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部分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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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部分内容
拟增加的公文写作部分的相关内容(供参考)
《大学语文》课程新一轮教学改革实践
应用写作部分的具体设想与方法
从理论上讲,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这是一个比较漫长而系统的过程。
我们认为,鉴于实际课堂教学课时相对有限,比较合理的做法是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从培养学生提升写作的主体意识和写作的应用意识的基础上,进而提高学生的整体写作能力。
具体做法如下:
总体教学原则
一、通过对各种常用文体的写作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从理性上提高对应用文体写作一般规律与普遍规律的认识,为应用写作的实践打下比较厚实的理论基础;
二、引导学生多读作品,并在比较广泛的阅读的基础上,加大例文分析的力度,从而将对各类应用文体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进而认识与把握各种文体所具有的特殊规律;
三、在坚持讲、练、评三结合,实现讲、练、评和谐互动原则的基础上,加大课堂与课后习作训练的力度,突出习作训练这一中心,通过将各种文体的构成要素的局部训练与合成训练、辅助写作与自主写作相结合的方法,逐步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和水平。
课堂教学内容安排
将写作教学内容以固定课时(9课时)融入日常教学计划,教师可以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把此项内容灵活分成若干部分,穿插到单元章节之间进行,也可以专章讲述和训练。
具体教学内容及课时安排如下:
一、常用行政公文的写作(6课时)
(一)公文的概念、特点、作用;公文的眉首、主体、版记的主要构成要素、程式要求;发文程序与收办程序。
(二)常用行政公文的文体结构方式:
1、上行公文的写作:
如报告、请示的概念、特点、适用范围、文本程式等;
2、下行公文的写作:
如通知、通报、批复等文体的概念、特点、适用范围、文本程式等;
3、平行公文的写作:
如函的概念、特点、作用、文本程式等。
二、事务文书的概念,特点,作用,适用范围;几种常用的事务文书(如总结、调查报告等)的文本结构方式。
(2课时)
三、求职书的文本结构方式。
(1课时)
二、具体教学内容:
公文概说
一、公文的概念
现行的公文概念,有广义与狭义的两种理解:
广义的公文概念是相对于私务文书而言的,即一切公文文书的简称。
其中包括行政公文、通用公文及专用公文三大类别。
而狭义的公文,则特指行政公文,即国家行政机关公文。
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
“行政机关公文(包括电报),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从这一概念中也可以看出行政公文几个最基本的属性:
一是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二是具有法定规范;三是强调规范体式,这也是其区别于其他公文形式的三个重要属性。
本章所要表述的公文,就是指行政公文。
二、公文的特点
公文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身鲜明的特点,其主要表现在:
(一)法定的写作主体
公文的写作主体,必须是法定行政机关及其代表人,而非法定机关及个人则无权制发。
所谓法定的写作主体,是指依法成立,并能以法定的名义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它可以体现为该组织的领导人,也可体现为经领导人授权的其他人。
在公文的具体写作过程中,公文文稿一般是由职能部门的文秘人员执笔撰写,但这种写作更多的体现为代单位立言、代领导人立言的“遵命式”写作,写作主体显然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图和思维自由行文,而是只能依照单位或领导意图所规定的内涵,忠实、准确地将领导决策的依据、目的、原因、指导方针、实施意见等准确物化出来,而公文文本最终还得由法定的写作主体按照法定程序发布。
(二)法定的权威性
公文是法定的行政机关或代表人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而制发的文本形式,尤其是涉及政策法规的指挥性下行公文,代表着国家权力机关的意志与权威,一经公布生效,便具有法定的强制执行效应,下级机关必须按照公文所体现的精神与要求认真付诸实施。
(三)法定的时效性
任何机关的公文,其执行效应都有明确的时间限度。
不同的公文,由于内容和用途的不同,时效也长短不一。
例如,涉及一些琐碎的日常工作处理的公文,其行文的时效性往往很短;而涉及一些需作长效管理的工作的公文,则具有比较长的时效性。
因此,发文单位应该按照具体工作的性质与作用,及时制发公文,收文单位也应按照公文中所规定的时限,将公文所规定的内容作及时的处理。
错过了行文的最佳时间及处理的时效,必然会影响或丧失公文的现实执行效应。
(四)法定的规范格式
为了适应现代化管理工作的需要,体现公文处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与科学化的目标,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三章明确规定的公文格式的具体内容,不仅详细说明了一份完整的行政公文应当具备的各个要素,同时也对各个要素的具体写法作出了明确的说明。
