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现场检查方法与技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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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函现场检查方法与技巧
银行保函
业务说明
银行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机构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做出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当申请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的事项时,由银行机构按照承诺约定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信贷业务。
向银行机构申请出具保函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是申请人,申请人在银行机构出具保函后成为被保证人;出具保函的银行机构是保证人;保函上的抬头人是受益人。
按受益人性质划分种类:
1.境内保函:
受益人为境内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
2.对外保函:
受益人为中国境外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保函。
业务操作流程
受理申请
银行机构受理委托人提交的保函申请,受理时客户经理应请委托人提供相应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客户基本材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影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④贷款卡(原件及影印件)及密码;
⑤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近三个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的报表。
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和近期报表;新设法人主要股东经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前三个年度财务报告(如有)和审计报告(如有)及背景、新设法人的验资证明;
⑥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
⑦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原件及影印件);
⑧企业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⑨信贷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⑩客户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要求提供依照公司章程或组织文件规定的权限,由有权机构(人)出具的同意申请信贷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2.保函业务材料
①申请保函的事项或被保证的合同、协议及相关文件资料;
②使用受益人提供的保函文本格式的,须同时提交受益人的保函文本格式;
③其他要求的材料。
银行委托保函申请材料为委托行出具的保函或备付信用证及有关委托文件。
3.反担保材料
①担保意向书(或其他担保意向文本资料)
担保意向书应对其保证责任作出明确表示。
担保意向书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被保证人名称,保证的信贷类别、币种、金额、期限等。
担保意向书上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保证人如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同时,提供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
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④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担任保证人的,应查阅该公司或企业的章程,确定有权就担保事宜作出决议的机关是股东会还是董事会(或类似机构)。
保证人须提供有权作出决议的机关作出的关于同意出具保证担保的文件、决议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⑤保证人最近一期的财务会计报表及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企业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与其成立年限相当的财务和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并年审合格的贷款卡;
⑦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
4.低信用风险业务可以适当简化材料
低信用风险业务品种按照各银行机构规定执行。
低信用风险业务一般包括交存100%保证金(含凭证式国债和受理银行机构认可的定期存单质押)、无需银行机构其他配套信贷支持的一、二类外国政府转贷款及银行信用支持与承诺全额覆盖的信贷业务。
银行信用支持与承诺全额覆盖的信贷业务一般包括:
①用受理银行机构认可的银行承兑汇票全额(含本息)质押的信贷业务;
②符合人民银行和受理银行机构规定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
③受理银行机构总行核定的金融机构额度内的境内外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全额担保(含备付信用证)的信贷业务;
④受理银行机构总行核定的金融机构额度内的信用证项下贴现和应收款买入(含福费廷)业务;
⑤受理银行机构总行核定的金融机构额度内的转开保函(银行委托保函)。
受理银行机构客户经理根据客户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客户填写《出具保函申请书》。
调查评价
1.客户信用评级
按照受理银行机构客户信用评级相关规定进行客户评信。
其中银行委托保函不须撰写《客户信用评级报告》,但经办银行机构应向其总行代理行管理部门了解代理行的资信状况及额度授信情况。
2.业务评价
业务评价着重审查保证事项主合同(或协议)是否真实、有效,涉及保证履约责任的有关条款的约定是否公平合理;根据具体保证事项的种类和特性,审查、分析保证申请人履行主合同(或协议)的能力条件等是否具备;申请人承担该项目获利预测及出现违约后拟采取的补救措施的可行性等。
