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常见问题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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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常见问题解析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常见问题解析
建筑专业部分
§1关于设计深度
根据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目前建筑设计存在主要问题是:
1.建筑设计说明不到位。
2.口部详图表述不规范。
§101建筑设计说明
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建筑设计说明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依据:
应说明施工图设计依据文件、批文、相关规范、标准、人防主管部门规定及设计条件等;
2、平时和战时使用功能;
3、防护类别和抗力等级;
4、建筑面积:
包括应建人防面积和实建人防面积,每个防护单元建筑面积和掩蔽面积以及掩蔽人数。
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掩蔽面积计算。
这里所称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防空地下室直接承受冲击波动荷载作用构件所围成封闭空间面积,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封闭空间面积。
防空地下室口外通道、竖井、楼梯、风道等均不能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人防有效面积是指满足人员、设备使用面积,数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及结构面积之差。
人防掩蔽面积是指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人防有效面积。
其数值为人防有效面积减去下列各部分面积后使用面积:
(1)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
(2)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
(3)厕所、盥洗室、开水间等面积。
应建人防面积应按“山西省人防工程建设条例”。
太原市人防工程应按“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表述。
防护单元掩蔽面积应按计算确定,不能随意减小。
掩蔽面积是确定掩蔽人数依据。
因此掩蔽面积实际上反映了工程掩蔽能力。
掩蔽人数应按标准计算。
掩蔽人数是确定出入口疏散宽度、通风量、供电、供水等容量依据。
因此掩蔽面积、掩蔽人数必须科学确定。
5、说明防护单元、抗爆单元划分;
6、说明出入口、通风口设置;
7、消防设计:
说明防空地下室防火分区及消防措施;
8、防水设计:
说明防水等级、构件混凝土设计抗渗等级,人防顶板应采用防水砼;
9、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
主要说明转换部位、转换方式和实施要求;转换时限、同步设计、一次施工及不可转换构件和部位等,以及转换工作量统计。
10、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1)人防门选用及加工安装要求;
2)密闭防毒分区及密闭措施;
3)消火栓箱、配电箱、控制箱等不得在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上嵌装等。
§102详图设计基本要求:
1、应给出详图主要内容:
1)室外出入口(包括楼梯、坡道、阶梯)及出地面段防倒塌棚架或地面建筑平、立、剖面及建筑构造;
2)主要出入口口部-防毒通道、简易洗消间、排风扩散室及通风井等平、剖面及构造;
3)次要出入口口部-密闭通道、滤毒室、集气室、除尘室、扩散室、进风竖井及楼梯平、剖面;
4)其他次要出入口-密闭通道及楼梯平、剖面;
5)连通口平、剖面;
6)通风竖井平、剖面及建筑构造;
7)防爆波电缆井平、剖面及建筑构造;
8)战时封堵口详图等。
2、详图比例应不小于1:
50;
3、详图应标出人防门型号及位置,标出门前尺寸及门框墙尺寸等。
4、详图应标明墙体所用材料及构件尺寸。
5、各部位建筑构造可选用07FJ01.02图集。
§2防空地下室布局要求
§201严格控制防空地下室及危险目标距离
