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溺婴问题初探.docx
- 文档编号:30390090
- 上传时间:2023-08-14
- 格式:DOCX
- 页数:17
- 大小:34KB
明代溺婴问题初探.docx
《明代溺婴问题初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明代溺婴问题初探.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明代溺婴问题初探
明代溺婴问题初探
常建华
内容提要:
本文根据明代地方志、明人文集等资料,首次对该问题进行较为全面而系统地考察。
认为明代溺婴习俗流行于浙江、江西、湖南、福建四省以及江南地区,在溺婴流行的一些省区,不仅溺女婴,而且溺男婴也相当普遍。
大量溺女婴的直接原因,是婚姻论财带来的妆奁昂贵和普通人相对的贫穷,还有作为背景性的深刻原因重男轻女的思想。
同时,溺婴也是考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而控制生育,这尤其表现在溺男婴方面。
溺女婴的后果是造成人口性比例失衡,男多女少,并导致男子成婚困难,也带来众多的社会问题。
明朝各级政府以及士大夫为戒除溺婴进行了种种努力。
关键词:
明代溺婴婚姻论财控制生育戒除溺女
明代溺婴问题的研究,比起明以前的宋代和明以后的清代来说,非常薄弱。
梁其姿教授和冯尔康教授在对中国古代溺婴现象的概述中涉及明代部分,沃尔特先生利用野史资料探讨了明代和清代早期溺婴与嫁妆之间的关系,目前尚缺乏广泛占有资料的专门研究。
笔者根据所掌握的明代地方志、明人文集等资料,对该问题进行较为全面而系统地考察。
一、明代溺婴习俗的兴盛地区
关于明代溺婴习俗的地区分布,成化二十一年(1485)有人建言:
“浙江温台处三府人民所产女子,虑日后婚嫁之费,往往溺死”。
都察院议论该奏时说:
“此弊不独三府,延及宁、绍、金华,并江西、福建、南直隶亦然。
”看来浙江、江西、福建、南直隶是流行溺女婴的省区。
这些有溺婴习俗的省属于南方地区,其他人也指出此点,如浙江人曾在福建任过地方官的宋仪望(嘉靖二十六年进士)就说:
“大江以南甘心溺女,其歼天地之和,无父子之亲,此岂细故也。
”指出明代南方盛行溺女习俗。
下面我们分省考察溺婴习俗的状况。
浙江流行溺婴习俗。
先看前面提到的温台处三府:
温州府,正德年间知府因“民间生女辄不举”而禁之。
万历《温州府志》卷二《舆地下·风俗》记载:
“永嘉内鲜积聚而务外饰,宴会丰腆,虽中产之家,亦勉强徇俗,嫁女盛妆奁,生女多不收,无嗣者私抱异姓,率贻祸衅。
”台州府,天台溺女严重,约在正德时,陈兰坡为县令,因“台故僻,……俗贱女,生辄不举……故痛治之。
”另有人也说“台多溺女”。
处州府,正统年间,处州知府“因恚生女不收溺于水”而禁之。
再看其它府:
金华府,万历《金华府志》卷五《风俗》记载该府8县中5县有溺婴习俗,具体情况是:
兰溪县“女生不育,惧乏资装”;东阳县“民间生女多不举,故多鳏旷”;永康县“惧乏妆奁,则溺其女,惧乏聘娶,或溺其男”;浦江县“多溺女”;汤溪县“俗之嫁女,务盛奁遣,娶妇必预定婚,故多不举女,而贫家乃难得娶矣”。
值得注意的是,永康县因惧乏聘资还有溺男婴的情形。
另据嘉靖《浦江县志》卷二《民物志·风俗》记载:
