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学年度全国学生美术比赛实施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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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学年度全国学生美术比赛实施要点
103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實施要點
壹、目的
為增進學生美術創作素養,以及培養國民美術鑑賞能力並落實學校美術教育,特舉辦此項比賽。
貳、組織
設立「103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下列單位組
成之。
一、指導單位:
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三、協辦單位:
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
參、參賽作品組別及類別
一、組別:
初賽分國小組、國中組、高中(職)組,決賽另增加大專組。
(一)國小組:
包括公、私立國小學生。
(二)國中組:
包括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
(三)高中(職)組:
包括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學生、完全中學高中部學生及五專前三年學生。
(四)大專組:
除社區大學(學院)外,包括公、私立大專院校日夜間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部學生、五專院校日夜間部後二年學生及研究生。
二、類別:
(一)國小組分繪畫類、書法類、平面設計類、漫畫類、水墨畫類、版畫類等六類。
(二)國中組、高中(職)組及大專組分西畫類、書法類、平面設計類、漫畫類、水墨畫類、版畫類等六類。
組別
類別
參賽組別
備註
國小組
1.繪畫類
國小低年級組、國小中年級組、國小中年級美術班組、國小高年級組、國小高年級美術班組
2.書法類
國小中年級組、國小高年級組
3.平面設計類
國小中年級組、國小中年級美術班組、
國小高年級組、國小高年級美術班組
4.漫畫類
國小中年級組、國小中年級美術班組、
國小高年級組、國小高年級美術班組
5.水墨畫類
國小中年級組、國小高年級組
6.版畫類
國小中年級組、國小高年級組
國中組、高中(職)組
1.西畫類
國中普通班組(含技藝班)、國中美術班組、高中(職)普通科組、高中(職)美術(工)科(班)組(包括設計類科)
2.書法類
3.平面設計類
4.漫畫類
5.水墨畫類
6.版畫類
肆、主題
依各學校美術教育課程內容自由選定。
伍、比賽方式
一、初賽:
(一)主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基隆市政府教育處、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新竹市政府教育處、新竹縣政府教育處、苗栗縣政府教育處、南投縣政府教育處、彰化縣政府教育處、雲林縣政府教育處、嘉義市政府教育處、嘉義縣政府教育處、屏東縣政府教育處、宜蘭縣政府教育處、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臺東縣政府教育處、澎湖縣政府教育處、金門縣政府教育處、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教育局
(二)收件日期:
由各主辦單位自定。
(三)初賽日期:
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以前舉行完成。
(四)初賽地點:
由各主辦單位選擇適當比賽場地。
(五)參賽作品組別及類別:
參賽者請依所屬組別參加比賽,如就讀美術班(請參閱第七點美術班資格說明)請參加美術班組,非美術班請參加「普通班組」。
(六)參加對象:
1.中華民國各縣市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含五專一至三年級)