公文文本格式的法定规范,可使发文单位对公文文本的内涵的把握与撰写变得简便易行,能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及时行文,并为这种写作方式在大众中的普及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同时也有助于收文单位对公文文本内涵作准确感知,并及时化为现实执行效应。
(五)法定的制办程序
法定的制办程序包括行文规则、发文办理及收文办理等多个方面。
例如发文办理中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收文办理中则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从公文的制发到最终的办理完毕,都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定程序的工作流程作认真处理,从而可以有效地避免公文处理中的草率从事现象,提高公文的实际效用。
三、公文的种类
公文种类是以其不同的作用、不同的特点和不同的行文关系加以区分的,它反映了发文机关的不同的行文目的与行文权限。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现行公文的种类共有13种: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一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另外,根据不同的标准,公文的种类的划分也有各种不同的方法。
常用的分类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按行文方向划分
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三种。
上行文是下级机关向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上级机关及指导机关所呈送的公文,如报告、请示;下行文是上级机关向其所属的下级机关所下发的公文,如命令(令)、决定、通知、通报、批复等;平行文是同一组织系统的同级机关之间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行文,如议案、函。
有的公文的行文方向具有多样性,根据其不同的行文关系,体现不同的行文职能,如意见文种。
(二)按行文职能划分
可分为指挥性公文、报请性公文、知照性公文、商洽性公文、记录性公文等。
此种分类方式与按行文方向的分类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其对行文职能的侧重则显得更为明确。
(三)按秘密等级划分
可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及一般公文四类。
另外还可按公文的来源、处理时限等角度进行划分。
总之,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不同的类别。
划分不同类别的目的,在于通过不同的划分方式,可以帮助我们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去认识、了解公文,从而掌握公文的具体应用规律。
四、公文的作用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明确指出:
行政机关的公文,“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因此,工具性是公文的本质属性。
具体而言,公文的最主要的作用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范、准绳作用
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的重要形式,我国的各类法律文件和行政法规、规章,大多是以公文的形式发布的。
这些公文,对各级机关的公务活动的组织与开展,起着规范与准绳的作用。
国家机关公务活动与管理工作的制度化与科学化,在相当程度上有赖于各种法定公文规范与准绳的维系。
(二)领导、指导作用
公文中的下行文,或用来传达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或对相关重要事项或重大活动作出具体安排,或对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作出答复,或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与处理办法,这种决策与安排,都将成为下级机关开展各项公务活动的重要依据和行动指针,并对各项工作的开展与深入起到直接领导或指导的作用。
(三)协调、沟通作用
公文是联系与协调各机关之间工作的桥梁与纽带,也是各机关之间相互沟通的重要工具。
无论是何种性质的行文,无非是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或是同级机关、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平等商洽,其最终目的是实现上下级之间、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从而使上下左右信息畅通,使各项公务活动和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
(四)依据、凭证作用
公文既是受文机关办理公务的依据,又是衡量公务活动是否正确的重要凭证。
即使是已经办理完毕的公文,作为机关公务活动的真实记录与历史凭证,在相当时期内仍有参考备查的价值。
公文处理中的立卷、归档、保存的制度,正是考虑到了其所具有的凭证作用。
五、公文的格式
公文的格式,又称“程式”或“体式”。
主要包括公文文本结构的构成要素、各要素在文面上的排列顺序、标识规则、用纸要求等多个方面。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规定: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由这些组成要素所构成的完整的公文,在文面的排列顺序上又可分为眉首(或称文头)、正文(或称主体)及文尾三部分。