“民家生女者,虑嫁奁不足,辄溺之。
”万历时人也说金华府:
“俗婚姻论财,轻背盟,生女多淹死。
”衢州府,嘉靖初年,杨灿任职开化县,因当地“生女不举,以啬嫁资,公痛与惩创。
”绍兴府,嘉靖《萧山县志》卷一《风俗》:
“贫者较妆奁,故有生女而不举者。
”万历《会稽县志》卷三《风俗》记载当时:
“婚姻论财,率破家,乃至生女辄溺之。
”万历《新昌县志》卷四《风俗志·闺范》:
“生女多沉而不育,盖恐厚奁之废家也。
”严州府,嘉靖《淳安县志》卷一《风俗》:
“婚姻重媒,婿家求婚,必托女家属尊分厚者为媒,礼之甚隆,惟欲媒得其人,不甚计聘财多寡。
然嫁女资奁亦病于厚,女生多不举,盖有由矣。
”万历《续修严州府志》卷二《风俗》说:
“近因俗人偷薄,富用多媒,因贫反覆,论财索奁,因嫁破产,遂有背盟之风,有溺女之俗,往往诘告,有玷醇风。
”杭州府,海宁人陈确之母回忆说:
“吾平生无负心事,惟于二十四岁产一女,溺之,至今为恨。
”不过未发现地方志记载风俗谈及溺婴,可能较之浙江其它府县,这里溺婴不流行。
浙江领府十一,以上溺女习俗的资料遍及温州、台州、处州、宁波、金华、衢州、绍兴、严州、杭州九府,十分普遍。
江西溺婴习俗也不比浙江差多少。
明朝人讲:
“江西人最爱溺女。
”下面具体考察江西各府的溺女风气。
南昌府,嘉靖《丰乘》卷三《风俗志》说该地风俗不美而所当易之者有四,其三是溺女:
“昔人载扬州之民二男五女,是风气使然也。
今则相习于溺女不知其非,再育者鲜矣。
甚者一举即溺之矣。
孺子入井,残暴者尚悯之,此何忍焉。
度其心不过虑婚费之难供也。
夫婚费可薄也,毒不可逞也,曾不思一体而分,犹吾之骨血也,宁忍以无罪杀之乎。
断一草折一木,不以其时犹不忍焉,宁忍以方离于裹之子而杀之乎?
汉淮南王厚有女者以待游士。
今参藩潘公潢尝作歌以禁溺女者,迄今有贾父之思焉。
是宜易之以保其慈。
”嘉靖《武宁县志》卷一《风俗志》说当地俗之所当正者,就有溺女习俗。
九江府,嘉靖《九江府志》卷一《方舆志·风俗》说该府彭泽县“婚姻论财,多不育女。
”饶州府,“饶俗不举女,皆因婚娶论财。
”乐平县人胡贵贞“生时,父母欲不举,其邻曾媪救之归。
”据说该府万历时万年县“县民弃女者载道”,溺女相当严重。
广信府,嘉靖时贵溪县溺女成风。
吉安府,万历《吉安府志》卷一七《贤侯传》说,苏州太仓人张振之嘉靖时为吉安知府,“以厚风俗为首务,谕属邑省耕课桑,禁溺女……。
”万历《吉安府志》卷一一《风土志》记载万历初年永新人洞山先生说当地风俗变坏:
“婚聘致较金多寡,娶则极妆厚薄,以婚姻为市道。
嘻奚独永新然哉。
乃至男女婚媾失期,甚则生女必杀之,曰毋为父母累,亦何其楚痛不仁甚也。
”袁州府,广东人郑铭弘治时为袁州知府,据说:
“袁俗嫁女率倾资产之半,故生女多不举,前此屡禁莫能止。
铭曰:
‘殆未澄其源也,为定上中下奁嫁之式,奢者以僭论。
’令行遂无溺女者。
”赣州府,万历初年林希泰任宁都县令,“禁溺女而生全”。
南安府,嘉靖《南安府志》卷十《礼乐志》说崇义县“土著民重男少育女。
”江西领府十三,以上资料遍及南昌、九江、饶州、广信、吉安、袁州、赣州、南安八府,几占全省府数的三分之二,分布于江西南北。
湖南。
岳州府,万历《湖广总志》卷三五《风俗》说该府:
“生子计产授口,有余溺之。
”这里不仅溺女而且溺男婴,溺婴是一种有计划的生育行为。
还讲衡州府:
“尤重装奁,故有一女方嫁,而家产荡然,致使贫穷之家或溺女不举,或女老不嫁者。
