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社会工作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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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社会工作复习资料
民法
1、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1)平等主体
由于社会成员具有平等的地位,相互间没有隶属关系,因而其意志也是平等和自由的,各自得以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自愿地结成各种关系。
这种平等反映在民法上,也就是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2)财产关系
是指:
人们之间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相互关系;或者:
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财产关系的特点在于:
第一,以财产为客体;
第二,以经济利益为内容;
第三,所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劳动力除外)。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则具有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等价有偿的特点。
(3)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又称为人身非物质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不以经济利益为内容而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人身关系以主体的人身为其发生和存在的基础;
第二,具有非财产性;
第三,人身关系所体现的人身利益具有专属性。
专属性是指特定主体的人身利益只能由该主体享有,不能与该主体分离,也不能经由让与或者继承的方式转归他人享有,而且该主体也不能抛弃自己的人身利益。
古代社会的身份继承已经被今天的社会观念和法律制度所抛弃。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有:
人格尊重,身份平等。
人身关系的种类:
第一,人格关系
是指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而形成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所谓人格,是指社会成员作为独立主体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自然人的人格主要有身体、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自由、隐私、肖像等;法人的人格主要有名称、名誉、自由等。
第二,身份关系
是指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社会身份而形成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是指人基于先天的血缘或后天的社会活动,在一定的社会组织结构体系中所处的地位。
换言之,身份人在其置身的社会组织结构中所处地位的标志。
2、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和平等的法律人格,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1)平等原则所说的平等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
2)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3)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2、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1)自愿即要尊重他人的愿意,不能强迫,意思自治。
2)平等就是在民事活动中要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3)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3、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3、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
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可以行使的权力、负担的义务以及受到的其他法律拘束等。
其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4、法律关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的规定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何为出生?
生出来并且活了下来
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民法上讲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生理死亡:
呼吸停止和心脏停止跳动(我国所承认的),目前不承认的有脑死亡。
5、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民法通则》根据我国公民的具体情况,按照年龄阶段的不同和理智是否正常,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在一般情况下,公民达到成年的时候,不仅能够有意识地实施民事行为,而且能够理智地判断和理解法律规范和社会共同生活规则,能够估计到实施某种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及对自己的影响。
因此,已达成年的自然人,被认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成年年龄的界定)
父母具有连带赔偿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无效,其中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以及其纯获利益的行为为有效行为,其余民事行为则只有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时,方为有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规定: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13条第1款规定: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
6、监护人的职责
《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可见,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项: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2、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3、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7、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
生效的民事行为即为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能够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力所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
2)法人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的经营范围决定的,一般情况下,法人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活动。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须是自愿的,任何人都不得强制行为人实施或不实施某一民事行为;二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须是真实的,即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外在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
4、形式合法(走私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8、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参照《合同法》、《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可将无效民事行为作如下分类:
1)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行为一般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某些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民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及纯获利益的行为不必经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事后追认,应当认定为有效。
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未经追认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2)行为人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依《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时才为无效合同。
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实施的损害其他利益的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3)行为人恶意串通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是指行为人双方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相互串通而实施的有损于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此类行为又包括:
(1)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9、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依据。
我国民法确定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1、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上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一种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过错责任原则”作为确定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虽然在主观上没有过错而致人损害,但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无过错责任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
2)无过错责任的承担一般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因素,而是考虑其行为的客观要素,即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实行了特殊的证据规则,行为人不能以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进行抗辩,行为人只有依法提出免责事由,才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4)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一般规定有法定最高赔偿数额
3、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致害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而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依法由双方合理分担损失的法律规则。
公平责任适用的条件是:
依法致害人不承担无过错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受害人又得不到赔偿,但是受害人若得不到赔偿则显失公平。
因此说公平责任是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
4、不可抗力免责的原则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0、诉讼时效
婚姻家庭继承法
1、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制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计划生育原则
2、结婚条件
第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第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1、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
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
(1)直系血亲
(2)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我国禁婚病种类
1、正处于发病期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患者及痴呆症患者
2、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
3、正处于发病期的法定传染病
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原因
1、无效婚姻的原因
(1)重婚A法律上的重婚;B事实上的重婚;C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有禁婚的亲属关系(3)婚前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2、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原因是一方受到胁迫。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其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形。
4、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当事人所生的子女的抚养问题
