类型;债的概括移转的效力。
(七)债的消灭
1.债的消灭概念
2.债的消灭原因
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二、合同
(一)合同概述
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2.合同的分类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
(二)合同的订立
1.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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