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港盐田港区集装箱码头扩建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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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港盐田港区集装箱码头扩建工程
深圳港盐田港区集装箱码头扩建工程
突堤南端886米岸线功能变更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项目名称:
深圳港盐田港区集装箱码头扩建工程突堤南端886米
岸线功能变更项目
委托单位:
盐田三期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
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2016年9月
委托单位
:
盐田三期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承担单位
:
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
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项目负责人
:
赵艳范小溪
报告编写
:
郭静翔曾锋李海育吴锦标谢易霖
审核
:
郑泽雄叶书栋
监测单位
:
广东省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校
目 录
前言
盐田港区集装箱码头扩建工程突堤南端886米岸线功能变更项目位于盐田港区中作业大突堤南端部,西侧紧邻三期工程的南侧大堤,国家发改委核准的深圳港盐田区集装箱码头扩建工程项目3297.2米岸线中,已包含突堤南端886米岸线。
本项目配备安装8台岸边集装箱装卸桥及相关配套设施,功能变更为泊位功能,形成1个15万吨级集装箱泊位,兼顾10万吨级、7万吨级集装箱船舶各1艘同时靠泊,泊位吞吐能力为100万标准箱。
项目建成后,原扩建工程码头后方堆场、堆场装卸工艺及总吞吐能力均维持现有状况,总吞吐能力为370万标准箱;项目投产不需要新增土地,不占用新的海域,不新增工作人员及流动机械设备。
项目总投资为69533万元,由盐田三期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自有资金投入,项目环保工程依托盐田港区集装箱码头扩建工程,无新增环保投资。
原国家环境报保护总局于2004年12月7日以“环审[2004]523号”文对深圳港盐田港区集装箱码头扩建工程予以批复。
环境保护部于2012年7月27日以“环验[2012]155号”出具了《关于深圳港盐田港区集装箱码头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函》。
2014年3月,建设单位盐田三期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就扩建工程突提南端886岸线增加生产性功能委托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编制《深圳港盐田港区集装箱码头扩建工程突堤南端886米岸线功能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14年10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以“粤环审[2014]298号”出具了《关于深圳港盐田港区区集装箱码头扩建工程突堤南端886米岸线功能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原扩建工程已包括886岸线的土建工程及水下工程,本次变更项目仅需在886岸线增加设备,项目于2015年11月安装设备,2015年12月完成设备安装工作,于2016年4月投入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等有关规定,应调查分析该项目在建设和运营期间对环境造成的实际影响及可能存在的潜在影响,是否已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预防、减缓和补救措施,全面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为其竣工环保验收提供依据。
盐田三期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委托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以下称“技术中心”)、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以下称“省环科院”)进行本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
技术中心、省环科院接受委托后,在盐田三期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的大力配合下,对项目现场及周边环境状况进行了现场考察,收集了工程的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并对项目及周围环境、环保要求执行情况、生态恢复情况、水质、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等方面进行了重点调查,查阅了项目可研资料及用地等有关资料,委托广东省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校对大气环境、废水排放口、边界噪声进行了采样监测,并认真进行了公众意见调查和走访,在此基础上编制了《深圳港盐田港区集装箱码头扩建工程突堤南端886米岸线功能变更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本调查报告编制过程中,得到广东省环保厅、盐田三期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广东省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校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一并致谢!
1 综述
1.1编制依据
1.1.1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00年4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4年1月)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
1.1.2全国性法规及政策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2001年12月27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3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1983年12月)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507号令,2008年1月)
(6)《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1999第8号,1999年3月)
(7)《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5号,2003年7月)
(8)《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04]24号,2004年2月)
(9)《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2009年9月)
(10)《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交通部运输部,2009年1月)
