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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贪污腐败的反思与体会
对贪污腐败的反思与体会
腐败问题历来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历史已经证明,腐败问题无论对资本主义国家也好对社会主义国家也好,各执政党和老百姓都已经知道其危害性。
世界各国也针对腐败问题出台各种法律政策,设置机构,严厉打击。
对于中国而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变迁,也越来越注意到腐败问题对党和国家的极大危害性。
把反腐问题上升到关乎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的政治高度来看待。
因此,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反腐工作,而且我们可以看得出这几年更加予以关注,社会反响也越来越大。
今天,我们分公司纪委组织基础工作培训,要我讲讲反腐形势。
“2006年中国十大法制人物“之一,吉林省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姜德志根据自己多年办案经验,曾做过一个法制报告,在全国影响很大。
我想就着姜德志的报告思路,就我们国家反腐形势现状和贪污腐败现象谈些个人体会,供大家参考,不当之处请各位书记,委员指正。
一,中国贪官现状分析
如果对中国改革开放20几年以来贪官现状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下几个基本结论。
第一,从犯罪主体上看,涉嫌贪污贿赂的官员职务层次越来越高。
20世纪80年代初,查处的往往是基层直接管钱管物的厂长,经理,采购员,会计,出纳员等。
90年代以后,领导干部犯罪的越来越多。
有统计,1993年——1997年的五年间,全国共查处县处级干部2903人,平均每年580人;1998年——2002年的五年间,查处县处级干部11907人,平均每年查处2381人,是前五年的4倍多。
1993年——1997年的五年间查处厅局级干部265人,平均每年53人;1998年——2002年的五年间查处厅局级干部816人,平均每年163人,是前五年的3倍多;1993年——1997年五年间查处的省部级干部7人,1998年——2002年查处的省部级干部25人,是前五年的3。
5倍;2005年一年,省部级干部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有10人。
通过分析我们还可以看出,在犯罪的领导干部中有“两头小中间大”的特点。
即司局级这层中层领导干部在所有犯罪领导干部中所占比例是最大的。
有人收集了国家审计署网站()公布的150个犯罪案例,发现司局级领导干部占了所有犯罪领导干部总数的50%以上,其次是县处级领导占到犯罪领导人总数的19。
3%。
第二,从犯罪领域上看,从商品流通,资源配置,生产要素市场,向政治司法领域发展。
1982年,中央作出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决定,把贪污贿赂犯罪界定为经济犯罪。
那个时候我们还没有提出市场经济概念,当时提法是“商品经济”。
实行的是商品价格双轨制,这个双轨制害了不少人也造就了无数的大小“大款倒爷“。
有的人利用职权倒卖物资吃差价。
据有关部门统计,那些年吃差价,每年有几千个亿都吃进了个人腰包。
进入20世纪末21世纪初,不少人不满足于经济实惠,有了经济基础后,就要涉及政治,寻求更大的实惠,寻求保护,客观上造成政治腐败案件和司法腐败案件频发。
第三,从犯罪形式上看,由单一犯罪向有组织形式的犯罪发展,窝案串案居多。
赖昌星走私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县处级以上干部就有160余名。
中纪委组织了近千人进驻厦门办案,据我认识的中纪委的领导说,似乎整个厦门市没有收过赖昌星钱的干部已经没有了。
“2006年度中国十大法制人物“,吉林省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姜德志曾介绍说:
2000年底,他被中纪委调去查办“慕马(慕绥新和马向东)”大案,在和慕绥新谈话之前,姜德志先找了慕绥新的秘书,其秘书说:
“你让我说谁给慕绥新送钱了,我的确说不出来,但是让我说谁没给他送钱,我能说出来。
”
上海社保大案,国家药监局腐败案,包括东航货运大案都是典型的窝案串案。
第四,从涉案财产看,腐败分子对生活资料的占有发展到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从财富的积累发展到资本的积累。
1993年——1997年,我国查办的百万元以上的贪污贿赂案件有617件;1998年——2002年是5507件,是前五年的8。
9倍。
有些案件涉案金额十分惊人。
如:
