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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济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济安字〔2010〕47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
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北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以“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为主线,全面实施“三大安全对策”,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集中行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
但从全国情况看,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尤其是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导致事故多发,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报,今年以来全国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中因非法违法造成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54.6%和62.4%,造成了6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暴露出一些行业和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鲁安发〔2010〕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安委会确定在“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第三次和第四次集中行动中,在全市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省委17号文件、省政府鲁政发〔2010〕77号文件、市委9号文件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大安全对策,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通知》(济政发〔2010〕13号)精神,结合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第三次和第四次集中行动,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下,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减少各类事故发生,遏制较大事故,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重点范围、时间要求和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
突出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公共聚集场所、城市燃气、冶金等11个重点行业和领域,以及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明确的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
时间要求:
集中8、9、10三个月的时间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重点内容:
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违反安全生产规程,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7.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9.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10.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煤矿。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15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未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
(2)未严格执行以风定产,超核定能力组织生产的;
(3)在煤田境内非法采沙的。
2.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违规排放尾矿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
(4)应关闭非煤矿山尾矿库,未关闭或关闭不彻底的。
3.道路交通。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员、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
4.水上交通。
(1)渔船、农用船等从事非法载客的;
(2)渡口渡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
(3)非法挖沙、破坏航道的。
5.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6.危险化学品。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非法加油(气)站点;
(4)未经设立、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竣工验收就正式生产的。
7.烟花爆竹。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
(3)非法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的。
8.民用爆炸物品。
(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9.公共聚集场所。
(1)歌舞厅、洗浴城、饭店、大型商场、超市等公共聚集场所未经消防验收,擅自经营的;
(2)作业场所存在“三合一”、“多合一”现象,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畅通、灭火器材配备不足的。
10.城市燃气。
(1)无证充装、超范围充装的;
(2)存在过量超装、倒气等行为的;
(3)擅自盗接城市燃气的;
(4)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确认,对城区地面进行挖掘作业的。
11.冶金、轻工、建材等工业企业。
(1)违反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3)未按规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三、方法步骤
(一)明确重点,制定方案。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单位要结合今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在对今年以来发生的事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制定本县市区、本行业(领域)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8月25日前,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部门联动,联合执法。
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组织安监、煤炭、煤监、国土资源、经信、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电力、工商、质监、商务、旅游、监察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专项行动要注重做到“四个一律”:
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标准,加强督导。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式,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
各级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专家检查、跟踪检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市政府安委会将组织督查组对重点地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10月31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将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安委会和市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是“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第三次和第四次集中行动的重要内容。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鲁政发〔2010〕77号文件精神,深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力措施。
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难点问题,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打击治理措施。
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严格责任分工,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
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事故多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行业和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
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
要坚决打击和铲除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保护伞”,坚决查处包庇、纵容、支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政府工作人员,坚决查处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的责任人。
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标本兼治,注重实效。
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做到“六个结合”:
要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要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要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要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要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鲁政发〔2010〕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依法依规依纪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虽没有造成安全生产事故,但致使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存在的,也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五)营造氛围,强化监督。
在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期间,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和引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企业及职工,全面理解、参与和推进专项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推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
主题词:
安全生产 打非专项行动通知
抄报:
市委书记,副书记,各位副市长,市委、市政府
秘书长、各位副秘书长。
省政府安委会。
济宁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0年8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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