”其中酃县“婚姻多不循礼,生女多溺死。
”
福建。
建宁府,何乔远《闽书》卷三八《风俗志》记载:
“建宁,闽上游也。
山峻水急……姻缔论财,要责无厌,贫则弃之。
故其俗至于溺女”。
万历《建阳县志》卷一《舆地志·风俗》:
“婚姻以资财为轻重,要责无厌,致使下户甘心溺女,而伤骨肉之情。
”崇祯《寿宁待志·风俗》说:
“闽俗重男轻女,寿宁亦然,生女则溺之。
”浦城县崇祯时也是溺女成俗。
福宁州,万历《福安县志》卷一《舆地志·风俗》:
“若夫俗之漓者,则童冠相狎,未成立而字,论婚以财,责备筐篚,鬻产妆奁,以致中人之家不敢举女。
”福建的溺女习俗流行于闽北山区。
安徽。
广德州,成化初福建人周瑛知广德“为其州多溺女”作《戒杀女歌》。
明后期徽州人汪道昆说:
“里俗贵男贱女,即闾右家数生女或不留。
”
江苏。
前引资料说溺女之风“南畿皆然”,当包括江苏在内。
广西。
广西提学佥事黄佐(1490-1566)制定《泰泉乡礼》,“刻于广之藩司,颁诸郡邑行矣。
”是针对广西社会实际的,其中说“凡生女多惧贫难嫁自行淹溺,访出将父母送官惩治如律。
近闻有等村民自杀其女,以免费奁饰,此风渐不可长。
教读及约正、约副宜早谕之。
”反映的当是广西的情形。
广东。
嘉靖《广东通志》卷一八《风俗》:
“御史戴璟正风俗条约:
一曰谕地方,……男女勿弃途溺壑及拐卖银钱,离散骨肉,心亏何能善终。
”这条资料讲的是弃婴现象,结合广东在清代有溺婴习俗,推断明代的广东也有溺婴的存在。
其实不止在南方,北方也有溺婴现象。
比如陕西。
李维桢(1547-1626,隆庆二年进士)任陕西学政,要求诸生“毋溺女”,可见当地可能存在着溺女习俗。
由上可知,明代溺婴习俗流行于浙江、江西、湖南、福建四省,在安徽、江苏、两广以及陕西等地区也有资料记载。
不过目前未发现资料记载的地区并不一定不存在溺婴行为,只是说相对于上述地区而言,或许溺婴不那么盛行而已。
二、明代溺婴因果的分析
在上一部分论述溺婴地区分布的资料中,已经多处谈及溺婴原因。
这里我们再结合其它资料加以分析。
大量资料记载,溺婴的原因是婚姻论财造成的妆奁昂贵。
前一部分所引资料中,有的就已指出这一情况的严重性。
在浙江,温州府永嘉县人“内鲜积聚而务外饰”,中产之家“亦勉强徇俗,嫁女盛妆奁,生女多不收”。
绍兴府的会稽县“婚姻论财,率破家”。
新昌县溺女是“恐厚奁之废家”。
在福建,福宁州的福安县“论婚以财,责备筐篚,鬻产妆奁,以致中人之家不敢举女。
”在江西,吉安府“婚聘致较金多寡,娶则极妆厚薄,以婚姻为市道。
”袁州府“嫁女率倾资产之半”。
因嫁女的妆奁“倾资产之半”、“鬻产”,以至“废家”、“破家”,难怪“中产之家”、“中人之家”亦溺女不惜。
婚姻论财的风气是严重的,关于永嘉嫁奁之费,弘治十年(1497)任知县的汪循指出:
“嫁女之家赀妆之具,动至千金,售产倾资,习不为异,病不能嫁者,多致育女不举。
”如果嫁女“动至千金”的话,中产之家的确难以承受。
溺婴还是贫穷造成的。
面对婚姻论财的风气,穷人更是不堪重负,溺女在社会下层比较严重。
如前引浙江绍兴府《萧山县志》说:
“贫者较妆奁,故有生女而不举者。
”万历《建阳县志》卷一《舆地志·风俗》也说:
“婚姻以资财为轻重,要责无厌,致使下户甘心溺女,而伤骨肉之情。
”“下户”和“贫者”应当是溺女者的主流。