等在學之限齡學生均得參加。
2.凡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的外僑學校之學生,可報名參加就讀學校所在地
之縣市初賽。
3.大陸地區臺商子弟學校請參加由新北市政府成立之「臺商學校專區」辦理之初賽相關事宜。
※華東臺商子女學校臺北辦事處:
聯絡地址:
臺北市忠孝東路4段311號2樓之7
聯絡電話:
(02)8771-0912
※東莞臺商子弟學校臺北辦事處
聯絡地址: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669號1樓
聯絡電話:
(02)8797-8550
(七)國小以上各類組美術班資格說明:
各校自訂選修課程之實驗性質美術班(如分散式美術班、實驗美術班、藝術才能美術班等),有加深加廣美術相關專業課程(如素描、西畫、水墨畫、設計等)之事實者,應核實選擇參加美術班組比賽。
而美術班資格之認定,依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之認定為準。
(八)各校參賽作品件數:
1.國小組每一學校(不分是否設有美術班)應選送繪畫類、書法類、平面設計類、漫畫類、版畫類及水墨畫類各組作品各1至5件。
2.國中組及高中(職)組每校應選送西畫類、水墨畫類、書法類、版畫類、平面設計類、漫畫類各組各1至5件;如設有美術(工)班(科)組(包括設計類科)之學校,可送1至10件。
3.各縣市政府可依以上送件原則,彈性決定初賽送件數量,但送至本會參加決賽時,各類組送件數仍須依決賽規定辦理。
(九)書法類比賽方式:
以送件為原則,各縣市可自行決定辦理方式。
(十)評選:
由各初賽主辦單位聘請相關專家負責評選工作,評審委員如對參賽作品有疑義,得要求參賽者至現場作畫。
(十一)錄取名額:
1.臺北市至多分四區、高雄市至多分三區、新北市至多分五區、臺中市至多分三區、臺南市至多分二區、桃園縣至多分二區外,其餘各縣市不分區。
各縣市可依分區標準分區錄取。
2.各類組錄取件數:
如下表。
縣市別
各類組錄取件數
名次規定
新北市
各區加總後至多30件
一、若分5區時,每區各類組錄取件數初賽評選作品前6名(第1名壹件、第2名貳件、第3名參件),佳作若干名,各類組錄取之前6名送件至本會參加決賽。
二、分區簡併時各類組錄取送件至本會參加決賽之名額,以各區加總後至多30件為限;其名次分配由縣市自行規定。
三、以上名額均得從缺。
臺北市
各區加總後至多24件
一、若分4區時,每區各類組錄取件數初賽評選作品前6名(第1名壹件、第2名貳件、第3名參件),佳作若干名,各類組錄取之前6名送件至本會參加決賽。
二、分區簡併時各類組錄取送件至本會參加決賽之名額,以各區加總後至多24件為限;其名次分配由縣市自行規定。
三、以上名額均得從缺。
高雄市、臺中市
各區加總後至多18件
一、若分3區時,每區各類組錄取件數初賽評選作品前6名(第1名壹件、第2名貳件、第3名參件),佳作若干名,各類組錄取之前6名送件至本會參加決賽。
二、分區簡併時各類組錄取送件至本會參加決賽之名額,以各區加總後至多18件為限;其名次分配由各縣市自行規定。
三、以上名額均得從缺。
臺南市、桃園縣
各區加總後至多12件
一、若分2區時,每區各類組錄取件數初賽評選作品前6名(第1名壹件、第2名貳件、第3名參件),佳作若干名,各類組錄取之前6名送件至本會參加決賽。
二、分區簡併時各類組錄取送件至本會參加決賽之名額,以至多12件為限;其名次分配由各縣市自行規定。
三、以上名額均得從缺。
基隆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福建省連江縣
各縣市至多6件
1、第1名壹件、第2名貳件、第3名參件,佳作若干名,各類組錄取之前6名送件至本會參加決賽。
2、以上名額均得從缺。
二、決賽:
(一)主辦單位: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二)收件日期、地點:
各縣市政府請於103年11月3日、4日、5日、6日、7日彙集優秀作品及作品清冊電子表單光碟(由主辦單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將光碟送至各縣市政府,請依光碟內格式依序鍵入相關資料)以及紙本報名表兩份、保證書(附表一)送達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43號),或其他指定地點(地點如有變更將另行公告)。
