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广告发布合同精编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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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发布合同精编版
合同编号:
[]
网络广告发布合同
甲方:
联系电话:
乙方:
联系电话:
经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网(以下简称乙方)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甲方在乙方网站投放广告,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在乙方网站(http:
//www._________)上的_________频道上放置乙方广告条,规格_________pixed×_________pixed,广告格式类型_________,广告所在位置名称_____,投放期限为______个月(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单价为_________元人民币/月,总费用_________元人民币,折扣率为_________%,实际甲方需支付的总费用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天内付清款项。
如有附加协议的,附加协议中规定的事项和本合同中的规定具有一样的效力。
2、本协议自签定之日开始生效,甲方指定负责人需尽快提供广告条的磁盘文件或者将该广告条作为附件的邮件以及广告所对应到的连接地址,并在发出一工作日内通知乙方指定负责人;乙方指定负责人必须在收到该文件后的一个工作日内返回收到的确认信息给甲方的指定负责人;
三、如果甲方指定负责人在通知乙方指定负责人后______个工作日内没有获得反馈消息,应该立即与乙方指定负责人取得联系,并确定是否要重复执行第二步;如果双方指定负责人在______个工作日内仍旧无法完成广告条交换,其中的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本合同视为无效;
四、乙方在接到甲方的广告条后的_________个工作日,必须将接到的广告条放在本合同中要求的位置。
五、甲方的广告内容以及广告条信息以及广告所连接的内容页面不能为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共道德所禁止的或不欢迎的活动,包括但不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博彩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
甲方同时承诺不得为他人发布上述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或本合同约定的信息内容提供任何便利,包括但不限于URL、BANNER链接等。
甲方承认乙方有权根据乙方自己谨慎的判断来决定甲方发布的内容是否构成违反合同或者国家的有关规定。
六、如果甲方利用本合同服务进行的广告、经营、活动需要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或批准的,甲方应获得该有关的认可或批准。
但乙方没有义务审查甲方是否具有该认可或批准,出现问题也由甲方自行解决或者承担相关责任,与乙方无关。
甲方应该保证本合同所协定发布的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本同意乙方享有了解真相的权利;乙方没有义务审查甲方的广告内容的真实可靠性,对因此而引起的任何纠纷不负责任或义务。
七、甲方对广告所引起的任何经济、政治、法律等责任负完全责任。
甲方同意,如发生上述事件,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乙方也不应对此或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者义务。
甲方同时承认,如果有上述事件发生,乙方有权视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八、如果在发生有责任免除事件每月累计超过_________小时,乙方应该按照实际不能访问的天数延长执行本合同中的权力和义务。
九、责任免除:
1.因战争、自然灾害等导致乙方服务器不能正常运行;
2.因政府行政行为导致乙方不能开放服务器;
3.因互联网灾难,中国、美国等互联网通讯提供商原因导致乙方服务器不能正常接入;
4.因乙方操作平台及应用软件原因导致乙方服务器临时性不能正常运行;
5.因乙方网站遭遇不法攻击导致服务器临时性不能正常运行。
基于以上原因,导致乙方网站不能正常运行,甲方认同属于正常现象,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上和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其它方式的责任。
十、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个月。
起始日从广告投放之日起计算。
在合同到期时,双方如需要继续合作并对本合同无异议,则本合同自动顺延。