规范规定防空地下室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距离不应小于50m。
这个距离系指防空地下室各出入口、通风口出地面段及危险目标最不利直线距离。
这是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掌握。
在总图设计时,如场地内布有油库时,要注意其防火间距,不仅要满足地面建筑要求,更要符合防空地下室安全距离。
§202人员掩蔽工程服务半径。
规范3.1.2条规定,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服务半径确定是根据掩蔽人员在听到警报后,在规定时间内(十分钟)能及时进入掩蔽状态,所需距离折算成服务半径。
防空地下室总体布局应满足服务半径要求。
§203工程之间连通
1、规范3.1.4条规定,根据战时和平时使用要求,邻近防空地下室之间以及防空地下室及邻近城市地下建筑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2、这种连通,首先是一个小区内各个防空地下室,在适当位置预留战时连通口,以便在必要时增设连通道。
将多个防空地下室相互连通,形成防护网片。
逐步完善各种配套工程,使每个防护片区能够自成体系,以便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
3、连通口做法:
1)当及其他防空地下室间用封闭通道连接时,连通口可只设一道防护密闭门,门外做防水封闭。
2)当防空地下室及地下普通建筑连接时,连通口应设防护密闭门+密闭通道+密闭门。
4、目前多数施工图设计未能达到连通要求,应引起设计人员重视。
§204柴油电站设置要求
1.规范规定:
人员掩蔽工程、人防物资库工程等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时应在工程内设置柴油电站。
5000㎡计算方法:
1)新建单个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大于5000㎡时;
2)在同一建设小区新建多个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时;
3)新建防空地下室及原先已建成而未设内部柴油电站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时;
4)人防主管部门确定,在低压供电半径范围之内各类分散布置新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时。
2.电站设计常见问题:
1)进风口及排烟口水平距离不满足≥15m要求。
宜将柴油电站设在坡道出入口处,并将进风口设在坡道内;
2)柴油发电机组出入口未能直接出地面,有设在清洁区。
解决办法最好能利用坡道直接出地面,如无条件可在电站防护区外设垂直提升井出地面;
3)冷却方式不明确。
柴油电站机组冷却和机房冷却方式,移动电站宜采用风冷,固定电站需要水冷,但在未设内水源条件下,很难满足要求.故在用电量较大时不宜做固定电站,宜设多个移动电站;
柴油电站采用风冷方式,通风量较大,一般设计都采用RFJ01-2008图集中HK系列防爆波活门。
应注意是,活门所需洞口尺寸及扩散室内部尺寸均需按HK系列图集设计;
4)当移动电站及物资库结合设计时,须在电站内设滤毒通风系统,以满足进入电站设置防毒通道通风换气次数要求。
§3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基本要求
§301控制人防顶板底面标高
1、规范规定:
上部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不得高出室外地平面;
2、规范还规定:
上部建筑为砌体结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可高出室外地平面。
核6级、核6B级防空地下室高出室外地平面高度不得大于1.0m;
3、乙类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可高出室外地平面,高出地平面高度不得大于该防空地下室净高1/2。
规范条文说明强调:
甲类防空地下室如果上部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在核武器爆炸地面冲击波作用下,有可能造成防空地下室倾覆。
因此作了严格限制。
(有资料标明,上部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当地面超压为0.2N/㎜²以上时才倒塌,也就是说,当地面超压达到核5级设防标准时,上部钢筋混凝土承重结构还没有倒塌。
作用在上部钢筋混凝土结构上水平推力传至人防顶板处,会引起防空地下室较大位移。
)。
有工程由于场地高差较大,防空地下室一侧已暴露在室外,这种做法不符合顶板地面标高不得高出室外地平面规定。
有人提出:
上部没有地面建筑单建人防工程是否也有顶板标高限制呢?
