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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增加章节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是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于l995年11月22日颁布,是《预算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和细化。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也称为政府预算或公共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1.财力保证作用;
2.调节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1.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2.我国的国家预算共分为五级,具体为:
(1)中央预算;
(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这五个级次的预算,除中央预算外,其他四个级次的预算又称为地方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1.中央预算
中央预算是指中央政府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返还地方或者补助地方的数额。
2.地方预算
地方预算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的统称,是国家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
3.总预算
总预算是指各级政府将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汇总编成的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
部门单位预算是总预算的基础,由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编制。
部门预算是一项综合预算。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是规范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基本依据。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我国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国有企业不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六节法律责任学习笔记
一、法律责任概述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法律责任分为: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本节主要介绍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形,包括: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是指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有: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1.行政处罚——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其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实施做出了如下规定:
(1)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3)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4)行政机关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有关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5)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分的形式有: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项)等。
(二)刑事责任——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
一是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
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二是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
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
三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
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刑事责任是触犯《刑法》的犯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审判机关给予的制裁后果,包括刑罚方法和非刑罚处理方法。
1.刑罚
(1)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处一种主刑。
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
也就是说,对同一犯罪行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除出境。
2.非刑罚处理方法
对犯罪分子除刑事处罚外,还可以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根据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和强化服务。
一、爱岗敬业
(一)含义
爱岗敬业指的是忠于职守的事业精神,这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基础。
爱岗就是会计人员应该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安心于本职岗位,稳定、持久地在会计天地中耕耘,恪尽职守地做好本职工作。
敬业就是会计人员应该充分认识本职工作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本职工作的社会意义和道德价值,具有会计职业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在职业活动中具有高度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性,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从事会计工作。
(二)基本要求
1.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
2.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3.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二、诚实守信
(一)含义
诚实是指言行跟内心思想一致,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
守信就是遵守自己所作出的承诺,讲信用,重信用,信守诺言,保守秘密。
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是人们在古往今来的交往中产生出的最根本的道德规范,也是会计职业道德的精髓。
(二)基本要求
1.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
2.实事求是,如实反映
3.保密守信,不为利益所诱惑。
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4.执业谨慎,信誉至上
三、廉洁自律
(一)含义
廉洁就是不贪污钱财,不收受贿赂,保持清白。
自律是指自律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自己约束自己、自己控制自己的言行和思想的过程。
廉洁自律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前提,也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
自律的核心就是用道德观念自觉地抵制自己的不良欲望。
会计人员的廉洁是会计职业道德自律的基础,而自律是廉洁的保证。
(二)基本要求
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会计人员应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拜金主义等错误的思想。
2.公私分明,不贪不占。
公私分明就是指严格划分公与私的界线,公是公,私是私。
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
四、客观公正
(一)含义
客观是指按事物的本来面目去反映,不掺杂个人的主观意愿,也不为他人意见所左右。
公正就是平等、公平正直,没有偏失。
客观公正是会计职业道德所追求的理想目标。
客观主要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真实性;二是可靠性。
客观是公正的基础,公正是客观的反映。
(二)基本要求
1.依法办事。
2.实事求是,不偏不倚。
3.保持独立性。
这里所说的独立性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的过程中,与相关利益当事人应保持独立。
注册会计师保持其独立性应当做到以下两点:
一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回避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审计事项,实现形式上的独立。
二是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职业良心,保持实质上的独立。
五、坚持准则
(一)含义
1.坚持准则,是指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
严格按照会计法律制度办事,不为主观或他人意志所左右。
这里所说的“准则”不仅指会计准则,而且包括会计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制度。
(判断题)
2.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建议:
(1)如遇到严重的职业道德问题时,职业会计师首先应遵循所在组织的已有政策加以解决。
如果这些政策不能解决道德冲突,则可私下向独立的咨询师或会计职业团体寻求建议,以便采取可能的行动步骤。
(2)若自己无法独立解决,可与最直接的上级一起研究解决这种冲突的办法。
(3)若仍无法解决,则在通知直接上级的情况下,可请教更高一级的管理层。
若有迹象表明,上级已卷入这种冲突,职业会计师必须和更高一级的管理当局商讨该问题。
(4)如果在经过内部所有各级审议之后道德冲突仍然存在,那么对于一些重大问题,如舞弊,职业会计师可能没有其他选择。
作为最后手段,他只能诉诸辞职,并向该组织的适当代表提交一份信息备忘录。
(二)基本要求
1.熟悉准则。
2.遵循准则。
3.坚持准则。
六、提高技能
(一)含义
会计工作的专业性极强,提高技能就是要求会计人员不断通过学习、培训和实践等途径,持续提高会计专业理论水平和职业技能,以达到和维持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
会计职业技能包括:
会计理论操作水平、会计实务操作能力、职业判断能力、自动更新知识能力、提供会计信息的能力、沟通交流能力以及职业经验等。
(二)基本要求
1.具有不断提高会计技能的意识和愿望。
2.具有勤学苦练、刻苦钻研的精神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七、参与管理
(一)含义
参与管理,简单的说就是间接参加管理活动,为管理者当参谋,为管理活动服务。
会计人员或会计工作并不能够直接进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或决策。
会计工作或会计人员与管理决策者在管理活动中分别扮演着参谋人员与决策者的角色,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和义务。
(二)基本要求
