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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消防工程师重要资料知识学习进修记录材料资料
第一篇消防基础知识
第1章燃烧基础知识
第1节燃烧条件
1.燃烧的必要条件-点火三角形-可燃物、助燃物(氧化剂)、引火源(温度)。
2.燃烧的必要条件-点火四面体-可燃物、助燃物(氧化剂)、引火源(温度)、链式反应自由基。
3.直接引火源包括:
明火、电弧、电火花、雷击,高温、自燃引火源不属于直接引火源。
第二节燃烧类型
4.燃烧分为两种,着火和爆炸,点燃和自燃都属于着火。
5.闪点是判断液体火灾危险性大小对可燃性液体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
闪点<28℃的为甲类,28℃≤闪点<60℃的为乙类,闪点≥60℃为丙类。
6.对于液体、气体可燃物,其自燃点受压力、氧浓度、催化、容器的材质和表面积与体积比等因素的影响。
而固体可燃物的自燃点,则受受热熔融、挥发物的数量、固体的颗粒度、受热时间等因素的影响。
第三节燃烧方式及其特点
7.气体燃烧分为扩散燃烧与预混燃烧。
8.液体燃烧分为闪燃、沸溢、喷溅三个阶段。
9.固体燃烧分为蒸发燃烧、表面燃烧、分解燃烧、熏烟燃烧(阴燃)、动力燃烧(爆炸)。
第二章火灾基础知识
第一节火灾的定义、分类与危害
10.火灾的定义:
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11.按照燃烧对象的性质火灾分为:
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B类火灾(液体或可溶化固体物质火灾)、C类火灾(气体火灾)、D类火灾(金属火灾)、E类火灾(带电火灾)、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火灾)。
12.按照火灾事故所造成的灾害损失程度火灾可以分为:
死亡人数
一般火灾
3
较大火灾
10
重大火灾
30
特别重大火灾
重伤人数
10
50
100
损失财产
1000万
5000万
1亿
只上不下,取小于号时带等于号
13.火灾的危害:
危害生命安全、造成经济损失、破坏文明成果、影响社会稳定、破坏生态环境。
第二节火灾发生的常见原因
14.火灾发生的常见原因:
电气、吸烟、生活用火不慎、生产作业不慎、设备故障、玩火、放火、纵火。
第三节建筑火灾蔓延的机理与途径
15.建筑火灾蔓延的传热基础为:
热传导、热对流、热辐射。
16.延期的扩散路线:
着火房间→走廊→楼梯间→上不各楼层→室外;着火房间→室外;着火房间→相邻上层房间→室外。
17.烟气流动的驱动力:
烟囱效应、火风压、外界风的作用。
18.烟气蔓延的途径:
孔洞开口蔓延、穿越墙壁的管线和缝隙、闷顶内蔓延、外墙面的蔓延。
19.建筑火灾发展的三个阶段:
初期增长阶段、充分发展阶段、衰减阶段。
第4节灭火的基本原理和方法
20.灭火的基本原理:
冷却灭火、隔离灭火、窒息灭火、化学抑制灭火。
第三章爆炸基础知识
第一节爆炸的概念以及分类
21.爆炸:
由于物质急剧氧化或分解反应产生温度、压力增加或者两者同时增加的现象。
22.爆炸分为:
物理爆炸、化学爆炸、核爆炸。
23.化学爆炸包括:
炸药爆炸、气体爆炸、粉尘爆炸等。
第二节爆炸极限
24.气体和液体蒸汽的爆炸极限通常用体积分数(%)表示,通常,在氧气中的爆炸极限要比空气中的爆炸极限范围宽。
25.可燃粉尘的爆炸极限通常用单位体积重粉尘的质量(g/m³)表示。
26.爆炸极限是评定可燃气体火灾危险性大小的依据,爆炸范围越大,下限越低,火灾危险性就越大。
第三节爆炸危险源
27.引起爆炸的直接原因:
物料原因、作业行为原因、生产设备原因、生产工艺原因、人的故意破坏、自然灾害。
28.常见爆炸引火源有:
机械火源、热火源(高温表面、日光照射)、电火源(电火花、静电火花、雷击)、化学火源。
29.最小点火能量:
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每一种气体爆炸混合物的起爆最小点火能量,目前都采用毫焦(mj)作为最小点火能量的单位。
第四章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安全知识
第一节爆炸品
30.爆炸品的分类:
整体爆炸、喷射爆炸、局部爆炸、局限爆炸、不敏感不爆炸、无危险爆炸。
第二节易燃气体
31.易燃气体的分级:
I级
爆炸下限<10%
爆炸极限范围≥12个百分点
II级
10%≤爆炸下限<13%
爆炸极限范围<12个百分点
32.易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表现在:
易燃易爆性、扩散性、压缩性和膨胀性、带电性、腐蚀性、毒害性。
33.可燃气体的气体静电荷产生和杂质与流速有关。
第三节易燃液体
34.易燃液体的分级
I级
初沸点≤35℃
II级
闪点<23℃,且初沸点>35℃
III级
闪点≥23℃且≤35℃,且初沸点>35℃
闪点>35℃且≤60℃,初沸点>35℃
35.易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表现在:
易燃性、爆炸性、受热膨胀性、流动性、带电性、毒害性。
第四节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36.易燃固体:
燃点高于300℃的固体称为可燃固体,燃点低于300℃的固体称为易燃固体。
第二篇建筑防火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建筑火灾的原因
37.建筑火灾的原因主要有电气火灾、生产作业类火灾、生活用火不慎、吸烟、玩火、放火和自燃、雷击、静电等原因引起的火灾。
第二节建筑火灾的危害
38.建筑火灾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危害人员生命、造成经济损失、破坏文明成果、影响社会稳定。
第三节建筑火灾的原理和技术方法
39.建筑火灾预防的技术方法有:
总平面布置、建筑结构防火、建筑材料防火、防火分区分隔、安全疏散、防排烟、建筑防爆和电气防火。
40.建筑总平布置中,要从建筑周围环境、地势条件、主导风向等方面综合考虑。
41.建筑结构防火常用的方法:
适当增加构件的截面积;对钢筋混凝土上构件增加保护层厚度;在构件表面涂覆防火涂料做耐火保护层;对钢梁、钢屋架以及木结构做耐火吊顶和防火保护层包覆等。
42.建筑材料防火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是:
控制建筑材料中可燃物的数量,受条件限制或装修特殊要求必须使用可燃材料的,应当对材料进行阻燃处理;与电气线路或发热物体接触的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或进行阻燃处理;楼梯间、管道井等竖向通道和供人员疏散的走道内应当采用不燃材料;
43.防火分区包括水平防火分区和竖向防火分区。
水平防火分区是指在同一水平面上,利用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门以及防火水幕等分隔物,将建筑平面分为若干个防火分区;竖向防火分区指上下层分别用耐火的楼板等构件进行分割。
44.防排烟系统分为排烟系统和防烟系统。
排烟系统是指利用机械排烟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将烟气排至建筑外;防烟系统是指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烟气进入疏散通道,防烟楼梯间以及前室或消防电梯前室的系统。
45.建筑主动防火的措施包括:
灭火器材、消防给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疏散系统等;
46.建筑被动防火的措施包括:
防火间距、防火构造、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分隔、安全疏散措施。
47.建筑内可燃物分析时,应着重分析:
1.潜在的引火源;2.可燃物的种类以及燃烧性能;3.可燃物的分布情况;4.可燃物的火灾荷载密度。
第二章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析
