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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文件汇编
司法体制改革文件汇编
(下)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及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
2017年9月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文件
1.最高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1)
2.省高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施办法(试行)》………………………(15)
3.省高院《关于完善合议庭办案机制的规定(试行)》……………………………(33)
二、院庭长办案文件
4.最高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40)
5.省高院《关于院庭长办案的规定(试行)》………………………………………(44)
6.宁波中院《关于落实院庭长办案的实施细则(试行)》…………………………(48)
三、司法人员权责清单文件
7.省高院《关于各类司法人员职责清单的规定(试行)》…………………………(51)
8.宁波中院《关于建立司法人员工作权责清单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61)
四、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文件
9.省高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指引》……………………………………………(66)
10.宁波中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70)
五、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文件
11.最高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76)
12.省高院《关于院长庭长审判管理监督职责的规定(试行)》……………………(79)
六、绩效考评文件
13.浙江法院法官考评办法(试行)…………………………………………………(84)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院庭长办案的
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
2017年5月27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院庭长办案的规定(试行)》,充分发挥院庭长对审判工作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院庭长入额后应当办理案件,包括参加合议庭作为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或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案件,禁止入额后不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不得以听取汇报、书面审查、审批案件等方式代替办案。
第三条院庭长应当作为承办法官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
主持或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协调督办重大敏感案件、接待来访、指挥执行等事务应当计入工作量,纳入岗位绩效考核,但不能以此充抵办案数量。
第四条院庭长应当根据分管的审判工作,结合专业背景和个人专长办理案件,重点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一)院长、副院长可以审理本院所受理的案件或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案件;
(二)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等院级领导可以审理分管业务范围内或相应专业范围内的案件;
(三)庭长、副庭长审理本庭所受理的案件,其他部门领导审理相应专业范围内的案件。
第五条庭长每年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0%-70%。
副庭长每年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100%。
院长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20%-30%。
办案数量的最低标准根据审判工作任务、法官员额编制、辅助人员配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六条建立院庭长办案保障机制,根据办案实际,院庭长配备必要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让院庭长能够集中精力投入开庭审理、评议案件、撰写文书等办案核心事务。
第七条院庭长分案应当以指定分案为主。
立案部门应当健全立案环节的甄别分流机制,推动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优先分配给院庭长审理。
对于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依法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八条院庭长与其他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法担任审判长,并依据合议庭多数意见作出裁判。
多数意见与院庭长的意见不一致的,院庭长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合议庭其他成员列席会议。
第九条院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依法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院庭长依次签署;院庭长担任审判长并作为承办法官的,院庭长最后签署;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裁判文书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签发。
第十条院庭长审理案件,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一条院庭长办案绩效应当纳入对其工作的考评和监督范围。
院庭长年度办案绩效达不到考核标准的,应当退出员额。
院庭长因承担重要专项工作、协调督办重大敏感案件等原因,需要酌情核减年度办案任务的,由院党组决定,并报省高院审批。
第十二条院庭长办案任务完成情况应当公开接受监督。
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本院庭长、副庭长办案量的测算核定和定期通报。
第十三条本细则所称院庭长,除特别列明的以外,包括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其他入额的院领导、庭长、副庭长和其他有审判职称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负责人。
本细则所称法官是指进入员额的法官。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本院此前发布的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各类司法人员职责清单的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
2017年8月31日)
为落实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司法责任制改革,让各类司法人员各归其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构建权责明晰、权责一致、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院长职责
第一条院长除履行法官的职责外,履行以下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一)从宏观上指导本院各项审判工作,组织研究与审判工作相关的重大问题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司法政策;
(二)全面管理本院审判质效,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优化内部管理流程,提高审判运行效率;
(三)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四)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
(五)决定召开、主持法官考评委员会会议;
(六)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案件审理中的重大程序事项作出决定;
(七)依法对生效案件进行监督;
(八)特殊情形下,听取案件汇报,包括:
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3.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对上述四类案件,院长可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对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法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
(九)管理、监督与本院审判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务。
第二条院长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案件审理中以下程序事项作出决定:
(一)审判人员的回避;
(二)案件延长审限;
(三)向上级法院请示变更案件管辖;
(四)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拘留、罚款、搜查等重大强制措施及其变更、解除;
(五)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由院长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副院长职责
第三条副院长除履行法官的职责外,履行以下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一)协助院长管理其分管部门的相关事项;
(二)根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建议院长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或根据院长授权,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三)受院长委托,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
(四)决定召开专业法官会议,主持跨专业领域的专业法官会议;
(五)根据院长授权,对案件审理中的部分程序事项作出决定;
(六)特殊情形下,听取案件汇报,包括:
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3.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对上述四类案件,副院长可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对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法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
(七)受院长委托,管理与审判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务。
第四条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除履行法官的职责外,履行以下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一)受院长委托,履行对相关部门或业务工作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二)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三)受院长委托,管理与审判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务。
三、庭长职责
第五条庭长除履行法官的职责外,履行以下审判管理职责:
(一)从宏观上指导本庭审判工作,研究制定本庭内部管理规定,优化内部管理措施;
(二)全面管理本庭审判质效,完善本庭内部审判管理监督措施,定期开展业务学习、讲评本庭审判质效情况、总结审判经验、推荐参考案例等;
(三)负责随机分案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分案的审查,根据需要调配本庭各合议庭法官、独任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配置,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
(四)根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建议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经分管副院长授权,召集、主持专业法官会议;
(六)依照法律、司法解释、上级法院和本院的相关规定,对本庭审理案件的相关程序事项作出审核决定;
(七)特殊情形下,听取案件汇报,包括:
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3.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对上述四类案件,庭长可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对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法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或者提请分管副院长监督;
(八)组织做好本庭的调研、司法统计、司法建议等工作;
(九)管理与本庭审判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务。
四、副庭长职责
第六条副庭长除履行法官的职责外,根据分工协助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庭长也可以授权副庭长履行相关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五、法官职责
第七条法官独任审理案件时,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阅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必要时制作阅卷笔录、庭审提纲;
(二)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三)依法决定案件审理中的程序性事项;
(四)办理或指导法官助理办理保全、鉴定、评估等事项;
(五)审核或指导法官助理审核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提交的证据,提出审查意见;
(六)主持庭审、调解等活动;
(七)对本院已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与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
(八)案件需要提请专业法官会议的,向专业法官会议报告案件情况;
(九)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并直接签发裁判文书;
(十)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第八条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承办法官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阅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必要时制作阅卷笔录、庭审提纲;
(二)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三)就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保全、司法鉴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提请合议庭评议;
(四)根据合议庭决定,办理或指导法官助理办理保全、鉴定、评估等事项,并向合议庭报告情况;
(五)审核或指导法官助理审核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提交的证据,提出审查意见;
(六)主持或开展庭审、听证等活动;
(七)组织或受审判长委托组织调解;
(八)对本院已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与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制作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
(九)必要时,撰写审理报告;
(十)参与案件评议,并先行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案件需要提请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向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报告案件情况;
(十二)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并对裁判文书的格式、内容等制作质量负责;
(十三)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第九条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其他法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阅卷,熟悉案情;
(二)参加庭审,按照庭审分工履行职责;
(三)参加案件及有关程序事项的评议,独立发表明确具体的意见;
(四)复核裁判文书并签名;
(五)完成其他相关审判工作。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具有同等的权利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审判长除承担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的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以及指导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二)主持、指挥庭审、听证活动;
(三)按规定权限决定案件审理中相关人员的回避及有关程序事项;
(四)主持案件及有关程序事项的评议;
(五)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者按程序建议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审核并签发案件裁判文书;
(七)完成其他相关审判工作。
审判长自己承办案件时,应当同时履行承办法官的职责。
第十一条院长、庭长承办案件时,应相应履行承办法官或审判长职责。
六、法官助理职责
第十二条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诉讼材料,归纳、摘录证据,草拟提审、庭审提纲;
(二)协助法官完成庭前会议、证据交换等工作;
(三)受法官委托或协助法官组织调解,草拟调解文书;
(四)办理指定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的有关事宜;
(五)受法官委托或协助法官调查取证;
(六)受法官委托或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等;
(七)受法官指派,办理委托鉴定、评估等工作;
(八)根据法官的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九)参与庭审(在书记员席旁设法官助理席),协助法官进行法庭调查;
(十)参与案件评议,可发表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记入合议庭合议笔录),但对案件无表决权;
(十一)在法官的指导下草拟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可以法官助理身份署名);
(十二)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来访和阅卷等事宜;
(十三)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具有审判职称但未进入法官员额的人员担任法官助理的,除履行上述职责外,可以根据法官的授权办理相应审判事务。
因工作需要,法官助理也可代行书记员职责。
七、执行员职责
第十三条执行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
(二)行政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
(三)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行事项。
八、书记员职责
第十四条书记员在法官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案件的接收、移交手续;
(二)办理案件的排期;
(三)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
(四)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五)做好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六)做好庭审的录音录像准备工作;
(七)校对、印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八)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九)负责案件信息录入及文书上网等相关工作;
(十)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因工作需要,书记员可代行部分法官助理职责。
九、司法警察职责
第十五条司法警察履行以下职责:
(一)维护审判秩序;
