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单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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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单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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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单方
保证合同,单方
范本-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
BZ20131111
保证人:
(以下简称甲方):
(男,身份证号:
)
债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男,身份证号:
)
合同签订日期:
2013年11月11日,合同签订地点:
为确保(男,身份证号:
)(下称债务人)与乙方于2013年11月11日签订的编号为JK20131111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乙方与债务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就保证担保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以供信守:
第一条保证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金额
1.1本合同约定保证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乙方依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信贷而发生的贷款债权,保证担保的本金为(币种)人民币3000000.00元(大写)叁佰万元整,且独立于其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
第二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2.1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见主合同的约定。
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均为该部分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则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第三条保证方式
3.1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如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范围
4.1本合同担保之主债权范围为乙方尚未收回的贷款债权余额,包括债务本金和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以及相关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五条保证期间
5.1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两年,即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5.2如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依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5.3、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展期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六条甲方声明与保证
6.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拥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甲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的所有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权。
6.2甲方充分了解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6.3设立本保证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不会造成任何不合法的情形。
6.4甲方提供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除已向乙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甲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违约行为、诉讼、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乙方披露。
6.5甲方承诺:
当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无需行使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先行处置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
6.6甲方承诺:
甲方保证监督债务人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信贷。
若债务人擅自改变信贷用途,甲方不对乙方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提出任何抗辩,并依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及担保范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的相关内容。
7.2债务人偿清其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7.3甲方不得转移资产,以逃避对乙方的债务。
7.4债务人和乙方就主合同条款进行变更,无需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或通知甲方,甲方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依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及担保范围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5乙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或乙方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无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依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及担保范围对转让后的主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6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并直接支付。
乙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担保权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用、案件调查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7.7甲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其权利和义务还包括:
7.7.1甲方必须按照乙方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个银行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上季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截止上季度末的损益表以及年度末的当年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签订之重大经济合同、在所有金融机构的账户及存贷款余额等,并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7.7.2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当随时接受和配合乙方有关人员深入企业对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总账、分账、凭证、有关经济合同等的监督检查。
7.7.3甲方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以逃避对乙方的债务。
7.7.4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告知乙方:
(1)甲方发现债务人有危及乙方债权
安全的情况;
(2)甲方因其他债务而卷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
(3)甲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工商登记事项和电话、传真等发生变更;
(4)甲方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兼并、合并、分立、联营、合资、合作、设立子公司等变更经营方式、企业组织形式或对外投资等情形;
(5)甲方发生停产、歇业、解散、关闭、被注销登记、被吊销执照、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
(6)甲方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从事违法活动或涉嫌经济案件等被公检法等机关依法处理等情形;
(7)甲方在主合同项下债权未完全受清偿前,向他人提供担保;(8)甲方与关联企业进行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占甲方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
(9)甲方转让其自有物业或其他财产使甲方财产价值明显减少;
(10)甲方发生亏损或所负债务到期未清偿;
(11)债务人拒绝接受甲方对其信贷使用情况、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
(12)甲方因偷税、逃税被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13)其他足以影响甲方担保能力、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
若出现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在作出有关决定之日或获知有关事实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根据具体情形,有权单方认定该情形是否影响甲方的担保能力。
若乙方认为该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乙方亦有权停止继续发放信贷,宣布所有已发放信贷提前到期,甲方应就该等债务提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7.8甲方为自然人时的权利和义务还包括:
7.8.1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告知乙方:
(1)甲方发现债务人有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况;
(2)甲方因其他债务而卷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
(3)甲方住所、婚姻状况、电话、传真等发生变化;
(4)甲方经营的事业发生停产、歇业、解散、关闭、被注销登记、被吊销执照、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