第一节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48.爆炸极限和自燃点是评定气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
气体的比重和扩散性、化学性质活泼性、带电性以及受热膨胀性等也都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其火灾危险性。
49.闪点是评定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评定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最直接的指标是蒸汽压,蒸汽压越高,越易挥发,闪点越低)。
液体的爆炸温度极限,受热蒸发性、流动扩散性和带电性也是衡量液体火灾危险性的标志。
50.对于绝大多数固体来说,熔点和燃点是评定其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标志参数。
另外,还应从其反应危险性、燃烧危险性、毒害性、腐蚀性以及放射性等方面进行分析。
51.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
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52.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以及举例
生产类别
火灾危险特征
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甲类
生产物质:
1.闪点小于28℃的液体;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既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遇水能引起燃烧的物质
乙类
生产物质:
1.闪点大于或等于28℃且小于60℃的液体;2.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助燃气体;5.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6.闪点大于或等于60℃的液体雾滴以及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
丙类
生产物质:
1.闪点大于或等于60℃的液体;2.可燃固体。
丁类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难燃物品的生产
戊类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53.上述分类中,甲乙丙类液体分类,以闪点为基准。
将甲类火灾危险性的液体闪点基准定为小于28℃,乙类定为大于等于28℃并小于60℃,丙类定为大于60℃,这样划分甲乙丙是以汽油、煤油、柴油的闪点为基准的。
54.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主要是看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是否有引起火灾的可能性,并按其中最危险的物质确定,主要考虑:
生产中使用的全部原材料的性质;生产中操作条件的变化是否会改变物质的性质;生产中产生的全部中间产物的性质;生产中最终产品以及副产物的性质。
第二节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55.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生产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一致,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种,但是要注意,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的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的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1/2时,应按丙类确定。
第三章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第一节建筑分类
56.建筑分类按照使用性质分类分为:
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农业建筑
57.民用建筑按照功能和建筑高度分类,主要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
或分为高层民用建筑和单、多层民用建筑。
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
单多层民用建筑
一类
二类
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米,但是不大于54米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公共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公共建筑;2.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4.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5.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除住宅建筑和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以外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2.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其他民用建筑
58.工业建筑分为加工、生产类厂房和仓储类库房两大类。
59.建筑分类按照建筑高度分类分为:
单层、多层建筑(27米以下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和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建筑)。
第二节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以及分级
60.建筑材料以及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分为四级:
A/B1/B2/B3。
燃烧性能等级
名称
燃烧性能等级
名称
A
不燃材料
B2
可燃材料
B1
难燃材料
B3
易燃材料
第三节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61.耐火极限是指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62.影响耐候极限的因素:
1.材料本身的属性;2.构配件的结构特性;3.材料与结构件的构造方式;4.标准所规定的试验条件;5.材料的老化性能;6.火灾种类和使用环境要求。
63.建筑材料对火灾的影响有四个方面:
一是影响点燃和轰然的速度;二是火焰的连续蔓延;三是助长了火灾的热温度;四是产生浓烟以及有毒气体。
64.根据火灾的统计数据来看,88%的火灾可在1.5h之内扑灭,80%的火灾可在1h之内扑灭,因此将一级建筑物楼板的耐火极限定为1.5h,二级建筑物楼板的耐火极限定为1h,以下级别的则相应降低要求。
在建筑中起主要支撑作用的柱子,其耐火极限值要求相对较高,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要求3.0h,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要求2.5h。
第4节建筑耐火等级的要求
