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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
目录
一、压力容器的定义2
1.1压力容器的定义2
1.2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2
二、压力容器的分类2
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4
3.1压力容器管理基本要求4
3.2压力容器操作规程6
3.3作业人员6
3.4日常维护保养7
四、材料选择7
4.1通用要求7
4.2熔炼方法7
4.3化学成分(熔炼分析)7
4.4力学性能8
4.5钢板超声检测9
4.6压力容器用铸铁9
4.7压力容器用有色金属9
4.8复合钢板10
4.9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10
五、定期检验12
5.1定期检验周期12
5.2定期检验的内容12
5.3定期检验中的耐压试验12
5.4特殊检验情况的处理12
参考文献:
13
压力容器
一、压力容器的定义
1.1压力容器的定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1.2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
压力容器范围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和安全附件。
1.2.1压力容器本体
压力容器的本体界定在下述范围内: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的连接焊缝。
压力容器本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壳体、封头(端盖)、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含M36)的设备主螺柱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
1.2.2安全附件
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
二、压力容器的分类
压力容器常因分类的依据不同而有不同的分法。
根据筒体外径与内径比值(K)不同而分为薄壁压力容器(K≤1.2)与厚壁压力容器(K>1.2);根据工作压力(p)不同而分为低压容器、中压容器、高压容器、超高压容器;根据工作温度不同而分为常温容器、高温容器(>450℃)、低温容器(≤一20℃);根据选材不同而分为钢制容器、铝制容器、铜制容器.钛制容器、玻璃钢容器、预应力混凝土容器。
根据筒体结构特点分为单层式容器、组合式容器;根据筒体上承压方式的不同分为内压容器、外压容器等等。
(1)按容器的设计压力(P)分为低压、中压、高压、超高压四个等级。
具体为:
a.低压容器0.1MPa≤p<1.6MPa;
b.中压容器1.6MPa≤P<10MPa;
c.高压容器l0MPa≤p<100MPa;
d.超高压容器p≥100MPa。
(2)按压力容器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原理,分为反应容器、换热容器、分离容器、贮存容器四种。
其功用为:
a.反应容器:
主要是用来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的容器。
如:
反应器、反应釜、分解锅、分解塔、聚合釜、高压釜、超高压釜、合成塔、变换炉、蒸煮锅、蒸球、蒸压釜等;
b.换热容器:
主要是用来完成介质的热量交换的容器。
如:
余热锅炉、换热器、冷却器,冷凝器、蒸发器、加热器、硫化锅、消毒锅、蒸煮器、染色器、烘缸、磺化锅、蒸炒锅、预热锅、溶剂预热器、蒸锅、蒸脱机、电站蒸汽发生器等;
c.分离容器:
主要是用来完成介质的流体压力平衡和气体净化分离等的容器。
如:
分离器、过滤器、集油器、缓冲器、贮能器、洗涤器、吸收塔、铜洗塔、干燥塔、汽提塔、分汽缸等。
d.贮存容器:
主要是用来盛装生产和生活用的原料,如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等。
如各种型式的贮槽等。
(3)为了方便安全技术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根据压力的高低、介质的危害程度,以及在生产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将压力容器划分为一、二、三类。
具体为:
根据危险程度,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容器类别划分方法见附件A。
A1压力容器类别划分
A1.1介质分组
压力容器的介质分为以下两组,包括气体、液化气体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1)第一组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化学介质,易爆介质,液化气体。
(2)第二组介质,除第一组以外的介质。
A1.2介质危害性
介质危害性指压力容器在生产过程中因事故致使介质与人体大量接触,发生爆炸或者因经常泄漏引起职业性慢性危害的严重程度,用介质毒性程度和爆炸危害程度表示。
A1.2.1毒性程度
综合考虑急性毒性、最高容许浓度和职业性慢性危害等因素,极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小于0.1mg/m3;高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0.1~1.0mg/m3;中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1.0~10.0mg/m3;轻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大于或者等于10.0mg/m3。
A1.2.2易爆介质
指气体或者液体的蒸汽、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混合物,并且其爆炸下限小于10%,或者爆炸上限和爆炸下限的差值大于或者等于20%的介质。
A1.2.3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的确定
按照HG20660—200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确定。
HG20660没有规定的,由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参照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原则,决定介质组别。
A1压力容器类别划分
A1.3压力容器类别划分方法
A1.3.1基本划分
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应当根据介质特性,按照以下要求选择类别划分图,再根据设计压力p(单位MPa)和容积V(单位L),标出坐标点,确定压力容器类别:
(1)第一组介质,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见图A-1;
(2)第二组介质,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见图A-2。
图A-1压力容器类别划分图—第一组介质
图A-2压力容器类别划分图—第二组介质
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
3.1压力容器管理基本要求
(1)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列》及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固定式压力容器(包含医用氧舱)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市级(地或市级授权的县级)安全监察部门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移动式压力容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长管拖车)到省级安全监察部门申请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2)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后,使用登记证应固定在压力容器本体上(无法固定的除外),在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未办理注册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使用登记证的压力容器不准使用。
(3)压力容器状况变更过户均应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4)压力容器报废时,使用单位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交回发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发证的安全监察部门应督促使用单位对报废的压力容器进行解体或其他处理,严禁再作承压容器使用。
(5)压力容器停用闲置一年以上时,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进行封存,在封存后30日内到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证交回发证机构。
重新启用应经过定期检验,合格后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领回使用证。
(6)压力容器过户前应提前进行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过户。
(7)压力容器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作业人员数量应能保证正常运行操作和事故应急处理需要。
