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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管理制度DOC
二五二处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严格有关规章制度是建立正常工作秩序,促使单位各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为严肃工作纪律,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二五二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处职工必须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与劳动纪律,自觉维护单位声誉,提高业务素质,忠于职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处在岗职工。
第二章劳动纪律与规范
第七条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出勤。
1.遵守考勤制度,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上班时仪表庄重、整洁、大方、得体,便于工作;
3.已统一制作工装及胸卡或者有安全规范需要的岗位,在上班时间应着工装,佩戴胸卡;
4.上班时间要坚守工作岗位,需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应与同事交待,离开工作区域外出,应按工作规则中有关规定向领导请假。
未经批准擅离岗位者,作旷工处理。
5.必须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工作,不得迟到或提前离开岗位,按时参加单位或所在科室规定的政治学习或集体活动,否则,无正当理由者,按旷工处理;值班人员未经带班领导批准不得以各种理由擅自换班、或私自请他人代班。
第七条 有下列过失行为之一者,视为严重过失:
1.盗窃同事或单位财物,滥用或蓄意破坏单位财产;
2.违反单位或所在科室规定屡教不改(三次);
3.玩忽职守造成事故使单位蒙受经济损失(5000元);
4.涂改账单,伪造账目欺骗单位;
5.利用工作职权,收受他人金钱或实物,造成恶劣影响或侵害单位利益;
6.严重违法乱纪;
7.蓄意煽动职工闹事或怠工;
8.在单位内从事破坏活动、窥视单位业务秘密或泄漏单位的机密消息。
第八条有下列过失行为之一者,视为重大过失:
1.未经单位许可,在外从事兼职工作影响本职工作;
2.工作轻率或疏忽,导致严重损害职工身心健康和工作积极性;
3.故意填报不正确的个人资料;
4.经常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项;
5.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出示证明文件欺骗单位。
一年内出现两次重大过失者,视为严重过失。
第九条有下列过失行为之一者,视为一般过失:
1.在工作时间内行为不检(如喧哗吵闹、非因工作需要在工作日午间饮酒、在食堂以外的办公场所生火做饭等);
2.所完成的工作达不到检查考核标准;
3.对领导、同事或服务对象不礼貌,态度粗暴、无理取闹、大声喧哗、扰乱秩序甚至威胁他人。
一年内出现三次一般过失者,视为严重过失。
第三章考勤办法与要求
第十条 职工上下班时间需自觉考勤;同时,各科室、部门须认真考勤,并与职工的月度绩效考核挂钩。
考勤表的填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
对各种不在岗的情况(包括事假、病假、旷工、进修学习等),必须据实填报。
第十一条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在上班时间将不定期检查职工的履职情况和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并向全处通报。
第十二条考勤记载符号
出勤:
√ 事假:
○迟到/早退:
△病假:
#
旷工:
×婚假:
H 丧假:
S产假:
C探亲假:
□
工伤假:
G夜班:
Y倒休:
㊣ 其他:
▽
第十三条违反劳动纪律现象。
1.迟到
上班或值班时间1分钟后至10分钟内考勤者为迟到。
2.早退
不按下班时间提前下班者为早退。
3.值班脱岗
4.旷工
凡下列情况均视为旷工:
(1)上班时间10分钟后、下班时间前10分钟考勤者视为旷工半日。
(2)当月内累计迟到早退3次,视为按旷工半日。
(4)代人考勤或伪造考勤记录者,经查明双方均视为旷工。
(5)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续假不到工者。
(6)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
(7)不服从岗位安排,经教育仍不到岗;
(8)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无法上岗;
(9)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缺勤。
第四章违纪处理
第十三条 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单位坚持思想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重在思想教育的原则对其进行处理,对违反劳动纪律情节较轻者,给予经济处罚;对违反劳动纪律情节较重者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还将给予行政处分。
经济处罚为:
停发或扣发绩效工资。
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作自动离职处理或开除等。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依下列条款处理。
1.对迟到、早退者,每迟到、早退一次扣罚绩效工资5元。
值班期间擅自脱岗一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2.不服从工作分配、无理取闹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令其停职检查,停职期间按日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停职期限视其改正情况而定。
一年内连续两次发现上述行为者,责令待岗1—3个月,待岗期间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3.一年内无故迟到或早退超过十次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
4.当月旷工半天,扣发20元考核性绩效。
旷工1天以上5天以内,按每天50元扣发绩效。
5.当月旷工5天及以上的,责令待岗,停发当月全部基础性绩效。
6.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7.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作开除处理。
8.对违法违纪行为被执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非刑事处罚),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第十五条 对在经营工作岗位上私自从事与单位业务有关的私营业务谋取私利的、对无偿占有单位资源或者利用单位名义从事赢利性活动的职工,经批评无效者,扣发此期间的工资、绩效等一切福利待遇,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
