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文物保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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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文物保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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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中铁二十五局沪昆客专长昆湖南段
第一项目分部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编制依据与目的: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沪昆铁路公司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公司对施工现场与自然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有关规定。
编制目的:
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不遭破坏,实现“竣工一项工程,美化一处环境,造福一方人民”,为祖国美好河山锦上添花。
为企业的形象立一处诱人的标志。
第二条管理目标:
环境污染控制有效,土地资源节约利用,工程绿化完善美观,水保措施落实到位。
努力建成一流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铁路。
第三条工作流程:
环境、水保保护工作流程
项目经理部环保、水保机构,负责指导管段内的环境管理工作,对重大环境问题进行决策。
组织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和召开环境工作会议,分析整个项目环境工作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针对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提出环境工作的重点和改进措施,指导环境工作,实现环境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施工过程中环保工作制度。
1、项目部实施性施工组织或专项施工方案,必须做到依据设计文件要求,在编制施工组织方案的同时编制或制定针对该工程有关的环保措施;针对工程类型、施工工艺特点要求,制定“现场环保施工作业指导书”,下发各施工作业队伍;项目经理部与各施工作业队签订有明确环保措施和环保目标的《环保责任书》,并将环保纳入项目经理部绩效考核。
2、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过程监控中,必须同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资源准备和监控管理同步实施。
除小组成员外,工程技术、检验试验和管理人员均有监督检查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并承担环保措施落实结果的责任。
3、单位工程竣工交验时,必须同时组织对相应的环保措施落实结果进行专题验收。
确保预期计划与实施全部兑现。
4、因施工中某种特殊原因,将要涉及到环保体系变更或改变时,应及时研究并制订相应的有效措施,报请有关单位认可后与施工同步实施。
5、施工队未考虑环保因素或未经工程技术部与安全质量环保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处理作业场区的环境或水土保持所产生的干扰事宜。
6、对认真执行环保有关规定,成绩明显突出者,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违章违纪破坏了施工场区及相关地带生态环境与水系状况的,将依据事实给予批评、处罚,严重触及法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7、为简便管理程序和表格操作,又为增加对环保工作的检查监督频次。
现规定,凡环保领导小组成员和各施工作业队安全或兼职环保员均以平时日常工作检查记录为据,随同日常或定期检查安全、质量等工作时同时检查环保、水保工作现状并予以记录,视同专项记录。
8、在召集环保工作专题会议前,由副组长通知各有关成员,汇总各自记录,并整理成文,上交领导小组作为会议输入资料,供研究决策。
9、各级管理人员遇有重大特殊环保问题时应及时向安全质量环保部汇报。
水土保持管理制度
第五条编制依据及目的:
为把施工对水土保持的不利影响减至最低限度,达到土地资源节约利用,节能措施到位的目的。
根据《水土保持法》及其他相关标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六条管理目标:
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有效节约能源。
第七条管理机构及职责:
项目经理部安全质量环保部是本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和检查考核工作。
第八条工作流程:
水土保持工作流程
第九条过程控制及工作要求:
1、修建施工便道、施工营地、拌合站、钢筋加工场等要充分考虑临时工程与永久工程的结合。
2、房屋、设施的布置要紧凑,便道要充分利用乡村既有道路、农用机耕路,要统一规划做到简捷通顺;尽量减少临时工程的占地,并尽量占用荒山、山地、坡地,竣工后及时退还,并尽量恢复原地貌或予以平整绿化。
3、合理组织施工,尽量缩短施工期,减少疏松地面的裸露时间,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避开雨季和汛期,避免裸露的疏松地面受冲刷造成水土流失。
4、所有能源的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作到“实购实消”,坚决制止“铺张浪费”的不良行为。
5、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原始植被的保护,不得有意破坏,工程完工后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及有关文件进行修复或重建。
6、任何人员不得狩猎、买卖、食用或屠杀国家及地方级保护动物。
7、建筑施工用的石料开采时应取得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办理有关手续后才能实施。
8、在河床中施工应避免河床堵塞,施工结束后要对河床进行清理,恢复原来的生态环境。
1.施工环保、水土保持措施
1.1.目标
坚持做到“少破环、多保护,少扰动、多防护,少污染、多防治”,使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控项目与监控结果达到设计文件及有关规定,教育培训率100%,贯彻执行率和覆盖率达100%。
1.2.要求
符合国家、铁道部及地方有关环保、水保及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环保、水保方案及文明施工的要求实施,确保工程所处的环境不受污染和通过国家验收。
施工过程中有完善的环保、水保措施,确保工程所处环境不受污染和破坏,本着“三同时”的原则与工程同步实施。