具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投标保函。
着重审查招标文件和投标书,标的是否真实,分析投标方中标后,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2)承包保函。
着重审查工程承包合同的内容,分析承包工程的技术难度,拟采取相应方法或措施的可行性,承包方的资质等级,完成国内外同类型工程的情况,承包方按期、按质、按量完成承包任务的可能性。
(3)履约保函。
着重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情况,分析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履约的技术难度和可能性,施工单位曾经履行同类合同的情况。
(4)预收(付)款退款保函。
如向工程业主出具的保函,着重审查施工企业预收款的用途,审查预收款项是否能真正用于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储备、设备制造或工程建设,有无挪用或长期占用拖欠不还的可能;如向买方出具的保函,着重审查卖方(申请人)的货源情况,分析影响卖方不履约的因素及可能性。
(5)工程维修保函。
通过对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供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分析,了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隐患和缺陷,施工企业能够维修及维修后达到业主要求的可能性。
(6)质量保函。
重点调查商品供应方的生产能力和信誉,市场曾对其商品质量的反映情况。
(7)来料加工保函及来件装配保函。
重点审查来料的质量检验及产品样品的确认方式,客户的生产、经营能力,受益人资信状况等。
(8)补偿贸易保函。
围绕产品产出和销售两个环节进行分析,如项目实施所需配套的水电、原辅材料供应、厂房、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是否落实;引进设备的性能、质量及设备引进方(客户)的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状况如何;产品的市场行情、销路及价格趋势的预测,设备供应方本身的资信能力、财务状况及经营作风等;有无买断协议,是否属于软条款协议。
(9)付款保函。
重点审查被保证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资金安排及存款情况,根据付款时间要求,分析被保证人的现金流量在数量及时间上能否保证付款的需要,审查被保证人能否交存符合业务受理银行机构规定的保证金或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审查被保证人是否存在重大的诉讼风险或潜在的诉讼风险等。
(10)延期付款保函。
重点审查被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根据付款时间要求,分析客户的现金流量在数量及时间上能否保证付款的需要;如需用引进设备投入后产生的效益偿还债务,审查引进设备生产产品的质量情况、销路、回款时间与付款时间的衔接等。
(11)分期付款保函。
重点审查付款方的付款能力、信用状况和负债,有无影响其履约能力的连环债或三角债等。
(12)关税保付保函。
如是对承包国际工程,主要分析影响工程按期完成的因素及可能性;对参加国际展览、展销,主要审查展览期有无延期的可能,申请人有无故意滞留国外的意图;对加工贸易企业,主要审查企业按期完成加工出口的可能性。
(13)保释金保函。
预测本次海上事故的损失及申请人受罚的可能性,通过掌握其财务状况,分析申请人能够承担该损失的能力。
(14)留滞金保函。
重点调查申请人的信誉和生产能力,以前市场对其产品质量、规格和性能的反映情况。
(15)租赁保函。
着重审查客户租赁设备的用途,分析租赁设备的经济效益以及承租方按期支付租金的能力。
(16)借款保函。
着重审查借款用途,如果主要依托现有企业财力归还贷款本息,分析申请人现有财务状况;如果主要依托项目效益偿还贷款本息,则应对项目的可行性和盈利性进行全面审查。
(17)账户透支保函。
重点审查透支金额的用途,分析申请人短期偿债能力。
(18)债券偿付保函。
如是对债券发行人发行一般债券提供保证,应重点分析其偿债能力以及提供的抵、质押物价值或第三方保证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能力,审查债券发行方案是否经过有权审批部门的批准以及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情况;如是对债券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债提供保证,应进行投资价值与股价走势分析,分析其可转换债发行方案是否有利于转股,审查其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综合考虑其偿债能力和发展前景。
(19)出入境备用金保函。
重点审查中介机构的经营情况,与业务办理银行机构、当地公安机关共同签定的备用金账户管理协议的内容及交存100%保证金的情况。
(20)财产保全保函。
重点审查提出财产保全理由的充分性和提交100%保证金的情况。
(21)银行委托保函。
重点审查申请行的资信情况,该行出具的保函或备付信用证的条款内容以及委托银行机构出具保函的条款内容。
(22)对外劳务备用金保函。
重点审查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机构的经营情况,交存100%保证金的情况等。
(23)新开发的其他种类保函,按业务受理银行机构相应的规定要求进行审查。
3.反担保评价
受理银行机构按照各自信贷担保的有关规定对反担保进行调查和评价,并撰写担保评价报告。
对于申请人提供银行机构出具的备付信用证或保函作为反担保的,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须确认这些文件的真实性,并由同级以上(含)法律部门审查这些文件内容的规范性。
4.非标准格式保函文本的审查
申请人要求使用非标准格式文本的,受理银行机构须将该文本报有权审查的法律部门进行审查。
法律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书面审核意见。
审批:
有权审批人按照《授权书》或《转授权书》确定的信贷审批权限审批。
银行委托保函经审批同意后应扣减申请行的额度。
出具保函:
1.出具保函的前提条件(缺一不可)(银行委托保函除外)
①保函申请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
②《出具保函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
③需要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合同正式签署生效,申请人已经办妥抵、质押物权利凭证的登记、转交事宜;
④需报批的对外保函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银行委托保函经审批同意后,经办行可直接出具保函。
2.出具保函的方式
境内保函一式三份(一份正本,两份副本),正本交申请人,取得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出具保函收妥确认书》;副本一份交会计部门登记表外科目明细账,一份由信贷经营部门存查。
