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例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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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例汇编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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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包括一、浙江省案例。
二、江苏省案例。
三、最高法发布的案例。
四、法律适用方面规定。
一、浙江省案例【案例1】梁妙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未如实报告财产状况,擅自将款项作为他用,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案发后部分履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基本案情】2012年11月12日,温岭法院一审判令梁妙林和方某偿还李某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
该案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
2013年4月8日,温岭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并于4月9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梁妙林于4月12日前偿还执行标的200万元及利息,若未按规定偿付须如实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情况。
据查,2013年3月5日,梁妙林将其持有的“某某97号”运输船的股份转让给他人,并于同年4月13日、15日获得转让款共计578.6万元。
但梁妙林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如实申报股份转让情况,且将所得款项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温岭法院以梁妙林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4年3月21日,梁妙林被抓获,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
归案后,梁妙林的朋友与李某达成付款协议,并已代偿80万元。
2014年12月24日,温岭检察院向温岭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梁妙林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温岭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梁妙林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采取隐瞒、转移财产等手段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偿还债权人部分款项,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权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报告当前及前一年内的财产状况。
被执行人必须在指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如实向法院报告,不得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
同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应当主动进行补充报告。
本案中,梁妙林未如实申报股权转让情况,在获取转让款后未用于履行法定义务,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2】王建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将法院裁定拍卖的房产恶意出租,导致拍卖受阻,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基本案情】2014年1月3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柯桥法院于2014年2月7日作出(2014)绍商特字第2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王建强名下位于柯桥区柯桥街道鉴湖路湖景花园D幢105号的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
2014年3月25日,柯桥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
执行期间,王建强在明知法院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下,于2014年4月17日将该房产以年租的形式租赁给黎巴嫩籍人员,租期十年,致使上述裁定无法执行。
柯桥法院以王建强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4年11月13日移送公安侦查。
2014年12月31日,柯桥检察院向柯桥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王建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柯桥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王建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鉴于被告人王建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柯桥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建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典型意义】权利人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经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应予配合。
本案中,担保财产系房产的,被执行人应积极腾退。
但王建强在接到通知后未主动腾退,反而将房屋长租给外籍人士,严重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为裁定的执行恶意制造障碍,情节严重,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3】袁燕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拒绝腾空拍卖房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主要案情】2012年12月18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就周某诉袁燕芬、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袁燕芬及其丈夫李某支付周某货款83313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后上城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委托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2013年4月24日,莲都法院发出腾房公告,责令袁燕芬、李某于2013年5月20日前自行腾空其所有的丽水市莲都区某新村一套房屋(面积118.62㎡),但袁燕芬逾期未履行原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亦未自行腾空房屋。
2013年12月13日,莲都法院对上述房屋强制执行未果,袁燕芬明确表示不会腾空房屋。
2013年12月16日,莲都法院再次进行强制腾空,袁燕芬及其他人员拒绝离开执法现场,拒绝腾空房屋,致使原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2013年12月26日,莲都法院以袁燕芬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对其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
期间,袁燕芬仍明确表示不会执行生效判决。
2014年,莲都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案发后,袁燕芬的家属将上述房屋腾空,并将该房产交由执行机构处置。
莲都法院经审理认为:
袁燕芬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袁燕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其家属已腾空坐落于永晖新村2栋702室的房产交由执行机构处置,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莲都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袁燕芬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被告人袁燕芬未能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法院依法对其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拍卖。
在此期间,法院多次要求袁燕芬腾空房屋,但袁燕芬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执行。
在法院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
其行为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情节严重。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类案件执行实践中,个别被执行人故意采取让年迈的亲戚入住目标房屋,或以“自残”、“跳楼”、“爆炸”等方式阻挠人民法院执行,对这种拒不腾房、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行为,应予严惩。
【案例4】郑凤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将款项存于他人名下,隐匿、转移款项,被抓获后全部履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主要案情】2010年12月27日,云和法院以(2010)丽云民初字第781、782、783号民事判决判处郑某赔偿江某等三人交通事故赔偿款共计人民币652867.38元,被告人郑凤珠系车主,对郑某赔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2011年2月25日,云和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并向郑凤珠发出执行通知书。
2012年12月13日,郑凤珠及丈夫汤某收到其他款项67100元,但并未用于支付执行款。
2013年,经多次执行及协商,江某等同意郑凤珠一次性赔偿10万元,放弃追究郑凤珠的其他连带赔偿责任,郑凤珠于当日支付赔偿款1万元,并约定剩余的9万元通过解除在执行过程中被法院查封的景宁县鹤溪镇某处房产查封手续,并以房屋抵押贷款来支付。
2013年3月13日,郑凤珠在法院对上述房屋解除查封后,以房屋抵押获得贷款60万元,其中部分用于偿还他人欠款,余款存入其子的账户中。
至3月22日,该笔贷款剩下24万元,郑凤珠为逃避执行,以其儿媳潘某的身份证办了一张银行存折,并将该24万元存入,用于其承包工程的各项费用。
在法院执行调查过程中,郑凤珠谎称60万元均用于偿还他人欠款,已无力支付9万元执行款。
云和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2013年4月17日,郑凤珠被抓获归案,其所使用的潘某存折内尚有11万余元。
次日,郑凤珠的丈夫汤某支付全部执行款。
云和法院经审理认为:
郑凤珠采用隐藏、转移财产的方式,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案发后,郑凤珠家属已向法院上缴9万元执行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郑凤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云和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郑凤珠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在执行工作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想尽办法转移、隐匿财产。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郑凤珠从他处取得赔款后,隐瞒相关事实,未主动履行执行义务。
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银行贷款后,又分次将款项转移至儿子、儿媳帐户,用于归还他人欠款、支付工程承包费等,隐瞒剩余款项去向,拒绝执行的主管恶意明显,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受到法律惩处。
【案例5】沈洪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刑事被告人刑满释放后隐匿财产、拒不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被抓获后全部履行,因构成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主要案情】2010年,余杭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沈洪伟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七万九千元。
因沈洪伟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王某于2012年9月17日向余杭法院申请执行。
经法院调查,除一处回迁安置房外,沈洪伟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沈洪伟已刑满释放,但其无固定工作、无固定住所,四处逃避执行。
执行人员有次接到举报称沈洪伟在其前妻家中,待执行人员赶到,沈洪伟前妻紧闭大门,阻止执行人员进入家中,沈洪伟趁机通过四楼的护栏、三楼的露台逃走。
案件长期无法执行。
2014年8月初,余杭法院经多方走访了解到,沈洪伟已于2013年将安置房通过“回购”的形式由政府收回,沈洪伟获得房款、过渡费等款项共计人民币410490元,沈洪伟领取款项后不再露面。
余杭法院立即着手固定沈洪伟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相关证据,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沈洪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家属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履行完毕,并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2014年9月11日,余杭检察院向余杭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沈洪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余杭法院经审理认为:
沈洪伟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沈洪伟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沈洪伟当庭自愿认罪,且已由亲属代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余杭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沈洪伟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沈洪伟在刑满释放后为躲避执行行踪不定,在获取大额款项后将财产隐匿,逃避应承担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
司法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沈洪伟追究刑事责任,促使其履行赔偿义务,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沈洪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距离前罪执行完毕不足五年,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二、江苏省案例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一】开走扣押车辆一去不返 2010年12月29日,刘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沂市法院依法作出(2011)新双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某借款20万元及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
判决生效后,徐某未如期履行义务。
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法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徐某的银行账户、房屋、土地、工商及车辆登记信息,并将其名下昌河车一辆法扣押。