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因施工方法不当而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他原因造成对公众财产和居民生活环境的伤害、妨碍;减少施工引起的扬尘;工程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按规定排放、处理。
建筑垃圾运至指定地点;施工完后取弃土场及时平整,按要求进行防护,避免水土流失;施工临时场地、便道使用完毕后立即恢复。
1.3.环保、水保护管理措施
1.3.1.建立健全专职的环保水保管理机构
(1)项目经理部成立环保水保领导小组
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项目经理部设置专职机构负责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工作,工程队建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做到处处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2)实行环保工作责任制
项目经理对施工环保、水土保持工作负全责,其职责是:
监督检查各部门环保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环保措施是否有效、全面,是否存有隐患,进行宏观控制。
各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施工环保措施、工作制度,并检查各队的执行情况,及时上报环保工作动态和指导下级工作。
各队负责执行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工作一级保一级,确保环保工作不留于形式,使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3)环保工作同经济效益奖金挂钩,奖优罚劣
开工前,各工程队同项目经理部签订环保合同,向项目经理部缴纳环境保护保证金20000元,作为施工环保、水土保持措施落实到位的抵押金。
通过每月环保工作大检查,评出最后两名进行罚扣保证金。
罚金数额按照环保合同规定执行。
1.3.2.做好施工环保水保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
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编写环保宣传教育资料、放录像专题片、利用工地广播、黑板报、悬挂宣传标语牌、聘请环保专家讲授环保知识及保护要求等多种形式,宣传环保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环保意识。
本着对人类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把施工环保、生态保护工作做好。
1.3.3.严格执行有关环保、水保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执行《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防洪法》等法律,据“因地制宜、变害为利”,“重点治理与一般防治兼顾”原则,布设各项环保水保措施,做到工程措施、防护治理与利用措施相结合。
1.3.4.建立严格的检查制度,抓好各项环保、水保措施的落实
提高认识,重视环保。
根据环保法律、法规和施工技术细则规定,制定检查制度,不断完善,认真抓好落实。
并建立“三级”检查落实制度,即领导层抓全面,管理层抓重点,实施层抓具体落实。
设立环保水保基金,用于环保设施建设。
内部建立“包保责任制”,运用行政和经济手段,表彰先进,惩处后进,加强环保工作的落实。
实行“环保水保否决制”,即施工作业活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不得开工,环境保护工作不到位的工程不得评优,单位、个人不得评先。
严格落实“无条件服从制”,即无条件地接受环境保护监测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1.3.5.环境保护的各项具体措施
(1)维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措施
施工便道、现场生产、生活房屋、石料堆放和材料加工场及取(弃)土场等一切临时生产、生活设施的布置在指定规划的区域内,尽量选择裸露的荒地修建生产、生活设施,满足有关要求,避免因临时工程修建的随意性而破坏地表植被而人为恶化生态环境。
机械、车辆走便道,严禁超越规定线路乱行驶,压坏植被。
为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对铁路两侧的永久用地,按照环保及水土保持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设计要求采用种植紫穗槐、恢复植被等防护措施,维护和改善生态平衡系统。
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在施工现场各生活区设置足够的临时卫生设施,经常进行卫生清理,同时生活区周围绿化。
(2)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措施
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严禁捕杀野生动物,不人为破坏植被,自觉爱护一草一木。
(3)防止大气、水污染的措施
①防止大气污染
施工现场临时道路进行硬化,临时路面采用泥结石路面,经常洒水润湿,减少道路扬尘。
清理垃圾时运输车辆加以覆盖,防止道路遗洒,弃土(垃圾)场通过当地环保部门的同意方可弃土。
垃圾分类、分别处理,不得含有易挥发性物质。
水泥、石灰等易飞扬的材料不得露天存放,必须采用封闭式库房或水泥袋装存放。
搬运时进行覆盖,防止遗洒飞扬。
路基填土时保证土质的含水量,远运土方的车辆加后挡板并覆盖,防止道路遗洒和扬尘。
食堂使用煤气灶,燃料采用罐装液化气。
冬季集中供热,使用燃煤器具时,供暖设备有可靠的除尘、消烟装置。
②防止水污染措施
施工及生活污水的排放遵循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各种施工废油、废液集中储积,集中处理,严禁乱流乱淌,污染水源,破坏环境。
施工污水经过沉淀池沉淀、净化处理,符合要求后进行排放。
食堂废水按规定设置隔油池,定期处理油污,污水经过处理后排入污水管道。
施工、生活产生的、未经过处理的废水严禁排入农田。
现场厕所采用封闭式,并经常冲洗。
化粪池经常清理。
废弃垃圾中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避免对地表、地下水造成污染。
(4)有毒有害废弃物的管理措施
对现场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理,遵循有关部门的规定。
设专人对其负责鉴定、统计、收集、存放和外运销毁。
对有毒、有害废弃物做到不漏项、收集及时、存放集中,存放处做到全封闭,并防止渗漏。
运到指定的场所或单位进行销毁,并保证运输过程中不泄漏。
定期对现场有毒、有害废弃物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场所和施工部位跟踪监测,及时收集处理。
(5)临时工程环境保护措施
便道的修建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做好土石方调配方案,减少弃土、取土,修筑好便道两侧的排水系统,保证地表径流的畅通,减少和避免边坡的冲刷。
在可能的条件下,便道尽量考虑与乡村道路相结合,以减少水土流失。
生产、生活设施修建,尽量避免对植被的破坏。
施工、生活场地范围内做好集水、排水工作,不阻塞地面径流自然通道,防止壅水和场地冲刷。
施工中修建的临时设施,工程交验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拆除,尽可能恢复原有地形、地貌。