从溺婴严重地区的经济情况也能看出此点,浙江杭州、嘉兴、湖州三府不流行溺婴,恰恰是明代经济最发达地区,杭嘉湖是位于狭义的江南地区,富庶程度冠于全国,说明溺婴行为同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有密切关系。
溺婴习俗流行于经济不发达地区,如“温州濒海阻山绝商贩,荒政废不讲。
”台州“故僻”。
而处州松阳“僻在山岩中”。
温台处位于偏僻山区,经济不发达,普通人不堪家庭重负而溺婴。
福建的建宁府和福宁州,地处闽北山区,经济不太发达,溺女风气这里最盛。
因妆奁昂贵、家庭贫穷而溺女固然是事实,但是首先选择溺女婴而非溺男婴,说明受到重男轻女思想的支配。
前引崇祯福建《寿宁待志·风俗》说,寿宁生女则溺之的原因是“闽俗重男轻女”。
汪道昆也说安徽徽州府:
“里俗贵男贱女,即闾右家数生女或不留。
”作为富贵者的“闾右家”溺女就很说明问题。
浙江台州府天台县“俗贱女,生辄不举”庄起元也指出“浙东山多田少,地瘠民顽,其习与浙西三吴稍异。
缙绅之家重于嫁女,编氓之室艰于娶妇,往往不愿生女而愿生男,取始生之女多溺之于水。
”“轻女”、“贱女”是时人普遍的观念,人们多认为女孩对家里贡献小,将来还要嫁人,是赔钱的。
广东霍姓成化十七年所定《太原霍氏仲房世祖晚节公家箴》中有“持家之法”,载有贱视女子的看法:
“俗谚有九女十贼之言,实不诬也。
吾今生女最多,乃由乎命,非敢怨也。
”对女子的偏见产生“俗谚”,可见其普遍性。
重男轻女而在生育上选择性别产生了一些迷信思想,并形成了习俗。
庄起元在上引文说:
“不愿生女而愿生男,取始生之女多溺之于水”。
其原因是民间信仰溺头胎女婴以利生男,我们使用清代资料来说明这一习俗。
道光五年浙江巡抚列举民间溺女的理由,有“溺女以求男”之条,谈的也是浙江出自同样理由的溺女习俗。
江西瑞金的资料更进一步提供了这一习俗的细节:
“维富家巨族子弟、富少习于不经之说,谓生初胎生女不溺则必连育三女,而得子必迟,故完婚即期得男,有生女者当必抛弃。
”民间要求头胎生男,否则惧怕连生女婴。
由此可见,溺头胎女婴以利生男的习俗在明代浙东已有。
最值得注意的,溺婴也是考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而控制生育。
这种行为在明代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弘治三年(1490)都察院题:
“臣等又访得江南、浙江等处官吏军民之家,有因生男过多,有生女(各)[吝]惜陪嫁,(初)将初产男女淹死,习以成风,恬不为怪。
”看来江南、浙江不仅溺女婴,还溺男婴,溺婴已成风习。
溺男婴更能说明在控制生育,前引万历《金华府志》卷五《风俗》记载该府永康县“惧乏妆奁,则溺其女,惧乏聘娶,或溺其男。
”因惧乏聘资而溺男婴的实质是考虑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因为只有一个男孩的情况下是不会惧乏聘娶溺婴的,除非家里无力抚养男婴。
溺男婴反映的是父母在控制生育。
绍兴府诸暨县的事例也类似,清乾隆绍兴《诸暨县志》引明隆庆骆志说:
“婚亦论财,厚聘厚嫁,又有不纳聘财而反遗之以银币,名‘回盘’者。
及成婚,庆节馈遗无算,每为家计累,故多溺女,然亦有得婿家利益者,终不以为劝也。
”由于婚姻论财,聘礼和妆奁都是可观的,人们不为“婿家利益”所动,是出于“家计”考虑,含有控制生育的意思。
