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会计培训金账本银行业会计报表常识东莞学会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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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会计培训金账本银行业会计报表常识东莞学会计
银行业会计报表之常识
“借”和“贷”在会计核算中只是一种记账符号,是会计核算中采用的表示其核算对象增减变化的记账标记,它可以用来表明经济业务变动的方向。
借贷记账法是以“借”、“贷”作为记账符号来表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费用、损益增减变化和结果。
借贷的具体含义为:
(1)在账户上,“借”表示账户的左方,称为借方,“贷”表示账户的右方,称为贷方。
(2)用“借”、“贷”反映经济业务时,“借”表示资产、费用的增加和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减少,“贷”表示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的增加和资产、费用的减少,具体地说就是:
“借”表示:
①资产的增加;②费用的增加;③负债的减少;④所有者权益的减少;⑤收入、利润的减少;通过账户记录时。
上述内容应登记在账户的借方(左方)。
“贷”表示:
①资产的减少;②费用的减少;③负债的增加;④所有者权益的增加;⑤收入、利润的增加;通过账户记录时,上述内容应登记在账户的贷方(右方)。
借贷记账法的账户基本结构是:
每一个账户都分为“借方”和“贷方”,一般来说规定账户在左方为“借方”,账户的右方为“贷方”。
如果我们在账户的借方记录经济业务,可以称为“借记某账户”;在账户的贷方记录经济业务,则可以称为“贷记某账户”。
(第五项)交易性金融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为交易目的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衍生金融资产不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证券)接受委托采用全额承购包销方式承销的证券,应在收到证券时将其进行分类。
如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在本科目核算;如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
企业(证券)接受委托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承销的证券,承购的证券比照此原则处理。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其公允价值(不含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发放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二)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债券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时,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收到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票面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的,应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债券利息收入。
(三)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同时,按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六项)衍生金融资产
衍生工具是指企业会计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①其价值随着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②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动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③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1)期货合约。
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实物商品或金融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2)期权合约。
期权合约是指合同的买方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后即可获得的一种选择权合同。
目前,我们证券市场上推出的认股权证,属于看涨期权,认沽权证则属于看跌期权。
(3)远期合同。
远期合同是指合同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值,由买方向卖方购买某一数量的标的项目的合同。
(4)互换合同。
互换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在未来某一期间内交换一系列现金流量的合同。
按合同标的项目不同,互换可以分为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商品互换、权益互换等。
其中,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比较常见。
(第七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价值,包括划分为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在本科目设置"减值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150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按其公允价值(不含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与交易费用之和,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应交税费"等科目。
(二)未发生减值的可供出售债券如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可供出售债券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未发生减值的可供出售债券如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可供出售债券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科目。
收到未发生减值的可供出售债券持有期间支付的利息,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收到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应收利"科目。
已发生减值的可供出售债券利息收入的确认,比照"贷款"科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债券,即为其摊余成本)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按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四)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在重分类日按该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五)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本科目可能按金融资产类别和金额类别细分
(第八项)持有至到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价值。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其公允价值(不含支付的价款中所包括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与交易费用之和,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二)未发生减值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如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未发生减值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如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收到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收到分期付息、一次还本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支付的利息,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已发生减值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收入的确认,比照"贷款"科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在重分类日按其公允价值,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采用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应在重分类日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等科目,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
(四)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
银行业会计报表之一:
资产负债表
(第一项)现金及银行存款:
库存现金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并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多币种现金的企业,应当按照币种分别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支出现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库存现金余额。
银行存款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当按照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币种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末,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有多币种存款的企业,应当按照币种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现金和支出款项,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当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定期对银行存款进行检查,对于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已经部分不能收回或者全部不能收回的,应当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应当根据企业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的余额。
现金可能还包括:
备用现金、运送中现金等
(第二项)贵金属: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持有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存货的价值。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贵金属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贵金属存货发生减值的,在本科目设置"跌价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贵金属跌价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三、贵金属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买贵金属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二)出售贵金属存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卖出贵金属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或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贵金属存货计提跌价准备的,还应结转已计提的跌价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贵金属存货的价值。
贵金属可能按照金属类别存放科目。
(第三项)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等。
企业(银行)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存放款项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三、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增加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减少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的,应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余额。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可能还会细分为准备金和财政性存款等。
(第四项)存放同业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
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在"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存放款项性质和存放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存放同业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增加在同业的存放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减少在同业的存放款项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存放同业利息收入,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放同业的款项余额。
本科目可按存款品种、境内境外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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