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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税收法律关系的研究
摘要
对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关系的研究有利于加快我国整体税制的改革,为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文章第一章首先阐述了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关系的研究背景、目的、意义以及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通过对此描述,能够了解研究个税税收法律关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文章第二章是对税收法律关系的一般分析,阐述税收法律关系构成总体状况,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及法律地位分析,税收法律关系客体及外延界限的界定,以及税收法律关系内容的权衡.让我们对税收法律关系有进一步的了解.
文章第三章是以归纳演绎等方式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关系存在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缘由探究,问题包括:
法律关系主体关系非平衡性突出,税收法律关系客体外延的法律界限模糊,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双向流动性有待畅通。
文章第四章是根据所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关系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对策建议,包括:
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关系的合宪性设计;以平等原则构建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关系的均衡关系;以契约原则界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兼顾“公平和效率”原则界定税收法律关系客体法定界限。
本文对个税税收法律关系的研究,其创新点主要为选择的研究视角较为新颖,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关系出发,结合个人所得税特点,大胆提出了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关系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对策。
当然,由于本人的知识水平有限,对于其中的问题分析不是太为全面和透彻。
这是我今后的学习和研究中应当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关键词:
法律关系;原则;对策建议
ABSTRACT
Thestudyofpersonalincometax,thetaxlegalrelationisconducivetospeeduptheoveralltaxsystemreforminourcountry,toprovidebetterlegalprotectionforpersonalincometaxreform.
Thearticlefirstchapterfirstelaboratestheresearchbackgroundofpersonalincometax,thetaxlegalrelationship,purpose,significance,thestatusquoofresearchbothathomeandabroad.Throughthisdescription,canunderstandthenecessityandimportanceofthetaxrevenuelegalrelationship.
Articlethirdchapterisbasedoninductivedeductivemethodssuchastoourcountrypersonalincometax,thetaxlegalrelationshipexistingproblemsexistinginthepresentsituationandwhy,questionsinclude:
legalrelationshipmainbodyrelationstheoutstandingbalance,thelawofthetaxlegalrelationshipobjectextensionisblurred,thetaxlegalrelationshipmainbodyrightsandobligationsofthebidirectionalliquidityneedstobeclear.
Articleinthefourthchapterisbasedontheproblemofpersonalincometax,thetaxlegalrelationshipinourcountry,putsforwardperfectcountermeasures,including:
theconstitutionalityofthepersonalincometax,thetaxlegalrelationshipdesign;Withtheprincipleofequalitytobuildequilibriumrelationshipofpersonalincometax,thetaxlegalrelationship;Withtherightsandobligationsunderthecontractprinciplesdefinedlegalrelationshipmainbody;"Fairnessandefficiencyofgiveattentiontotwoormorethings"principlelegalboundariesdefiningthetaxlegalrelationshipobject.
Inthispaper,thestudyoftaxrevenuelegalrelationship,themaininnovativeperspectivetotheresearchofchoiceisrelativelynew,startingfromourcountrypersonalincometax,thetaxlegalrelationship,combiningwiththecharacteristicsoftheindividualincometax,boldlyproposedonourcountrypersonalincometax,thetaxlegalrelationshipofsomeoftheproblemsandcountermeasures.Ofcourse,duetomyknowledgelevelislimited,forwhichtheanalysisisnotcomprehensiveandthorough.Thisisinmyfuturestudyandresearchshouldbethedirectionoffurtherefforts.
