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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的相对性
论合同的相对性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
作者在文中剖析了合同相对性规那么的发生、开展及其在现代合同法中的重要性;研讨了合同相对性规那么的内容,以为它是由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责任的相对性三方面构成的;并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际讨论了合同相对性规那么的正确运用及在合同立法上的完善效果。
***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卦或终止债务债务关系的协议。
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规那么和制度赖以树立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我国合同立法和司法所必需依据的一项重要规那么。
鉴于合同的相对性规那么在合同法中的极端重要性,本文拟就此谈几点看法。
一、比拟法的剖析
合同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称为"债的相对性",该规那么最早来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中,债〔obligatio〕被称为"法锁"〔jurisvinelum〕,意指"当事人之间之羁束〔Gebundenheit〕形状而言。
"〔1〕换言之,是指债可以且也只能对债务人和债务人发生拘束力。
由于债实质上是当事人之间一方央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所以债务不能象物权那样具有追及性,而只能对特定人产失效能。
尤其是在对两种权益的侵犯和司法维护之上,债务和物权是不同的。
"物权能够遭就任何人的侵犯,但是人们不能够预先〔abinito〕准确地知道谁能够侵犯它,也没有想到必需经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相反,债务那么能够遭到同其发作关系的人的侵犯,而且一末尾〔aborigine〕就知道将能够针对该人行使诉权。
"〔2〕在罗马法中,物权的相对性决议了维护物权的诉讼是相对的,它可针对一切人提起诉讼,且是对物的诉讼〔actioinrem〕;而债务的相对性决议了债务乃是对人权〔juxinpersonem〕,并且维护债务的诉讼只能针对特定的并在原告央求中提到的人,这种诉讼叫作对人的诉讼〔actioinpersonem〕。
〔3〕为了表达债的相对性原理,在合同法范围,罗马法曾确立了"〔缔约行为〕应该在要约人和受约人之间到达〔interstipulantemetpromittentemnegotiumcontrahitur〕","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约〔Alteristipularinemopotest〕"等规那么,因此第三人都不得介入合同关系。
依罗马法学家的观念,行使诉权也必需有直接的利益,而由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并无直接利益关系,因此不能对债务人提出央求。
此种限制也使当事人不能缔结利他合同。
但是,随着买卖的开展,罗马法逐渐供认了一种适用债的相对性规那么的例外状况,即当缔约人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更准确地说当向第三人给付是一种原本就应该由缔约人实行的给付时,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利益缔约是有效的。
〔4〕罗马法确立的债的相对性规那么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发生了严重影响。
«德国民法典»第241条规则:
"债务人因债的关系得向债务人央求给付"。
«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则,"依法订立的契约,关于缔约当事人双方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能"。
债的相对性,概括了债的实质特征,并且与物权关系的相对性构成了清楚的区别。
正如王泽鉴先生所指出的:
"债务人得向债务人央求给付,债务人之给付义务及债务人之权益,乃同一法律上给付关系之两面。
此种仅特定债务人得向特定义务人央求给付之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之为债务之相对性〔RelativitatdesForderungsrechts〕,与物权所具有得对立一切不特定人之相对性〔Absolutheit〕不同"。
〔5〕由于债务是相对权,因此债务人只能央求特定的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这种央求不能对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张,即使第三人的行为使债务人无法实行债务,债务人也仅得依侵权行为央求损害赔偿。
〔6〕而由于物权乃是由特定主体所享有的、排挤一切不特定人损害的相对权,因此除权益人以外,任何不特定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权益人对某项财富所享有的物权之义务,即不特定人都是义务主体。
任何人损害物权人享有的物权,权益人可以向侵权人提出央求和提起诉讼。
在大陆法中,债务的相对性与物权的相对性原理,不只确定了债务与物权的一项区分规范,而且在此基础上构成了债务法与物权法的一些重要规那么。
例如,债务法中有关债的设立、变卦、移转制度均应适用债的相对性规那么,而物权法中的注销制度、物上央求权等制度是树立在物权的相对性基础上的。
可见,不了解债务的相对性,也就不能够了解债务法与物权法的各自特点及内在体系。
尤其应当看到,债务的相对性与物权的相对性,决议了侵权行为法的内容、体系及与合同法的基本区别。
由于合同债务乃是相对权,而相对权仅发作在特定人之间,它不具有"社会典型地下性"〔SozialoypischoffenkundigKeig〕,尤其是权益的完成须借助于义务人的实行义务的行为,因此合同债务人只能遭到合同法的维护。
而物权作为一种相对权,可以而且必需借助于侵权法的维护才干完成,所以物权乃是侵权法的保证对象。
侵权法正是在对物权等相对权的保证基础上,构成了自身的内容和体系。
应当指出,现代大陆法国度,债务的相对性和物权的相对性的区分只是相对的,随着债务的物权化、责任竞合等现象的开展,债务的相对性已有所打破。
例如在产品责任范围,为增强抵消费者的维护,法国法供认消费者可享有"直接诉权",对与其无合同关系的消费者、销售者提起诉讼。
而德国法那么供认了"附维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以增强抵消费者的维护。
不过,这些措施的运用,依然只是合同相对性规那么适用的例外。
在英美法中,由于法律上并不存在债的概念及体系,所以大陆法中的"债的相对性"规那么在英美法被称为"合同的相对性"〔privityofcontract〕。
其基本内容是:
合同项下的权益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发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迫执行合同。
〔7〕这一规那么最早来源于1860年的一个案例。
在该案中,甲与乙订立一个合同,甲赞同支付给丙200英磅,乙赞同支付给丙100英磅,事先丙〔乙的儿子〕与甲的女儿有婚约。
合同有条款规则丙有权在普通法法院或衡平法法院向甲或乙提出诉讼,追讨承诺的款项。