(6)生活区环境保护措施
生活区临时工程的修建,本着方便生活、利于生产,少占农田及植被地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选址。
生活区相对集中布置,选择避风向阳,交通方便距水源近的地段修建,设公共卫生间。
集中建垃圾站、废水净化池、化粪池,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定期清理,避免生活垃圾污染环境。
临时工程修建、拆除时,产生的废弃物,按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弃于指定的地点处理。
(7)完工清场的环境保护措施
完工清场工作依据完工一段、清理一段、防护一段的工作原则进行。
每当一段工程完工之后,对现场施工临时工程进行拆除,拆除的废物运至弃土场。
清场工作加强对施工过程中遗留的污染源进行彻底调查,对固体污染物运至当地环保部门制定的垃圾场进行掩埋,不得就地处理。
严禁现场焚烧固体污染物。
临时用地工程进行复耕还种处理。
对施工过程中破坏原有植被区域进行绿化。
完工清场工作由负责本段工程的责任人执行,监督、检查完工清场工作情况,并将完工清场工作过程记录归档。
1.3.6.水土保持各项具体措施
(1)桥涵工程水土保持
桥涵基础弃碴按设计要求弃置,决不能堵塞河道或倾入河床。
钻孔桩施工,对钻孔桩排除的泥浆进行沉淀,通过沉淀净化达到排放标准后排入河沟或二次利用,在施工作业完成后将沉淀池进行覆盖整平。
(2)路基工程水土保持
路基施工,先行修筑排水沟,以防止水流对边坡的冲刷。
路堤填筑自下而上分层进行,边坡填筑后按设计进行防护处理,以减少边坡的裸露时间。
在施工中,注意保护树木、花草。
施工时争取少砍树或不砍树。
设计的排水沟未贯通时,先修建临时排水设施,保证施工期间雨水排放畅通。
配置洒水车洒水,减少粉尘对环境的影响。
工程竣工后,拆除临时设施和生活设施,对拆除后的场地和垃圾进行平整和焚烧,防止污染环境和造成水土流失。
(3)临时工程水土保持
施工便道,力求做到少占良田耕地,在可能的条件下,尽量考虑与地方道路或乡村的机耕道相结合,并做好土石方调配,减少弃土、取土,对填挖不平衡地段产生的弃土,有必要的支挡防护措施,修筑好便道两侧的排水系统,保证地面径流的畅通,减少和避免边坡的冲刷,保证施工运输正常,保持水土。
在施工过程中,还注意道路的养护和水土流失的控制,防止人为因素加剧其水土流失的程度。
在少雨季节用洒水车进行洒水,杜绝尘土飞扬,污染周围空气。
施工现场生产、生活房屋的修建,料具、石料堆放和材料加工场等一切临时生产、生活设施的布置,做到分布合理,整洁有序,满足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避免因临时工程修建的随意性而多占土地,破坏其水土保持功能。
施工场地范围内做好集水、排水工作,不阻塞地面径流自然通道,防止壅水和场地冲刷。
施工中修建的临时设施,必须在工程交验后规定时间内予以拆除,尽可能进行造地复耕,恢复原有地形地貌。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第十条编制目的及依据:
1、编制目的:
为加强项目部施工人员的文物保护责任感,树立文物保护观念,提高全员文物保护意识,积极地配合文物管理部门加强施工中的文物保护,现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望各工区严格按照此规章制度执行。
2、文物保护依据:
①根据国家、铁道部及有关地方的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②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依法签订的有关合同。
第十一条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1、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党委书记为组长,项目副经理、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工程技术部、安全质量环保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文物保护领导小组。
各工区施工前应和当地文物保护部门联系,取得现场施工工地的文物分布情况。
在施工中将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及当地政府部门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如出现违规行为,将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当事人处罚。
2、各工区在有文物的地段中施工时,要取得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同意并要求文物部门派专人来施工现场指导对文物进行保护。
对于地上文物地区要防震、防毁和避让,不污染和破坏文物,不危及文物安全。
3、在施工中发现文物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及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施工人员哄抢文物,并尽快报告业主和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积极协助配合好文物部门的工作。
对施工队伍进行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活动,禁止施工队伍私自盗挖古墓、文物。
4、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分工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工班设文物保护员。
认真组织工区全体施工人员深入学习国家《文物保护法》和铁道部及当地政府对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增强文物保护意识,提高自觉保护文物意识。
5、安全质量环保部为项目经理部文物保护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办公室),负责文物保护日常工作,对项目经理部所属工程的文物负有监督、检查、管理和上报的责任。
6、各工区必须成立文物管理小组,并对小组内人员进行明确责任分工,使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措施:
1、对各工区所承担的文物要确保它的安全稳定。
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现场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服从管理使用单位的各项管理规定,在施工中不损坏文物、确保不发生文物损坏和被盗事件。
2、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切实加强人员管理。
对所承担的工程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解决、处理;工地管理应符合《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工地管理制度,并在工地醒目的位置悬挂警示牌。
加强人员管理,采取措施确保不发生违法、违规等事件。
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其了解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消防规范、安全预案等。
