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通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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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通则
2011年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通则
发表时间:
2011-7-1916:
24:
52
为规范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下同)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评价原则,根据《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评价通则。
省名牌产品评价中心将组织各专业委员会,依据本评价通则,对2011年申报产品进行评价。
一、资格审查
(一)申报条件审查:
申报企业必须在广东省内工商登记注册,且连续生产经营3年(含3年,2008年7月前工商登记注册)以上,同时申报数据及其他资格达到2011年省名牌产品申报条件。
(二)商标审查:
商标注册和使用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国外商标及含国外商标的联合商标,不参加评价。
同时要求申报企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商标持有者,使用该商标满3年(含3年,2008年7月前注册受理)以上并已取得该商标注册证书。
(三)许可条件审查:
申报产品凡有行政许可要求的,必须取得许可资格。
列入"安全认证管理"(3C认证)、"生产许可证管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管理"、"出口质量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申报企业尚未获证的,取消参评资格。
(四)产品质量审查,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
1、申报产品被省级及以上质量监督检查判为不合格的;
2、申报产品出口检验不合格的;
3、申报产品出口因质量问题造成较大损失遭到外方索赔的;
4、申报产品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五)环境保护审查:
申报企业排放不达标的,或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或未取得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环保局证明材料(广州、深圳可由县区级出具)的,取消参评资格。
(六)其他方面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
1、企业伪造证明材料、虚报数据的;
2、企业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3、近三年内有两年或2010年当年经营性亏损的;
4、企业达不到国家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5、未参加省级数据公示的。
二、数据审查
根据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统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广州、深圳可由县区级出具)以及省级公示反映的问题和核查结果对申报企业申报数据进行严格审查。
(一)对企业申报数据与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特别是对国税的税赋率(即申报产品实缴国税额与申报产品总销售额比例)进行审查,适当时可采取在税务或统计部门网站上直接审查。
(二)有多个生产厂家的企业,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审查子公司或分公司与母公司关系的工商证明文件;属委托加工的,审查委托加工合同、销售证明及税收证明,行政许可管理范围的产品审查其备案证明。
重点审查省名牌产品申请表"表3-申报产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的真实性,及表3和表2有关内容的一致性。
申报省名牌产品一律不使用省外有关统计、国税、地税证明。
三、评价打分
(一)计算方法:
省名牌产品评价将采用计算机系统,省名牌产品47种评价指标分为客观、主观评价两类,13种客观评价指标分值,如申报产品销售量、销售额等,由计算机自动计算、排序;34种主观评价指标分值,如申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申报产品采标等,由专家审核资料后录入计算机,计算、排序。
客观、主观分值最终相加,得出总分。
(二)总分数及分配:
省名牌产品评价主要根据申请表"表2-企业申报及综合评价表"所列数据进行打分。
评价总分为1200分,其中市场评价370分,质量评价380分,效益评价150分,发展评价300分,多项累加计分。
单项积分按照连续三年加权评分的办法进行,2008年加权系数为0.2,2009年加权系数为0.3,2010年加权系数为0.5。
(三)有关指标计算公式
1、工业成本费用利税率(%)=(利润总额+税金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2、总资产贡献率(%)=(利润总额+税金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3、新产品产值率(%)=当年新产品产值/当年工业总产值×100%
4、研发费占销售额比重(%)=当年研发费/当年总销售额×100%
5、产品销售增长率(%)=(当年销售额-上年销售额)/上年销售额×100%
6、企业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占销售额比重=当年企业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当年销售额)×100%
(四)市场评价370分(市场评价得分=品牌创建30分+企业规模增长40分+市场占有率130分+用户满意度140分+社会责任30分)
1、品牌创建30分(品牌创建得分=品牌历史10分+国外注册商标10分+品牌管理10分)
评分规则:
(1)品牌历史10分,申报产品的商标(或企业首次工商登记,不含企业性质的变更类)首次在国内(含港澳台)注册3年(含3年)以下的不得分;3年以上每满1年计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国外注册商标10分,在其它国家或地区注册申报产品商标,每个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品牌管理10分,有健全的品牌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专职(兼职)品牌管理人员5分,有品牌的自我保护机制,形成了企业品牌文化5分。