规范没有明确规定。
但在总则1、0、2条中有说明。
本规范适用于“居住小区内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甲、乙类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设计。
”
§302明确划分防护区及非防护区
1.电梯间必须设置在防护区以外。
规范3.3.26条规定,当电梯通至地下室时,电梯必须设置在防空地下室防护密闭区以外。
这是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电梯井及防护区之间防护分割形式详下图示。
应注意:
电梯井防护分割位置应设在前室,不应在电梯井门洞处。
2.上部建筑设备用房宜设在防护区外。
为上部建筑服务配电室、水泵房等设备房间应设防护密闭墙及防护区隔开。
如果这些设备房间需要在防护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封堵措施。
如果开设两个门洞时,应最少有一个门洞采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封堵方式。
3.为平时使用管道井、通风道、竖井等均应设在防护区外。
4.未划入人防范围内普通地下室,应设置临空墙将普通地下室隔在防护区外。
§303限制变形缝进入防护单元内。
规范规定,在防护单元内不宜设置沉降缝、伸缩缝;上部建筑需要设置伸缩缝、防震缝时,防空地下室可不设置。
“技术措施”明确:
对于人员掩蔽工程、物资库等防空地下室,其防护单元内不应设置变形缝。
对于专业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等防空地下室,其防护单元内可设置变形缝。
“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2007年版标准图集,提供了特殊情况下防护单元内必须设置变形缝时,应按本图集采取可靠加固措施,即“防护型变形缝。
”图集中“防护型变形缝设计要点”明确:
防护型变形缝仅用于人防工程单建掘开式部分。
且其上部必须有覆土。
我们也可以理解为:
2007图集所述防护单元内可设置变形缝,仅适用于允许染毒人防汽车库及专业队装备掩蔽工程。
§304穿管限制
1.及防空地下室无关管道不应穿过人防围护结构。
本条所述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战时和平时均不使用管道。
人防围护结构系指承受空气冲击波或土中压缩波直接作用顶板、临空墙、外墙、底板等。
“技术措施”2.2.2-1-3条当防空地下室上层为地下车库时,收集其地面废水排水管道允许引入防空地下室。
这条规定不妥,请设计时不必采纳。
2.上部建筑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
3.管径限制:
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管径,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
4.穿管处防护密闭:
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管道及其穿过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建筑设计应有说明,各专业应给出具体措施。
§305防护分区
§305-1防护单元、抗爆单元划分
1.防空地下室主体中划分防护单元是为了降低炸弹命中概率,避免大范围杀伤采取有效技术措施。
设置抗爆单元是为了在防护单元内一旦遭到炸弹击中时,尽可能减少人员(物资)受伤害数量。
2.规范3.2.6-1条规定上部建筑为九层或不足九层时防空地下室,人员掩蔽工程防护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
抗爆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500㎡;
人防物资库工程防护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4000㎡,抗爆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
3.可不划分防护单元、抗爆单元项目:
1)上部建筑为十层或多余十层防空地下室,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
2)当上、下相邻楼层划为不同防护单元时。
位于下层防空地下室;
3)当地下室内部为小房间布置时
§305-2防护单元分割措施
1.防护单元之间应设置钢筋混凝土防护密闭隔墙或隔板。
防护密闭隔墙应为钢筋混凝土整体浇筑;乙类防空地下室防护单元间隔墙、隔板可按构造要求设置;甲类防空地下室防护单元隔墙应能承受可能来自隔墙两侧冲击波不同时作用,隔墙应满足受力要求,隔墙上开设门洞时,须在墙两侧各设一道防护密闭门。
2.抗爆单元之间分割措施