如双方认为某些条款需要修改,届时双方另签合同。
2.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
3.发生下列情形本合同期限则按照以下情况计算:
3.1.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本合同期限;
3.2.甲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乙方提前终止合同;
3.3.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
十一、合同解除
1.合同在下述情形下终止,双方互不负责,但终止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
1.1.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1.2.因不可抗力而解除本合同或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1.3.依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而终止。
2.在合同有效期间,如果一方提出终止要求,应提前_____周通知对方;否则应赔付对方相当于一期费用_____分之一的赔偿金。
3.截止到合同到期前_______天(含第_______天),如果甲方没有按时支付续约款项,也没有与甲方签定其他合作,则双方认同合同到期后执行终止。
同时,自本合同到期前_______天始(含第______天),乙方有权将就此广告位与其他客户签定合作协议。
4.由于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本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5.所有违反本合同的索赔金额最高为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全部费用。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附件及合同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签约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
__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签字):
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签约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
网络广告存在哪些问题及对策有哪些
为典型的形式。
长期的“淡化”行为甚至使一个驰名商标变成通用名称。
比如“乐-凯”与“柯-达”竞争:
“柯-达”想整“乐-凯”,它弄一个国内的出版公司或者收买国内的文人,在写书时特别是统编教材;解释乐-凯是什么时,写成“乐-凯”是胶卷的别称。
以后别人上商店去买胶卷可以说成买一卷“乐-凯”,买“柯-达”牌“乐-凯”,逐渐地“乐-凯”的商标“淡化”了。
这种网络关键字、词广告中的不当埋没行为,客观上极有可能达成“淡化”他人驰名商标的结果,而且,利用网络的技术特点此行为造成影响的传播更便捷,另外,网络关键字、词广告中埋没的内容还可能是著名虚构人物,著名企业家或上市公司的简称。
在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造成或可能造成混淆的行为,也有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行为。
(1)、链接(Hyperlink)技术进行不正当竞争。
利用超链接可以跳过他人站点的主页,直接访问站点的重要内容或者将他人页面的内容作为自己页面的一部分,用户也将因而不能接触他人站点、主页上的广告,从而造成他人的经济损失,这样还可以引诱用户阅读自己主页上的广告。
(2)、通过抄袭剽窃进行不正当竞争。
这主要是剽窃、抄袭他人网站的设计思想、主页的排版布局、网页内容。
这类抄袭固然有原封不动的照搬照抄,但更常见的是类似于近似商标的行为,仅做小的修改,使浏览者误以为此网站为彼网站,以提高点击率,进行不正当竞争。
(3)、网络有奖销售广告的法律问题
有奖销售广告,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附带性的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的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中奖式有奖销售。
网络广告发展到今天,通过奖励的方式以达到和提高预期的广告效果的方式还是司空见惯的。
在国外,在线奢侈品零售商Ashford在圣诞期间的促销活动之一是,凡在该网站商购买价值500美元以上的手表,就可以获得一只Montblanc牌签字笔,。
这一活动总投资不到100万美元,轻易地收回了投资。
该网站还成功地举办了一次钻石抽奖活动,准备了一块价值1000万美元,达15克拉的钻石。
任何访问者经过注册均可参加抽奖,在网站内购物可以获得自动注册的优惠;据了解,该网络公司推出的有奖活动,一等奖是一居室现房加上装修,价值使20万元左右;二等奖使“吃一辈子白米”,以五十年计算,一天一斤白米总值约2至3万元;又如某综合网站为了提高访问量吸引更多的广告主,每天向访问者出一道简单的问题,猜对的访问者每月通过抽奖即可获得一部国产汽车或免收某房地产公司按揭首期款8万元人民币。