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后三任行长相继卷走公款几十个亿;再如东北高速原董事长张晓光案件,涉及中国银行哈尔滨河东支行一个小行长,与个体户勾结,卷走公款十个亿,张晓光涉嫌受贿数千万元。
中国银行原副董事长刘金宝,在上海,香港任职期间,团伙贪污,抓了十个人,违法犯罪金额几千万元。
吉林省的腐败官员王纯(吉林省委原副秘书长),李铁成(吉林省靖宇县原县委书记),刘国(中国粮食储备总公司吉林分公司原副总经理)都分别在北京,上海,大连,长春购置大量房产,一方面是为了洗钱;一方面等待升值。
近年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腐败问题出现了新的特点和情况,即从公路建设领域向水路建设领域渗透,从工程建设领域向经营管理方面蔓延,从拉拢腐蚀领导干部向拉拢腐蚀评标专家变化等(据6月4日《新华每日电讯》)。
据交通部门统计,1998年到2003年全国交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7万亿元。
如此巨大的建设规模,使拥有公路工程“生杀予夺”大权的交通管理部门炙手可热,也逐渐成为腐败“病毒”侵蚀的“高危行业”。
1997年以来,在交通厅长落马的黑名单上,从四川省交通厅长刘中山、贵州省交通厅长卢万里开始,已有新疆、广东、广西、湖南、河南、安徽、江苏等省份的17名厅(局)长。
今年2月1日,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缉拿云南省交通厅副厅长胡星。
加上他就是18人。
河南省更是创下了连续三任交通厅长“前腐后继”的犯罪纪录。
交通官员不断落马,厅以下干部更多。
在这些案件中,发案环节基本都与公路建设有关。
看来,交通领域的腐败行为,不仅有18名交通厅(局)长落马的纪录,还有河南三任交通厅长前“腐”后继的奇闻。
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河南的一名厅长上任之初还写下了血书,向组织保证坚决汲取前任教训决不腐败,但案发后发现他早就腐败了。
在当代中国的腐败史上,交通领域里的腐败纪录绝对是破天荒的、空前的,可以堪称之最。
然而,令人担忧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如今交通领域里的腐败行为已经“从公路建设领域向水路建设领域渗透,从工程建设领域向经营管理方面蔓延,从拉拢腐蚀领导干部向拉拢腐蚀评标专家变化等”,这里,提请读者朋友注意这个“等”字,足见,交通领域腐败的新动向,远不止这三个方面,真不知交通领域还要创下什么新奇的全国腐败纪录,这不能不引起公众的重新关注。
“要想富,就修路”。
这不仅是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出路,更是贪官们谋求个人财富积累的重要秘诀。
在一些地方,公路建设庞大经费成了贪官黑洞,层层转包,层层扒皮,大量建设资金“蒸发”。
据报道,我国高速公路每平方公里平均造价超过3000万元,部分甚至近亿元。
耗资9.57亿元的河南省许漯高速公路,自1999年交付使用后,4年4次大修,并导致该省三任交通厅长“前腐后继”,锒铛入狱。
交通厅(局)长们成为腐败“高危人群”,皆因其手中权力被腐败的“病毒”所侵蚀。
根本原因就是投融资体制、招投标制度、行政审批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等方面存在漏洞。
首先是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过热。
从1998年起,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大幅度攀升,资金大量涌入,到2003年达3500亿元,约占全社会固定投资的10%,创建国以来新高,使得掌握公路工程建设“生杀”大权的交通管理部门日益炙(zhi)手可热,迅速成为腐败“病毒”侵蚀的“高危行业”;其次是投资体制存在严重弊端。
行政领导具体从事微观的市场经济活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模式,在市场不规范和监督缺失的情况下,如果自律不够,就可能出现建设项目和资金人格化。
我国公路建设采用立项、投资、建设、管理‘四位一体’的管理体制,投资体制在交通系统内部封闭运行,一切规费资金由交通部门自行征收使用,对外
融资又实行统贷统还,独立设置项目法人。
如此巨大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制约,不出事就怪了。
再次是执行招投标制度不严。
河南省三任交通厅长腐败得逞均与公程招投标有关。
一些交通部门负责人同时兼任工程建设公司负责人,有的还顶着“评标委员会”主任的头衔。
交通部门既是投资者,又是管理者;既是发包商,又是承包商;再加上招、投标市场不受制衡,在客观上催生了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绝对化,怎能不发生“工程上马,干部落马”的悲剧呢?