2014年6月,被执行人徐某以被扣押的昌河车即将进行年审为由,申请将被扣押的车辆开出办理年审手续,并出具书面保证,保证年审之后将车辆送回法院。
法院考虑该车如脱审会降低价值,遂同意将车交给被执行人徐某年审。
被执行人徐某将车辆开走后即隐匿,经法院多次催要,被执行人徐云峰拒不交还车辆,导致该案无法执行。
2015年3月18日,新沂法院以徐云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二】以“自焚”方式抗拒执行 2013年7月10日,新沂市法院作出(2013)新民初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判令郑某于判决生效后归还王某借款本金人民币90万元。
王某在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8月2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民事判决。
2014年6月6日,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郑某房屋一套。
2014年6月9日,法院裁定拍卖上述房屋。
2014年9月1日,新沂法院裁定将被执行人郑某所有的上述房屋交付王某。
2014年9月12日,新沂法院作出强制执行公告。
2014年11月10日、11月17日、12月8日、12月12日,新沂法院多次告知郑某让其搬出上述房屋,将房屋交付给王某,期间被告人郑某以“自焚”等危险方法抗拒执行,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2015年7月3日,新沂法院对被告人郑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三】有钱不还宁愿上访 2011年1月17日,金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与徐某驾驶的后载其妻张某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徐某死亡、张某受伤。
2012年10月23日,海门市法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由金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76808.75元。
金某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4月24日,南通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金某拒不履行判决,张某申请海门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金某拒不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当法院查实其多台机器设备等财产在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被无偿使用后,遂采取查封等执行强制措施,金某拒不配合签收有关查封文书,并扬言有钱宁可上访,决不支付执行款项,使法院一直未能执行到上述款项。
2015年1月15日,海门法院作出判决,金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金某与张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金某的亲属代为缴纳了执行款人民币28万元。
【案例四】传票传唤皆不现身 2011年,袁某某与梁某某因合伙经营期间财产分割问题发生纠纷,后梁某某起诉至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2013年7月4日,海州法院判决袁某某十日内向梁某某支付欠款95500元及利息34380元。
连云港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袁某某未在判决规定期限内向梁某某支付欠款。
梁某某向海州法院申请执行,海州法院立案后,依法对袁某某所有并经营的牵引车及挂车予以保全,经执行人员依法送达传票、电话传唤要求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袁某某拒不履行,致判决无法执行。
海州法院依法以袁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袁某某遂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并给付了梁某某欠款,取得了梁某某的谅解。
海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某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点评】《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负有执行法院生效裁判义务的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采取转移财产或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行,该罪直接对抗法院裁判的强制执行权,藐视司法权威,损害司法公信力,侵害申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四个案例当事人均构成该罪。
该罪从数量而言,在广义的拒执犯罪中占比较大。
此类案例用以告诫被执行人绝不能把法院执行措施当儿戏,抗拒执行不仅需要继续履行民事责任,甚至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无视法律的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 【案例一】偷卖查封生猪 周某因资金周转,多次向赵某借款,后因未及时归还,赵某向淮安市淮阴区法院起诉。
经调解,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后周某未按调解约定履行,赵某遂向淮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4年2月7日,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告人周某饲养的生猪50头,并向其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查封财产清单。
2014年5、6月份,周某擅自将被查封的50头生猪中12头卖给朱某,并将所得款项1万余元用于归还其他欠款,致使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无法得到执行。
淮阴法院判决周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违法所得1万元予以没收。
【案例二】撕扯封条转移财产 2015年1月28日,无锡市南长区法院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该案承办法官于2015年2月10日至王某本人经营的珠宝店进行财产保全。
2015年3月25日,南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徐某在十日内归还120万元及利息。
该判决生效后,王某、徐某并未如约履行。
2015年4月28日,刘某向南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执行过程中,南长法院发现查封在王某所经营的珠宝店内的翡翠手镯35件及翡翠挂件1件已被王某转移,遂责令其将查封扣押的翡翠找回,王某开始并不配合法院工作,其表示被其欠债的他人强行拿走,当时封条已被其撕扯下柜台,也并未说明上述物品已被法院查封。
法院依法向王某宣读拘留决定书对王某进行拘留的强制措施并拟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在实施拘留措施时,王某又表示上述手镯事实上是作价60多万抵押给了在其隔壁经营的商家用于归还其他债务。
南长法院遂以王某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王某多次表示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法院依法也对其店内其他翡翠珠宝进行查封,目前有关机关对王某的刑事追责程序正在进行中。
【点评】《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即“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由司法机关的强制力附着其上,任何人都不得侵犯。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上述查封财产的,即有可能被判处此罪。
