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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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一、本章知识点
(一)西周时期法律概况(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0年)
1.法律指导思想
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是在夏、商两代“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理论。
它除了继续强调天命外,还对统治者提出了道德上的要求。
“明德慎罚”实际上就是强调将道德教化与刑罚相结合,即统治者首先要用道德教化去感化民众,使天下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审慎、宽缓。
2.宗法制度
西周建立起了完整的、以掌握国家和社会最高权力的周天子为核心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的、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为目的的“宗法制度”。
其特征是:
(1)嫡长子继承;
(2)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3)各级诸侯王、卿大夫和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家国同构”。
3.法律形式
(1)经“周公制礼”后,“礼”成为法律规范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2)周穆王制定了“吕刑”,又称“甫刑”;(3)“九刑”是史料中记载的周朝的较完整的刑书,是定罪科刑的依据;(4)“遗训”及“殷彝”等前代、先王留下的规则、习惯。
(二)礼与刑的关系
1.“礼”的渊源与发展
“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夏商时代已经存在作为言行规范的“礼”,西周初年“周公制礼”,形成一个庞大的“礼治”体系。
夏、商、周的礼制之间存在着密切的渊源关系。
2.周礼的性质
周礼具备现代社会关于“法”的构成要素所必需的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具有法的性质,在国家及社会的行政、司法、宗教、教育、伦理道德及家庭生活等各个方面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
3.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
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
“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已然的制裁。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4.“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这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一项法律原则。
“礼不下庶人”并非说“礼”对庶人没有约束力,而是强调“礼”是有等级、有差别的,不同等级之间不能僭越。
“刑不上大夫”也并非说大夫以上贵族的犯罪绝对不会适用刑罚,而是指其在一般情况下会受到程度不同的优待。
(三)刑事法律制度
1.主要罪名
(1)不孝不友;
(2)犯王命;(3)放弑其君;(4)杀越人于货;(5)群饮;(6)违背盟誓;(7)失农时。
2.主要刑罚
(1)主体刑罚体系仍为夏、商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
(2)“圜土之制”:
限制受刑人的自由于监狱之内并使之服劳役,是中国有期徒刑的开端;(3)“嘉石之制”:
将轻微犯罪的人束缚手脚,坐于“嘉石”之上思索,然后在司空的管辖下劳役一段时间后释放,是一种早期的拘役管制刑;(4)赎刑:
用一定数量的财物来折抵刑罚,周穆王吕侯进行法律改革后完备;(5)流刑:
大多数时候仅适用于少数上层贵族。
3.主要刑法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3)罪疑从轻、从赦;(4)宽严适中。
4.刑事政策
“刑罚世轻世重”,即根据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决定刑罚的宽严轻重,其标准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四)民事法律制度