1.努力钻研相关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提高业务技能,为参与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2.熟悉服务对象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使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更具有针对性和创新性,从而能够有效地协助领导作出科学决策。
八、加强服务
(一)含义
强化服务,就是要求会计人员具有文明的服务态度、强烈的服务意识和优良的服务质量。
(二)基本要求
1.强烈的服务意识——强化服务意识。
2.提高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第二节主要税种学习笔记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1.概念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征税对象:
增值额
2.分类
根据计算增值税时是否扣除固定资产价值,分为:
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的固定资产价款。
(2)收入型增值税——只允许扣除纳税期内应计入产品价值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
(3)消费型增值税——纳税期内购置的用于生产产品的全部固定资产的价款在纳税期内一次全部扣除。
(世界上使用最普遍的增值税类型)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认定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2.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具体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2)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初步审核——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经审批后一份交基层征收机关,一份退企业留存。
(4)审批权限: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审核期限:
收到申请认定表之日起30内
(5)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税务机关预计该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定为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其他小规模企业(商业企业除外),如其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6)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7)不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①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②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个人);
③非企业型单位;
④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增值税税率
1.基本税率:
17%
2.低税率:
13%
3.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3%)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销售额
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税)。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3%)或(1+17%)
3.进项税额
由销售方收取和缴纳,由购买方支付。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另外计算,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会计核算不健全:
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1.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不含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注意】1.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征税率(3%)
2.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销售额要为不含税销售额。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货物发出的当天;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的当天;
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l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行器等货物——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纳税期限
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1)1个月或1个季度——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1日、3日、5日、10日、15日——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3)纳税人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服务质量。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第三节税收征管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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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求学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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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
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税务登记包括:
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税务登记证管理、扣缴税款登记等。
一、税务登记
(一)开业登记(设立登记)
开业登记是指纳税人依法成立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为确认其纳税人的身份,纳入国家税务管理体系而到税务机关进行的登记。
1.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地点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发生争议的,由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2.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30日”)
(1)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30日
(2)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
(3)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
(4)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
(5)自期满之日起30日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6)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
(7)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自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
3.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二)变更登记
1.先工商后税务(30日)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
(4)其他有关资料。
2.无需工商登记或与工商登记无关(30日)
(三)停业、复业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确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纳税人应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四)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的法定原因:
(1)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15日
(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15日
(3)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
——30日
2.区分:
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并不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只是办理变更手续。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管证)。
2.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按照一地(县、市)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4.在《外管证》有效期满10日内,纳税人应回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六)纳税人税种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所填写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进行税种登记。
(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1.登记范围
2.登记申报所需资料
3.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学习笔记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包括:
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三)票据权利与义务
1.票据权利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3)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4)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义务(责任)
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四)票据行为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2)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3)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4)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五)票据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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