上述两案例旨在告诫被执行人不要耍小聪明,抱有侥幸心理,要主动、自觉履行法院判决,否则将极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在当前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抗拒执行、逃避执行多发,“执行难”问题突出的背景下,法院依法启动刑事追责程序,对于依法实现判决、裁定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司法秩序、增强司法的权威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妨害公务罪 【案例】暴力威胁执行人员 徐某与于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盐城市滨海法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2012)滨民再初字第0001号判决,判决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其屋后本案争议巷道内的障碍物拆除和清理完毕。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徐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滨海法院组织人员于2014年7月10日到于某家,依法对北侧违建围墙予以拆除时,刘某将装有煤油的白色塑料油壶拎到墙根处,手持打火机站在围墙前阻碍执法人员执法。
在执法人员制止时,刘某大喊:
“法院打人了。
”并纠缠法院执法人员。
在纠缠过程中,刘某将执法人员衣服口袋撕破,并损坏了执法人员使用的执法仪的控制线。
滨海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
【点评】《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妨害公务罪,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执行人员从事强制执行工作是依法履行职责,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执行人员的工作,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当事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执行人员依法履职的,就有可能被判处该罪。
■诈骗罪 【案例】伪造法院收条骗钱 申请执行人陶某与被执行人陈某餐饮服务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3000元。
江阴市法院经执行,于2014年8月将陈某拘传到法院。
陈某承诺于当年10月底还清欠款,陶某同意暂缓执行。
2014年11月10日,陶某向法院汇报称,截至该日,陈某不仅没有归还承诺归还的13000元,还伪造法院公章捏造收条又骗取他28300元。
江阴法院立即对该情形展开调查,陶某陈述称,陈某持通过伪造的盖有法院公章的收条称将通过法院向陶某转账8万元,并于2014年9月30日前到账,以此骗取陶某信任后,再以转账需交手续费为由,先后多次骗取陶某钱款达28300元。
后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对陈某立案。
2015年6月14日,江阴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判决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点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诈骗罪,即“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仍然需要按照其具体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当事人不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甚至伪造法院公章捏造收条骗取申请人钱财,符合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最终被判处该罪。
■拒不执行被处以罚款 【案例一】企业有偿还能力却不履行 苏州本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源生物公司)与苏州苏大赛尔免疫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大赛尔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于2014年12月20作出(2013)园商初字第1239号事判决书,判令:
一、本源生物公司与苏大赛尔公司签订的《CELLTECH微量元素项目Ⅱ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生产注册委托技术服务合作协议》于2013年8月26日解除。
二、苏大赛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本源生物公司人民币90万元,并偿付相应的利息。
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苏大赛尔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本源生物公司向苏州园区法院申请执行,苏州园区法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大赛尔公司承诺于4月付20万元,余款5月底付清,但其仅支付第一笔20万元后,余款一直迟迟未付。
2015年6月15日,苏州园区法院将苏大赛尔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月30日,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到庭指责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辱骂执行法官“缺德”。
因被执行人苏大赛尔公司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拒绝报告财产、侮辱司法工作人员,苏州园区法院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决定。
嗣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债务和罚款。
【案例二】父子三人暴力阻碍执行 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农民李某受同村村民刘某雇佣,在一建筑工地施工,于2014年10月13日上午粉刷墙面时不慎摔伤,双方因医药费协商不一致诉至徐州市铜山区法院。
铜山法院审理后认为,雇主刘某应承担70%的责任,并作出(2015)铜张民初字第57号判决书,判决刘某除已垫付10000元医疗费外,再赔偿李某医药费等损失2309元,并承担诉讼费250元。
判决生效后,因刘某未主动履行义务,李某于2015年4月9日向铜山法院申请执行。
立案后,铜山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表,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刘某对法院的执行通知置若罔闻。
6月16日早晨,执行法官依法到刘某家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拒绝配合执行。
随后,刘某的父亲和弟弟二人也闻讯赶到,阻挠法院对刘某实施拘传,哄闹冲击执行现场,两名参与执行的干警手臂被抓伤,严重阻碍了执行工作。
铜山法院作出了对刘某父子三人的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刘某被司法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其父亲和弟弟被司法拘留15日,分别罚款人民币5000元。
被处罚后,被执行人刘某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当日支付了执行款2559元,案件执结完毕。
【点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六种行为之一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执行环节是整个司法流程中最末端但却最重要的环节,如果执行环节没有将裁判落到实处,司法公信力、法律权威也将受到伤害。
实践中,有些被执行人通过消极对抗方式拖延执行。
因此,对于违反《民事诉讼法》拒不执行的行为,必须予以相应处罚,以扭转怠于执行的不良风气,维护司法权威。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如果不构成犯罪,符合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的,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及拘留。
三、最高法于2015年7月发布的案例指导
1.孙才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2.王开峰拒不执行判决、裁决案3.郭金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4.李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5.郝富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6.刘平拒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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