湖南的资料更明确证明控制生育的存在,前引万历《湖广总志》卷三五《风俗》说岳州府的人:
“生子计产授口,有余溺之。
”这里完全是根据经济而决定生子数量,是一种有计划的生育行为。
清代乾隆十年(1745)湖南巡抚的告示中也说:
“湖南民俗,辄有以生女为嫌忍心溺死者,甚且有生男过多亦起厌心因而溺毙者。
”可见湖南人以溺男婴控制人口有比较深厚的传统。
因此,不仅是溺男婴,就是溺女婴在一定程度上也在控制生育数量。
明朝人存在着控制生育的观念,还可证诸其他生育行为。
一是民间还流行堕胎等节育方法。
李伯重从药方和小说资料证明明清江浙地区孕妇买药服用打胎,我还发现一个明代的具体事例可以证明此点:
“张君妇者,华亭杨氏叶谢镇士族也。
……张君家曹滨,……岁丁酉(按:
嘉靖时)春,张君妇妊两月,念君方远行,徒以此累君心,潜买堕胎药下之,即仓卒溃腹死。
……按妇生于弘治戊午,距其卒甫四十岁。
二男子,长启聪,聘国子生杨某之女;次启睿,聘叶方伯孙某之女,两自皆殊器。
”这个事例不仅说明买堕胎药下胎卓有成效的事实,而且杨氏所堕为第三胎,虽然文中记载是为了以免丈夫牵挂,或有不愿生第三胎的愿望也未可知。
二是明人把不想养下来的初生婴儿送到寺观。
梁其姿已经在前引文揭示了冯梦龙的小说“三言”中的例子,我看到徽州府也有此俗。
当地人说:
“吴老者,东峰吴老人也。
老人里凡生产,男二必以一男出齐民俗入释羽流。
何以故,俗不良也。
以故老人父母入老人定光院释行。
”这里家庭生子男二必以一男入寺院,虽不排除迷信佛教的因素,但借此控制家庭人口规模也应当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因此,结合上述所论,明人以溺婴控制家庭人口规模的看法是可以成立的。
溺婴者用小孩可以转生到富家来为自己开脱责任,当然,转生也是当时流行的一种观念。
明后期西方传教士利玛窦见到:
“中国有一种更为严重得多的罪恶是某些省份溺毙女婴的—做法。
这样做的原因据说是她们的父母无力养活她们。
有时候这样做的人并不是赤穷,他们怕的是以后不能照料孩子而不得不把孩子卖给不认识的而凶狠的奴隶主。
这样他们就为孩子着想而不得不狠心。
由于他们相信灵魂转生或者轮回,这种野蛮行径就可能变得不那样恶劣了。
因为相信灵魂从死人的身上会转移到另一个初生的人的身上,他们就为这种骇人的暴行披技上了善良的外衣,认为他们把孩子杀死是对孩子故了件好事。
根据他们的思想方法,他们是免得孩子和自己所出生的家庭一起受苦,从而孩子可以重新出生到另一个生活较好的家庭中去。
因此,这种屠杀无辜的事情不是偷偷干的,而是公开让大家都知道的情况下做的。
”利玛窦听到的这种解释,显然是当时民间认可的有些冠冕堂皇的说法而已。
溺婴的后果是严重的。
溺女的直接后果是造成人口性比例失衡,男多女少。
关于明代人口的男女性别比率,应当说最直接的资料是地方志中食货、田赋等志的户口统计。
对于明清时代地方志中人口统计问题,何炳棣教授早就指出:
“由于明太祖时期的人口统计在中国大部分地区无论就其条令规则还是实际效果而言,都相当接近现代人口调查,因此对近代早期的中国人口研究具有较高的价值。
”明太祖以后人口“统计的重点和方法却都已发生了重大变化,结果是此后的人口上报数字实际上仅仅包括一部分人口,与真正的统计数字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大。