3、要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职责。
4、重视文物安全和消防工作,建立严格的用火用电制度。
5、采取措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在发现文物地段,应制定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积极参加文物保护单位义务消防队伍,提高施工现场消防能力;施工现场发生火警应立即采用电话(119)报告火警,并火速报告施工负责人组织义务消防队及现场人员扑救失火;还要在施工现场设置专职的安全保卫人员,值班人数不少于两人,24小时负责安全保卫工作,严禁空岗、漏岗、赌博、酗酒滋事现象的发生;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按照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并通报。
第十三条国家级文物保护主要有几条:
1、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应当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2、考古发掘:
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挖掘,为了保证文物安全、进行科学研究和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调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土文物,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调用全国的重要出土文物。
3、馆藏文物:
全民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地方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
4、私人收藏文物:
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
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5、文物出境:
文物出境和个人携带文物出境,都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发给许可出口凭证。
文物出境必须从指定口岸运出,经鉴定不能出境的文物,国家可以征购。
6、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被运往国外展览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
第十四条文物保护奖罚制度。
1、为了使各项文物保护制度责任落实到实处,使人人心有文物,坚持保护文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第七章中的奖励与惩罚,条例如下: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①认真执行文物政策法令,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②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③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的;
④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⑤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上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⑥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的时候,抢救文物有功的;
⑦长期从事文物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行政外罚:
①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追缴其非法所得的文物;
②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私自经营文物购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可没收其非法所得或者非法经营的文物;
③将私人收藏的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并可没收其文物和非法所得。
有下列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贪污或者盗窃国家文物的;
②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或者进行文物投机倒把活动情节严重的;
③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的;
④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情节严重的。
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以盗窃论处。
将私人收藏的珍贵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的,以盗运珍贵文物出口论处。
文物工作人员对所管理的文物监守自盗的,依法从重处罚。
2、实行文物保护奖罚制度,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
3、文物保护人处理原则:
根据各工区保护文物的当事人或部门在文物遗失或损坏的轻重大小给与相应的处分和处罚。
4、各工区﹑作业层。
①企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情节严重的。
②走私禁止出口的文物或者进行文物投机倒把活动情节严重的。
③故意破坏珍贵文物。
④私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⑤各工区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私自将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各工区领导滥用职权,非法占有文物的,以贪污论处;造成珍贵文物摧毁的,文物工作人员对所管理的文物监守自盗的,依法从重处罚。
5、奖励办法。
经各工区通过对本项目有关文物保护制度的贯彻落实和文物保护执行情况,结合上级安全质量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对能够严肃认真执行各项保护制度﹑措施,事迹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各工区根据情况报请领导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以通报形式公布,加以重奖。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公司沪昆客专湖南段CKJL-1标第一项目分部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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