这类网络广告的形式是常见的。
在此类情形中,网主通过网站访问人数、广告电击率等获得商业利益,而网民无须向此网站支付任何费用。
这种形式也易导致恶性竞争,使网络公司都在鱼类上进行竞争,必将导致网页内容的下降,既损害了网民的利益,又扰乱了竞争秩序。
四、虚假广告
所谓虚假广告,指的是广告主利用虚构的事实进行广告,以骗取消费者对其产品或者服务的信任,从而称为购买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潜在顾客。
例如,其房地产网站的广告介绍说,某居住小区的地理位置如何如何好,北临某商业文化中心,南接某大道,西靠文化大城,多路公交车经过。
而实际上该小区离这些地方还有一大段距离。
再例如,某网站上登出了著名演员巩-俐想希望小学捐献口服液的广告也是子无虚有的虚假广告。
五、欺诈性广告
所谓欺诈性广告指的是广告主以骗取他人钱财为目的而刊登的广告。
它和虚假广告的区别就在于,虚假广告发广告主不是想直接骗取他人的钱财,而只是想扩大自己产品的知名度,从而吸引更多的潜在用户;而欺诈性广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直接骗取他人的钱财。
例如**泰可丝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设立了一家“中国财税信息网”。
网站的宣传材料上说“中国财税信息网”的建立,得到了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的大力支持,并且将国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信息中心等单位列为顾问单位。
网站欺诈性的广告行为工骗取了1,200多用户高达331万元的所谓信息服务费。
六、滥用名人肖像广告。
借用名人尤其是影视明星和政界名流的名声来扩大企业的影响,似乎是一种时尚,其主要原因在于,这些名人都是老百姓家喻户晓的,至少是许多人都听说过。
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具有教强的亲和力,容易被百姓接受,因而容易产生较好的宣传效果。
但是将名人的肖像用于企业的商业广告宣传,应当事先取得他们的同意,否则就是非法使用,侵害他们的肖像权。
目前有些网站尤其是个别中小型网站,他们一方面迫切希望扩大自己的影响,以产生丰厚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由于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于是不经过名人的同意,擅自通过各种途径获得名人肖像,通过扫描并加以处理,当作成自己网站的网页或宣传动画,以对自己进行宣传,扩大自己的影响。
七、网络广告中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
(一)、网络广告产生的隐私权问题
在传统的消费关系中,商家一般不会询问顾客的姓名、地址和月收入,所以隐私保护也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
但是,基于因特网进行的个人电子上午活动则完全不同,网上消费者一般都需要向注册网站提供个人信息。
然而对于这些个人资料,不少网站并没有像事先承诺的那样采取措施,加以保密,有的甚至还擅自将用房信息出卖给其他网站,谋取暴利。
美国国家消费者联盟的一份调查报告就显示:
64%的美国因特网用户认为网站将共享他们的个人信息;59%的用户担心网站在他们还不知道的情况下收集个人信息。
虽然,一些网民在登记时,填的多是虚假信息,以为这样做隐私就能得到保护,但是,真正暴露网民隐私的往往不是他们所填的信息,而是他们“冲浪”时所去的那些网址以及在网页上的种种操作。
这此都特别容易被那个你从广告公司下载的程序一一记录下来。
通常这个程序都利用一个名为“cookie”的东西,它能允许广告公司追踪人们在网上浏览什么,从而建立详细的资料。
(二)、网络垃圾邮件广告的法律问题
电子邮件与普通的邮件相比非常方便,只需一次简单的填写就完成了整个工作,成本也非常低。
另外电子邮件还可以自动转发,更加简化了工作,成本也进一步降低了。
利用电子邮件来进行广告宣传成为一种被广泛采用的手段。
由于采用这种方法的厂商越来越多,因此我们所收到的垃圾邮件越来越多。
在我们不厌其烦地打开或删除这些垃圾邮件过程中上网费用的帐单也在悄悄增加。
对与一些ISP、ICP来说,垃圾邮件拥塞了他们的系统使其客户上网的速度越来越慢,有时甚至使系统崩溃。
电子邮件地址的取得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可能是ISP对个人资料的泄密;二、发送电子垃圾邮件的人通过编写程序从新闻组合一些公共论坛,获得有效的电子邮件地址;三、利用“字典”程序,列出各种各样的组合,大批量发送邮件。
(三)、强迫广告的法律问题
在网民进入网页的时候,总是有一些小的窗口自动跳出来,它们大部分是跳出广告,网民无法先行关闭。
对于一些较有吸引力的内容,还常常需要访问某网站广告主或赞助商的广告。
他们还美其名曰:
为了我们更好地发展,请访问我们的赞助商。
可是对于大多数网民来说,对这些广告更本就不想看,但是又不能不打开它,其滋味很不好受,为此,有的网民提出质疑,上网的每一秒钟都要付出金钱合时间,上网是浏览计划访问的网页,这么多跳广告强行出现,浪费了网民的时间,网站经营者是否侵犯了网民的权利呢?