沈阳至山海关高速公路,仅沈阳段的短短50公里,就发现62名干部贪污受贿,3000万元专项资金被挥霍一空。
谈及案件,一个市交通局局长曾说过:
“十几年来,我们交通局从来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工程招标。
这个制度不改,职务犯罪也还会继续下去。
”这话算是说到家了。
近年来,工程腐败已引起联合国有关组织的高度重视。
工程腐败无论是战后重建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面临许多要解决的问题。
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工程建设项目在阿富汗所有的外国投资中占了一半以上。
但要获得一份政府合同至少要用工程总额的8%进行贿赂。
近日,越南《检察报》发表了一篇题为《贪污:
一年回顾》的文章。
文章中有一句话——“2005年贪官吃工程,2006年贪官吃土地”。
这句话表明了工程腐败的发展趋势。
德国公共工程领域的腐败问题也很严重,每年涉及金额高达7亿欧元,占政府投资项目总额的2。
98%。
这不包括未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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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从后果上看,贪污腐败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严重。
在政治上,贪污腐败极大地动摇了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动摇了老百姓对党对社会主义的信心。
因此,中央提出,反腐败是一场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政治斗争。
近年来发生的重大事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背后都有贪官在起作用,由此可见,腐败在政治上造成的危害的确不可忽视。
最近,中央组织部通报了一批违反换届纪律的案件。
截至目前,全国各地共查处换届选举期间的违规违纪案件121起,处理有关责任人192人,纠正了对631人的违规任用决定。
大家知道,地方各级政府换届选举意味着一大批官员换位子,由此也引发出一些不法分子不惜代价违规违法。
近日,陕西省副省长李堂堂违反换届纪律,指使、纵容他人为自己进省委常委班子拉推选票一事被中共中央纪委、组织部通报。
在经济上,腐败阻碍了经济发展,贪污腐败使非生产性成本大幅度上升,损失不可估量;1995年,吉林省检察机关查办了吉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刘柏松(被判处无期徒刑)案件,吉林省为了建设发达的边疆近海省,在珲春市(该市位于中俄、中朝边境地区)修铁路,总投资1.6亿元,由刘柏松负总责。
刘柏松在河南、北京、武汉网罗了一批人,把持要害部门,结果1.6亿元很快被挥霍光了。
通车剪彩的时候,火车从铁轨上掉了下去。
刘柏松本来在河南就是有问题被免职的,他却在取保候审期间,调任吉林省交通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慕绥新任沈阳市市长时,土地转让金一年仅7000余万元。
慕绥新、马向东落马后,2001年沈阳土地转让金10亿元,2004年是20余亿元。
可见,腐败对经济的破坏力是很严重的,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政策损耗,使得政府效能低下。
在文化上,贪污腐败造成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冲击和破坏,败坏社会风气,甚至影响到我们的下一代。
同时,给我国廉洁文化建设提出了越来越多的难题。
二,年轻勤奋晚节不保,贪官经历惊人相似
一些领导干部所以犯罪,其原因是很复杂的,但也不是无规律可循。
首先是客观原因,主要有三条:
第一,体制弊端和机制缺欠
权力过分集中,为贪污腐败提供了条件。
公共权力有两个自然属性:
一个是它的腐蚀性;一个是它的扩张性。
如果权力不加监督不加制约,任凭权力的自然属性发挥作用,腐败就是必然的。
那么,腐败的条件是什么?
西方学者有个说法:
腐败的条件=(垄断权+自由处理权)-责任制。
垄断权,是唯一的,如工程拨款,拨给张三行,拨给李四也行,拨给王五也不错。
很简单的事实是,不同的人就会有不同的选择,秉公办事的人,他就会选择最需要的,对工程最有利的;贪图私利的人就会选择给他好处多的人。
我们可以发现,他的选择有极大的自由空间,并且他还不必为选择承担后果和责任,一旦追究起来,他会说在程序上是公开的,集体讨论的,集体决定的,按程序来的。
这种现象十分普遍的。
为什么贪官都跳不出怪圈?
什么怪圈呢?
很多贪污腐败的官员都有一个共性:
即都有一个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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