该项评价为优,给8-10分;评价为良,给6-8分;评价为一般,给3-6分;评价为差,不得分。
2、企业规模增长40分(企业规模增长得分=在全省同行申报企业排名10分+产品销售增长率30分)
评分规则:
按全省同行申报企业大小、申报产品销售增长量排名评分,第一名为满分,以10%依次等差递减,第十名以后不给分。
(1)在全省同行申报企业排名,10分,同行业排名得分=[10-1×(2008年名次-1)]×0.2+[10-1×(2009年名次-1)]×0.3+[10-1×(2010年名次-1)]×0.5。
(2)申报产品销售增长量(率)30分,按照指标计算公式采用连续计分法,三年得分加权平均。
产品销售增长量(率)得分=[30-3×(2008年名次-1)]×0.2+[30-3×(2009年名次-1)]×0.3+[30-3×(2010年名次-1)]×0.5。
3、市场占有率130分(市场占有率得分=申报产品销售量40分+申报产品销售额90分)
评分规则:
市场占有率得分由申报产品销售量得分(满分为40分,等差为4)和市场销售额得分(满分为90分,等差为9)两项组成。
按全省同类申报产品中销售量、销售额大小分别排序评分,第一名为满分,以10%依次等差递减,第十名以后不给分。
(1)申报产品销售量得分=[40-4×(2008年名次-1)]×0.2+[40-4×(2009年名次-1)]×0.3+[40-4×(2010年名次-1)]×0.5;
(2)申报产品销售额得分=[90-9×(2008年名次-1)]×0.2+[90-9×(2009年名次-1)]×0.3+[90-9×(2010年名次-1)]×0.5。
4、用户满意度140分
用户满意度得分=用户网络调查30分+用户电话调查80分+用户举报投诉调查30分
5、社会责任评分30分(社会责任得分=企业人均工资支出10分+企业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占销售额比重10分+企业通过社会责任体系认证5分+企业通过职业建康安全体系认证5分)
评分规则:
(1)企业人均工资年度支出包括企业年人均应付工资和福利费总额,分“珠三角”和“其它”两类地区对企业人均工资支出情况进行考核,两类地区的该项指标的加权系数分别为0.8、1.0,人均工资情况将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公示,以统计部门提供为准。
珠三角地区企业人均工资支出=0.8×(企业年人均应付工资和福利费总额),
其它地区企业人均工资支出=1.0×(企业年人均应付工资和福利费总额)
企业人均工资支出得分=[10-1×(2008年名次-1)]×0.2+[10-1×(2009年名次-1)]×0.3+[10-1×(2010年名次-1)]×0.5。
(2)企业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的接受单位应为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企业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占销售额比重得分=[10-1×(2008年名次-1)]×0.2+[10-1×(2009年名次-1)]×0.3+[10-1×(2010年名次-1)]×0.5。
(3)企业通过社会责任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计5分。
(4)企业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计5分。
(五)质量评价380分(质量评价得分=实物质量200分+质保能力180分)
1、实物质量200分(实物质量得分=申报产品采标30分+申报产品主要性能指标150分+申报产品获国外产品认证20分)
评分规则:
(1)申报产品采标30分,以申报产品取得广东省质监局颁发的有效期内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采标证书为准,均为30分;申报产品类别有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但未采标的,不给分。
(2)申报产品主要性能指标150分,先根据2011年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规定的实物质量指标项目总数和项目重要程度,给出单项指标分值。
不能区分质量水平高低的实物质量指标,只要检验结果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就给单项指标满分;能区分质量水平高低的实物质量指标,由评价细则根据质量水平高低给出评分规定。
若提供的检测报告不能完全覆盖2011年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规定的实物质量指标(指标准有明确要求的),本评价项目不得分,并在评价报告和相关记录中注明。
(3)申报产品获得国外产品认证20分,申报产品获得欧盟、北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具备其中一项20分,该项最高不超过20分。
2、质保能力180分(质保能力得分=企业获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计量保证体系确认或"C"标志20分+申报企业获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40分+企业质量环境等体系或产品认证70分+节能减排30分+员工培训10分+市场反应及售后服务10分)
评分规则:
均以在有效期内的证书为准。
(1)申报产品生产企业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给20分;获得二级计量保证体系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或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获得"C"标志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给10分(均以质监部门颁发有效证书为准)。
(2)申报企业获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40分。
以申报企业获得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或省质监局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为准,其中,4A级40分,3A级30分,2A级20分,1A级15分(均以质监部门颁发有效证书为准,同一企业只计最高荣誉),企业能够提供完整标准体系文件的得10分。
(3)企业质保体系70分。
按申报企业实际情况评分,该项累计不超过70分(均以有关部门颁发有效证书为准)。
其中:
a、企业获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并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的,10分;企业获地市级政府质量奖并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的,5分,连续获奖的,只计一次得分(同一企业只计最高荣誉)。
b、企业有获得国际性组织标准化奖励及获中国标准创新奖的产品标准,一等奖计20分,二等奖计15分,三等奖计10分;获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产品标准,一等奖计15分,二等奖计10分,三等奖计5分(同一产品标准只计最高荣誉,该项最高不超过20分)。
c、企业获得国家出口产品免验荣誉并在有效期内的,计10分。
d、企业获得省名牌产品荣誉并在有效期内,计10分。
e、企业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荣誉并在有效期内,计10分。
企业获得省著名商标荣誉并在有效期内,计5分(同一企业只计最高荣誉)。
f、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计10分。
g、企业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计10分。
h、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计10分。
I、根据行业和产品不同特点,企业获得其他与申报产品有关的认证,如QS9000认证等,计10分;对没有开展相关认证的行业,不计分。
(4)节能减排30分。
该项最高不超过30分(节能减排得分=申报产品通过节能产品认证5分+申报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5分+承担节能减排项目10分+企业通过“广东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考核10分)。
评价规则:
相关认证、考核,评价时以符合相应级别要求的有关有效证书、证明文件及其取得年份为准(同一企业只计最高荣誉)。
a、申报产品通过节能产品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计5分。
b、申报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在有效期内的,计5分。
c、承担节能减排项目(国家级10分/项,省级5分/项)。
d、部分相关申报企业通过“广东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超额完成(95分以上)计10分、完成(80-95分,不含95分)计6分、基本完成(60-80分,不含80分)计3分、未完成(60分以下,不含60分)不计分。
(5)员工培训10分,其中:
培训计划、内容、考核记录,评价为优,给8-10分;评价为良,给6-8分;一般的给3-6分;比较差的,不得分。
(6)市场反应及售后10分,其中:
企业售后服务网点建设、"三包"情况以及对消费者(用户)意见处理,评价为优,给8-10分;评价为良,给6-8分;一般的给3-6分;比较差的,不得分。
(六)效益评价150分(效益评价得分=成本费用利税率40分+企业纳税状况80分+总资产贡献率30分)
评分规则:
分别按全省同类申报产品中成本费用利税率、企业纳税状况、总资产贡献率排序评分,第一名为满分,以10%依次等差递减,第十名以后不给分。
1、成本费用利税率40分,等差为4。
按照指标计算公式采用连续计分法,三年得分加权平均。
成本费用利税率得分=[40-4×(2008年名次-1)]×0.2+[40-4×(2009年名次-1)]×0.3+[40-4×(2010年名次-1)]×0.5。
2、企业纳税状况80分。
企业纳税状况得分=企业纳税总额40分+申报产品纳税额40分。
企业纳税总额40分,等差为4,申报产品纳税额40分,等差为4。
(1)企业纳税总额得分=[40-4×(2008年名次-1)]×0.2+[40-4×(2009年名次-1)]×0.3+[40-4×(2010年名次-1)]×0.5
(2)申报产品纳税额得分=[40-4×(2008年名次-1)]×0.2+[40-4×(2009年名次-1)]×0.3+[40-4×(2010年名次-1)]×0.5
3、总资产贡献率30分,等差为3。
按照指标计算公式采用连续计分法,三年得分加权平均。
总资产贡献率得分=[30-3×(2008年名次-1)]×0.2+[30-3×(2009年名次-1)]×0.3+[30-3×(2010年名次-1)]×0.5。
(七)发展评价300分(发展评价得分=研发情况60分+自主创新能力240分)
1、研发情况60分(研发情况得分=企业新产品产值率40分+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重20分)
研发情况得分=2008年得分[
(1)+
(2)]×0.2+2009年得分[
(1)+
(2)]×0.3+2010年得分[
(1)+
(2)]×0.5。
(1)企业新产品产值率40分,该项得分由该企业新产品产值率与该项满分乘积获得。
企业新产品应以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等部委颁发的"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为依据,企业没有2008-2010年国家认可的新产品证书的,该项指标不得分。
(2)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总额比重20分,该项得分采取分档记分的办法获得,0<~≤1%计5分、1%<~≤3%计10分、3%<~≤5%计15分、>5%计20分。
企业研发费用为其承担县市级以上(含县市级)科研项目经费,新产品、新工艺研制费用。
2、自主创新能力240分(自主创新能力得分=科技创新能力110分+参与标准制定50分+核心技术50分+跟踪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30分)
(1)科技创新能力110分,该项最高不超过110分(科技创新能力得分=研发机构30分+承担科技项目与获科技技术奖励30分+科技成果转化20分+产学研结合20分+中级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含质量专业)、中高级技能人才人数10分)
评价规则:
评价时以符合相应级别要求的有关有效证书为准。
1>研发机构30分(该项最高不超过30分)
企业具备博士后工作站、国家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之一的,计30分;
企业具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之一的,计15分;
企业承担专业标准化委员会工作的,30分(同时承担几项工作的,只计最高级别),其中:
承担国际TC/SC秘书处工作30分,承担国家TC/SC秘书处工作20分,承担省TC/SC秘书处工作10分。
(属联合承担的计一半分值)