(11)《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环办[2003]26号,2003年3月28日);
(1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2016年8月);
1.1.3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7月实施);
(2)《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7月修订);
(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4年5月实施);
(4)《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1999年1月实施);
(5)《广东省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1999年10月实施);
(6)《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
(7)《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粤府[2011]14号);
(8)《关于深入贯彻〈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的意见》(粤府[2001]6号);
(9)《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2月);
(10)《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1999年7月);
(11)《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粤府[2013]9号);
(12)《深圳市海洋功能区划》(深府[2004]158号);
(1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2010年1月);
(14)《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1999年11月);
(15)《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1年10月);
(16)《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管理办法(暂行)》(2003年9月);
(17)《关于印发深圳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深府办[1999]39号);
(18)《关于调整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通知》(深府[2008]98号);
(19)《关于调整深圳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的通知》(深府[2008]99号)。
1.1.4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HJ/T394-2007);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港口类》(HJ436-2008)。
1.1.5其他有关文件
(1)《深圳港盐田港区集装箱码头扩建工程突堤南端886米岸线功能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环境科学研究所,2014年7月)。
(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深圳港盐田港区区集装箱码头扩建工程突堤南端886米岸线功能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2014]298号)。
(3)《关于深圳港盐田港区集装箱码头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环验[2012]155号)。
1.2调查目的及原则
1.2.1调查目的
(1)调查项目在施工、运营等方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所提环保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以及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复要求的落实情况。
(2)调查本项目已采取的生态保护、恢复及污染控制措施,并通过对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现状监测与调查结果的评价,分析各项措施实施的有效性,针对该项目已产生的实际环境问题及可能存在的潜在环境影响,提出切实可行的补救和应急建议,对已实施的尚不完善的措施提出改进意见。
(3)通过公众意见调查,了解公众对本项目建设期及试运营期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及对项目所在区域居民工作和生活的影响情况,并将公众的合理要求反馈给项目运营单位,同时提出解决建议。
(4)根据上述各项调查结果,客观、公正地从技术上论证本项目是否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
1.2.2调查原则
(1)认真贯彻国家与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的原则。
(3)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实用的原则。
(4)坚持充分利用已有资料与实地踏勘、现场调研、现状监测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对项目建设前期、施工期、运营期环境影响实行全过程分析的原则。
1.3调查方法
(1)考虑所用方法的可操作性,针对性地选择环境监测、实地调查、公众意见调查、文件资料核实等综合性技术手段和方法。
(2)施工期环境影响调查以公众意见调查和施工期文件核查为主,其它施工设计文件核查为辅。
(3)运营期环境影响调查以实地监测和调查为主,公众意见调查为辅,结合施工期文件核查,通过分析和评估确定生态环境影响的性质和程度。
(4)环保设施(措施)效果分析通过现场监测、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初步设计资料核实、改进已有措施与补救措施相结合等方法。
1.4环境功能区划
1.4.1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1999年广东省政府颁发的《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粤府办[1999]68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深圳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深府办[1999]39号),沙头角至正角咀一带海域为三类环境功能区,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和滨海风景旅游区,正角咀以东至泥壁角海域为二类功能区,主要功能是水产养殖和海上运动。
本项目位于沙头角至正角咀之间海域,所在海域为三类环境功能区,执行三类海水水质标准。
另据《深圳市海洋功能区划》和《深圳港总体布局规划》,沙头角保税区至正角咀岸线约7.5km为盐田港区岸线,东至11418′30″,西至11414′16″,南至2233′10″,北至2235′18″,面积809.2万m2,海洋功能区划为港口区。
1.4.2大气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2008年5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调整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通知》(深府〔2008〕98号),深圳市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三类,本项目所在区域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3095-2012)中二级标准。