1.民事制度
(1)土地和臣民都属周王所有,其它一些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包括作为物产的奴隶均属私有。
西周中后期出现土地的私人所有权;
(2)西周已有“债”的称谓,出现了因契约和因侵权以及损害赔偿而产生的债,(3)民事契约有“质剂”、“傅别”两种,前者用于买卖关系,后者用于借贷关系。
2.婚姻制度
(1)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夫一妻多妾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
遵循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3)解除婚姻的条件与限制:
“七出三不去”,决定权掌握在男方家长手中。
3.继承制度
实行嫡长子继承的宗祧继承制度,主要是身份和地位的继承,财产继承附属于内。
嫡长子继承对整个家族的统治,包括对其成员的领导权与其财产的支配权。
(五)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周王掌握最高审判权与裁决权;
(2)中央司法官员为大司寇,为“六卿”之一,其属官为小司寇;(3)各级封建领主在其领地内拥有独立的司法权。
2.主要诉讼制度
(1)区分民事为“讼”,刑事为“狱”;
(2)以当事人或受害人自诉为主,缴纳“束矢”、“钧金”作为诉讼费,限制子告父、卑下告尊长;(3)以“五听”审案: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4)重视图比、傅别、约剂及盟誓等证据;(5)建立“读鞫”、“乞鞫”制度,判决当众宣布,当事人可以要求重审;(6)严惩司法官员的“五过之疵”:
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二、案例分析
(一)九年卫鼎铭案
1.案件史料
唯九年正月既死霸庚辰,王在周驹宫,格庙,眉敖者肤为使,见于王。
王大致。
矩取省车:
较、贲鞃、虎幎、貄帏、画□(注:
□代表未能打出的古字)、鞭、席□、帛辔乘、金镳□。
舍矩姜帛三两。
乃舍裘卫林□里。
□厥惟颜林,我舍颜陈大马两,舍颜姒F咬,舍颜有司寿商貈裘、盠幎。
矩乃暨□邻令寿商暨意曰:
“构。
”履付裘卫林□里。
则乃成封,四封,颜小子具惟封,寿商戮。
舍盠冒梯羝皮二、豵皮二、业□踊皮二、胐白金一钣、厥吴喜皮二。
舍□□幎、鞣贲、□鞃,东臣羔裘,颜下皮二。
逮受:
卫小子宽,逆者其媵。
卫臣□胐。
卫用作朕文考宝鼎,卫其万年永宝用。
――选自《长安文物与西周法制》[1]
2.案情今译
九年正月既死霸庚辰那一天,王在周驹宫,又到了宗庙里。
眉敖的使节者肤来见王。
王为此举行了盛大的接待仪式。
矩得到裘卫的一辆高级车及其附属物:
较、贲鞃、虎幎、貄帏、画A、马鞭、席B、四匹马的白疆绳和辔头、金镳C。
裘卫给了矩的妻子姜三两帛,矩便给了裘卫林D里。
要取得的那片林地上的林木是颜家的林木,我又给了颜陈两匹大马,给了颜陈的妻子F咬,给了颜家管事寿商貈裘和盠幎。
矩便到G邻那里派寿商和意办成了这件事:
“构!
”这才踏勘并付给了裘卫林D里。
就在林地的四周堆土成封作为田界。
颜的小子具办理封土事宜,寿商也尽了力。
送盠冒梯两张公羊皮,两张小猪皮,送业两块H踊皮。
给胐一块白银饼,送吴人喜两张皮革,送GI幎、鞣贲、 鞃,送东臣羔羊皮裘,送颜两张夏天的五色的皮革。
到场受田的是卫的小儿子宽,迎接和送礼的是裘卫的家臣K胐。
卫用作父亲的宝鼎,卫一万年永宝用。
3.法律评析
“九年卫鼎”是西周共王时期的青铜器。
鼎是一种烹煮肉食、实牲祭祀和燕享等各种用途的器物,是青铜礼器中的主要食器。
在古代社会,它被当作“明尊卑、别上下”,即统治阶级等级权力制度的标志。
九年卫鼎的器主是裘卫,西周时期一个管理皮裘的官员。
其铭文记载的是周共王九年裘卫用自己的马车及其附属器具交换矩伯的一块私地的立契过程。
其铭文分为以下几层意思:
(1)交待交换行为产生的原因。
共王九年正月,周王在周驹宫,后又到宗庙里。
这时,眉敖的使者前来朝见,周王举行盛大的接待仪式。
矩伯被任命为接待使者的卿,为了接待仪式的需要,他要用自己的私田向裘卫换取一辆好车;
(2)叙述双方的交换物。
矩伯要求换取的是裘卫的一辆好车及其附属物品:
车旁的钩子、车前横木中有装饰的把手、虎皮罩子、长毛狸皮的车幔、彩画的车套、马鞭、大皮索、四套白色的缰绳、铜制的马嚼口等。
裘卫为了交易的顺利进行,送给了矩伯的妻子十二丈帛。
裘卫将要得到的是一块林D里,即林地;(3)裘卫与矩伯的交易中还涉及到另外一桩交易。
矩伯交易给裘卫的林地的林木的收益权已经被矩伯赐给小奴隶主颜氏了。
为获得此块土地的完全的所有权,裘卫还必须和颜氏达成另一笔交易以得到林地上林木的收益权。
裘卫为此又送给了颜氏两匹大马,给颜氏之妻一件青黑色的衣服,给颜氏的管家寿商一件貉皮袍子和罩巾,作为交换林木收益权的代价;(4)契约达成后,矩伯向裘卫交付林地。