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设抗爆隔墙,抗爆隔墙可用不小于120mm厚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或不小于250mm厚现浇混凝土墙构筑。
影响平时使用抗爆隔墙、抗爆挡墙可在临战时用沙袋堆垒。
规范3.2.7条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组合墙临战构筑办法不大现实。
3防护单元分割原则
1)防空地下室每个防护单元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应自成系统。
2)防护单元自成系统包括以下内容:
战时出入口、连通口、通风口等数量、形式;人防门设置数量、位置、设计压力值、内外通道设施等;
围护结构包括临空墙、门框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墙等主要结构构件;
风、水、电口防护密闭及内部设备。
§305-3相邻防护单元间连通
1.连通口设置规定:
两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至少设置一个连通口。
2.连通口设置要求:
在连通口处防护单元隔墙两侧应各设置一道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厚不宜小于500mm,连通口处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核6级可取0.05MPa,核6B级及常6级可取0.03MPa。
3.连通口设置形式:
1)当两个防护单元之间为一道防护隔墙时,在防护隔墙两侧各设一道防护密闭门;
2)当两个防护单元之间设有变形缝时,在变形缝两侧防护墙上各设一道防护密闭门,防护密闭门开向变形缝一侧。
防护密闭门至变形缝距离应满足门开启范围尺寸要求。
3)当两个防护单元为上下楼层时,连通口设在上面楼层时。
及第一种情况相同;
当连通口设在下面楼层时,应在上层防护单元防护墙一侧设一道防护密闭门。
§306防毒密闭分区
1.人员掩蔽工程。
物资库工程及固定电站等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根据其战时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染毒区及清洁区。
染毒区房间包括密闭通道、防毒通道、简易洗消间、除尘室、集气室、滤毒室、电站机房及扩散室等。
染毒程度不同染毒房间有除尘室及滤毒室之间。
滤毒室及密闭通道之间、集气室及滤毒室之间及电站机房及防毒通道之间。
2.密闭隔墙:
染毒区及清洁区之间、不同染毒程度房间之间应设密闭墙。
密闭墙应为整体浇筑钢筋混凝土墙。
其厚度不应小于200mm,并应在染毒区一侧墙面用水泥砂浆抹光。
3.密闭墙上穿墙管应采取密闭措施。
穿管应预埋,不得留洞。
4.密闭墙上开设门洞时,应设密闭门。
5.设计中往往漏标滤毒室密闭墙和除尘室后面集气室密闭墙;设计说明漏掉染毒区位置及密闭墙做法。
§4.口部设计
出入口设计存在主要问题是:
1、出入口数量不够,疏散宽度不够;
2、出入口形式不妥,主要是物资库未设置坡道出入口;
3、主要出入口可设在室内出入口前提条件不充分;
4、进、排风口功能房间设计不符合防护密闭要求等。
§401出入口设置
1、规范3.3.1条规定,战时使用出入口,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其中至少有一个室外出入口。
战时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出入口。
出入口设置数量,施工图设计一般都能满足这条规定。
但有设计,室外出入口仍设在室内,(上部尚有地面建筑)对室外出入口定义模糊。
规范2.1.24条给出室外出入口定义是:
“通道出地面段位于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投影范围以外出入口”。
可见,只要外通道(或楼梯间)上部仍有地面建筑,就不能认定为室外出入口。
2、规范3.3.1条规定,建筑面积大于6000㎡物资库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不宜少于两个。
设置两个室外出入口宜朝不同方向,且宜保持最大距离。
不少设计达不到这条要求。
物资库使用功能是储芷战时留城人员3个月内生活必须物资。
要求战时物资库布局合理,运输便捷。
因此,物资库主要出入口应设为坡道出入口,且每个防护单元应设二个物资出入口。
还应设有垂直运输辅助出入口。
§402可不设室外出入口防空地下室
乙类防空地下室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设室外出入口
1)具有连通条件常5级,常6级乙类防空地下室,及具有可靠室外出入口,且其抗力级别不低于该防空地下室其他人防工程相连通,且连通长度不宜超过50m。