第十六条职工应接受单位、部门领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的工作安排,如有异议,应依法或按有关规定提出,单位再按有关工作程序进行处理。
对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有一般过失行为者,发现一次扣罚绩效100元;有严重过失、重大过失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认识态度等的不同,在年度考核时可定为“不合格”、“基本合格”,并给予不同的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第五章休息与休假规定
第十八条职工年休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休息期间工资照付。
(1)凡是符合享受年休假的职工每年可安排休假一次,由所在科室根据工作情况有计划的安排并报经分管处长或处长批准,于每季度初报办公室备案。
原则上,各部门安排职工年休假应不能耽误重要工作任务。
职工休假期间,应保持通讯工具畅通,单位有重大任务时应根据单位要求随时中断休假参与工作;职工休假需离开驻地的,应提前告知科室、部门负责人,科以上管理人员离开驻地须向分管处领导报告。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结合我处财务状况,因工作原因未享受足额年休假的职工,年底发放奖励性绩效时按应休未休天数给予每天20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职工因故请假规定如下:
1.事假
职工遇事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该事先请假。
如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等方式请假。
如果假期不够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一般职工请假1个工作日内,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3个工作日以内由分管处领导审批,3个工作日以上由处长审批;一般中层管理人员请假,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处领导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须经分管处长批准并报处长同意,同时报办公室备案。
职工每月累计事假不足3天者照发工资,超过3天者,按照实际超出天数,扣除每日日均考核性绩效。
2.病假
因病或受伤,须凭医保定点医院病休证明,准病假。
(1)工作人员全年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重大疾病需长期病休治疗的,经党委或者处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请假治疗期间工资100%发放。
上述工资为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不包括其他福利待遇。
上述人员病假期间,绩效工资原则上不予发放。
但对请假两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如果要发给绩效工资,最高不能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80%;对病假六个月及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70%。
(4)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病假生活待遇,应有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5)新进职工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6)省级以上劳模,保持荣誉的,病假工资待遇可提高10%--15%,但工资发放额度不得超过其额定工资。
(7)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到医院看病,给假半天,记“看病”考勤,不影响工资,超过半天应记事假考勤。
3.工伤假
因公负伤,因工致残,持医院诊断证明并经人事部门确认,可按工伤假记考勤,工伤假期间工资、绩效照发。
因公负伤的职工,伤愈复发,经鉴定后,以工伤处理。
第二十条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哺乳假、探亲假、丧假等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由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加班倒休
各岗位职工充分利用正常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的,科室负责人应如实记录。
职工平时加班按实际加班时间给予同等时间存休,存休时间可冲抵病事假时间。
各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安排倒休时间,部门副职、一般职工倒休时间连续超过三个工作日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部门负责人倒休须经处长批准。
职工有特殊事务,可存休或倒休,但不能跨年度使用,同时各部门应加强存休、倒休的记录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主要以考勤角度对各种情况作出规定,各种情况的详细内容按有关专门的法令规章解释办理。
凡是国家法令政策有规定的,单位规定不能同其违背或范围小于国家法令规定。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劳动纪律管理工作,认真及时查处本部门职工中违犯劳动纪律的现象。
因失查、拖延、推诿致使本部门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并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滥用职权、对本部门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对违反劳动纪律应该进行查处的职工予以包庇、纵容的,给予严肃处理纪律处分并视情节扣罚部门负责人10—200元绩效工资。
第二十四条职工对处罚不服或遭打击报复者,可依法定方式解决争议。
第二十五条分公司所属各部门、职工食堂、道口、货场等特殊岗位作息时间按照各自工作要求安排,本规定考勤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填报,每月5日前以电子表格形式统计送综合办公室备案。
发生绩效奖惩或者其他经济处罚的,由分管处领导或责任科室在岗位工作质量考核统计表中体现,并按程序落实。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在二五二处考核小组小组。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此类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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