当裘卫与颜氏管家交换物后,然后就是到现场去勘查林地,正式举行交接仪式,但矩伯和裘卫都没有到现场。
接受林地的是裘卫的儿子宽,负责迎接和赠送礼物的是裘卫的家臣K胐;(5)裘卫铸鼎,在鼎上刻下“卫其万年永宝用”,以示自己对这块林地的永久所有权。
这是一个交换契约成立的全过程。
要约人为矩伯,受约人为裘卫,物权因交付而转移。
但这个契约并非一个主从契约,裘卫与矩伯的林地交换契约不是主契约,裘卫与颜氏关于林木收益权的交易也不是一个从契约,它并非由裘卫与矩伯的林地交换的契约所引起,也不以该契约的存在为前提、随该契约的成立而成立。
同时,这个交易所涉及的是矩伯所有的私田,而不是名义上属周王所有的公田,因此其交易的程序和要求与涉及到公田的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根据有关史料,西周时期的公田交易,一般要经过以下几道法定的程序:
(1)立契双方,口头议定交易内容;
(2)要约人向官方报告,以求得其认可;(3)要约人正式向官方陈述立契事由和交易对象;(4)官方与受约人作口头套语对答,以确定受约人的真实意思表达;(5)官方认可,契约正式生效;(6)受约人宣誓,以示信守;(7)官方出面,勘定四至界限;(8)受约人付田,办理移交手续;(9)要约人举行宴会,请客送礼,以庆祝交易成功;(10)铸鼎,确定永久的所有权和继承权。
和上述公田交易相比,私田的交易要简单得多,它不需要得到官方的认可,也不需要在官方主持下的宣誓仪式,只要契约双方合意即可。
但私田交易也同样要现场勘查,明确四至界限,并举行正式的受田仪式。
一定的仪式已经成为契约是否生效的一个重要因素。
4.参考结论
西周是中国早期社会的全盛时期,经过夏、商两代的长期积累与发展,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都有了相当的基础。
西周宗法制的建立加快了西周社会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的繁荣。
在此背景下,西周的民事活动也较以往更为活跃,调整这种民事活动的法律规范也相应更为丰富。
特别是到西周中后期以后,随着严格意义上的宗法体制的松驰和演化,以私人所有权为中心的民事关系和相应的民事规则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在西周时期,天下最为重要的两项社会资源――土地与臣民,理论上都属于周王所有,周王对土地的所有权不是主要表现在对土地的买卖上,土地属于禁止流通物,他对土地的所有权主要体现在对土地的封赐上。
但在西周中后期以后,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原有宗法制度和宗法观念逐渐松驰。
原来那种由周王“授民以疆土”的分封方式,逐渐被放诸一旁,土地和人民的实际所有权已经逐渐转移到有实力的诸侯和领主手里,出现了完全由土地所有人控制,可以自由买卖、交换的“私田”,本案例中交易的标的物即是这样的“私田”。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这种“私田”的交易也不再是偷偷摸摸,而是在周王举行盛典时公开地进行,说明私田交易在西周中期已经较为普遍,西周统治者实际上已经默认了其存在。
而原先严格禁止处分的“公田”实际上也可以转让流通,只是在买卖的过程中要遵守规定的程序和得到官方的许可罢了。
随着这种土地私有进程的加快,整个社会的私有观念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当时比较普遍的契约形式有“质剂”与“傅别”。
“质剂”是使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周礼》载“听买卖以质剂”。
“傅别”是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周礼》载“听称责以傅别”,而西周青铜器中大量的民事契约关系的记载就是西周中后期民事契约关系迅速发展的实物见证。
(二)氓之婚姻案
1.案件史料
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匪来贸丝,来即我谋。
送子涉淇,至于顿丘。
匪我愆期,子无良媒。
将子无怒,秋以为期。
乘彼垝垣,以望复关。
不见复关,泣涕涟涟。
既见复关,载笑载言,尔卜尔筮,体无咎言。
以尔车来,以我贿迁。
桑之未落,其叶沃若。
于嗟鸠兮,无食桑葚。
于嗟女兮,无与士耽!
士之耽兮,犹可说也。
女之耽兮,不可说也。
桑之落矣,其黄而陨。
自我徂尔,三岁食贫。
淇水汤汤,渐车帷裳。
女也不爽,士贰其行。
士也罔极,二三其德!
三岁为妇,靡室劳矣。
夙兴夜寐,靡有朝矣。
言既遂矣,至于暴矣。
兄弟不知,咥其笑矣。
静言思之,躬自悼矣。
及尔偕老,老使我怨。
淇则有岸,隰则有泮。
总角之宴,言笑晏晏。
信誓旦旦,不思其反。
反是不思,亦已焉哉!
