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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供电管理制度
煤矿供电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供给与使用的管理,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做到平安、经济、合理用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供电管理。
第三条分公司供电管理的主管部门为机电科。
第四条供用电实行“平安用电、节约用电、方案用电〞和“谁供电、谁负责、谁用电、谁管理〞的原则。
各部门的用电范围就是管理范围,设专人负责,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并接受机电科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条机电科定期绘制地面、井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各用电部门定期绘制本部门用电范围的供电系统图。
第二章平安供电
第六条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第七条严禁井下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第八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第九条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操作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第十条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第十一条各变配电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验电、放电、接地设施及绝缘用具〔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杆等〕,并按规定定期做耐压实验。
第十二条确保井下“三大保护〞灵敏可靠,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并坚持每日试验;配电网路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并坚持执行开关定期整定制度;电气设备必须有保护接地,并坚持执行接地电阻定期测定制度。
第十三条按规定装设防雷设施,每年雨季前进行接地电阻检测。
第十四条运行设备的其它试验、整定工作按《电气试验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各变配电场所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和倒闸操作票制度,坚持谁停电、谁送电原则,严禁约时、停送电。
第十六条各变配电场所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入口处和场所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
严格执行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加强对外转供电的监督管理工作,坚持谁供电、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发现有平安隐患不处理的停电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严禁攀登、跨越电力设施的围墙或遮拦。
各用电部门严禁私设电网防盗、捕鼠等。
第十九条通信线、播送线和电力线不准同杆架设。
第二十条各用电部门不得私自改变供电线路。
如需改变,必须以书面形式报机电科,并附变更线路图,经批准前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井下供电要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保证电气平安到达以下指标:
〔一〕机电设备四率达90.5.1.0;
〔二〕小型电器完好率达95%以上;
〔三〕矿灯失爆率为0,完好率达95%以上;
〔四〕电缆悬挂符合规程要求;
〔五〕三大保护合格率达100%;
〔六〕风电、瓦斯电闭锁安装合理,运行可靠;
〔七〕各种平安防护设施齐全。
第三章方案与节约用电
第二十二条各用电部门要根据分公司生产经营和本部门实际对用电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确保合理方案用电。
第二十三条对新增用电设备,各部门须提前一个月向机电科申报用电方案,机电科根据用电方案,重新安排该部门的用电。
严禁无方案用电。
第二十四条临时用电要提前向机电科申请,经批准前方可实施。
用电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规程要求,经验收合格前方可接电,并装表计量收费。
临时用电期间要有专人看管,用完及时撤除,平安管理由临时用电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在分公司推广使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更换淘汰老旧高耗能设备。
第二十六条制定节电调荷措施,严格执行避峰填谷用电,降低峰谷差率。
第二十七条加强用电管理和检查,严禁使用电炉,公共场所严禁使用大功率照明、取暖电器及灯泡,杜绝长明灯现象,一经查实,予以处分。
第四章分区与收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机电科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布置供电系统,做到分区分片合理供电,统一管理。
〔一〕地面的高压供电〔供电线路、变压器和高压开关等〕以及机电队辖区内的供电,由机电队负责巡视、检修和维护工作;
〔二〕生活区供电由福利科负责巡视、检修和维护工作;
〔三〕井下的高压供电由机运队负责巡视、检修和维护工作;
〔四〕其它地面各厂、队及井下各队的低压供电由各用电部门负责巡视、检修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严格计量收费,完善井上、下各用电部门的装表计量工作。
各部门必须保护好计费表箱,不准擅自移动、更换、撤除,如需变动必须通知机电科,批准前方可进行改动。
如发现随意改动,对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进行处分。
第三十条机电科、福利科和协调办要对分公司用电户及外转供电用户的用电情况加强监督和管理,发现窃电行为,要立即制止,并从严惩办。
第五章供电许可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用电部门需要在变配电所供电时,必须提前一周向机电科提出申请。
机电科经过设计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正确方案给予安排供电。
第三十二条变配电所内的高压开关因故障跳闸达二次者,值班人有权拒绝对本开关送电,并闭锁,悬挂“禁止合闸〞,直至查清原因,排除故障,方可送电。
期间,值班员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并向机电科汇报。
第三十三条非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变配电所内;不得对停电的开关强行送电,否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各生产部门因工作地点及条件变动,需要转移变配电所或变压器供电或者到其它生产部门供电需要改变供电方案的,必须提前一周向机电科提出申请,经机电科批准后实行。
第三十五条具体实施供电方案时,严格按照供电方案要求供电。
如发现擅自转接供电线路,或不按照供电方案要求供电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生产部门的机电负责人必须熟悉本部门的供电系统情况,不得随意改变,一经发现违章供电者将追究机电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检查与试验