(5)甲方从事违法活动或涉嫌经济案件等被公检法等机关依法处理等情形;
(6)甲方在主合同项下债权未完全受清偿前,向他人提供担保;
(7)甲方转让其自有物业或其他财产使甲方财产价值明显减少;
(8)甲方所负债务到期未清偿;
(9)债务人拒绝接受甲方对其信贷使用情况、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
(10)甲方因偷税、逃税被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11)其他足以影响甲方担保能力、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
若出现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在作出有关决定之日或获知有关事实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根据具体情形,有权单方认定该情形是否影响甲方的担保能力。
若乙方认为该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乙方亦有权停止继续发放信贷,宣布所有已发放信贷提前到期,甲方应就该等债务提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7.8.2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认定该情形是否影响乙方的债权。
若乙方认
为该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其监护人、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乙方亦有权停止继续发放信贷,宣布所有已发放信贷提前到期,甲方应就该等债务提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甲方因患疾病或遭遇事故等而昏迷不醒、身体残疾或严重影响生活;
(2)甲方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甲方下落不明、失踪或被宣告失踪;
(4)甲方死亡、被宣告死亡。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有权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8.2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3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即构成违约,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担保之主债权本金的百分之十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所受损失,违约金应在违约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银行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逾期支付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
乙方有权停止继续发放信贷,宣布所有已发放信贷提前到期,甲方应就该等债务提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9.2甲方在本合同第六条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9.3如因甲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甲方应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9.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承担保证责任:
9.4.1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乙方未受清偿的。
9.4.2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任一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乙方未受清偿的。
9.4.3甲方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或因其对外担保而发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且未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乙方满意的。
9.4.4甲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危机,或甲方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影响甲方正常经营,且未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乙方满意的。
9.4.5甲方所处的行业发生不利变化,且未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乙方满意的。
9.4.6甲方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贪污、受贿、舞弊或违法经营案件,且未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乙方满意的。
9.4.7甲方对其他债权人发生违约情形,且未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乙方满意的。
9.4.8甲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发生停业、歇业、申请破产、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情况的;或者甲方为自然人时发生患疾病或遭遇事故等而昏迷不醒、身体残疾或严重影响生活,丧失或部
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下落不明、失踪或被宣告失踪以及死亡、被宣告死亡等情况的。
9.4.9甲方未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或者提供落实担保责任的具体方案不能令乙方满意的。
9.4.10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其他事件。
第十条其它约定事项
如本条约定与其它条款约定冲突的,应以本条约定为准。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1.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遇不可抗力情形,则乙方于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依主合同约定转为到期的债权,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适用法律
12.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13.1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权利的累加性
14.1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乙方根据法律和其它合同对甲方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
除非乙方书面表示,乙方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乙方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
第十五条义务的连续性
15.1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代理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及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主合同债务人与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签订的任何合同、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主合同债务人破产、无力偿还债务、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而有任何改变。
第十六条本合同的效力及独立性
16.1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内容的有效性。
16.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本合同担保之主债务为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对乙方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十七条合同的公证
17.1本合同经公证部门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若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愿意直接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8.1甲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篇二:
单方担保协议
担保协议
甲方:
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倪良正
法定地址:
杭州市萧山经济开发区宁东路35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为了企业的发展及筹措资金的便利,甲乙双方在相互信任和协作的基础上。
甲方为乙方提供单方担保,并签订融资(贷款)担保协议如下:
第一条、担保的最高金额
甲方在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万元的范围内为乙方与其债权人签订的融资(贷款)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担保。
上述融资(贷款)可以是在本协议书的有效期限内分批进行的。
上述担保的实现以甲方在乙方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合同(或最高额担保合同)上签章为准。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的方式为抵(质)押
根据双方签订的抵(质)押合同,乙方以本公司如下资产及权益向甲方提供反担保。
1)、房屋、土地:
2)、机器、大型设备、运输设备:
3)、银行汇票、本票、公司股票、债券:
4)、其他担保方认可的可以抵(质)押的财产:
乙方承诺如出现未及时还款的情况,债权人追究甲方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情况的,甲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将上述抵(质)押物变卖来弥补甲方损失。
第三条、担保的期限
本协议书的有效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责任
1)、甲方在担保期限及担保限额内,应债权人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公司财务报表、报告、企业简介及其它,签订担保合同)。
2)、对于本协议范围内的担保融资(贷款),乙方必须自行、及时偿还融资(贷款)款项。
如出现债权人追究甲方责任的情况,则乙方除返还甲方代为支付的所有款项外,另需向甲方支付上述代付款项总额的3%的违约金。
上述代付款和违约金应当在甲方支付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支付,延迟每日加收万分之三滞纳金。
如乙方未及时偿还上述代付款及违约金或无力偿还的。
甲方有权变卖乙方提供抵(质)押的资产、权益来弥补损失。