65.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墙
防火墙
不燃3小时
不燃3小时
不燃3小时
不燃3小时
承重墙
不燃3小时
不燃2.5小时
不燃2小时
难燃0.5小时
楼梯间、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
不燃2小时
不燃2小时
不燃1.5小时
难燃0.5小时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1小时
不燃1小时
不燃0.5小时
难燃0.5小时
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
不燃0.75小时
不燃0.5小时
难燃0.5小时
难燃0.25小时
柱
不燃3小时
不燃2.5小时
不燃2小时
难燃0.5小时
梁
不燃2小时
不燃1.5小时
不燃1小时
难燃0.5小时
楼板
不燃1.5小时
不燃1小时
不燃0.75时
难燃0.5小时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1.5小时
不燃1小时
难燃0.5小时
可燃性
疏散楼梯
不燃1.5小时
不燃1小时
不燃0.75时
可燃性
吊顶
不燃0.25小时
难燃0.25时
难燃0.15时
可燃性
66.不同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墙
防火墙
不燃3小时
不燃3小时
不燃3小时
不燃3小时
承重墙
不燃3小时
不燃2.5小时
不燃2小时
不燃0.5小时
楼梯间、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
不燃2小时
不燃2小时
不燃1.5小时
难燃0.5小时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1小时
不燃1小时
不燃0.5小时
难燃0.5小时
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
不燃0.75小时
不燃0.5小时
难燃0.5小时
难燃0.25小时
柱
不燃3小时
不燃2.5小时
不燃2小时
难燃0.5小时
梁
不燃2小时
不燃1.5小时
不燃1小时
难燃0.5小时
楼板
不燃1.5小时
不燃1小时
不燃0.5时
可燃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1.5小时
不燃1小时
可燃0.5小时
可燃性
疏散楼梯
不燃1.5小时
不燃1小时
不燃0.5时
可燃性
吊顶
不燃0.25小时
难燃0.25时
难燃0.15时
可燃性
67.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几项规定: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8.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小时,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小时和1小时。
69.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但屋面防水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70.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小时,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房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小时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小时的不燃性墙体。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71.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小时;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72.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第4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局
第一节建筑消防安全布局
73.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74.甲乙丙类的液体仓库,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方,避免火灾对周围环境造成威胁;若布置在地势高处,则应采取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
乙炔站等遇水产生可燃性气体容易发生火灾爆炸的企业,严禁布置在可能被水淹没的地方。
75.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和可燃粉尘的车间、装置等,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向。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选择通风良好的地点独立设置。
易燃材料的露天堆场宜设置在天然水源充足的地方,并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二节建筑防火间距
76.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
防止火灾蔓延、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节约土地资源,防火间距的计算。
77.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低层建筑,保持6-10米的防火间距;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定为6米;其他三四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基础上有所增加。
78.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建,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79.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米,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米。
80.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以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照规定减小2米,单多层戊类厂房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规定为一二级10米,三级12米,四级14米。
81.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照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
8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米。
83.两座丙丁戊类厂房(或厂房与仓库)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照规定减少25%。