因而,明代后期某些地区和清代前期全国的所谓的人口统计数只能看作为纳税单位。
”他还指出:
“只要人口登记的重点转为财政赋役,对口数、女子数,甚至对于户数的统计就会漫不经心”。
并例举了浙江绍兴府、湖北沔阳县、陕西华州、甘肃秦安等地人口总数和男女数说明。
最近王兴亚教授也研究了明代人口统计中男女人口比例的变化,指出“明初对于女口统计,是认真的。
男口女口之间虽有差别,总的说来,差别不大。
多数地区,是男口略多于女口,也有个别地方,是女口多于男口。
这些都是正常现象,也基本符合男女人口的状况。
……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到了明中后期,在人口统计数字中女口与男口的差别越来越大。
究其原因,一则是人口统计方法上存在的问题,少登或不登妇女小口,这是统计失实,册籍中所登入的小口并不是小口数字;二是有些地方溺女婴。
”因此,我们一方面要注意到明代太祖以后地方志人口统计中男女人口比例数字是不可靠的,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女性人口少于男性人口是一个事实,只是难以还原其准确的性别比。
不过我们还是能够从当时的民俗看出男性数量远远高于女性数量的事实。
溺女婴导致男子成婚困难。
在溺婴严重的浙江,金华府东阳县“民间生女多不举,故多鳏旷”;汤溪县“俗之嫁女,务盛奁遣,娶妇必预定婚,故多不举女,而贫家乃难得娶矣”。
庄起元说浙江“金衢之民无妻者半”。
而处州府松阳县“俗嫁女破产,虽富族亦多不举女,有逾四十不能妻者,虽其良族亦率以抢婚为常事”。
成婚困难遂有抢婚发生,可见其严重程度。
其它省也有类似情形:
“江西俗生女多不举,而男子或过时无配,辄起讼端。
”可见江西不少男子因当地的溺女风气而不能按时结婚。
总之,明代一些地区的下层人民中,男性终生未婚可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
男子成婚难,遂使女性甚至是寡妇在婚姻市场上身价提高,抢孀逼醮也时有发生,女性丧偶者不易守寡。
早在成化年间,巡按浙江监察御史刘魁就说:
“浙江以东之俗,生女多不育。
间有育者,乡邻有子未娶者恐求之不得,辄先用计构求,时或助其困乏,行乎庆吊;又有丧妻者而欲谋人之妇,偶因其夫得病或死,假为汤药殓葬之助,其后乃称已用财礼,讼而夺之,或寡妇父母兄弟伯叔及故夫父母兄弟伯叔各许嫁一人,聚众劫夺至伤人命,宜为之禁。
”未婚讨好有女之家,丧妻图谋有病夫之妇,寡妇之家见钱争嫁,都是因为男多女少,娶妻困难。
万历时这种情形继续,庄起元讲浙江“金衢之民无妻者半,甚至嫠既老而少男争娶,夫未亡而妻先请行。
”有病夫之妇与老嫠都是男性争娶的对象。
绍兴府的记载比较详细,《余姚江南徐氏宗谱》卷五《谕族四说》第3条说:
妇人守节,从一不改,盖得于天真而不动于人欲,其为人甚美,其为事甚难,非如孝子廉吏之可勉而能也,人家有此当作兴而表章之。
世俗之衰恶也,为之舅姑者利其再嫁之殖,为之父母兄弟者利其后婿之遗赂。
务夺其志者,百计迫而使之出,不复念其守者不移者为何人也。
其强委禽者,多肆其强暴而无礼。
妇或不从,则瞰其更衣或浴而寝也,逼而拥致之肩舆,惧其颠而逸也。
维之以布或索,甚至有裸而挟之以归者,无复内外之嫌。
至则妯娌姊姒更相劝诱,而妇节遂隳。
呜呼!