(一)眉首部分
公文的眉首是指首页红色间隔线以上的部分,由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签发人、文件顺序号等要素构成。
1.发文机关标识: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之后加“文件”两字组成。
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排列在前。
行政机关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通常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
具体方式有横排与竖排两种。
2.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是由发文机关编制的文件代号,有利于公文的收发、统计和查询。
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度号与顺序号。
如“国办发[2002]16号”,表明其为国务院2002年下发的第16号公文。
其中“国办”是国务院办公厅的机关代字,“[2002]”是年度号,“16”是发文顺序号。
联合行文,一般只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3.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公文的秘密等级简称密级。
某些公文内容涉及党和国家的机密,必须在一定时期内人为地限制阅读的范围,只有那些职责相当的人员才有资格阅读带有密级的公文,这就要求对公文划定秘密的等级。
公文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凡有密级的公文应当标明具体的秘密等级,“绝密”、“机密”公文还应标明份数序号。
保密期限是对公文密级的时效加以规定的一种说明。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用三号黑体字标识于文头的右上角,中间用“★”隔开,如“机密★一年”。
4.紧急程度:
紧急程度是公文传送和办理速度的要求,标明紧急程度可以确保有关公文在规定的时间内迅速办理,常见的有“特急”、“急件”两种。
5.签发人:
公文的签发是指发文机关的负责人在公文的正本上签名,以证实公文的发文效用。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
”第十条第五项规定:
“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第二十八条规定:
“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其中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涉及数个发文机关权限的联合行文,应做好会签工作,由主办机关首先签署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签。
(二)正文部分
正文部分是公文结构的核心部分,主要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等要素构成。
1.标题:
完整的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三大要素构成。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当体现标题现旨的原则。
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一般要用全称,特殊情况也可用惯用简称,如几个发文机关就某一事项的联合行文,即可用惯用简称。
标题中的“事由”,一般用介词“关于”和表达中心内容的动宾词组或偏正词组组成介词结构,引出事由涉及的范围或包含的内容,有时甚至还有提示的作用,以引起受文单位的关注和重视。
但如果是批转、转发、印发内容的公文,标题中一般省略介词“关于”,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某些公文,如命令(令)、公告、通告、会议纪要等,因为用少量文字难于准确概况公文的主要内容,可以省略“事由”部分。
某些用于张贴、登报时使用的公文,如通知、通告等,也可直接用文种的形式。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2.主送机关:
即公文的行文对象,也就是需要对发文事项有所周知或负有具体办理职责的相关机关,又称受文机关或收文机关。
在具体行文中,主送机关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公文的内容和工作的实际需要的原则加以确定。
普发性下行公文,如命令(令)、决定、通知等文种,一般可以出现多个主送机关,并用这多个主送机关的惯用简称;特指性上行公文,如报告、请示,一般只有一个主送机关。
3.正文:
正文是公文的主体与核心。
一般可分为“开头”、“主体”和“结尾”三部分。
“开头”要根据公文的内容、目的、行文对象等,采用不同的方式,常见的有“目的式”、“根据式”、“情况式”等开头方式。
“主体”是公文最主要的部分,总的撰写要求是叙事清楚准确、重点突出、简洁明快,其结构形式更多地考虑文体的特殊性与表达内容的需要,有时即便是同属一个文种,由于其表现内容、作用的不同,其表达的结构形式也有很大的差异性,不同的内容必须由不同的形式负载。
“结尾”也应根据公文的文种、表达内容、行文关系的不同而区别使用。
此处暂不作具体介绍,待下面各节介绍专门文体时再作详细表述。
4.附件说明:
附件是附属于正文、随文附发的文件材料,其主要作用是对正文内容作补充说明,附件一般为与所发公文相关的文字材料、报表等。