1.4.3声环境功能区划
由2008年5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调整深圳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的通知》(深府〔2008〕99号),深圳市对全市建成区和城市规划区的噪声区划分为4类。
本项目所在的盐田港区为3类标准适用区;盐田港后方陆域以北山大道、深盐路、梧桐山大道、盐田坳隧道的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
1.5调查范围和因子
1.5.1调查范围
根据本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对环境的影响特点,结合《深圳港盐田港区集装箱码头扩建工程突堤南端886米岸线功能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所确定的评价范围,确定验收调查范围如下:
(1)水环境、水生生态环境:
以本项目南端为起点,向海域延伸3km,向西延伸至中港区水域,向东延伸至大梅沙水域。
(2)大气环境:
以码头为中心向西北陆域偏移,边长5km的方形区域。
(3)声环境评价范围:
工程港区及港界外200米之内范围。
1.5.2调查因子
(1)水环境:
码头污水的处理措施、排放去向及排放量。
污水处理前后水质监测因子为pH、SS、COD、BOD5、氨氮、石油类。
(2)生态环境:
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水生生态破坏情况和采取的生态恢复措施;以及项目在运营期采取生态保护措施。
(3)大气环境:
SO2、NOX、TSP。
(4)声环境:
等效连续A声级。
(5)固体废弃物:
种类、产生量及去向。
(6)社会环境:
调查项目建设对所在区域的影响,通过公众意见调查反映其影响。
1.6验收调查标准
根据《深圳港盐田港区集装箱码头扩建工程突堤南端886米岸线功能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所采用的环境标准,确定各项验收调查标准如下:
(1)项目污水处理站排放口水质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DB44/26-2001)中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4)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5)本项目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1.7环境保护目标及敏感点
(1)水环境及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大梅沙海滨公园海域及南侧的毗邻香港水域的水质及水生生态环境。
(2)大气环境保护目标:
主要为附近的居民居住敏感区。
1.8调查重点
结合环评评价重点,确定本次验收调查重点如下:
(1)工程施工期和运营期可能存在的环境问题及采取的环保措施;
(2)工程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分析;
(3)工程运营期风险事故对环境的影响;
2工程概况
深圳港位于广东省东南沿海中部,毗邻香港,背倚珠江三角洲,地理位置优越。
盐田港区位于深圳东部的大鹏湾北岸,隶属深圳市盐田区。
港区南与香港隔海相望,西接盐田区沙头角镇,东邻大小梅沙,北靠龙岗工业区。
盐田港区集装箱码头扩建工程突堤南端886米岸线功能变更项目位于盐田港区中作业大突堤南端部,位于9号泊位与10号泊位之间,西侧紧邻三期工程的南侧大堤。
2.1扩建工程现状及可依托性
环境保护部于2012年7月27日以“环验[2012]155号”出具了《关于深圳港盐田港区集装箱码头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函》。
本次岸线变更项目仅安装8台装卸桥,项目建成后形成16#泊位,原扩建工程码头后方堆场、堆场装卸工艺及总吞吐能力均维持现有状况,该扩建工程已经按要求落实了相关的环境保护措施,具有可依托性。
2.2工程建设情况
2.2.1建设性质
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新增8台岸边集装箱装卸桥及相关配套设施。
2.2.2建设内容与规模
本项目配备安装8台岸边集装箱装卸桥及相关配套设施,功能变更为泊位功能,形成1个15万吨级集装箱泊位,兼顾10万吨级、7万吨级集装箱船舶各1艘同时靠泊,泊位吞吐能力为100万标准箱。
项目建成后,原扩建工程码头后方堆场、堆场装卸工艺及总吞吐能力均维持现有状况,扩建工程码头总吞吐能力为370万标准箱;项目投产不需要新增土地,不占用新的海域,不新增工作人员及流动机械设备。
2.2.3建设投资
本项目总投资69533万元,由盐田三期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自有资金投入;项目为岸线功能变更,环保工程依托盐田港区集装箱码头扩建工程,无新增环保投资。
2.3项目组成
本项目的水工结构及配套附属设施均已竣工验收,水电等市政配套实施均已布设,后方陆域道路堆场、港内外集疏运系统由三期工程和扩建工程统筹解决。
建设项目组成包括主体工程、配套工及依托工程。
2.4装卸工艺
装卸工艺系统主要由码头船舶装卸、水平运输及堆场装卸三个环节构成,码头作业效率是三个环节效率的综合反映,提高码头作业效率关键在于提高三个环节的运作速度、自动化程度及合理配置设备数量,保证整个工艺流程中各环节能力衔接且高效地运转。
2.5工程建设变化情况
项目环评阶段与实际建设情况见表2.5-1。
表2.5-1项目变更情况
序号
项目名称
数量及规模
变化情况
环评报告书情况
实际建设情况
1
设备安装
安装8台岸边起重机
安装8台岸边起重机
无
2.6工况调查
根据项目环评,886岸线功能变更后,形成1个15万吨级集装箱泊位,兼顾10万吨级、7万吨级集装箱船舶各1艘同时靠泊,泊位通过能力100万TEU,折算日吞吐量为2778TEU/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6年4月1日以“深交函[2016]578号”同意该项目试运行。
项目运行期间,环保工程依托盐田港区集装箱码头扩建工程,包括废水处理及固体废弃物处置等,故本项目不新设排污口,不需单独领取排污许可证。
本次验收监测阶段,项目处于正常营运,根据项目7-8月吞吐量统计及折算,项目的吞吐量为2166TEU/日,达到设计通过能力的77.9%,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港口》的验收工况要求。
3 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批文件回顾
《深圳港盐田港区集装箱码头扩建工程突堤南端886米岸线功能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4年9月由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编制完成,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于2014年10月21日以“粤环函[2006]1208号”批复同意该项目的建设。
3.1环境影响报告书回顾
3.1.1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结论回顾
1.施工期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水环境
据《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149-1-2007),本项目施工期间每人每天污水量按80mL估算,则工作人员每日生活污水最大产生量约为2.4m³。