天理民彝绝灭一至于此,此与剽掠者何异,而世之好为此者可胜道哉。
嘉靖五年(1526)制定的这一谕族文,反映了浙江余姚孀妇难以守寡的情形。
寡妇公婆与父母兄弟贪财劝嫁,强娶者则百般无礼逼其就范,寡妇守节不易的严重程度,说明其再婚的普遍性。
如果我们联系到徐氏宗族《谕族四说》第4条的内容是劝戒溺女的话,则明白强娶寡妇反映的是男性未婚者的众多,寡妇在婚姻市场上增值,其根源在于溺女造成的女性缺乏。
福建的情况也比较突出,何乔远说建宁姻缔论财,其俗至于溺女,从而“悉绝其配合,民白首为鳏寡,下民一有缓急,即儿女满膝之妇,去之不顾。
贫妇夫死未几,辄嫁或赘。
”《寿宁待志》也说:
“孀妇迫于贫,丧中即嫁。
”两湖地区的客户游民强赘孀妇现象严重,在永州,资料记载:
“楚俗最苦客户游民,永民厚易苦,游民恣苦之,其最为苦者,强赘也。
当室有妇新孀,游民辄推一人为夫,孰为媒,孰为主婚,皆游民自相推择拥之入室,不问嫠肯不肯也。
婿其妇则子其子,而有其财,久则鬻而他之。
”江西的事例也有,“颜简妻伍氏,安福人,简故貌侵且遘疾,伍既归执妇道益恭,亡何夫卒,誓不再适。
有军人李敦率众于强娶之,伍自经死。
事闻,诏旌其门,敦坐论死。
”可见江西吉安不少男子因当地的溺女风气而“过时无配”,由此发生了强娶寡妇等社会问题,引起诉讼。
未婚者众多,一些家庭乏嗣,抱养异姓继承增多。
如浙江温州永嘉:
“生女多不收,无嗣者私抱异姓,率贻祸衅。
”溺女的重男轻女因素很大,而重男轻女在中国传统社会文化上根源于祖先崇拜的宗祧继承观念。
溺女却造成抱养异姓继承,有违正统的继承规则。
生育行为影响着社会生态的平衡状态,民俗有着内在的逻辑。
减少人口数量也是溺女婴的重要后果。
王士贞说浙江衢州府龙游县“俗三男一女”这是当地家庭理想的子女数和性别比。
嘉靖南昌《丰乘》卷三《风俗志》说:
“今则相习于溺女不知其非,再育者鲜矣。
甚者一举即溺之矣。
”当地人只生一二个女孩,其余溺死。
明后期徽州人汪道昆说:
“里俗贵男贱女,即闾右家数生女或不留。
孝廉内徐氏姬,乃生女。
家人谓孺人三举女矣,恶用妾女为?