Keywords:
Taxlegalrelations;Theprincipleofequality;Fairnessandefficiency
1绪论
1.1选题背景
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差别日益扩大,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已经严重地触及到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
因此,需要加强再分配领域的税收法律调节作用。
2011年12月举行的第四届劳动论坛上,人社部劳动工资研究所公布的报告就指出我国工资收入差距主要体现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行业间的收入差距、地区间收入差距、不同经济性质的单位职工收入差距、城镇内部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其中城乡间居民收入差距表现为,2002年和2012年农村居民低收入户人均纯收入857和2583.2元,2002年和2012年城镇居民最高收入户(10%)人均总收入20208.4和69877.3元。
2002年城镇高收入者是农村低收入者的23倍,到2012年则成为27倍。
收入差距的鸿沟不仅大且呈加深的趋势。
中国基尼系数从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的0.3上升到1988年的0.38到2012年的0.47,已经超过了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并呈逐年扩大的趋势。
且目前公布的0.47的基尼系数在亚洲仅次于菲律宾,并超过了所有的欧洲国家,而与同期其它机构的数据相比,还存在着不小的出入。
此前,西南财经大学公布的一份中国家庭金融调查结果显示,2010年中国家庭的基尼系数高达0.61;香港独立经济研究公司的一份报告则表明,近几年的中国大陆地区的基尼系数都超过了0.55。
行业差距越来越突出。
按行业大类分析,2005年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之比为4.88:
1。
另据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2007年4月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
朝阳区工资水平最高的行业,如金融业,职工年均工资213391元;工资水平最低的行业,如服务业和其他行业,职工年均工资仅为20194元,工资水平最高与最低的行业之间差距为10.6倍;2004年同期,这一比例是8.4倍。
行业间差距同比进一步扩大。
综上,收入分配差距应予高度重视的社会政治问题,而用法律的手段进行调整和规范不失为一种好的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的纯所得或纯收益(即总所得扣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课征的直接税。
其次,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从而可以使对于高收入者适用的税率在事实上远远超出对低收入者的适用税率,能够实现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对中低收入者少征税或不征税的政策目标。
再次,通过对不同收入水平的个人和不同种类的收入采取不同的税负政策,从而使个人可支配的税后所得产生总量的结构性变动。
这都大大提高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有效性。
它是再分配域公平收入分配功能最强的税种,有利于缩小个人业已形成的收入差距峰谷,实现社会公平,缓和社会矛盾。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有利于组织财政收入。
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较高的国家,个人所得税成为重要税源之一,征收个人所得税能够保证稳定的财政收入。
如在美国个人所得税是联邦政府最大的收入来源,每年约占联邦政府收入的45%左右。
第三具有自动稳定器的功能。
由于个人所得税一般采用累进税率,在经济繁荣时期,税收增加的速度超过个人所得增加的速度,可以自动遏制通货膨胀趋势;反之,在经济萧条时期,税收减少的速度比个人收入降低的速度还要快,可阻止通货紧缩的趋势。
但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税收法律关系还不够完善,存在着缺陷与不足以至于使其没有较好的发挥调节收入的作用。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在分类制下对十一项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后采用累进税率进行征税。
在分类制下对不同收入种类所得税率不完全相同,使纳税人有意把收入在不同的收入类型中转移,从而不缴或少缴所得税;同时,就纳税人的单向收入可能不用纳税,但综合收入却非常大,这造成税收流失。
在相关费用的扣除中所有的纳税人均按统一标准扣除,没有考虑到相同收入下的成本却不相同,导致能力负担分配不均。
对较高收入的资本所得规定界限模糊,且税负较轻又征收管理不力。
在对个体工商征收个人所得税时,由于个体工商户数量庞大、区域分散、流动性强、开业停业变化快,且开具发票具有很强随意性,客户索要发票的就开,不要就不开,且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现象普遍,个体税收征管基础薄弱,税源监控水平较低,极大的削弱了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
基于目前状况,研究如何正确处理个税税收法律关系,充分发挥个税调节分配功能,对促进社会和谐以及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同时,从个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角度,研究个税税收法律关系,对如何加强政府调控职能承的作用也有着深远的意义。
此外,对厘清个税税收法律关系的研究,既是解决我国社会分配不公问题的需要,又是加强政府调控职能的内在要求,这对我国实现两个百年梦想有着极为广阔的意义。
1.2研究目的及意义
个人所得税法中法律关系主体税收负担不均衡。
使个人所得税沦为了“工薪税”,在个人所得税总收入中,工资薪金项目占了40%以上,工薪阶层成了实际纳税主体。
工薪所得是劳动所得,而其他资本所得仅占所得税收入的20%、,灰色、黑色收入更是游离于个人所得税调节之外,同时,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对个人收入根据其性质分为11类应税项目,在这11个应税项目中,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收入总额作为计税依据外,其他的应税项目,其计税依据是以应税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因此,对于在收入水平相同,但收入来源渠道不同的人来说,由于费用扣除的差异,税收负担不同。
收入来源渠道多的,扣除的费用多,计税收入少,负担轻;相反,收入渠道单一或收入渠道少的,扣除的费用少,负担重工薪所得。
这使得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与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不相适应,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原则。
同时,个人所得税法中法律关系客体中外延的法律界限模糊,个人所得税法在收入净额的确定上没有与法律的实际执行情况相结合。
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对费用扣除的规定不科学、不合理、不规范。