(8)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作业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a.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b.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c.安全附件失效;
d.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e.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f.过量充装;
g.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h.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i.其他异常情况。
(9)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向用户至少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其中至少要有一份为原件:
a.竣工图样(要求见《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3条);
b.产品质量证明书(内容见《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件三)及产品铭牌的拓印件;
c.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移动式压力容器、高压容器、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应提供强度计算书;
d.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制造单位,应提供受压元件的质量证明书;
e.《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f.进口压力容器要提供《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10)压力容器安装必须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施工,并出具现场安装施工的质量证明书等技术资料。
安装单位要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14条规定及时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报装手续。
(11)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操作条件进行操作,不得任意改变原设计工艺条件;严禁超温、超压和在材料脆性转变温度下运行。
(12)从事压力容器修理和技术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
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或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备案。
修理或改造单位应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13)压力容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年度检查。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检验内容及周期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04有关条款执行,定期检验结果要记入设备档案。
(14)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按有关规定进行检修校验。
(15)在用压力容器必须具备以下技术档案资料:
a.压力容器使用证;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b.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①.设计说明书、设计图样和技术条件;
②.安装、使用说明书(必要时);
③.移动式压力容器、高压容器、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的强度计算书;
④.按JB4732设计的压力容器要有应力分析报告。
c.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技术文件:
①.竣工图样;
②.出厂合格证和产品质量证明书;
③.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④.移动式压力容器应有产品使用说明书(含安全附件使用说明书)、随车工具及安全附件清单、底盘使用说明书等;
⑤.受压元件的质量证明书;
⑥.现场组焊和质量检验技术资料。
d.安装记录和竣工图;
e.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的检修、检验记录;
f.压力容器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
g.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h.压力容器运行记录;
i.普查注册登记表。
3.2压力容器操作规程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
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操作工艺参数(含工作压力、最高或者最低工作温度);
(2)岗位操作方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3.3作业人员
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与专业培训并且作好记录,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压力容器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确保作业人员掌握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措施,按章作业。
3.4日常维护保养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四、材料选择
4.1通用要求
(1)压力容器的选材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性能、物理性能和工艺性能;
(2)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规格与标志,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其使用方面的要求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
(3)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4)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采用其他方法的标志,实施制造许可的压力容器专用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上的标志内容还应当包括制造许可标志和许可证编号;
(5)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盖有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
(6)对于压力容器专用钢板,由材料制造单位直接向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供货时,双方商定钢板质量证明书的份数;由非材料制造单位供货时,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分别为每张钢板出具质量证明书;
(7)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压力容器专用钢板除外);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4.2熔炼方法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应当是氧气转炉或者电炉冶炼的镇静钢。
对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低合金钢钢板和奥氏体-铁素体不锈钢钢板,以及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的低温钢板和低温钢锻件,还应当采用炉外精炼工艺。
4.3化学成分(熔炼分析)
4.3.1用于焊接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C≤0.25%、P≤0.035%、S≤0.035%。
4.3.2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钢板、钢管和钢锻件),其磷、硫含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基本要求,P≤0.030%、S≤0.020%;
(2)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P≤0.025%、S≤0.015%;
(3)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并且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小于540MPa的钢材,P≤0.025%、S≤0.012%;
