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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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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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工程总工期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本合同价款约为万元,人民币大写约万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后生效。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本工程使用的合同通用条款,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文本中的通用条款部分。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协议书、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等。
2、语言文字和使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
2.2本工程涉及的法律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现行的法律、法规。
2.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以《技术规范》或施工图中各有关章节所列标准、规范为准。
《技术规范》若有未指明的标准、规范,则采用国家通用标准、规范。
3.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伍套。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2.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工程师
需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
4.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4.4姓名:
职务:
职权:
协调、联系、审批。
当其行使的权力与监理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以授权委托书为准),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工程师向工程师代表发出授权委托书后,工程师代表可在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该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无权向承包人发出除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任何指令。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8、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5天具备开工条件。
(2)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3天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同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发包人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但不能作为开工的必备条件。
(4)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3日内,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并现场交验办理签证,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发包人提供图纸后,5日内会审图纸,并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6)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协调相关部门对现有管线及邻近建、构筑物进行交底,承包人作好保护工作。
(7)审核承包人报送的进度报表及下月计划,7日内审核完毕,并返还承包人一份。
9、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0日前提供本月进度报表及下月计划,一式二份报送发包人。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按《通用条款》第9.1条执行。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按约定。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自理。
。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交工前承包人保护,交工后由发包人保护。
交工前,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觉予以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件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作好保护工作,保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交工前清理现场所有生产垃圾。
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交工前现场应该达到的要求:
工完料净场地清,所有构筑物、建筑物、设备及界区内无污染。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承包人负责处理由于施工而引起的工农、地方关系等,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②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设备、临时设施和其他材料运至施工现场后,承包人负责保管,发包人无论何时均不对承包人上述的设备、临时设施和其他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③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要符合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图纸会审后五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每月二十日前提交本月计划完成情况,同时提交次月施工作业计划及进度保证措施。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应于收到后七日内批复,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提交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计划实施保证措施。
11、工期延误
11.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迟延付违约金。
11.2如因图纸不齐和拨付工程款不及时等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工期可相应顺延。
11.3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误,工期可相应顺延。
11.4非乙方原因增加的合同外变更工作量,现场签证增加的工程量工期应相应顺延。
11.5停电、停水影响:
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连续8小时以上造成的停电影响,可顺延工期。
四、质量与验收
工程质量:
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质量合格。
1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根据规范规定。
12.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根据规范规定。
五、安全施工
13.3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保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小屯煤矿大检查的要求。
13.3.1全面关照所有有权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持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和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的状态,以免发生人身事故;
13.3.2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有关规定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持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值班,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13.3.3避免污染、噪声等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合同实施中保护现场附近的环境,以避免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他因素对公众或公众财产等造成伤害或妨碍。
13.3.4紧急补救
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是在保修期内,如果在工程的任何部分中发生事故或故障或其他事件,发包人认为进行紧急补救或其他工作或修理是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承包人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此类工作或修理时,发包人认为必要时,雇佣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或修理,此项工作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从将付或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安全施工协议书》。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4、合同价款及调整
14.1本合同价款采用施工图预算加签证方式确定。
14.2预、结算编制:
14.2.1结算执行《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及现行的费用及人工调整文件。
单价和费率执行省定额及现行的费用及人工调整文件。
14.2.2规费、税金按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23.2.3材料价格:
本工程材料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调研后,材料价格由双方共同确定。
14.2.4对发包人新提出的设计变更,超过现有地质条件、施工图范围以外的部分等新增工程量,根据现场签证确定工程量。
执行省相应的定额。
14、2、5为了达到正常施工条件,发生以下破除、装载、转运及倾倒等工程量以现场签证为准。
14.2.6施工中的机械费:
吊装用吊车的租赁费按发包人核定的费用与定额相应机械费调差;大型机械进出场费不计取;除以上外,其他机械按定额基价中的机械台班单价执行。
经设计、监理、发包人共同签证认可的设计变更、隐蔽工程、材料代用、工程更改按相应定额子目进行计价。
15、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30%
16、工程量确认
16.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0日提交已完工程量,报监理审核后,发包人在5日内审定批复,并以此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17)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7.1本月工程进度款经监理部门、发包人批准后,按审定值的95%于次月10日前支付给承包方。
预付款按两次从进度款中扣除。
17.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进度款按工程实际完成的形象进度,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查核实,按审定工程价款全额进行拨付。
待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组织验收,发包人及其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对结算审定后,付至结算审定后工程款的95%按《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留取建安工程款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
七、材料设备供应
18、发包人供应:
18.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3)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18.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承包人结算时扣回。
8)工程变更:
按通用条款第29条、30条执行。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竣工验收后30日内由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竣工图2套。
32.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根据相关规定要求进行中间交工工程检查验收。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3、违约
33.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33.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14.2条款,如工程量增加,按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按双方协商工期顺延。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条款第15.1款外,承包人负责修复,直至达到符合标准。
双方约定的承包其他违约责任:
/
34、索赔
34.1因承包人运输方案不当而致使道路、桥涵、高压架线、现有管道及其它设施的损坏,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索赔。
34.2因建筑废水、废物、垃圾等的处理而带来的第三者对发包人的索赔,如果是因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指定处理位置处理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发包人指定位置处理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5、争议
35.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6、不可抗力
36.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7、保险
37.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38、合同份数
38.1本合同正本两份,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
38.2本合同副本两份,与正本具同等效力,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
39、补充条款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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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 工程施工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