若以郵寄或快遞方式送件,請另加註「103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委員會」收。
(三)決選日期:
103年11月14日至11月26日
(四)參賽組別及類別:
除初賽各類組外,增加「大專組」,各類組如下:
組別
類別
參賽組別
備註
大專組
1.西畫類
大專美術科系、大專非美術科系
2.書法類
大專美術科系、大專非美術科系
3.平面設計類
大專美術科系、大專非美術科系
4.漫畫類
大專美術科系、大專非美術科系
5.水墨畫類
大專美術科系、大專非美術科系
6.版畫類
大專美術科系、大專非美術科系
(五)參加對象及作品件數:
1.經初賽主辦單位評選後錄取之作品,由縣市政府教育局(處)送件,個
人或學校自行參加概不受理。
2.大專組由就讀學校以校為單位,各類組每校選送作品不得超過10件,
由參賽者或學校自行下載報名表(請至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網站http:
//www.arte.gov.tw/下載),須由學校統一造冊並加蓋學務處戳印,於103年11月3日、4日、5日、6日、7日之收件日,將作品清冊電子表單光碟及報名表兩份(須蓋印)送達指定收件地點,未經學校彙送列冊之作品,概不受理。
3.初賽主辦單位應負責審核參賽學生是否符合報名資格,並詳加核對證
明文件。
大專組各類組參賽作品由決賽主辦單位負責審核參賽資格。
(六)評選:
由決賽主辦單位聘請相關專家負責評選工作。
評審過程分三個階段:
初選:
由評審委員圈選佳作作品,以圈選多寡及水準高低定取捨。
但至少要有三分之一以上評審委員圈選,方得佳作;佳作作品中有二分之一以上評審委員圈選者,則為甲等。
複選:
將甲等作品重新圈選,取圈選數高者若干幅為優等。
決選:
將優等作品編號由評審委員以等第法計分,取等第數字累積最少者
為特優(如未達評審水準,特優得從缺),若積分相同,再評等第,
積分數字少者優先,餘類推,統計結果如有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委員
對特優有疑義時,得予以重評。
(七)決賽等第分「特優」、「優等」、「甲等」及「佳作」等四種,錄取數量按送
件比例及水準高低擇取。
陸、參賽作品類別及規格
組別
類別
參賽作品規格
備註
國小組
1.繪畫類
使用畫材及形式不拘,大小以四開(約39公分×54公分)為原則,一律不得裱裝。
2.書法類
1.國小各組作品大小為對開(約34公分×135公分),一律不得裱裝。
對聯、四屏、橫式、裝框、手卷不收。
2.作品需落款,但不可書寫校名(凡書寫校名者一律不予評審)。
一律採用素色宣紙(界格與否由參賽者自行決定)。
3.平面設計類
1.大小一律為四開(約39公分×54公分),作品一律裝框,裝框後高度不得超過10公分,連作不收。
2.以生活環境與藝術為主題,得採各類基本材料,並以平面設計為限。
4.漫畫類
1.參賽作品形式不拘,大小不超過四開圖畫紙
(約39公分×54公分)。
一律不得裱裝。
2.參賽作品不限定主題。
黑白、彩色不拘,作品形式單幅、多格均可。
5.水墨畫類
1.大小一律為宣(棉)紙四開(約35公分×70公分),不得裱裝。
2.作品可落款,但不可書寫校名,凡書寫校名者一律不予評審。
6.版畫類
1.大小以四開(約39公分×54公分)為原則,一律不得裱裝。
為預防作品彼此黏貼之現象,得以透明膠片覆蓋。
2.作品正面一律簽名(簽名一律簽在作品上),並寫上張數編號及畫題。
國中組、高中(職)組、大專組
1.西畫類
1.國中組一律使用圖畫紙或紙板,大小為四開(約39公分×54公分),一律不得裱裝。
2.高中(職)組以上,油畫最大不超過五十號,最小不得小於十號,水彩最大不得超過全開畫紙,最小不得小於四開畫紙。
作品一律裝框背面加裝木板。
2.書法類
1.國中組作品大小為對開(約34公分×135公分),一律不得裱裝。
2.高中職組以上作品大小為全開(約68公分×135公分)。
一律以捲軸裱裝,並以塑膠套裝妥送件,對聯、四屏、橫式、裝框、手卷不收。
3.各組以自選詩詞或成篇成段之文章為原則。
4.不得以臨摹作品參賽,作品需落款,但不可書寫校名(凡臨摹作品及書寫校名者一律不予評審)。