孺人卒举之,视如己女。
其后徐生子,几殆赖孺人煦沫活之,孺人举女凡五。
”潘孺人生了五个女儿并抚育,作为善行而写入传记加以表彰,可见其行为不普遍。
当她有三个女儿的时候,家人就说“孺人三举女矣”,言其举女已多。
潘孺人的丈夫是孝廉,家境较好,当地“即闾右家数生女或不留”,一般人家生女是不会多的。
从潘孺人三举女已被认为多女的情形看,民间生女一般当是以一二个女孩为准。
总之,明人一些地区的普通家庭一般生育一二个女孩,多余的女孩有可能被溺死。
三、明代戒除溺女的努力
明代的溺婴主要是溺女婴,溺女与官方的儒家正统文化发生冲突,也带来众多的社会问题。
明朝各级政府以及士大夫为戒除溺女进行了种种努力。
明朝中央政府对于溺婴问题的讨论,在宪宗成化年间进行过,并制定了《禁约嫁娶奢侈淹死女子例》:
成化二十一年四月初七日,太子少保、督察院右都御史朱等(题),为[全]活生灵以崇风化事。
右都督府带俸训导郑璟奏,乞敕督察院,转行巡按御史并按察司分巡官员,严督三府及(概)[各]府分属掌[印]官员,先给榜文晓谕,不许仍前淹死人命。
仍乞禁约,今后民间嫁娶,随其丰(险)[俭],不许违例僭越等因,具本。
该通政使司官奏,奉圣旨:
督察院知道。
钦此。
钦遵,抄出到部院。
看得右军都督府带俸训导郑璟奏称,华丽僭用金银头面,锦绣衣服,倾赀破产,亦所不(措)[惜],反将女子淹死。
要行出榜禁约,除僭用头面衣服,本院(奏)奉准通行禁约外,其称嫁娶侈奢,反将女子淹死一节,不独温、台二府为然,而宁、(诏)[绍]、金华等府,江西、福建并南直隶概属府州县,亦有此弊。
残忍不仁,伤生败俗,莫此为甚!
通令禁约,欲行浙江、江西、福建、南直隶巡按监察御史,各出给榜文,发概属府州县常川张挂,晓谕军民人等,今后嫁娶房奁等物,务在称(己)有无,不许过奢。
其所生女子,俱要收养,不许淹死。
敢有故违,许里老邻佑人等赴官举首。
鞠问明白,发边远充军。
里老邻佑人等不行举首,一体治罪。
如此,庶严法令以景愚顽,全养生灵,以(原)[厚]风化。
奉谕旨:
是。
钦此。
《明宪宗实录》成化二十一年四月己未日也记载了该条例,不过内容有出入:
申溺女之禁。
训导郑璟建言:
浙江温台处三府人民所产女子,虑日后婚嫁之费,往往溺死,残忍不仁,伤生坏俗,莫此为甚,乞令所司揭榜晓谕。
下都察院议,以其事旧尝禁约,但此弊不独三府,延及宁、绍、金华,并江西、福建、南直隶亦然。
宜悉晓谕如璟言。
上曰:
人命至重,父子至亲,今乃以婚嫁之累戕恩,败俗之移人一至于此,实有司之责。
自后民间婚嫁妆奁务称家有无,不许奢侈,所产女子如仍溺死者,许邻里举首发戍远方。
”
《明宪宗实录》的记载总的来说不太详细,但所引宪宗话却比较完整。
而且实录中说明朝政府“旧尝禁约”,可知此前已有禁止溺女规定,可惜我尚没有发现其记载。
结合两方面的记载,得知成化禁止溺女令的核心是反对婚姻费用奢侈,禁止民间溺女婴。
采取的措施:
一是要求地方官“揭榜晓谕”,二是邻里必须监督举报溺女者,三是对溺女者采取“发戍远方”的充军处罚。
弘治三年(1490),制定《处置故杀子孙赖人及淹死初生男女》条例。
都察院题奏:
本院通行内外问刑衙门,今后有犯故杀子孙图赖人者,(使)[吏]民人等发附近卫分充军;(宁)[军]舍余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明代 溺婴 问题 初探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