——《诗经·卫风·氓》
2.案情今译
氓这个男人,看起来一幅老实相,他手中抱着布匹来换丝。
实际上他哪里是来做生意换丝的,他来的目的是要与我商量婚姻之事。
送他渡过淇水,到了顿丘才分手。
并不是我一再推迟婚事,而是你没有找到好的媒人。
你不要生气,我们的婚事订在秋天吧。
我骑上墙头,希望看到他重新出现在远处的关隘上,他却一直没有出现在那关口,我禁不住泪水涟涟。
最后终于看到了他的身影出现在关隘,我禁不住有说有笑地去迎接他。
你占卜求卦,没有什么不好的说辞。
用你的车来,把我和我的财物一并拉走。
桑叶还挂在树上的时候,叶儿丰满而清新。
那些啾啾叫着的斑鸠啊,千万不要吃那些会使你们醉迷的桑葚啊。
那些依依呀呀吵成一片的姑娘们,千万不要沉溺于与男人们厮混在一起。
男人们和女人们厮混还可以解脱,女人们沉溺于其中,就无法摆脱了。
桑叶飘落时,它变得枯黄凋零。
自从我到了你这里,就过了多年的苦日子。
淇水流淌,打湿了载我回家的车子的帐幕。
作为女人,我没有违背我们的婚姻,但他却有了新欢。
男人们就是这样,总是见异思迁,常常改变自已的主意。
作了你多年的媳妇,承担你家里全部的劳作。
我早起晚睡,从来没有休停过。
当初的诺言实现了,但得到的却是粗暴抛弃这样的回应。
家里的兄弟不知其中的痛苦,还哈哈地嘲笑我。
我只有默默无语,独自悲伤。
曾与你相约白头偕老,这使我悲从中来。
淇水再宽也有岸,湿地再广也有些高处。
年轻时,我们在一起嬉戏玩耍,有说有笑。
当初我们山盟海誓,没有想到谁会反悔,当初既未能预料,现在只好一切作罢。
3.法律评析
这是一首录于《诗经·卫风》中的一首诗。
《诗经》是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共收诗三百零五篇,内容极为广泛,基本上反映了周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其中的“风”部分共有一百零五首诗,它是包括周南、召南、鄘、卫等十五个地区的民间流传歌谣的记录,突出地表现了周代人们日常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当时人们的爱情婚姻生活,《氓》是其中的一首,它生动地描写了一对男女从相爱到相弃的整个过程。
女主角与男子,从小相识,两小无猜,“总角之宴,言笑晏晏”。
但他们是成人后才开始谈情说爱、谈婚论嫁的。
为了给自己的行为打掩护,小伙子便装成是做买卖的来与姑娘商量婚期。
宋代大儒朱熹说这首诗是:
“此淫妇为人所弃,而自叙其事,以道其悔恨之意也。
”[2]事实上,此诗的女主人公不但不淫,还是一个遵守法令的模范。
虽然她深爱着自己的男友,款款而送,渡过淇水,到了远处的顿丘,但她还是坚决地拒绝了男子尽早结婚的请求,非要男方托媒人来提亲,秋天才能结婚。
西周的法律非常重视媒妁的作用,《周礼·地官·媒氏》即规定国家设媒氏“掌万民之判”,管理上至天子、下至百姓的婚姻。
不经媒氏介绍而自成婚姻的,不被认为是合法婚姻。
因此,女主角与氓的婚姻应该是合法的婚姻,既然婚姻合法,何来“淫妇”的指责?