一律採用素色宣紙(界格與否由參賽者自行決定)。
3.平面設計類
1.國中組作品最大不得超過對開(約39公分×108公分或78公分×54公分),最小不得小於四開(約39公分×54公分),作品一律裝框,裝框後高度不得超過10公分,連作不收。
2.高中(職)組以上,作品最大不得超過全開(約78公分×108公分),最小不得小於四開(約39公分×54公分),作品一律裝框,裝框後高度不得超過10公分,連作不收。
3.以生活環境與藝術為主題,得採用各類基本材料,並以平面設計為限。
4.漫畫類
1.參賽作品形式不拘,大小不超過四開圖畫紙(約39公分×54公分),作品一律不裱裝。
2.參賽作品不限定主題。
黑白、彩色不拘,單幅、四格或多格漫畫形式均可,如以電腦完稿,需附tif檔之光碟。
非必要文字不得出現於作品上,避免海報形式作品。
作品以圖案、意象為主要表達方式,例如作品要表現痛的感覺,可以畫出痛苦表情,不需在作品上添加好痛等文字表達。
5.水墨畫類
1.國中組作品大小為宣(棉)紙四開(約
35公分×70公分),一律不得裱裝。
2.高中(職)組以上一律以捲軸裱裝,並以塑膠套裝妥送件。
作品大小連同裱裝寬度不得超過120公分,長不得超過270公分。
橫式、裝框、聯屏、手卷不收。
3.作品可落款,但不可書寫校名,凡書寫校名者一律不予評審。
6.版畫類
1.國中組大小以四開(約39公分×54公分)為原則,一律不得裱裝。
為預防作品彼此黏貼之現象,得以透明膠片覆蓋。
2.高中(職)組以上,作品最大不得超過120公分×120公分,作品一律裱框,背面加裝木板。
3.作品正面一律簽名(簽名一律簽在作品上),並寫上張數編號及畫題。
◎注意事項
1.各類作品以創作為主,各類不得臨摹。
2.為確保展品安全,如參賽作品以玻璃裝裱及鋁框裝框者不收(鋁框易鬆脫,邊角銳利易劃傷作品)。
3.作品若易遭蟲蛀,請先作好防範措施。
4.作者請加強作品之固定與保護,以免運送過程中作品受損影響比賽成績。
5.同一類組每人限送作品一件,且每件作品之創作者為一人,每人至多參加二類。
6.為增進比賽之公平性,參賽者需以參賽時間之學籍年身份參賽(如103年10月初賽時為國小三年級,必須以三年級身分參賽中年級組,不得以二年級作品參加低年級組比賽);經查如不符實則取消參賽資格,如得獎亦取消得獎資格。
7.為維持比賽之公平性,不符合各項個別規定及本實施要點內所載之任何規定者,雖經各縣市學校初賽錄取,仍不予受理、不予評選,如得獎亦得取消其名次及相關人員獎勵,追回得獎獎狀。
8.自93學年度起,大專組同一比賽項目之同一參賽者,如連續二年獲特優獎項者,不得再參加該項之比賽。
9.報名表之指導老師欄,限填一位就學學校老師(含有合格教師證之代課、代理之指導教師),若無校內指導老師,則免填。
柒、獎勵
一、決賽頒獎典禮將於民國103年12月27日(暫定)假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南海劇場舉行。
請各組獲特優、優等及甲等之學生親往領獎,佳作之獎狀由本會函寄至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或由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指定一所學校配合辦理;大專院校寄至各學校,請代為轉發各得獎學生。
二、初賽入選作品之指導老師及承辦初賽之機關學校,請各縣市政府依權責予以獎勵。
三、決賽佳作以上之作者及指導老師,由本會分別致贈獎狀及畫冊乙本,以示鼓勵,國小組、國中組、高中(職)組由總務處;大專組由學務處代收,再轉發給相關人員。
各類各組決賽經評列為甲等以上,學校及主管機關得參照本實施要點之原則,依權責酌予辦理敘獎:
(一)作品獲特優(比照第一名)者:
獲獎者及指導老師一人記功一次,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各嘉獎二次。
(二)作品獲優等(比照第二名)者:
獲獎者及指導老師一人嘉獎二次,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各嘉獎一次。
(三)作品獲甲等(比照第三名)者:
獲獎者及指導老師一人嘉獎一次,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各嘉獎一次。