(本条仅适用于不相邻防空地下室之间,或防空地下室及其它人防工程间连通,不适用于相邻防护单元之间连通)。
2)不具备连通条件常6级防空地下室应符合下列各项规定:
*上部地面建筑为钢筋砼结构或钢结构;
*主要出入口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地面,且其通往地下室楼梯上至室外距离不大于5.0m;
*主要出入口及其中一个次要出入口两防护密闭门之间水平直线距离不小于15.00m,且这两个出入口楼梯结构均按主要出入口要求设计。
2.因地下室已占满用地红线核6级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当满足以下要求时,可不设室外出入口:
1)具有连通条件核6级、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及具有可靠室外出入口且其抗力级别不低于该防空地下室其它人防工程相连通,且连通长度不超过50m(本条仅适用于不相邻防空地下室之间连通)。
2)不具有连通条件核6级、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必须符合下列各项规定:
*上部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并在其首层专门设置一个通往防空地下室室内出入口。
*出入口首层直通室外地面,且其通往地下室楼梯梯段上端至室外距离不大于2m;
*在出入口首层由梯段至通向室外门洞之间,设置有及地面建筑结构脱开(但不要求及地下建筑结构脱开)防倒塌棚架;
*出入口首层直通室外门洞外侧上方,设置有挑出长度不小于1.0m防倒塌挑檐(当地面建筑外墙为无窗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时可不设);
*主要出入口及其中一个次要出入口两防护密闭门之间水平直线距离不小于15m。
§403人防门设置
§403—1人防门设置设计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门设置数量不符合规定要求;
2.门开启方向设置错误;
3.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型号中未标设计压力值等。
§403—2人防门设置数量及位置
规范3.3.6条规定了各类防空地下室人防门设置数量和顺序。
二等人员掩蔽工程、人防物资库等工程主要出入口和所有次要出入口外侧应设防护密闭门,内侧为密闭门,不能设反了,也不能设少了。
§403—3人防门开启方向:
防护密闭门应向外开启,设计中务必牢记。
如开启方向设反了,则失去了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
(包括封堵口所设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宜向外开启;
§403—4人防门设计压力值:
规范3.3.18条规定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设计压力值。
施工图设计应在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型号中完整表述。
密闭门型号中不应有设计压力值。
§403—5人防门门前尺寸
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门前通道,其净宽、净高应满足人防门开启和安装要求。
图集07FJ03中给出了相关尺寸。
选用人防门型号时应同时满足最小尺寸要求。
常见不满足门前尺寸部位:
1)人防门设在附壁式室外出入口通道或楼梯侧墙上时;
2)室内出入口设在楼梯平台底防护密闭门;
3)设在汽车坡道出入口侧墙处战时出入口人防门。
§403—6人防门门框墙尺寸
人防门框墙侧墙、上挡墙、门槛最小尺寸应满足人防门开启和安装要求。
图集07FJ03中给出了相关尺寸。
选用人防门型号时,应满足最小尺寸要求,常用人防门门框墙最小尺寸为:
1)铰页方向b2—1m及以下门不小于350mm;
1.2m~1.5m门不小于400mm;
2)闭锁方向b1—1m及以下门不小于150mm;
1.2~1.5m门不小于200mm。
3)门槛h1—固定门槛150mm;
4)上挡墙h2—单扇门≮250mm,双扇门≮500mm。
2.人防门前尺寸不够,门框墙尺寸不满足要求是施工图设计中普遍问题。
规范虽然未列入强制性条文,但这是必须执行。
否则,人防门不能正常开启,也就失去了防护密闭功能。
§404口部功能房间
§404-1防毒通道.简易洗消间
1.常见问题:
1)防毒通道内部空间偏大,不能满足规定换气次数要求;(图2.4.11)
2)防毒通道内部平面尺寸太小,不满足战时使用要求;
3)简易洗消间单独设置时,简易洗消间应能直接进入清洁区。
(技术措施图2.4.13-1,2.4.13-2)
2.防毒通道及简易洗消间设计要点:
1)防毒通道及简易洗消间应设在排风口,及排风扩散室连接;
2)防毒通道内在密闭门开启范围之外应留有人员停留区(不小于500mm)