(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
(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执行死刑;
(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司法技术人员职责
第十六条司法技术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一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
(二)负责死刑执行中的技术监督、指导和确认死亡工作;
(三)负责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的组织诊断工作;
(四)负责各类案件中涉及的司法技术咨询及审核;
(五)负责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编制以及指定、选任等工作;
(六)保障本院与下级法院的三级网运行正常,及时排除故障隐患;
(七)对本院日常办公设备、业务类应用软件、内部网站、信息系统等进行技术管理和维护;
(八)对本院远程视频、数字法庭、数字审委会等系统进行日常维护、技术保障和数据存储工作;
(九)定期归纳整理本院的审判业务信息化需求和行政办公业务信息化需求,做好软件业务需求调研工作;
(十)办理院长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事项。
十一、司法行政人员职责
第十七条司法行政人员根据不同的岗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政工、党务;
(二)行政管理;
(三)后勤保障;
(四)其他行政性事务。
十二、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中的“法官”指经省法官遴选委员会遴选后进入法官员额的法官。
本清单中的“院长、庭长”指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包括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等其他分管审判执行业务的院领导)、庭长、副庭长。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司法人员
工作权责清单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
2017年5月27日)
为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落实司法责任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完善合议庭办案机制的规定(试行)》和《关于院长庭长审判管理监督职责的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1.明确各类司法人员权责,严格司法责任,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的审判权运行机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2.以省高院确定的“权责明晰,落实到位”、“突出核心,三位一体”和“遵循规律,确保实效”为基本原则,科学界定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关系和边界,坚持将权力及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审判组织及其成员。
二、各类人员的审判工作权责清单
3.审判长的审判权责。
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审判长除承担下述第5条合议庭其他成员共同承担的审判权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审判权责:
(1)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以及指导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2)主持、指挥庭审活动;
(3)主持合议庭评议;
(4)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者按程序建议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5)签发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按审判长顺序最后签署。
经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还应由参与讨论的分管领导最后签署。
(6)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审判长自己承办案件时,应当同时履行下述第4条承办法官的权责。
4.承办法官的审判权责。
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承办法官应当履行以下审判权责:
(1)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2)就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保全、司法鉴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提请合议庭评议;
(3)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5)自己担任审判长时,主持、指挥庭审活动;不担任审判长时,协助审判长开展庭审活动;
(6)参与案件评议,并先行提出处理意见;
(7)根据合议庭评议意见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
(8)签署裁判文书;
(9)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5.合议庭其他法官的审判权责。
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其他法官应当认真履行审判权责,共同参与阅卷、庭审、评议等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复核并在裁判文书上签名。
6.法官助理的工作权责。
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履行以下权责:
(1)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2)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草拟调解文书;
(3)受法官委托或者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等;
(4)受法官指派,办理委托鉴定、评估等工作;
(5)根据法官的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6)在法官的指导下草拟裁判文书;
(7)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因工作需要,法官助理也可代行书记员权责。
7.书记员的权责。
书记员在法官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
(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送达诉讼材料;
(6)负责案件信息录入及文书上网等相关工作;
(7)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三、院、庭长的审判管理监督权责清单
8.院长的审判管理监督权责。
院长依照法律及相关规定主要履行以下审判管理监督权责:
(1)从宏观上指导本院各项审判工作,组织研究相关重大问题和制定相关审判管理制度;
(2)全面管理本院审判质效,完善审判管理监督措施,健全内部督导机制;
(3)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审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4)依法主持法官考评委员会对法官进行评鉴;
(5)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审判过程中回避、保全、审限延长等程序性事项作出审核决定;
(6)依法对生效案件进行监督;
(7)管理与本院审判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务。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受院长委托,可以履行上述部分权责。
9.庭长的审判管理监督权责。
庭长依照法律及相关规定主要履行以下审判管理监督权责:
(1)从宏观上指导本庭审判工作,研究制定本庭内部管理规定,优化内部管理措施;
(2)全面管理本庭审判质效,完善本庭内部审判管理监督措施,定期开展业务学习、讲评本庭审判质效情况、总结审判经验、推荐参考案例等;
(3)指导本庭审判工作,指导法官依法妥善处理本庭审理的重大敏感案件、矛盾激化案件、信访案件;
(4)负责随机分案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分案的审查,根据需要调配本庭各合议庭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配置,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
(5)主持专业法官会议,处理相关事项;
(6)对于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提请院长决定的保全、审限变更等程序性事项进行审核;
(7)管理与本庭审判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务。
副庭长根据分工协助庭长行使上述权责。
10.院长、副院长、庭长对个案的审判监督权责。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院长、副院长、庭长有权要求合议庭报告进展和评议结果:
(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3)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院长、副院长、庭长对上述案件的审判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
院长、副院长、庭长针对上述案件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案卷,以及审判管理系统或执行管理系统上全程留痕。
四、附则
11.本意见所称法官是指经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遴选后进入法官员额的法官。
12.执行条线司法人员工作权责清单由本院另行制定。
13.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浙江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指引
(发布日期:
2016年2月4日)
为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规范专业法官会议,更好地为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提供智力支持,促进法律适用统一,根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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