2>承担科技项目与获科技技术奖励30分,该项最高不超过30分(一个项目只计最高奖励),其中:
①承担科技项目(国家级20分/项,省级10分/项,县市级5分/项);
②获得科技技术奖励:
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特等奖,30分;
获得国家科技奖励一等奖,20分;
获得国家科技奖励二等奖,10分;
获得省级科技奖励特等奖,20分;
获得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15分;
获得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10分;
获得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5分;
获得县市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5分。
3>科技成果转化20分,该项最高不超过20分。
提供国家科技部门确认的技术合同书或科技成果用户使用证明,得20分;提供省科技部门确认的技术合同书或科技成果用户使用证明,得10分。
(只计最高级别)
4>产学研结合20分。
国家级产学研结合项目20分/项,省级产学研结合项目10分/项,该项最高不超过20分。
(一个项目只计最高级别)
5>中级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含质量专业)、中高级技能人才人数10分,要求每家企业最少10名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含质量专业)、中高级技能人才(以申报材料中提供的经人事、劳动部门认可、确认的相关证书复印件为准,同时必须提供相应人员近半年企业为其所缴的社保证明),10名以下不计分,10名以上每增加1名计1分,其中通过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初级资格加1分,中级加2分,该项最高不超过10分。
(2)参与标准制定工作50分,最高不超过50分。
评价规则:
要求有关标准为与申报产品相关项目,以标准文本中的起草(或参加、协助起草)单位名称为准,并且应为2006年以来发布的标准;有关行业、机构出具的证明不作为评价依据,其中:
①国际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第一单位),30分,参加起草单位20分;
②国家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第一单位),20分,参加起草单位10分;
③行业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第一单位),10分,参加起草单位5分;
④地方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第一单位),10分,参加起草单位5分。
(3)核心技术50分
评价规则:
要求有关产品认证为与申报产品相关项目,评价时以有效的相关证书为准,其中:
自主知识产权50分,其中:
1>一项中国发明专利10分,一项国外发明专利20分;
2>一项中国实用新型专利5分,一项国外实用新型专利10分;一项经登记的著作权或一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5分;
3>一项中国外观设计专利2分,一项国外外观设计专利4分,外观设计专利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上述各分值从上往下累计,最高不超过50分。
(4)跟踪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30分(跟踪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得分=承担跟踪应对项目15分+建立跟踪应对工作机制15分)
评分规则:
评价时以省级或以上WTO/TBT专业机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及其取得年份为准(同一企业只计最高荣誉)。
①承担跟踪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项目15分。
(该项最高不超过15分)
1〉企业参与举办国家级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会,计15分/项,企业参与举办省级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会,计10分/项;企业参与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意见被WTO成员国采纳,计15分/项,意见被国家采纳计10分/项,意见被省采纳5分/项。
2〉承办省级或以上技术性贸易措施专业研讨会,计15分/次,协办省级以上技术性贸易措施专业研讨会,计10分/次。
3〉企业承担省级以上TBT研究项目,计15分/项。
4〉在国家或省级刊物上发表应对技术贸易措施相关论文,5分/篇,最高计10分。
②建立跟踪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机制15分。
(该项最高不超过15分)
1〉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获取机制,计5分。
2〉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评议机制,计5分。
3〉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应对机制,计5分。
(八)评价打分方法
评价专家根据本评价通则的要求,按照行业特征及产品特点,依据省名牌产品评价中心申报通知确定的主要评价指标,评价时根据每种申报产品的评价细则评价实物质量指标,不得擅自变动,不得临时增减任何评价项目。
对同一申报产品,要求有两名以上专家独立对其主观评价指标进行评价打分,并分别在《主观评价得分记录表》上签名,若有争议提交其所在专家组讨论决定。
四、提出建议名单
(一)按照评价通则对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申报省名牌产品材料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综合评价打分。
(二)使用计算机评价系统,计算23种主观评价指标得分和13种客观评价指标得分,评价专家核实无误后确认、打印,并在主、客观评分表上签名。
(三)主观分与客观分相加,得出申报产品总得分并排序。
省名牌产品评价中心根据申报产品得分排序情况提出初选名单,报省名推委秘书处审核,然后提交省名推委全体会议审议确认。
初选名单经确认后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最终以省名牌产品评价中心名义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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