后来丙控诉甲,法院裁定丙败诉,以为"现代的案件推翻了旧的判例,约因必需由有权就合同提出诉讼的人提供"。
〔8〕在英美法中,合同相对性规那么包括几项重要内容:
第一,只要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合同起诉和被诉。
由于合同通常被界定为"〔对同一权益或财富〕有合法利益的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合同权益只对合同的当事人才有约束力,而且,只要他们才干行使合同规则的权益。
"〔9〕例如在1915年的一个案例中,原告作为车轮胎的制造商,将其轮胎出售给批发商。
合同中要求批发商不得低于某价钱转售,并要求批发商以原告代理身份从买方取得书面承诺,赞同维持原告的标价。
原告从其批发商购入一批货物,签署了承诺。
原告就原告违犯承诺、以低于指定价钱出售货物为由提出诉讼。
法院判决原告败诉,由于原告与原告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原告对原告的行为没有提供约因,所以无权对原告提出央求。
〔10〕
第二,合同当事人可以为第三人设定权益,但第三人不能央求合同当事人实行合同〔11〕。
在这一点上与大陆法的规那么是不同的。
〔12〕构成此种规那么的缘由在于,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
当然,当事人一方可以为第三人利益而央求强迫执行合同,但第三人只能经过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央求,而自己并不可以以合同当事人的名义向义务人提出央求,〔13〕1937年,英国的一个法律委员会曾建议:
"假设合同明文宣称直接授予第三者某些利益,第三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强迫执行合同,但受制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可以征引的任何抗辩。
"但迄今为止,英国法对此并未作出革新。
〔14〕不过近几十年来,英国法开展了第三人诱惑违约制度,允许第三人依据侵权行为法对合同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从而可以防止运用第三人不能央求强迫执行的"合同相对性原那么。
"
第三,假设订立合同的许愿是向多人作出的,那么受许愿人或其中的任何一人都可以就许愿提起诉讼。
许愿人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许愿人订立合约,那么任何一个受许愿人都可以就强迫执行该许愿提起诉讼,虽然在这种状况下,其他受许愿人能够必需以共同原告或共同原告身份参与诉讼。
〔15〕
第四,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只能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而并不维护非合同当事人,换言之,非合同当事人不能征引免责条款对合同当事人的央求提出抗辩。
在1924年Elder,Dempster&co.V.Patersonzochonis&co.一案中,就免责条款能否维护第三人的效果,法院曾有不赞同见,但是以后的一些案例中,英国法院依然确认"第三者不可从与他有关的合同条款取得保证"。
〔16〕不过,自50年代以来,一系列案件说明原告可以依据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从而逃避了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例如,客运票上虽载有免除承运人的旅客损伤责任条款,但旅客仍能凭过失侵权行为诉船方受雇人,即使免责条款触及受雇人,结果一样,由于受雇人非合同当事人,他不能征引合同规则事项以维护自己。
〔17〕当然,在英美法中,合同相对性原那么在实际中也存在许多例外。
例如,合同相对性原那么不适用于承诺付款给第三者的保险合同、信托合同。
再如,在委托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赞同受托人与第三者订立的合同中,委托人受该合同所包括的免责条款的约束。
尤其应当看到,现代英美法在产品责任范围为了充沛维护广阔消费者的利益,开展了对利益第三人的担保责任,如美国«一致商法典»第2318条规则,"卖方的明示担保或默示担保延及买方家庭中的任何自然人或买方家中的主人,只需可以合理想象上述任何人将运用或消费此种货物或受其影响,并且上述任何人因卖方违犯担保而遭到人身损伤。
"在美国,自1936年的一个判例确立以后,美国的一些州赞同即使原原告之间无合同关系,但假设原告的损害是原告可以预见的,合同的履行将会对原告发生影响等状况,原告应赔偿原告的"纯经济损失"。
〔18〕
总之,合同相对性或债的相对性原那么,自罗马法以来,不时为两大法系所确认,虽然两大法系关于合同相对性规那么的内容有所区别,但基本上都以为,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作法律拘束力,只要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央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央求,也不能私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务也主要受合同法的维护。
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规那么和制度的奠基石,在债法或合同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位置。
二、合同相对性规那么确实定
虽然合同相对性规那么包括了极为丰厚和复杂的内容,且普遍表达在合同中的各项制度之中,但概括起来,我以为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主体的相对性
所谓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作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要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央求或提起诉讼。
详细来说,首先,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作的法律关系,因此,只要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干相互提出央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作合同上的权益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央求或许提起诉讼〔19〕。
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央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央求及诉讼。
例如,甲、乙之间订立一个出售某物的合同,在规则的交付期到来之前,甲不慎丧失该物被丙所拾到。
数日后,乙在丙处发现该物。
本案中,甲、乙之间订立买卖合同,在该物未交付以前,甲仍为标的一切人,甲在规则期限到来之前,如不能交付该物,那么应向乙承当违约责任。
对乙来说,他有权央求甲交付该物与承当违约责任。
但由于其并未对该物享有物权,其权益不能对立普通人,因此,他无权要求丙返还该物,只能由甲向丙提出央求,要求其返恢复物。
应当指出的是,随着社会经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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