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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合同样本
广东电网公司
货物框架采购协议
20XX年框架协议式招标采购项目
主变压器
合同号:
XXXXX-XXX-XX号
二0XX年XX月
广州
目录
第一部分:
专用条款
一、需方、供方
二、合同签字
三、货物估值及标的物价格清单、供应限额、质保期限
四、项目信息
五、收货、结算单位
六、款项额度及安排
七、购货设备专用要求
八、合同份数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定义
二、合同标的
三、供货范围
四、合同价格
五、付款
六、交货和运输
七、包装与标记
八、技术服务和联络
九、质量监造与检验
十、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十一、保证与索赔
十二、保险
十三、税费
十四、分包与外购
十五、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十六、不可抗力
十七、诚信(廉洁)
十八、合同争议的解决
十九、合同生效
二十、其他
第三部分:
附件
附件一、供货范围及标的物价格清单
附件二、技术协议书
附件三、技术资料交付进度
附件四、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附件五:
《廉政协议书》
第一部分:
专用条款
一、需方、供方
需方:
是指,包括该法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供方:
是指,包括该法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二、合同签字
合同供方、需方经友好协商,同意按本合同条款签署本合同。
需方:
供方:
签字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传真电话:
开户银行:
帐户名:
结算帐号:
税号:
三、货物估值及标的物价格清单、供应限额、质保期限
⑴货物估值
本框架协议货物估值总额为:
¥万元;
人民币(大写):
注:
实际总金额按具体项目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订单)据实累计核算。
⑵供应期限
本框架协议约定需方供应期限至:
20XX年XX月XX日止。
注:
实际期限以具体项目通过需方审批的日期计算。
⑶标的物价格清单:
供货范围及标的物价格清单见本合同附件1。
⑷供应限额:
框架协议货物供应限额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供方累计获得需方估值总额订单之日,或至约定供应期限之日止。
(两者以先到为准)
本框架协议项下的各具体项目的货物买卖合同(订单)的执行原则上不应超出本协议货物估值总额或超出本协议约定的供应期限,如有超出,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⑸质保期限:
自需方订单设备正式投运之日起,不短于正常运行三年。
(供方承诺的质保期,若长于上述时间,则按承诺时间执行)
四、项目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项目代码:
五、收货、结算单位
收货单位:
根据具体项目货物买卖合同(订单)要求确定
需方结算单位:
根据具体项目货物买卖合同(订单)要求确定
六、款项额度及安排
见“通用条款”部分第五条第4款。
七、购货设备专用要求
1、供方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广东电网公司货物采购对设备材料提出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2、供方供货范围需符合广东电网公司货物采购的供货规范和数量。
3、在技术协议签订10天内,供方向需方及时、准确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图纸资料及拷贝光盘2份(AutoCADR14)。
4、交货时提供产品试验记录、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还应包括安装、运行、维护、调试修理说明书,部件清单,工厂试验报告,检测报告等。
5、供方必须在所提供的设备上装有按国家标准要求的铭牌。
6、设备其它专用要求详见《技术协议书》。
八、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各执两份。
合同制作单位:
广东电网公司物流中心
制作时间:
20XX年XX月XX日
(本页剩余页面为空白)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合同”是指合同双方签署的文件,由本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本合同附件以及其他资料组成。
1.2“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第四条中规定的部分。
1.3“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十九条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4“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本工程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本合同附件3规定的用于合同工程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1.5“合同设备”是指供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规定。
1.6“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需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
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供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7“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1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5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1.8“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1规定的保证值后,需方对每台合同设备的验收。
1.9“最终验收”是指需方对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10“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11“变电站”是指广东省内合同设备使用的场所。
1.12“技术服务”是指由供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
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3“现场”是指位于广东省内的变电站,为需方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
1.14“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设备的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足够3年运行使用的备品备件。
1.15“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在调试和变电站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
1.16“机组”是指与变电站有关的线路、母线、变压器、开关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
1.17“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的文件。
1.18“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供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1.19“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1.20“设备缺陷”是指供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21“潜在缺陷”是指设备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隐患,而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
二.合同标的
2.1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见合同第一部分:
专用条款)
2.2凡供方提供的设备均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产品。
2.3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一。
2.4供方提供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二。
2.5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按合同附件三。
2.6供方负责设备运输至交货地点,以及从生产开始直至交货验收为止整个过程的所有保险。
三.供货范围
3.1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一。
3.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供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一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供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补上,且不发生费用问题。
四.合同价格
4.1本合同价格(见合同第一部分:
专用条款)。
4.2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4.3本合同价格包括与设备有关的供方所应纳的税费、在工厂的设备制造和所有试验费、从制造厂到交货地点(主变基础就位)的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及指导(协助)安装费。
4.4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为不变价。
五.付款
5.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5.2付款方式:
银行汇款。
5.3结算单位资料:
(见合同第一部分:
专用条款)
5.4合同设备款的支付
5.4.1合同生效日期起2周内,供方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由银行开出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和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30%的增值税发票或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两份),需方审核无误后2周内,支付给供方合同设备价格的30%作为预付款。
5.4.2进度款:
设备已按合同交货期制造完毕,经双方确认并协商一致,由供方负责免费妥善保管相关设备,需方可支付该设备的进度款,其款项(包含预付款)累计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金额70%。
5.4.3供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设备运到交货地点,并将该批设备的增值税发票、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提供给需方,需方验明无误后30天内,支付该批设备的到货款,支付款项(包含预付款、进度款)累计为合同总金额85%。
5.4.4待工程总体验收,投入试运行24小时无异常,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设备总体验收合格款,支付款项(包含预付款、进度款、到货款)累计为合同总金额98%,并退还履约保函。
5.4.5剩余合同总价的2%作为合同质保金,待每套合同设备质保期届满,供方提交下列单据经需方审核无误后,需方在1个月内支付给供方合同总价的2%(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
(1)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5.5付款时间以需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若此日期晚于规定的付款日期,即从规定的日期开始按本合同11.13款计算迟交违约金。
六.交货和运输
6.1本合同设备的到货时间:
(见合同第一部分:
专用条款)。
该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
6.2交货地点:
(见合同第一部分:
专用条款)变电站主变土建基础就位。
6.3收货单位:
(见合同第一部分:
专用条款)
6.4技术资料邮寄单位:
(见合同第一部分:
专用条款签字页通信地址)
6.5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供方应按照交货时间的规定向需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
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20天前及7天前,供方应以传真将6.8款中的各项内容通知需方。
6.6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货物到达交货地点、收货人签收时间为准(验收移交凭证)。
此日期即本合同11.9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6.7供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从供方到现场交货地点的运输。
6.8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船发出24小时内,供方应以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需方。
(1)合同号;
(2)设备号;
(3)货物备妥发运日;
(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货物总毛重;
(6)货物总体积;
(7)总包装件数;
(8)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
(9)重量超过二十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
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
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6.9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由于供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需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供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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