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罚款条例条据书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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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罚款条例条据书信
安全生产法罚款条例_条据书信
平安生产法罚款条例
概括地说,平安生产是指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
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无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发生,从而保障人员平安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使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
生产平安事故罚款处分规定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
严格追究生产平安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
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分,依照《平安生产法》、《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对生产平安
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平安生产法》和《条
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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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
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
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
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
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
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以下情
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
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成心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
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平安监管监察部门
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分,
依照以下规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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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
处分,由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分,
由省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分,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分,
由县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分。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
处分,依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
处分,由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
的行政处分,由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分,
由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对事
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分。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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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分。
第九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分,依照《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方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分,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分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平安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以下行为之一的,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
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依照《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某某〕137
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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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平安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和《条例》第三十
六条规定的以下行为之一的,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伪造、成心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
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
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100%的罚款。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
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以下
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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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70万元
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
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以下
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
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
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
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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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元
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某某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
20某某万元的罚款:
(一)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三)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
(五)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
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六)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一年内已经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
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八)地下矿山矿领导没有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
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30%的罚款;
(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
(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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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九条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平安生产法》的规定保证
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依照以下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
款:
(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2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
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安生产根本原那么1、“管生产必须管平安”的原那么指工程工程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
全工作。
他实现了平安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平安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平安寓于生产之中。
、“平安具有否决权”的原那么指平安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工程管理的一项根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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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平安指标的完成情况。
平安指标没有实现,即使其他指标顺利完
成,仍无法实现工程的最优化,平安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三同时”原那么根本建设工程中的职业平安、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五同时”原那么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方案、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方案、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平安工作。
、“四不放过”原那么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
“四不放过”原那么的支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三个同步”原那么平安生产与经济建设、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开展、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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