电开的对外保函项下的保函一式两份,一份由负责国际业务的信贷经营部门发送给通知行后留存,一份交会计部门登记表外科目明细账。
出具的保函需由业务受理银行机构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行章,电开保函除外。
3.备案
如业务经办银行机构不是审批行,经办行应及时将保函复印件报审批行相关部门备案。
保函的修改
1.受理修改申请
被保证人(申请人)需提交《修改保函申请书》,附受益人要求或同意变更保函内容的书面文件。
如按照银行机构要求需变更反担保的,同时提供变更反担保的意向性文件。
2.对修改内容的调查和审批
银行机构相关部门对修改事项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调查部门将《修改保函申请书》、变更反担保的意向性文件、调查报告和原保函的审批意见等资料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3.出具《保函修改函》
修改保函的申请经审批同意后,银行机构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出具保函协议书》和相应的反担保合同进行变更、重签或要求被保证人补交保证金后,出具《保函修改函》,作为原保函的有效组成部分。
若修改保函涉及增减保证金额,相关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会计部门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保函出具后续管理:
保函出具后,银行机构相关部门应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保证事项进展情况;
②被保证人生产、经营、管理、主要财务指标情况是否正常;
③被保证人在银行机构存、贷款变化情况;
④反担保人的保证资格与保证能力的变化情况;
⑤贷款抵(质)押物的保管及其价值变化情况;
⑥保证金账户的余额。
保函的履行
保证期间,受益人要求经办银行机构履行保证义务的,经办银行机构相关部门应及时与被保证人联系,并会签同级法律部门(同级未设立法律部门的,报上一级法律部门)对索赔条件进行审核,被保证人不能提出足够的抗辩理由且经办行也无抗辩理由的,经办银行机构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书和履约通知,报有权审批人批准。
会计部门凭有权审批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履约通知对外支付。
履约后经办银行机构应及时根据《出具保函协议书》和反担保合同的约定依法主张对被保证人、出质人、抵押人或第三方保证人的反担保债权。
经办行因履行保证责任对外垫付资金,会计部门应按逾期贷款利率向被保证人计收利息。
保函的失效
保函有效期届满、保证义务履行完毕或被保证人和受益人要求终止保函效力时,保函自动失效。
根据保函失效的不同情况,银行机构按照各自规定进行相应处理,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如保函的有效期有明确截止日期的,在该日期后第一个工作日内,银行机构相关部门制作《保函失效通知书》,交会计部门凭以销记表外科目明细账;
2.如保函的有效期没有明确的截止日期,而是以某一事件的发生(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保函有效期届满的条件的,银行机构应要求被保证人向受益人追回保函正本;如受益人不能退回保函,应由受益人出具保函失效的书面文件(须经其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如不能收到退回的保函正本或受益人出具的保函失效的书面文件,银行机构可要求被保证人提供该事件已经发生的证明文件。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相关部门均需制作《保函失效通知书》,交会计部门凭以销记表外科目明细账;
3.如银行机构已经根据保函约定履行保证责任,会计部门根据原始凭证填制有关会计凭证并销记表外科目明细账;
4.如受益人要求终止保函效力,银行机构相关部门制作《保函失效通知书》,交会计部门凭以销记表外科目明细账。
保函档案管理
银行机构相关部门应对每一笔保函业务建立明细台账,并将相关的档案资料归档管理。
内审检查流程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
内部控制制度
1.检查方法
①查阅现有银行保函业务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②查阅岗位责任制,查看各岗位的分工情况;
③将现有各项银行保函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与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和监管当局的要求进行比较。
2.风险提示
①未建立银行保函业务会计核算制度;
②未建立银行保函业务的授权、转授权制度;
②未建立银行保函业务的检查制度;
③未建立银行保函账务核对制度;
④未建立规范的银行保函业务操作实施细则和规程;
⑤未建立规范的银行保函业务操作和审批监督约束机制;
⑥未建立银行保函登记台账制度;
⑦岗位分工不合理;
⑧现有银行保函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与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和监管当局的要求不相符;
⑨未及时修改和完善各类银行保函业务内部管理规定。
授权管理
1.检查方法
①查阅银行机构授权及转授权书;
②获取银行保函电子数据,运用适当的抽样方法,确定银行保函样本;
③调阅相关银行保函档案,查看银行保函业务审批单,与授权或转授权书对照。
2.风险提示
①未核对分支机构的银行保函权限;
②未对分支机构、业务部门或有关人员进行授权、转授权;
③对分支机构、业务部门或有关人员授权不全面、不完整;
④超范围转授权;
⑤未适时调整授权权限;
⑥超权限办理银行保函;
⑦XX办理银行保函;
⑧未经审批办理银行保函;
⑨违反程序办理银行保函。
授信管理
1.检查方法:
①获取银行保函电子数据,运用适当的抽样方法,确定银行保函样本;
②调阅相关银行保函档案,查阅授信书。
2.风险提示:
①未对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
②超授信额度办理银行保函业务。
业务操作
1.检查方法:
查看银行保函档案和相关传票。
2.风险提示:
未坚持业务操作、审批和会计核算“三分离”制度。
基础工作
1.检查方法:
查看银行保函档案资料。
2.风险提示
①没有申请保证的事项或被保证的合同、协议;
②银行保函手续不完备;
③出具银行保函协议书及合同不规范;
④银行保函档案资料不全;
⑤未建立银行保函台账;
⑥信贷经营部门与会计部门对出具的银行保函账务核对不及时;
⑦信贷管理信息系统未能得到有效的维护,信贷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完整。
风险管理
风险识别
1.检查方法:
①获取银行保函电子数据,运用适当的抽样等方法,确定银行保函业务样本;
②根据获取的银行保函电子数据,利用以往的审计经验,设计审计疑点模型,对银行保函电子数据进行筛选确定审计疑点,作为银行保函业务样本的补充;