如果是淫妇,她早就可以和氓私奔了,《周礼·地官·媒氏》规定:
“中春之月,令会男女。
于是时也,奔者不禁。
”氓与女主角没有在法令礼仪都不禁止私奔的春二月私奔,而一定要等到秋天经过媒妁之言之后才结合,其婚姻应该是一个合法的结合。
有媒妁之言之后,占卜是结婚程序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周代的礼法,对婚姻规定了一系列程序,即所谓的“六礼”。
它具体包括:
“纳采”,即男方请媒氏携礼物到女方家提亲;“问名”,即在女方家族答应议婚后,男家请媒氏问明女子的生辰八字以占卜凶吉;“纳吉”即是在卜得吉兆后,男家携礼物至姑娘家告以结果;“纳征”,也称纳币,即男方送财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请期”,即男方占卜求得婚日吉辰之后,再告之女方;“亲迎”是男方通过婚礼仪式,正式迎娶新娘到家。
在这些程序中“问名”、“纳吉”、“请期”等程序中都有占卜的内容。
氓的运气还算好,他的各个占卜中均没有不吉利的话。
于是结婚程序进行到了最后一项—-亲迎。
男子用自己的车来载走了姑娘和她许多的陪嫁。
但婚姻并没有象卜辞所描写的那样吉利。
周代在礼制上强调一夫一妻制,但实际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男女的地位并不平等,女子无独立的人格,“男帅女,女从男,夫妇之义,由此始也。
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
”[3]许多年里,女主人公承担了氓家里全部的劳作。
她早起晚睡,从来没有片刻休停。
但男人却逐渐变了心,有了新欢。
女主人公实现了自己的誓言,但男公主公却对她冷眼相待,甚至暴力相加。
最后到人老珠黄时,女人得到的却是粗暴抛弃这样的回报。
不得已,妇人不得不坐着车又回到了娘家,但这时,她的身份已经变成了弃妇,不但社会上其他人瞧不起,连自己的兄弟都要嘲笑她。
此情此景,与当初的山盟海誓相比,女主人公只能“静言思之,躬自悼矣。
”
4.参考结论
周代以礼作为主要规范,建立起了严密的宗法制度,确立起了家国同构的婚姻、家庭和统治权三者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
在这个体系中,由婚姻所组成的家庭是最基础的部分。
为了确保婚姻、家庭在礼制基础上的相对稳定,西周对婚姻原则、婚姻关系成立及中止的条件,以及夫妻地位等作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西周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妻与妾的地位不等,妾与夫之间并不存在受礼法规制的婚姻关系。
其婚姻制度有三个最基本的实质要件,即同姓不婚、父母之命与媒妁之言。
除此之外,婚姻还必须合乎一定的礼仪,即遵守“六礼”的规定。
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条件已经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期在女子有不顺父母、无子、淫、妒、多言、恶疾、盗窃等七个方面的情况时,男子可以休妻。
当然是可以休妻,而不是必须休妻;“三不去”是指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男子不能行使其休妻的权利,即是说,妻子如已与丈夫一起为公婆服丧三年的,因尽过孝道而不能休;女子出嫁时尚有娘家,娘家不存在后不能被休;娶妻时贫贱,以后变得富贵的,男方也不能休妻。
在家庭关系上,夫与妻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女子无独立人格,在家庭中处于从属地位,妻子在家庭中分管内务,就象本案中所描写的那样,充当家务劳动者,女子对丈夫绝对贞节,而丈夫享有单方面的休妻权。
西周这一整套的婚姻家庭制度,周以后基本得到了保存,存在了达数千年之久,直到近代法制转型之后,才逐渐得到改变,其潜在的影响甚至在当今社会都还能找到。
婚姻与性爱密切相关,但从婚姻制度的起源上看,婚姻与性的关系不同之处在于它构成了一定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组成生活共同体的行为。
性欲是生理的,婚姻是社会的,因而婚姻受到各种制度的调节。
人类历史上曾经有过一个无婚姻社会的阶段,然后再是各种形式的婚姻。
学者普遍认为,婚姻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早在我国商周之时就已经确立,并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定型的习俗和复杂的礼制。
但这些制度是否都得到了实行,事实上是值得怀疑的。
“有的集团虽有惨淡经营之发达的婚姻制度,不过这些制度的婚姻仅采行于小部分的人民。
”[4]在周代,婚姻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制度已经形成,但仍不乏自由婚的形式,《诗经》中即有不少表现男女自由恋爱的诗歌。
本案中的氓之婚姻即可看出男女双方仍可在一定程度上表达自己的意志,他们只是借着媒人来达到自己的婚姻被认可的目的;“六礼”的结婚程序繁琐而花费巨大,因而有时人们会借掠夺婚的形式来规避“六礼”的规定,连《易经》中的卜辞都对此加以记载;“七出三不去”的执行也是选择性的,“对广大百姓来说,‘七出’并不重要,首先是经济的原因,使他们‘出’不起。
”[5]中国古代法律中有许多条文是只具有指导性意义、实际上并没有执行的“具文”,如“同姓不婚”的规定,到明清时的律典中仍然存在,但实际上早就没有认真执行了。
当然,这种条文在精神上、思想上的作用不可低估。
(三)训[6]匜铭案
1.案件史料
惟三月既死霸,甲申,王才豐上宫。
白扬父廼成概曰:
“牧牛!