施工期间生活污水由扩建工程已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后进入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盐田污水处理厂,因此不会对水环境产生影响。
(2)环境空气
本项目施工期仅进行设备安装工作,无新增大气污染源,不会对环境空气产生不利影响。
(3)声环境
施工期声环境影响因素主要来自施工机械噪声,施工机械噪声昼间在36m以外,夜间在200m以外可以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
由于保护目标距离施工场地较远在2.5km以外,因此工程施工建设不会对港外声环境保护目标产生影响。
(4)固体废物
据《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149-1-2007),产生生活垃圾按1.5kg/日·人计,按施工人员30人计算,施工期固体废物产生量约为45kg/d;港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清洁公司送城市垃圾处理厂处理,不会对港区环境造成影响。
(6)生态环境
设计变更项目建设无疏浚作业,且施工期间生活污水由扩建工程已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后进入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盐田污水处理厂,不新增排污口,因此不会对该海域海洋生态环境产生影响。
2.营运期环境评价结论
(1)水环境及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本项目营运后集装箱洗箱污水发生量约为7360m³/a。
其中洗箱水中污染物浓度COD为1000mg/L左右,SS为350mg/L左右,则COD、SS的发生量分别为7.36t/a、2.6t/a。
上述污水经扩建工程已建洗箱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再经市政管网送往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盐田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达标排放。
本项目机舱油污水发生量7920t/a,主要污染物石油类的浓度约为6000mg/L,则含油污染物发生量为47.52t/a。
本项目到港船舶含油污水均由深圳市海隆船舶用品有限公司统一接收外运处理。
船舶生活污水发生量共计638t/a。
本项目到港船舶生活污水均由深圳市海隆船舶用品有限公司统一接收外运处理。
可见,本项目船舶油污水及船舶生活污水均外运处理,洗箱水经扩建工程已建洗箱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再经市政管网送往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盐田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达标排放,本项目不新增排污口,因此项目营运期污水不会对水环境及生态环境产生影响。
(2)声环境影响预测结论
噪声预测结果表明,距装卸作业码头或堆场白天88m,夜间250m远时,机械噪声的影响即可符合3类标准的要求。
距本项目最近的环境敏感点盐田墟镇住宅小区和西山吓村距离工程2.5km,不会对其产生影响。
(3)固体废物影响分析结论
本项目营运后的固体废物如不进行妥善处理,将会对海域和陆域环境造成不可忽视的影响。
进入水域的垃圾聚集于港口、海滩时,不仅严重影响环境美观,破坏岸边卫生,同时还会损害船壳、螺旋浆等造成船舶事故隐患,影响生产。
固体废物沉入海底,也会造成底质污染。
垃圾在海水中浸泡,会产生有害物质,使海洋生态遭到破坏。
陆域垃圾如不及时清理,则会腐烂变质,成为菌类和鼠蝇的滋生地,并散发出恶劣气味等,污染空气传播疾病,危害人群健康,同时还会影响港口景观。
目前固体废物的处置方式为:
港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清洁公司送城市垃圾处理厂处理。
船舶垃圾由深圳市聚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接收处理,疫情地区来船及外轮垃圾经深圳海事局下属检验、检疫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经调研,这种方式是安全的,可行的。
(4)本项目营运期无新增流动车辆,无新增大气污染源,不会对环境空气产生不利影响。
3.1.2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策措施回顾
1.施工期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本项目施工仅安装8台岸边集装箱装卸桥及相关配套设施,根据项目设备运输及安装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环境保护对策及措施。
(1)选取低噪声、低振动的运输车辆,加强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使其始终保持正常运行。
(2)安装施工工艺和方法先进,应防止产生高噪声、高振动。
(3)做好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调度和交通疏导工作,禁止车辆鸣笛,降低交通噪声。
(4)施工期间工作人员应利用扩建工程已经建设的卫生间,所产生的生活污水由扩建工程已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后进入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盐田污水处理厂。
(5)港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清洁公司送城市垃圾处理厂处理。
2.环境空气保护对策与措施
(1)选购排放污染物少的环保型高效装卸机械和运输车辆。
(2)加强机械车辆的保养、维修,使其保持正常运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3)使用合格的燃料油,减少尾气中污染物的排放量。
(4)疏导好场内交通、减少机械车辆的怠速行驶时间,以减少污染物排放。
3.水污染治理方案与回用可行性论证
本项目营运后集装箱洗箱污水经扩建工程已建洗箱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再经市政管网送往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盐田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达标排放。
本项目到港船舶含油污水均由深圳市海隆船舶用品有限公司统一接收外运处理。
本项目到港船舶生活污水均由深圳市海隆船舶用品有限公司统一接收外运处理。
4.噪声综合控制措施分析
营运期的噪声主要来自装卸机械、运输车辆的作业运行噪声和车辆交通噪声以及船舶噪声,拟采取以下措施降低噪声影响:
(1)选购低噪声高效的装卸机械和场内车辆。
(2)高噪声设备安装消声器,操作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噪声措施。
(3)加强机械、车辆和设备的保养维修,保持正常运行、正常运转,降低噪声。
(4)合理布置港内道路,各交通路口设置标志信号,使港内交通行驶有序,减少鸣笛。
(5)在办公楼及辅建区空地加强绿化工作,既可降低噪声,又起到美化工作环境的作用。
5.固体废物处置方案
目前固体废物的处置方式为:
港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清洁公司送城市垃圾处理厂处理。
船舶垃圾由深圳市聚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接收处理,疫情地区来船及外轮垃圾经深圳海事局下属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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