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与其父母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子女抚养,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应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的处理,要注意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利益。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当事人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5、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利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五)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6、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奖章、金牌、回乡生产补助费)
7、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的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必须为未成年人
(2)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3)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能力
8、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已成年且具有赡养能力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3)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要求赡养的实际需要
9、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
第一、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
1、弟、妹须未成年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3、兄、姐有负担能力
第二、弟、妹对兄、姐负担扶养义务的条件
1、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2、弟、妹是由兄、姐抚养长大3、弟、妹有扶养能力
10、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保护
(1)诉讼离婚中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
1.保护现役军人婚姻的意义
2.现役军人的范围--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警部队服现役,具有军籍的军官和士兵。
3.保护军人婚姻的适用--只适用于非军人一方要求与军人一方的离婚。
4.对现役军人特殊保护的内容
军人无过错时,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胜诉权受到限制。
5.保护军人婚姻的除外情形。
“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2)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1.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特殊保护的意义
2.对女方特殊保护的内容和适用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双方自愿离婚的,不限制。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夫妻矛盾十分尖锐。
(2)女方怀孕和分娩的婴儿系与他人非法两性关系所为。
(3)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婴儿死亡后男方可否提出离婚。
婴儿死亡适用一年内规定。
(2)在离婚诉讼中发现女方怀孕的处理。
上诉期间发现怀孕的,应撤消原判,驳回原告请求。
1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债务清偿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协议分割。
由双方自行协议决定,承认协议的效力。
有欺诈、胁迫者除外。
(2)判决分割——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4)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的原则
离婚时的债务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及清偿的效力。
在性质上属于连带债务,夫妻双方各自对同一债务负全部给付义务。
一方死亡,另一方也负连带责任。
多付的可向对方追偿。
夫妻个人债务应由本人偿还。
债权人对配偶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如配偶一方以个人财产替对方清债的,法律亦不禁止。
12、法定继承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及遗产的分配原则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继承法》第10条规定:
“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第12条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遗产的分配原则
《继承法》第13条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13、遗嘱成立的条件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
14、何为代位继承
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
相邻关系法律规范
1、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二)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2、法律关于相邻关系的处理
特殊人群的权益保障
1、女性权益的涵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主要途径
女性权益就是女性作为社会上的人所应当享有的与其他主体一样的自由平等的权利,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及其他权利。
妇女权益保护的主要途径
1、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2、妇女权益的组织保障
2、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主要内容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
3、出现事故,如何确定学校的责任?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主体、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1)主体:
一般情况下,学校是以法人的身份作为主体,教师以自然人的身份作为主体。
(2)违法行为:
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者侵害了法定权利,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
有的案件,既有侵害法定权利的行为,也有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3)心理状态:
指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通称主观过错。
(4)损害事实:
所谓损害事实,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受害方构成客观存在的确定的损害后果。
(5)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二者之间存有必然的联系。
4、一般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
5、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
6、《收养法》关于可以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
7、老年人权利的法律规定
(一)从国家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二)受赡养的权利(三)婚姻自由的权利(四)财产所有权(五)继承权(六)房产权(七)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八)劳动权利(九)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
劳动法
1、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第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劳动者;用人单位
第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劳动者的基本权利——1、劳动权2、劳动报酬权3、劳动保护权4、职业培训权5、生活保障权6、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7、合法权益保护权;用人单位人权——1、招收录用职工权2、合理组织调配权3、劳动报酬分配权4、劳动奖惩权5、辞退职工权)
第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劳动力(劳动力存在的人身性、劳动力形成的长期性、劳动力存续的时间性、劳动力使用的条件性)
2、劳动合同的有效
劳动合同的有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即劳动法赋予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
我国《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3、劳动合同的无效与撤销
劳动合同无效,是指劳动合同缺少生效要件而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全部无效的,它所确认的劳动关系应予消灭;部分无效的,它所确认的劳动关系可予以存续,只是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我国《劳动法》第18条规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所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是指违反其强制性规定。
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信以为真,同意签订劳动合同。
采取威胁订立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要挟对方,迫使对方签订劳动合同。
欺诈、威胁,都是违反了平等自愿原则,使得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相关法律: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18条所列无效劳动合同之一就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4、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无效后,其一般原理是,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自始不存在,即从订立之日起到确认无效时止,法律对双方订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予保护。
但这并不是说,法律不保护这种无效的事实劳动关系。
由于劳动力支出的不可恢复性,因此,劳动合同无效后,不能采取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无效措施,而应对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劳动者的劳动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补偿。
同时,对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无效后,自宣布无效之日起,事实劳动关系终止。
5、简述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
必备条款的内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的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可备条款的内容:
(1)试用期
(2)培训(3)商业秘密(4)补充保险(5)福利待遇
6、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
(一)劳动合同变更的概念及内涵: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订立的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协议的法律行为。
(二)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
引起劳动合同变更的主客观情况是多方面的:
有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
如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生产转产、生产、工作任务变动、劳动组合变动、劳动定额变动、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更新,市场急剧变化引起严重亏损。
或发生重大事故等。
均可能引起劳动合同的变更。
也有劳动者方面的原因。
如因学习掌握了新技术、新技能或因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要求调整工作岗位或职务。
因家庭困难要求变换工作地点等。
也能引起劳动合同的变更。
还有国家法律、法规修改方面的原因。
如工时休假规定。
劳动保护规定。
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社会保险待遇标准规定等发生变化,也会引起劳动合同的变更。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7、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用人单位即时解除。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出现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征得他人的意见,也不必履行特别的程序,更不存在经济补偿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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