(四)原則上有關相關行政人員之敘獎,作品獲特優者以3人為限,獲優等
者以2人為限,獲甲等者以1人為限,並選取最高獲獎獎項申報1次。
四、各初賽主辦單位應確實依照本實施要點辦理,辦理績效優良者,由本會
函請各縣市政府依權責予以獎勵。
捌、附則
一、如要上網查詢本實施要點,刊載於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網站(http:
//www.arte.gov.tw/)
二、各縣市政府及各大專院校送件時,請先至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網站(http:
//www.arte.gov.tw/)下載報名表列冊,送件時繳交電子表單檔案光碟、紙本報名表兩份(須蓋印)及保證書一式二份,於103年11月3日、4日、5日、6日、7日之收件日連同作品送至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43號),或其他指定地點(地點如有變更將另行公告)。
各項資料請務求清楚正確,並明確標註為普通班或美術班。
三、國小組及國中組特優、優等、甲等作品(除平面設計類外),一律由本會統一裱框。
四、參賽作品應為學生之個人創作,如經檢舉(檢舉方式必須以真實姓名、檢
附具體事證,並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申請)為臨摹、抄襲或係他人加筆之作
品,應交付評審委員會決議。
如於決賽前,經判定有上述情形者,不予評
選;如於決賽評選完成後,經判定為臨摹、抄襲或係他人加筆之作品者,
該得獎師生喪失得獎資格,追回得獎獎狀,並須自負法律責任。
五、曾經參加其他任何展覽或比賽之得獎作品,不得參賽。
六、獲特優、優等、甲等之優勝作品於展覽結束後,由本會委請專業快遞公司親自送達至各得獎學生學校,國小組、國中組、高中(職)組由總務處及大專組由學務處代為簽收轉發。
七、各校選送作品組別、類別、規格及材質如有未按規定選送者,經查屬實,該件作品取消得獎資格,有關人員予以議處。
八、各組參加學生之年齡,國小組以不超過14足歲為限,國中組以不超過17足歲為限,高中(職)組以不超過20足歲為限。
(以103年12月31日為計算標準)。
九、參加決賽作品應與初賽為同一作品,不得修改或重作。
十、各縣市(含大專院校)送件日期:
民國103年11月3日、4日、5日、6日、7日。
請依下列時間辦理送件,逾期概不受理:
日期
時間:
上午9時至12時
時間:
下午1時至4時
11月3日
(一)
臺中市、苗栗縣
屏東縣、南投縣
11月4日
(二)
桃園縣、金門縣、澎湖縣
花蓮縣、臺東縣、連江縣
11月5日(三)
新北市
新竹縣、臺南市
11月6日(四)
基隆市、宜蘭縣
彰化縣、高雄市
11月7日(五)
臺北市、新竹市
雲林縣、嘉義縣市
十一、各縣市(含大專院校)退件日期:
民國103年12月8日、9日、10日。
請依下列時間辦理退件,逾期概不受理:
日期
時間:
上午9時至12時
時間:
下午1時至4時
12月8日
(一)
臺北市、桃園縣、新竹縣市
花蓮縣、臺東縣、臺南市
12月9日
(二)
新北市、苗栗縣、臺中市
雲林縣、嘉義縣市、連江縣、金門縣
12月10日(三)
基隆市、宜蘭縣、高雄市、
彰化縣
南投縣、屏東縣、澎湖縣
十二、本會辦公地點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10066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43號),電話:
02-23110574轉251,傳真:
02-23894822。
十三、本會對於決賽佳作以上之作品,有展覽、攝影、出版及製作相關宣傳品(如請柬、海報、摺頁、環保袋)等權利。
十四、凡報名參賽即視同無條件同意授權本會拍攝製作本比賽之專輯、光碟及推廣品等,分送學校及相關單位多元利用,以發揮美術比賽之推廣教育功能。
玖、本實施要點由本會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附表一之一)保證書
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參加103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決賽送件(如下表),保證於活動結束通知退件日期,前來辦理作品退件手續,逾期作品同意由主辦單位自行處置,絕無異議。