首先,个人所得税原本是对“净所得”的课征,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防止收入差距过大,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则是对“毛所得”的课征,忽视了实际生活中,每个纳税人为取得收入所支付的成本的差别,忽视了纳税人家庭人口多少、接受教育、社会保险、医疗、失业等客观因素所需要支付的费用,因而,规定所有纳税人都从收入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例的费用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基于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以上问题进行研究,而不是完全撇开现行制度而不切合实际的建构一个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这是本文所追求的初衷,挖掘路径演进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制度与改革之间存在的共性,从而才能找到现存个人所得税法法律关系制度与改革税制的某些共同逻辑理念,从而做到法理层面上的协调。
发现和挖掘现行税制在立法理念和具体操作环节上的可通用性。
这是选题的理论意义。
选题的实际意义,首先主要表现在呼应社会群众的关注。
越来越大的收入差距表明,个人所得税的调整越来越偏离了公平均衡财富理念。
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居民对个人所得税税法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表示不满,希望国家能对个人所得税税法法律进行彻底的改革。
居民对个人所得税法立法的修改积极献言献策,在2011年第六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多达23万条立法征求意见,都已充分表明了普通社会成员对于个人所得税法法制度改革的关注。
因此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关系,对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体现公平正义原则,缓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其次是由于贫富差距扩大而个人所得税没有较好的发挥调节作用,因此引起国家有关领导对该问题的高度关注。
在再次分配中,个人所得税法制度对分配格局的重新配制有着直接的影响。
201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会议和十二五规划中提出调整社会财富分配,重点在完善个人所得税制。
国家领导人也明确提出要改革现有社会分配制度,要让普通民众分享社会主义建设的成果。
2013年2月3日,国务院在批转的《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将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列入国家改革收入分配的重要举措之一。
因此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关系的研究,有助于法定原则在个人所得税的运用,对于完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对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关系的研究有利于加快我国整体税制的改革,为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关系也存在着主体关系非平衡性突出,税收法律关系客体外延的法律界限模糊,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双向流动性不够畅通等问题,我们试图通过解决这些问题,构建公平有效的法律体系.可以这样说,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它是个人收入分配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政府调节收入分配最后的一环。
所以,研究如何厘清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关系,既是强化政府调控职能的要求,也是进一步解决我国目前分配不公问题的需要,这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经济持续、稳定、健康、有序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1.3国内外研究的现状
1.3.1国内研究现状
1)对法律关系的研究
国内法律关系研究主要有两个观点。
康炎村认为,实体性质的租税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债务关系,只要符合实体税法所规定的抽象要件,租税债务即自行成立,不需要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介入,本质上是行使其实体租税债权的请求权,和私人行使债务的请求权。
台湾地区行政法学上将税法看作特别行政法,而课税被视为行政行为中的“最高行政”。
其含义为“行政主体为达成公共目的,以行政权主体地位,单方对人民发布具有拘束力的命令或使用强制手段,以发生权力义务的得丧变更等形成的行政法关系的行为,成为‘权力关系’说。
陈清秀认为税收法律关系分为债权债务关系和程序义务关系,是一种二元论观点。
张劲松也提出,实体性质的税法关系是一种租税债务关系,而程序性质的租税行政,则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力关系。
2)对个人所得税法律关系的研究
在个人所得税的功能方面的研究,赵恒(2003)通过实证研究认为个人所得税己逐渐对收入分配差距产生调节作用,但作用不是太大,应加大调整不同收入阶层税负发挥更大的调节作用。
在课税模式方面的研究,王金霞(2002)提出了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与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不相适应,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原则,宜于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王红晓(2008)提出应实行交叉型的个人所得税税制。
杜莉(2007)分析了综合课税模式的局限性与二元模式的优越性,从而得出二元课税模式不应作为过渡模式而应作为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终极目标模式予以确立。
征税范围方面。
许评(2004)都提出了要适时扩大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孙飞(2004)提出对征税范围应采用反列举免税项目的方法,孙钢(2009)提出对征税范围反列举不符合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
费用扣除方面。
王金霞(2002)提出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对费用扣除忽视了实际生活中,纳税人为取得收入所支付的成本的差别,忽视了纳税人家庭人口数量、社会保险、医疗、失业等客观因素所需要支付的费用。
刘佐(2005)建议以城镇居民的个人基本生活费为基准计算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额。
顾金龙(2007)认为应对费用扣除等实行税收指数化计算。
民建(2005)建议建立费用扣除标准与价格变动的联动机制,减轻因市场价格波动,降低对低收入群体生活造成的冲击。
卢艺(2009)提出以低收入户家庭人均消费支出作为参考基准,应通过对税率结构的调整来减轻个人所得税的税负。
税率方面。
魏世红(2002)利用数学模型分析,证明了中国个人所得税呈倒“U”型模式,规范了最优边际税率上限,以及最高边际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区间。
刘尚希(2004)认为实行单一税率能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
魏明英(2007)认为现行税率繁杂边际税率过高,级距过密设计不科学,不符合税收的效率与公平原则。
建议降低税率,减少税率级次,简化税制。