84.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或厂房与仓库),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面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时,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洞口等开口部位设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水幕,或设置防火卷帘时,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丙丁戊类厂房(或厂房与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米。
85.发电厂的内的主变压器:
其油量可以按照单台确定。
86.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米,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米。
87.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小于规定的距离,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88.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米,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89.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米。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既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遇水能引起燃烧的物质))(1.闪点小于28℃的液体;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6.受撞击摩擦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发生爆炸的物质)
90.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根据一二级,三级,四级的防火间距分别为10米,12米,14米,可以按照此间距减少2米。
91.乙丙丁戊类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是丙类不应小于6米,丁戊类不应小于4米,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的规定,其防火间距不限。
92.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米,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米,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与甲相同。
93.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建筑类别
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13
9
11
14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9
6
7
9
三级
11
7
8
9
四级
14
9
10
12
94.相邻两座单、多层民用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照规定减少25%。
95.两座民用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处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米以及以下范围内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96.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民用建筑,都是一二级耐火等级,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97.相邻两座民用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屋顶无天窗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米,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米。
98.相邻两座民用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处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米以及以下范围内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防火分隔水幕或规范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米,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米。
99.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民用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照四级确定。
100.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规范允许减小条件是,仍不能减少。
101.防火间距不足时的消防技术措施:
1.改变建筑物的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机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防火墙或减少相邻建筑的开口面积;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使用价值低且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在设置防火墙时,应兼顾通风排烟和破拆扑救,切忌盲目,顾此失彼。
第三节建筑平面布置
102.建筑布置原则:
1.建筑内部某部位着火时,能限制火灾和烟气在(或通过)建筑内部和外部蔓延,并未人员疏散、消防人员的救援和灭火提供保护;2.建筑物内部某处发生火灾时,减少对邻近(上下层、水平相邻空间)分隔区域受到强辐射热和烟气的影响;3.消防人员能方便进行救援、利用灭火设施进行作战活动;4.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建筑设备设置部位,能防止对人员和贵重设备造成影响或危害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火灾或爆炸,及时控制灾害的蔓延扩大。
103.燃煤、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宜独立建造。
当确有困难时可贴邻民用建筑布置,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布置,不应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104.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三层,当常压燃气锅炉距离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米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做燃料,采用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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