第三十七条本章适用于井下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的1140V及以下动力、照明、信号电网中的各类检漏保护装置,包括各类设备中具有漏电闭锁、漏电跳闸及选择性漏电保护功能的保护单元。
第三十八条井下各变电所的低压馈电线上,应装设带漏电闭锁的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
如无此种装置,必须装设自动切断漏电馈电线的检漏保护装置。
照明信号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自动切断漏电馈电线的检漏保护装置。
低压电磁起动器应具备漏电闭锁功能。
选择性检漏保护装置必须配套使用〔即总开关和所有分支开关必须都装设〕,带延时的总检漏保护装置不准单独使用。
第三十九条检漏保护装置在下井前必须进行详细检查试验。
试验检漏保护装置的动作是否灵敏可靠,动作电阻值、动作时间是否符合《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的要求。
第四十条检漏保护装置应水平放置,主接地线与辅助接地线应可靠地与辅助接地母线或接地极相连,辅助接地极与局部接地极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局部接地极按《煤矿平安规程》设置。
第四十一条值班电工每天应对检漏保护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试验,并做好记录。
检查试验内容:
〔1〕局部接地极、辅助接地极与接地线的安设应良好;
〔2〕安装位置必须平稳可靠,周围应清洁,无淋水现象;
〔3〕用试验按钮对检漏保护装置进行跳闸试验。
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每班试验一次。
对具有选择性功能的检漏保护装置,各支路应每天做一次跳闸试验,总检漏保护装置每天做一次跳闸试验。
如不能跳闸,及时向机电科汇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检漏保护装置维护人员每月至少对检漏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详细的检查:
〔一〕各处导线是否良好,有无破损或受潮现象;
〔二〕闭锁装置及继电器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三〕各处触头、触点接触是否良好,有无松动、脱落或烧毁现象;
〔四〕内部元件、插件板、熔断器及指示灯有无松动、损坏现象;
〔五〕检漏保护装置的隔爆性能是否符合规定。
第四十三条在瓦斯员的配合下,机电科会同各队机电工每月至少对运行中的检漏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观察动作是否灵敏可靠,并做好记录。
新安装的检漏保护装置在首次投入运行前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
新工作面在投运之前,应对变电所的检漏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
有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做远方人工漏电试验时,总检漏保护装置应在分支开关断开后在分支开关入口处做人工漏电跳闸试验,其余分路开关应分别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
第七章保护接地的安装与测试
第四十四条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第四十五条地面变电所必须有水平导体组成的接地网,接地体和接地线的选择符合GB5016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标准》的规定。
避雷器或避雷针的集中接地必须有的接地装置,符合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井下主、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主接地极。
中央变电所和中央水泵房均应设置接地母线与主接地极相连。
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或其它就近的潮湿处。
管状局部接地极,必须垂直打入潮湿的地方,埋入地下局部的长度不得小于1.5m,地表局部应留有100mm以上的焊接长度。
第四十七条每台设备均须用的连接导线与接地网〔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直接相连,禁止将几台设备串联接地,禁止将几个接地局部串联。
第四十八条以下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一〕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移动变电站上下压开关及本体;
〔二〕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三〕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四〕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机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
〔五〕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第四十九条主接地极、局部接地极、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连接导线等接地装置的制作或规格应符合《煤矿平安规程》的要求,严禁采用铝导线作为接地极、接地母线、连接导线。
第五十条连接导线与接地母线的连接,可用直径不小于10mm的镀锌螺栓,并加装防松装置〔弹簧垫、双螺母〕紧固。
第五十一条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
第五十二条井下严禁使用无接地芯线的电缆。
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它用。
第五十三条各生产部门的跟班电工每班应对接地装置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整个接地网情况是否连续不断,接触是否良好,有无锈蚀,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每季度对接地电网的接地电阻值进行一次测定,新安装的电气设备在投入以前要对接地电阻值进行测定,每次测定结果要做好记录并存档。
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欧姆,不合格的接地点应进行加盐加水处理。
第五十五条移动设备的接地电阻值每移动一次,测定一次。
新安装的接地装置,在投入以前必须对接地电阻值进行测定,不合格禁止送电。
第八章高、低压开关的整定
第五十七条高、低压开关的整定工作由机电科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高、低压开关的整定包括过流整定、短路整定、漏电整定〔带检漏保护的馈电开关〕。
第五十九条低压开关整定值的计算,由各生产部门具体实施整定。
第六十条开关进行整定后,严禁随意进行更改。
第六十一条机电科对井下开关的整定情况随时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整定的部门及个人追究平安责任,并进行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未述局部按国家有关电力方面的法律及《煤矿平安规程》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机电科。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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