徂乃可湛。
女敢以乃师讼。
女上挺先誓。
今女亦既又御誓,尃、□、嗇、睦、训造。
亦兹五夫,亦既御乃誓,汝亦既从辞从誓。
初可,我义鞭女千,幭剭女。
今我赦女,义鞭汝千,黜剭女。
今大赦女鞭女五百,罚女三百寽。
”白扬父廼或吏牧牛誓曰:
“自今余敢扰乃小大史。
”“乃师或以女告,则到,乃鞭千,幭剭。
”牧牛则誓。
乃以告吏邦吏曶于会。
牧牛辞誓成,罚金。
训用乍旅盉。
——摘自《西周金文选注》[7]
2.案情今译
周王三月下旬甲申这一天,王在豐京的上宫,司法官伯扬父定下了判辞,判决说:
“牧牛!
喔,在这之前你的行为何其过分。
你竟敢与你的上司打官司,你违背了先前的誓言。
现在你只有再一次盟誓。
现在尃、□、啬、睦和训等五人均已到场,也仅仅只此五人。
你只有当着他们的面宣诵你的誓辞,你也只有服从判词、听从誓约。
最初的责罚,我的本意是打你一千下,处你以幭剭刑,先把你剌面,然后再蒙上黑巾。
即使我想减免你的刑罚,也要打你一千下,处你黜剭刑,只刺面免官,不再蒙上黑巾。
现在我决定大赦你,免除你鞭刑五百下,其余五百鞭和墨刑折合罚铜三百寽。
”伯扬父又让牧牛发誓说:
“从今以后,我大事小事再也不敢扰乱你了。
”伯扬父说:
“如果你的上级再把你告上来的话,只要到了我手上,我就要加重惩罚,鞭你一千下,并处幭剭刑,把你刺面蒙上黑巾。
”牧牛于是发了誓。
伯扬父把审判结果告诉了官吏邦和曶。
牧牛的书面誓词写成了,罚金也交上来了。
训用这铜做成了宗旅的盉。
3.法律评析
这是一桩记载于青铜器训匜上的案件。
训匜是1975年2月在陕西省岐山县董家村出土的一个周厉王或周宣王时期的青铜器,匜是古代盥洗时用以浇水的用具,形如现在的瓢。
训匜的铭文连铸于器底及盖内,共计有一百五十七字,其主要内容就是记述伯扬父对于牧牛和他的上司打官司所作的判决。
铭文一开始就明确记录了判决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司法官的名字。
时间是三月下旬甲申这一天、地点是豐京的上宫,司法官是伯扬父。
伯扬父,据李学勤考证,当为司寇一类掌理刑狱的官。
案件的起因是一个负责牧牛的下级官吏违背自己的誓言,与其上司为财物发生诉讼。
西周时期,已经开始根据案件的不同特性进行分类,即“狱”与“讼”之分,以是否有罪为目的而进行的诉讼称之为“狱”,相当于今天的刑事案件;而凡是以财物为目的的诉讼则称之为“讼”,相当于今之民事案件。
本案件称之为“讼”,牧牛当是因为财物纠纷而与其上司打官司的,至于具体的纠纷是什么,铭文没有交待。
西周时期的民事与刑事案件都是以当事人或受害人的自诉为主,但诉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是家族内子不得告父,二是各级贵族下级对上级的诉讼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本段铭文提及的第一个案件是牧牛因财物将其上司告上法庭。
这个案件的过程铭文没有交待,但其结果已经十分明白:
作为下级的牧牛不但没有赢得官司,反而因违反关于下不得告上的规定而被迫发誓不再与其上司发生诉讼。
但牧牛并没有放弃,而是继续告他的上级。
这样他作为被告人被告到了伯扬父那里,案由就是他违背了自己不再与其上司打官司的誓言。
这时官司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由一件普通的民事官司变成了刑事官司。
原来的民事官司反而变得不重要而没有被铭文记录下来,关于牧牛违背自己的誓言的刑事案件的判决却被详细记录了下来。
按规定,由于牧牛是一级官吏,所以他应该受到鞭一千下,并处以幭剭刑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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