卢艺(2009)利用模拟研究表明我国的工薪所得课税具有一定的累进性,但累进程度不大,尤其是对高收入群体的累进性并不明显,进而提出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级距和级次的调整的建议,提高工薪所得课税的累进性。
1.3.2国外研究现状
1)税的法律关系说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以德国的行政法之父奥托·梅耶从行政法学的角度主张“权力关系说”。
税收法律关系是依靠财政权力而产生的关系,国民对国家的课税权的服从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国家以优越的权力主体的身份出现,国家课税权的行使以税收法规——课税处分——滞纳处分——税务罚则的模式进行。
税收机关的“查定处分”是创立纳税义务的行为,而不单是纳税义务内容的确定行为。
把国家的征税权完全等同于一般的行政权,从而得出税收法律关系是以税收行政机关的“查定处分”行为为发生点的权力服从关系,认为税法就是行政法,与其他行政法在本质上没有区别。
阿尔伯特·亨泽尔把税收法律关系定性为国家要求纳税人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是一种法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关系。
纳税义务不依课税处分而成立,而是当满足税法规定的条件,纳税人就应承担纳税义务。
债权债务关系说的提出,将对税收法律关系从征纳层面提高到了立法层面,具有进步性。
它透过管理中的税收征纳,发现了税收立法的本质,认为立法环节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才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
金子宏认为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分别从征收程序和纳税人对国家的税收债务论述,着眼点是不同。
税收法律关系中包括各种类型的法律关系,将其统一概括为权利关系或债务关系是不合理的。
他认为税收实体法律关系是债务关系,而税收程序法律关系是权力关系,但其仍主张税法理论应以税收债务关系为中心进行展开。
北野宏久虽然认为税收法律关系包括权力关系和债务关系两方面,但其坚持“一元论”的观点,主张应以税收实体法律关系为主将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从总体上定位为债务关系,并以税收债务关系说为基础推演了“北野税法学”。
2)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学说
从个人所得税目公平的原则出发,Simons(1938)较早以负担能力说为基础从横向和纵向研究所得税的公平,认为关键是税基的选择。
约翰·穆勒以支付能力标准为,提出综合所得的概念,对各种应税所得通过税前扣除和各项减免课累进税。
Yong(1990)提出了通过合适的累进税率设计实现收入的再分配,体现更大程度上的公平。
而Hayek在((自由宪章》中则只同意在综合税基的基础上征收单一比例税率的个人所得税,强烈反对累进税制,提出累进税率是对经济效率的一种破坏。
强调效率的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Mirrlees等都是从这一角度研究税制设计问题。
Mirrlees(1971)得出了最优的个人所得税接近于线性所得税结论(税额与应税所得之间呈线性相关关系,边际税率相同)。
seade(1977)得出最优的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应该是“倒U型”的。
Dialnond(1998)指出最优的边际税率应该注重个人能力的分布问题。
Beresteanu,Dahan(20能)指出在考虑收入分配因素后,最优所得税税率应该是U型而非倒U型。
随着最优所得税理论的发展,实际上出现了最优线性所得税和非线性所得税两个研究方向。
1.4研究内容
本文以如何对个人所得税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和完善,从而有效的缩小我国收入差距为立脚点,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对我国收入差距和个人所得税法律关系背景和问题进行了分析,在介绍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同时为下文分析做铺垫。
第二部分主要是对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关系的一般分析,详细的介绍了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和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及其属性特征。
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关系中法律主体负担非均衡性、法律关系中客体外延的法律界限模糊以及法律关系中主体权利义务的双向流通等问题,并对个人所得税法律关系问题的缘由进行了研究。
第四部分对上章中提出的个人所得税法律关系存在的问题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关系的合宪性设计、以平等原则构建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关系的均衡关系、以契约原则界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兼顾公平和效率原则界定税收法律关系客体法定界限。
本文通过规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相结合,基于对我国收入差距问题和个人所得税法律关系现状的研究,提出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建议。
同时运用演绎归纳法是从税法法律关系中的一般规律演绎出个人所得税法律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本文对个税税收法律关系的研究,其创新点主要为是选择的研究视角较为新颖,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关系出发,结合个人所得税所特点,大胆提出了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关系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对策。
当然,由于本人的知识水平有限,对于其中的问题分析不是太为全面和透彻。
这是我今后的学习和研究中应当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2税收法律关系的一般分析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纽带而调节和规范社会中的关系,使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分别享有一定的权利或承担一定的义务。
它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从而使得该社会关系规范有序的进行。
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就意味着国家意志所授予的权利受到侵犯,意味着国家意志所设定的义务被拒绝履行,将会被强制实施,已达到该法律关系的目的。
2.1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2.1.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了解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要素,才能更加清晰地界定各个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具体义务。
从而我们能更加准确地把握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相互之间的作用与影响。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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