3)防毒通道及简易洗消间合并设置时应留出不小于1300通行道,和面积不小于2㎡宽不小于0.6m洗消位置;
4)防毒通道应具有通风换气条件;
5)简易洗消间单独设置时,面积应不小于5㎡,并及清洁区之间设一道密闭门,防毒通道及简易洗消间之间设普通门。
§404-2滤毒室
1.常见问题:
1)设有除尘室时,滤毒室,集气室,除尘室和扩散室平面关系不合理;
2)除尘器设置位置不对;
3)集气室未设置密闭墙;
4)未结合出入口设置滤毒室,其密闭门前密闭通道未能既通往通风竖井又能直接进入清洁区。
2.滤毒室.除尘室设计要点:
1)滤毒室及进风机房应分室布置,滤毒室为染毒区,风机室为清洁区,其间为密闭墙;
2)滤毒室宜及出入口结合设置,也可设通风竖井单独设置,但其密闭门应设在既能直通室外地面又能直接进入室内清洁区密闭通道内;
3)当进风量大于5000m/h时,宜设除尘室,除尘室应设在进风扩散室及集气室之间,集气室通过风管及滤毒室连接,除尘室墙上设密闭门,除尘室及集气室间设为密闭墙;
4)除尘器应设在除尘室一侧墙面上;
5)如采用除尘器设在扩散室墙上时,连接扩散室及滤毒室是集气室,此时,扩散室临空墙上应设防护密闭门。
图2.5.3-2,4.2.15-1,4.2.15-2
§5风水电口
通风口设计存在主要问题是:
1.活门选型不满足掩蔽人员所需通风量要求;
2.扩散室内部尺寸不满足最小尺寸要求;
3.扩散室位置设置不符合要求;
4.结合楼梯出入口设置进风口,其出地面段通风口不能直接采风;
5.进排风口水平距离太小,不满足≥10m要求;
6.进风竖井出地面风口距室外地面高度不够。
§501通风口设计要点:
1.通风口位置设置规定
1)柴油电站进、排风口及排烟口均应单独设置,人员掩蔽工程战时排风口应设在主要出入口,战时进风口宜在室外单独设置,二等人员掩蔽工程当室外无单独设置进风口条件时,可结合室内出入口设置。
2)柴油电站进风口及排烟口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5m,人员掩蔽工程进、排风口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0m,进风口应设在排风口及排烟口上风侧。
2.通风口防堵塞防倒塌要求
1)位于上部建筑倒塌范围以外室内进风口,其出地面段风口下缘距离室外地面高度不宜小于500mm,位于倒塌范围以内室外进风口出地面段风口下缘距离室外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000mm,竖井出地面段应设防倒塌棚架;
2)结合室内出入口设置进风口,应对防爆波活门外侧上方楼梯结构按防倒塌设计或在防爆波活门外侧采取防堵塞措施。
3.通风口消波设施:
1)人员掩蔽工程进排风口、柴油电站通风口均采用防爆波活门+扩散室消波措施;
2)人防物资库进、排风口可采用防护密闭门+密闭通道+密闭门防护做法。
3.防爆波活门设置要求:
1)悬板式防爆波活门应嵌入门框墙内设置,BMH系列防爆波活门嵌入深度不应小于300mm,HK系列防爆波活门应按RFJ01-2008图集确定。
防爆波活门设计压力值应按规范表6.1.4采用;
2)防爆波活门选择应根据工程抗力和清洁式通风量等因素确定。
二等人员掩蔽工程通风量标准是:
清洁式通风为≥5m³/h·人。
4.扩散室设置要求:
1)人员掩蔽工程排风扩散室应靠近防毒通道(简易洗消间)设置,进风口扩散室应靠近滤毒室或除尘室设置(应有共用临空墙);
2)扩散室内部尺寸:
设有BMH系列防爆波活门扩散室,其内部尺寸应按图集07FJ02-P87~P93选用,设有HK系列防爆波活门扩散室内部尺寸应按RFJ01-2008图集选用。
§502水口设置
1.排水口设计主要问题是集水坑设计不符合要求
2.集水坑设计要点:
规范规定在需要冲洗染毒区均应设置洗消废水集水坑,设置位置有:
(1)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应设集水坑,采用移动式污水泵排水。
(2)简易洗消间内应设集水坑。
(3)排风竖井和扩散室可采用设置防毒防爆地漏方法,把废水排至防护密闭门以外集水坑,且集水坑应设防护盖板。
(4)物资库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应设集水坑,密闭通道内可设防毒防爆地漏,把废水排至防护密闭门以外集水坑,且集水坑应设防护盖板。
(5)进风口防护密闭门外通道或进风竖井内应设集水坑。
防护密闭门内可设集水坑,也可在滤毒室、密闭通道设防爆波防毒地漏方法,把室内染毒墙、地面等冲洗废水排至防护密闭门外集水坑,且集水坑应设防护盖板。
(6)物资库进风口部防护密闭门外应设集水坑,密闭通道可设防爆、防毒地漏,把洗消废水排至防护密闭门以外集水坑,且集水坑应设防护盖板。
3.集水坑设置要求:
(1)洗消污水集水坑可按平时不使用,战时采用移动式电动排水设备设计。
(2)集水坑深度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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