对网络广告中法律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一、解决“隐性广告行为”的思路
网络与传统媒体的最大区别是其互动性。
消费者对传统媒体广告是被动接受的,在这一点上与网络广告是不同的,由于网络广告的这种互动性的存在,造就了网络环境的虚拟性,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互动性、虚拟性也就是网络环境的价值所在。
所以有人把它的这一特性叫做“反媒体性”。
如果用传统媒体的办法来规制网络广告行为,特别是对“隐性广告行为”将有可能无意中扼杀或限制了网络的互动性,这对网络事业的发展是不利的。
这是因为,消费者的观念还是停留在现实的生活环境中,当他们进入了网络虚拟环境时仍不知觉。
这时,由于网络环境的互动性,给他一种客观真实的感觉,而实际上虚拟的毕竟还是虚拟的,并不是现实,所以采用一律禁止这种“隐性广告”的做法来规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有利于消费者辨认,但是并没有使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原因是,造成消费者容易对客观信息与促销信息相混淆的因素有两个方面的。
一是网络环境中的互动性和虚拟性所形成的客观上的确,二是消费者的确观念还停留在“现实中”,并没有意识到已进入了不得虚拟世界所形成的消费者主观上的。
后者的作用要比前者大。
我们并不是要淡化法律规范对“网络隐性广告行为”的规制,而是要考虑网络广告的特殊性,针对“网络隐性广告行为”的监管要适当放宽。
从主观角度去改变消费者对网络环境的观念,用放宽的方式来从客观上规制行为,是解决“网络隐性广告行为”的两个途径。
二、解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定位及职责问题
我国现行的是1995年实行的《广告法》,制定之初主要是针对以传统的平面媒体和电子媒体传播的商业广告。
根据该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依照这样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界定以及他们的职责显而易见也是非常清晰的。
但是对于网络广告来说就不适合了。
因此应制定一个网络广告的暂行管理办法,要有一个资格认证,要确立一个经营网络广告的确市场准入条件,按照有关的规定,严格规范网络广告内容。
传统广告行为主体之所以要清晰明确的定位,不允许媒介及新闻出版机构承办广告业务,重要的原因是为防止这些单位利用自己特殊地位和活动中的优势产生不正当竞争,以保证广告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
而在网络环境中标,可以说人人都可以发布广告,也就是可以说发布广告的便利对所有人来说是一样的,这时再严格区别广告的确发布者和广告的确经营者的意义也就相对淡化了不得。
将网络广告活动中的确各个主体资格的认定要有所调整以适应网络环境。
因为,没有理由用广告法去禁止广告主利用自己的网站去宣传自己。
这种恰当的确宣传行为既无害于国家、消费者,又不会损害竞争者的利益而且还有利于广告主自身。
禁止的确结果将使网络环境压制这种技术采用。
这样做没有必要,也不应该。
但对于在网上发布广告的确行为要管理,其内容应当是规范的确内容。
按现行广告法的规定将整个广告活动分为不同竞争的部门,由专门机构来完成,对网络广告来讲非常困难,一方面在技术上如果要对所有广告都进行管理和限制,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根本应付不来往,另一方面由于网络广告的确数量大,要对广告信息处理进行确认和登记是不现实的。
由此,业内人士建议,全国可以在国家工商局建立一个网络广告自动“报备”系统。
只要是授权发布广告的确,用特殊的确标记贴在广告上,然后在案发布的同时自动地传到这个中心自动“报备”。
没有“报备”都可以认为是没有经过批准的,无资格经营的,但“报备”不等于说是“审批”。
“报备”是一种资格认定,或是追究你的一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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