公文如果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下空一行前空两字的位置标注附件说明。
5.成文日期: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
成文日期一般以发文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凡属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以会议通过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一个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和一些一般性的例行公文,可以实际发出日期为准。
公文的成文日期与生效的日期,一般是同步的,但某些重要的法规性文件,除成文日期之外,需另行规定具体生效或开始实施的时间。
成文日期必须用汉字规范书写,年、月、日各要素应齐备。
如“二00四年三月六日。
”
6.印章:
印章是公文生效与取信的凭证。
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的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
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印章要盖在公文的末尾,发文单位和成文日期之上,即通常所说的“跨年盖月”。
印章应盖得端正、清晰。
7.附注是对公文所涉及的名词术语、传达范围、使用方法等的说明。
如“此件发至县团级”、“此件可自行翻印”等。
(三)文尾部分
一般由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组成。
1.主题词:
是为了适应办公自动化的要求,便于电脑检索和查询公文,用于标注公文主要内容并经规范化处理的名词或名词性词组。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
“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
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行政公文主题词的标注,所遵循的是国务院办公厅编制的《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
标注主题词,一般先标引反映公文主要类别的类别词,再标引反映公文具体内容的类属词,最后标引反映公文形式的文种词。
例如《××市人民政府关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先标引类别词“人事”,再标引类属词“任免”,最后标引文种词“通知”。
每份公文一般用三至五个主题词,最多不要超过七个。
公文的主题词的标注位置,在文件末页抄送栏之上,词与词之间空一格,中间不用标点符号。
2.抄送机关:
是指除主送机关以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
下发的重要公文或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受双重领导的机关除主送与事项直接有关的上级机关之外,应抄送另一上级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抄送机关的名称一般用规范化简称,位于主题词之下、印发机关与印发时间之上,用横线分别与主题词和印发机关栏隔开。
3.印发机关与印发时间:
一般是指制发公文的相关职能部门,通常为机关办公厅(室)或有关文秘部门。
印发时间是指印发该公文的时间,可以与成文日期同步,也可稍晚于成文日期。
下级机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翻印上级下发的文件,但应注明翻印机关名称、翻印时间及翻印份数。
通知
一、通知的概念与作用: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通知的主要作用有:
(一)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
这是因为某些下级机关的公文所揭示的问题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所提出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对本系统的其他单位的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因此,上级机关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加上批语转发至所辖的相关单位;有些上级机关、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对所属单位或部门的工作具有不同程度的指导意义,为了充分发挥这些公文的指导作用,可用转发性通知将其发至所属机关。
批转、转发一是可以有效地扩大受文的范围;二是可以通过批转或转发有针对性地明确具体的要求,从而使公文文本的价值在最大限度上得以释放与实现。
(二)发布规章。
法规性文件由有关部门制订并经相关法定程序通过以后,大多可用通知的形式发布。
(三)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
上级机关可以用通知的形式向下级机关布置工作,安排任务,阐明原则,并指明具体的执行办法。
有些决定事项,也需适时让有关单位知晓或共同执行。
(四)任免人员。
根据发文机关的行政权限,决定相关人员的职务任免,并用通知的形式予以发布。
二、通知的特点:
通知与其他公文文种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
(一)适用的广泛性。
通知文种对发文机关无行政级别限制,因此上至政府最高行政机关,下至基层单位,都可以用通知行文,其适用范围相当宽泛。