此致全國學生美術比賽籌備會。
類別/組別
國小組
國中組
高中(職)組
繪畫類
件
西畫類
件
件
平面設計類
件
件
件
水墨畫類
件
件
件
書法類
件
件
件
版畫類
件
件
件
漫畫類
件
件
件
小計
件
件
件
總計:
件
單位:
(印)
負責人:
(簽名)
中華民國103年月日
(附表一之二)保證書
大專院校/科系參加103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決賽送件(如下表),保證於活動結束通知退件日期,前來辦理作品退件手續,逾期作品同意由主辦單位自行處置,絕無異議。
此致全國學生美術比賽籌備會。
類別/組別
大專美術系
大專非美術系
西畫類
件
件
平面設計類
件
件
水墨畫類
件
件
書法類
件
件
版畫類
件
件
漫畫類
件
件
小計
件
件
總計:
件
單位:
(印)
負責人:
(簽名)
中華民國103年月日
(附表二)
103學年度103學年度
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
類組
□美術班
□普通班
類組
□美術班
□普通班
姓名
姓名
題目
題目
縣市別
縣市別
學校/年級/科系
學校/年級/科系
指導老師
指導老師
※請黏貼於作品背面右上及左下方※請黏貼於作品背面右上及左下方
※書法類作品請以透明膠帶浮貼※書法類作品請以透明膠帶浮貼
※各項資料請詳填並確認無誤※各項資料請詳填並確認無誤
※報名表一式兩份,務必黏貼齊全。
黏貼方式如下:
拾、103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工作流程
◎比賽工作、會議暨評審相關工作
序號
時間
工作內容
備註
1
103年5月
召開103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籌備會議
2
103年6月
函請教育部備查實施要點,公布實施要點
3
103年7月
工作人員講習
4
103年10月29日
各縣市辦理初賽作業完成
5
103年10月
準備評審會議會場及相關資料
6
103年11月3日至11月7日
各縣市送件作業
7
103年11月10日至11月13日
辦理各縣市初賽優勝作品收件、分類及整理
8
103年11月14日至12月5日
各類決賽評審作業及成績發布
(預計12月5日公布)
9
103年11月27日至12月5日
整理佳作以上作品名冊,佳作及其他作品準備退件相關作業
10
103年12月8日至12月10日
退件相關作業
11
103年12月1日至12月17日
各縣市承辦單位辦理結案
12
103年12月2日至12月25日
各承辦單位工作人員敘獎相關事宜
◎學生美術比賽優勝作品圖錄編印
序號
時間
工作內容
備註
1
103年12月8日至12月23日
得獎作品拍攝與資料彙整、得獎作品裱框及展覽準備事宜
2
104年2月
籌備檢討會議、整理各單位所提之書面檢討提案,召開檢討會議
3
104年2月至5月30日
得獎作品圖錄專輯暨光碟製作、校對、交貨等相關事宜
◎頒獎及展覽活動
序號
時間
工作內容
備註
1
103年12月12日至12月18日
函請指導單位邀請長官蒞臨頒獎、函寄得獎通知至各得獎學校及縣市政府
2
103年12月19日至12月26日
籌備頒獎典禮、會場布置及配合展覽之相關活動
3
103年12月27日
103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頒獎典禮(暫定)
4
103年12月24日至104年2月
103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優勝作品展覽
5
104年3月至6月
佳作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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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学年度 全国 学生 美术 比赛 实施 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