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一整套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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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一整套全
合同协议书
**中心(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工程施工,已接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对**Ⅰ标项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合同。
1.本合同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它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6921156元),最终以西安市财政评审中心审定结果为准。
4.承包人项目经理:
5.工程质量标准:
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8个月。
9.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捌份,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叁份,备案壹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补充合同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经办人:
(签章) 经办人:
(签章)
邮 编:
邮编: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承包人杜绝转包、违法分包和拖欠民工
工资行为承诺书
致:
鉴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拟与中心(以下简称业主)签订工程施工Ⅰ标项的合同协议书,承包人一旦签订合同协议书,承包人将承担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在此建设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合法地位做出如下承诺:
1、建设有限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诺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将工程转包或将主体工程违法分包,或以劳务协作名义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或个体承包者;
2、建设有限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诺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雇佣劳务人员签署劳务合同并支付劳务费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不拖欠民工工资。
如出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任何劳务纠纷或诉讼,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3、建设有限公司承诺出现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和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后,承包人接受业主对我们所采取的如下任何处理措施:
1.业主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段的承包,或将本合同段工程中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特殊分包人完成,建设有限公司无条件按照业主规定的期限退场或接受调遣。
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由此引起的责任及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同意业主从正常支付中扣除相应款项,直接支付所欠工程款和劳务费用,不足部分直接从履约担保中扣除;
3.同意承担合同段清场而引起的材料、供货、设备租用、民工工资和其他相关损失费用。
承包人还承诺,愿意承担与之相应的连带法律责任和陕西省交通厅所采取的任何规范建设市场管理的行政措施。
本承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在业主向承包人颁发交工证书之日起失效。
承包人:
(盖章)
日期:
年月日
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全称):
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乱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甲乙双方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施工分包项目等活动。
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交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使用甲方、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壹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并送交监督单位壹份。
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本页无正文)
甲方:
渭浐河城市段管理中心(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乙方:
陕西荔鑫朝阳建设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丙方:
中共西安市水务局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监督人:
年月日
安全生产协议书
发包人:
西安市渭浐河城市段管理中心
承包人:
陕西荔鑫朝阳建设有限公司
发包人(建设方)将西安市漕运明渠入渭河口生态修复工程施工Ⅰ标项项目委托承包人施工,为了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受建设方的委托,承包人在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活动,纳入总包安全管理范围,在建设方与承包人签订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一、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
西安市漕运明渠入渭河口生态修复工程施工Ⅰ标项
2、工程地址:
漕运明渠入渭河口滩区内
3、承包范围:
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即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的所有内容。
4、承包方式:
实行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的施工总承包。
二、工程项目期限
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
三、协议内容
1、发包人与承包人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发包人与承包人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工人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
(1)工程项目应由承包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工程项目由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施工。
4、发包人与承包人的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纪律、制度法规。
5、施工前,承包人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发包人委派有关人员出席会议。
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承包人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6、施工期间,承包人指派专人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发包人指派专人负责职系予以协助督促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工程项目中有关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7、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发包人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类规定,接受发包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发包人有协助承包人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承包人必须限期整改,对发包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承包人有要求发包人整改的权利。
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发包人与承包人都应监督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
9、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人员对各自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施工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应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
一经施工,就表示施工单位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
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后果自行负责。
10、承包人在安装、搭设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时,应提前提供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方案后,承包人进行安装、搭设。
经相关部门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才能开始使用。
承包人应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由擅自使用方负责。
1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承包人自备。
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必须相互借用和租赁,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租赁手续,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符合安全要求,但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借入使用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故障损坏遗失或造成伤亡事故均由借入使用方来承担责任,负责赔偿。
12、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发包人与承包人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
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承担。
13、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3.1.发包人或监理有权对承包人的违章现象提出整改,承包人接书面整改通知后24小时内未采取相应整改措施,每次扣款1000元。
累计3次扣款后,每次扣款5000元。
13.2.必须由承包人组织,每月进行一次施工安全检查及安全教育,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汇报。
13.3.针对不同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在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监理人员参加),并以书面形式向监理汇报,经认同后方可开工。
13.4.施工中若由承包人原因造成工伤事故,发包人将暂停付款直至承包人整改完毕。
14、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持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气、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5、发包人与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
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得挪作他用。
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
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6、承包人需用发包人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如不符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发包人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发包人许可,擅自乱拉电器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17、贯彻先定合同后施工的原则。
发包人不得指派承包人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
承包人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
18、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低压架空线路的保护,发包人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承包人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9、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原则,承包人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其它事故(包括由承包人责任造成发包人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发包人有协助紧急抢救伤员的义务,承包人负责事故上报,经济赔偿及善后处理。
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对发包人造成相关损失。
20、应自觉学习并遵守下列规定文件:
切实做好安全、文明施工。
(1)《西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条例》
(2)《西安市消防条例》
(3)《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4)《施工现场防火规定》(试行)
21、应自觉遵守《西安市治安防范责任条例》,定期向施工人员进行法制教育,严格执行招收外来民工等有关条例,办理劳务证。
加强管理力度,严禁打架斗殴、聚众赌博及任何忧民现象发生。
22、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规定。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上述条款,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违反规定者,按性质严重程度罚款100元~1000元,并责令停工整改。
23、其他:
(1)承包人负责对自己施工的范围开展安全管理,并有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
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有关安全管理资料应提供发包人备案,发包人负责检查督促。
(2)承包人使用劳动力必须符合陕西规定,并提供加盖承包人公章的施工人员在册人员名单,若有变动,承包人必须书面通知发包人,凡册外人员发生事故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3)工期延长,本协议顺延。
24、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即生效,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式拾份,标办备案壹份,发包人执伍份,承包人执肆份。
发包人:
(单位公章)承包人: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
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
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
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
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
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分包人: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监理人:
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
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
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
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
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
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临时占地:
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日期
1.1.4.1开工通知:
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
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
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
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
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
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基准日期:
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
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
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
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
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
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
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
指按第17:
41款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l)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
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款、第1.6.2款、第1.6.3款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1.7.1款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
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有责任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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