并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3)、对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与债权人主合同发生变更,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4)、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向甲方定期或随时提供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资金、财务核算、统计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
5)、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对本企业进行定期或随时的检查、了解和监督。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已抵(质)押给甲方做反担保的财产。
7)、乙方机构若发生分立、合并、重组、变更等情况,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变更后的机构应与甲方重新落实用作反担保的资产及权益,并重新签订抵(质)押合同。
第五条、合同的生效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确认,为合法有效地签署本协议,双方及其签署人员均已经完成了合法必需的或议事、或授权、或决议等程序;
2、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执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篇三: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
保证人:
(以下简称甲方)公民身份号码(保证人为自然人时填写):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及账号:
债权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负责人:
合同签定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
(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下称债务人)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乙方与债务人依全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就保证担保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以供信守:
第一条保证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金额
1.1本合同约定保证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乙方依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信贷而发生的,保证担保的本金为(币种)(大写),且独立于其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
第二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2.1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见主合同的约定。
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均为该部分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子如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则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2.2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或保函,则垫款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第三条保证方式
3.1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如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范围
4.1本合同担保之主债权范围为乙方尚未收回的贷款债权余额或银行承兑汇票敞口债权余额或押汇债权余额或信用证敞口债权余额或保函敞口债权余额或其它债权余额,包括债务本金和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以及相关费用、违约
金、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五条保证期间
5.1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两年,即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5.2如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依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5.3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展期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5.4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或开立保函,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二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分别计算。
第六条甲方声明与保证
6.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拥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甲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的所有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权。
6.2甲方充分了解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6.3设立本保证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不会造成任何不合法的情形。
6.4甲方提供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除已向乙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甲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违约行为、诉讼、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乙方披露。
6.5甲方承诺:
当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无需行使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先行处置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
6.6甲方承诺:
甲方保证监督债务人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信贷。
若债务人擅自改变信贷用途,甲方不对乙方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提出任何抗辩,并依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及担保范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的相关内容。
7.2债务人偿清其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7.3甲方不得转移资产,以逃避对乙方的债务。
7.4债务人和乙方就主合同条款进行变更,无需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或通知甲方,甲方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依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及担保范围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5乙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或乙方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无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依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及担保范围对转让后的主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6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并直接支付。
乙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担保权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用、案件调查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7.7甲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其权利和义务还包括:
7.7.1甲方必须按照乙方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个银行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上季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截止上季度末的损益表以及年度末的当年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签订之重大经济合同、在所有金融机构的账户及存贷款余额等,并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7.7.2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当随时接受和配合乙方有关人员深入企业对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总账、分账、凭证、有关经济合同等的监督检查。
7.7.3
7.7.4甲方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以逃避对乙方的债务。
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告知乙方:
(1)甲方发现债务人有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况;
(2)甲方因其他债务而卷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
(3)甲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工商登记事项和电话、传真等发生变更;
(4)甲方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兼并、合并、分立、联营、合资、合作、设立子公司等变更经营方式、企业组织形式或对外投资等情形;
(5)甲方发生停产、歇业、解散、关闭、被注销登记、被吊销执照、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
(6)甲方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从事违法活动或涉嫌经济案件等被公检法等机关依法处理等情形;
(7)甲方在主合同项下债权未完全受清偿前,向他人提供担保;
(8)甲方与关联企业进行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占甲方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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