在现行的13类法定公文中,通知是使用频率最高的一种文种。
(二)行文的灵活性。
在实际行文中,通知的用途广泛,且种类繁多,它不受发文机关行政级别的限制,也不受发文内容轻重的限制,且较少受行文方向的限制,因此在具体写作中可以根据实际的表达需要,灵活安排内容和结构,文本篇幅可长可短,内容可简可繁,在布置或告知清楚相关事项及要求的基础上,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
一般认为,通知最主要的职能是作为下行文使用,同时也可作为平行文使用。
(三)行文的时效性。
公文的时效是指公文发出到办理完毕相关事项的具体时间。
通知一般都是涉及需要立即办理或执行的事项,因此非常强调行文的时效性。
尤其是某些“重要通知”与“紧急通知”,更是要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发文机关应及时行文,而受文机关应严格按照文本中所提出的要求,及时办理或执行。
错过了最佳的发文及办理执行的时间,都有可能使公文的文本价值无从实现。
三、通知的种类
通知的分类方式比较多样,按其内容与职能区分,大致可分为四类:
(一)指示性通知
指示性通知主要用于阐述重要政策、布置重大工作或重要执行事项,具有指令性与强制执行的效应。
这类通知主要应用于上下级之间,职能部门与具体实施部门之间,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必须严格遵照办理。
如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给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及省直属地方税务局的《关于省属企事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缴库问题的通知》,便对省属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征收缴库事项作了明确的规定,各有关单位必须依照该通知的相关指示精神严格执行。
(二)知照性通知
主要用于传达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
如设置或撤并相关机构、调整某些机构的相关职能、任免有关人员、召开一般性会议、启用或更改印信等事项。
此类通知,最主要的职能是告知有关事项,一般对受文机关不作具体的执行要求。
(三)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可根据会议的内容与性质分为两类:
一类是重要或重大会议通知,在执行效应上具有强制效应,可归并到指示性通知之中;另一类是例行会议通知,可归并到知照性通知之中。
由于会议通知在整个通知中所占的份额很大,而且在具体写法上也形成了与其他通知种类不同的规约方式,所以一般将其单列为一类。
(四)颁转性通知
颁转性通知大致有三类:
一是批转性通知,即上级机关批准下级机关的公文,并转发给下级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此类通知除了具有批准下级机关的公文的意义之外,批转机关往往要阐明批转的意义、目的,表明态度,并提出相关的原则性的意见或要求;二是转发性通知,主要是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
由于转发的是上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因此具体工作的情况及侧重点可能有所不同,要结合本机关下辖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转发文件的执行提出相应的补充意见或要求;三是印发性通知,可分为颁发、发布、印发三种。
一般而言,公布正式法规规章用颁发;公布比较重要的规章用发布;公布一般性的、暂行的规章用印发。
四、通知的写作
通知的写作一般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落款四个部分的内容。
(一)标题
作为正式文件处理的通知,其标题形式一般应包括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及文种三项要素。
如《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
在实际行文中,也可采用省略式标题,但一般不省略事由。
拟写较为复杂的是颁转性通知的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批转或转发字样、被批转或转发文件的标题及文种组成。
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此类通知标题的撰写,一是要准确区分“批转”与“转发”、“印发”等的不同使用;二是要根据有关规定准确书写。
如被批转、转发、印发的文件属于法规规章类,则应在这些文件名称上加书名号,如果不属于这个范围,则不能加书名号。
例如《国家计委关于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情况报告》,即不属于法规性文件,所以在撰写转发性通知的标题时不必在该文件名称上加书名号;三是在撰写层层转发的标题时,可以省略中间的转发机关,只保留文件首发机关的名称,但在公文的正文中应说明该文件的正常来源;四是批转或转发的文件属于几个发文机关的联合行文,可在批转或转发标题中保留主办机关的名称,其他机关用“等”字省略。
(二)主送机关
通知一般为普发性下行公文,所以可以出现多个主送机关,并用这多个主送机关的惯用简称。
(三)正文
通知的正文受其不同种类的影响,在写法上比较灵活,差异性较大:
1.指示性通知的正文一般由缘由、事项、希望或要求三部分构成。
缘由部分主要表述发文的原因、背景、目的、根据等,力求行文简洁、根据充分。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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