③调阅银行保函档案,与有关业务人员座谈。
2.风险提示
①出具非格式文本的银行保函未经法律部门审查;
②对外出具的融资类银行保函未报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批;
③对外出具的银行保函不符合国际通行惯例;
④对外出具的融资类银行保函用于为企业注册资本及股本权益性投资提供保证和清偿债务;
⑤以银行机构系统内分支机构为受益人办理银行保函业务;
⑥银行保函到期后未发保函失效通知,销记表外科目,也未收回保函正本;
⑦未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如无保证金或保证金不足办理银行保函、保证金被挪用等。
风险控制
1.检查方法:
①与经办人员座谈、查阅内部管理制度;
②查阅部门职责及员工岗位职责;
③查阅职工休假登记表。
2.风险提示:
①未建立银行保函风险预警和处理机制;
②未建立风险责任制,明确各个部门、岗位的风险责任;
③对重要岗位人员未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
④未及时提出并运用各种手段组织实施清收,向担保人追偿,处置抵押物或采取其他盘活等措施。
风险评估
1.检查方法:
①获取银行保函电子数据,运用适当的抽样方法,确定银行保函抽样样本;
②贷款减值损失资料;
③调阅相关银行保函垫款资料,并通过谈话了解其对风险的认识,现场检查实际风险及损失情况。
2.风险提示:
①未对即将到期的银行保函可能形成的各种风险进行预测;
②未对形成风险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对损失进行预测;
③未对垫款形成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④贷款减值损失计提不合规,贷款减值损失计算存在高估或低估现象。
合规性
对申请人资格的审查
1.检查方法:
①获取银行保函电子数据,运用适当的抽样方法,确定银行保函抽样样本;
②调阅相关银行保函业务档案,审查企业申请材料和企业资质证明、保证事项合同或协议。
2.风险提示:
①为严重亏损,不具备偿付能力的企业办理银行保函;
②为不具备外汇资金来源的企业办理对外银行保函;
③为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反担保企业出具银行保函。
审核交易背景真实性
1.检查方法:
调阅业务档案,审查保证事项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资料等。
2.风险提示:
①依照经过涂改、变造的虚假申请保证事项合同或协议出具银行保函;
②依照过期的申请保证事项合同或协议出具银行保函;
③依据无具体金额和资金用途的申请保证事项合同或协议出具银行保函。
保证金管理
1.检查方法:
①获取银行保函电子数据,运用适当的抽样方法,确定银行保函抽样样本;
②调阅保证金存款分户账、企业存款结算账户和相关的会计凭证,查看保证金来源及管理情况。
2.风险提示:
①以贷款充当保证金;
②银行保函未到期擅自挪用保证金;
③保证金没有专户管理,与企业其他结算户混在一起;
④保证金入账不及时,晚于银行保函出具日期;
⑤为保证金不足企业办理银行保函。
会计核算情况
1.检查方法:
查阅与银行保函相关的表内外科目、会计账簿、报表及相关凭证。
2.风险提示:
①未将银行保函纳入全行统一会计核算;
②办理银行保函抵押、质押或权利未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③银行保函到期后未及时销记表外会计科目;
④对银行保函手续费的收取不及时、不足额,核算不正确。
监督检查
1.检查方法:
调阅各类检查报告及有关整改报告。
2.风险提示:
①未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②内部审计的审计范围、频率及深度不充分;
③业务主管部门检查频率、深度不够,或检查流于形式,没有揭示业务操作的风险点;
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审计意见整改的不认真、不及时、不到位;
⑤对查出的问题及责任人没有处理或处理不适当。
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10月31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5.《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
6.《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7.《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8.《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403号)
9.《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
10.《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银发〔2000〕253号)
11.《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12.《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13.《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
14.《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78号)
15.《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发〔2000〕344号)
16.《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
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89号)
18.《支付结算办法》
19.《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通知》(银发〔2002〕124号)
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145号)
15.《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发〔2000〕344号)
16.《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
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89号)
18.《支付结算办法》
19.《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通知》(银发〔2002〕124号)
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145号)
业务操作流程图
现场检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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