(4)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并且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P≤0.020%、S≤0.010%。
4.4力学性能
4.4.1冲击功
厚度不小于6mm的钢板、直径和厚度可以制备宽度为5mm小尺寸冲击试样的钢管、任何尺寸的钢锻件,按照设计要求的冲击试验温度下的V型缺口试样冲击功(KV2)指标应当符合表2-1的规定。
表2-1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钢管和钢锻件)冲击功(注2-1)
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
Rm(MPa)
3个标准试样冲击功平均值
KV2(J)
≤450
≥20
>450~510
≥24
>510~570
≥31
>570~630
≥34
>630~690
≥38
注2-1:
(1)试样取样部位和方法应当符合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2)冲击试验每组取3个标准试样(宽度为10mm),允许1个试样的冲击功数值低于表列数值,但不得低于表列数值的70%;
(3)当钢材尺寸无法制备标准试样时,则应当依次制备宽度为7.5mm和5mm的小尺寸冲击试样,其冲击功指标分别为标准试样冲击功指标的75%和50%;
(4)钢材标准中冲击功指标高于表2-1规定的钢材,还需要符合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4.4.2断后伸长率
(1)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板、钢管和钢锻件的断后伸长率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以及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2)焊接结构用碳素钢、低合金高强度钢和低合金低温钢钢板,其断后伸长率(A)指标应当符合表2-2的规定;
表2-2钢板断后伸长率指标(注2-2)
钢板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
Rm(MPa)
断后伸长率
A(%)
≤420
≥23
>420~550
≥20
>550~680
≥17
注2-2:
对钢板标准中断后伸长率指标高于本表规定的,则还应当符合相应钢板标准的规定。
(3)采用不同尺寸试样的断后伸长率指标,应当按照GB/T17600.1《钢的伸长率换算第1部分: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和GB/T17600.2《钢的伸长率换算第2部分:
奥氏体钢》进行换算,换算后的指标应当符合本条规定。
4.5钢板超声检测
4.5.1检测要求
厚度大于或者等于12mm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不包括多层压力容器的层板)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1)盛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
(2)在湿H2S腐蚀环境中使用的;
(3)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MPa的;
(4)本规程引用标准中要求逐张进行超声检测的。
4.5.2检测合格标准
钢板超声检测应当按照JB/T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
符合本规程2.5.1第
(1)项至第(3)项的钢板,合格等级不低于Ⅱ级;符合本规程2.5.1第(4)项的钢板,合格等级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
4.6压力容器用铸铁
4.6.1铸铁材料的应用限制
铸铁不得用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者中度危害介质,以及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5MPa的易爆介质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也不得用于管壳式余热锅炉的受压元件。
除上述压力容器之外,允许选用以下铸铁材料:
(1)灰铸铁,牌号为HT200、HT250、HT300和HT350;
(2)球墨铸铁,牌号为QT400-18R和QT400-18L。
4.6.2设计压力、温度限制
(1)灰铸铁,设计压力不大于0.8MPa,设计温度范围为10℃~200℃;
(2)球墨铸铁,设计压力不大于1.6MPa,QT400-18R的设计温度范围为0℃~300℃,QT400-18L的设计温度范围为-10℃~300℃。
4.7压力容器用有色金属
4.7.1通用要求
压力容器用有色金属(铝、钛、铜、镍及其合金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用于制造压力容器的有色金属,其技术要求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如有特殊要求,需要在设计图样或者相应的技术文件中注明;
(2)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并且设专门场所,与碳钢、低合金钢分开存放。
4.7.2铝和铝合金
铝和铝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设计压力不大于16MPa;
(2)含镁量大于或者等于3%的铝合金(如5083、5086),其设计温度范围为-269℃~65℃,其他牌号的铝和铝合金,其设计温度范围为-269℃~200℃。
4.7.3铜和铜合金
纯铜和黄铜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其设计温度不高于200℃。
4.7.4钛和钛合金
钛和钛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钛和钛合金的设计温度不高于315℃,钛-钢复合板的设计温度不高于350℃;
(2)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钛和钛合金在退火状态下使用。
4.7.5镍和镍合金
镍和镍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在退火或者固溶状态下使用。
4.7.6钽、锆、铌及其合金
钽、锆、铌及其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在退火状态下使用。
钽和钽合金设计温度不高于250℃,锆和锆合金设计温度不高于375℃,铌和铌合金设计温度不高于220℃。
4.8复合钢板
压力容器用复合钢板应当按照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选用,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复合钢板复合界面的结合剪切强度,不锈钢-钢复合板不小于210MPa,镍-钢复合板不小于210MPa,钛-钢复合板不小于140MPa,铜-钢复合板不小于100MPa;
(2)复合钢板基层材料的使用状态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
(3)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基层材料(包括钢板和钢锻件)按照基层材料标准的规定进行冲击试验,冲击功合格指标符合基层材料标准或者订货合同的规定。
4.9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
4.9.1境外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
(1)境外牌号材料应当是境外压力容器现行标准规范允许使用并且境外已经有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境外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如本规程引用标准列有相近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的牌号时,其使用范围还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
(2)境外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境内相近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如磷、硫含量,冲击试样的取样部位、取样方向和冲击功指标,断后伸长率等);
(3)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应当符合本规程2.1的规定;
(4)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相关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
(5)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首次使用前,应当掌握材料的焊接性能并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6)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钢材,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其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4.9.2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材料,除应当符合本规程2.9.1的各项要求外,还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材料制造单位的相关条件和材料的试制技术文件。
4.9.3境外牌号材料的选用
设计单位若选用境外牌号的材料,应当在设计文件中充分说明其必要性和经济性。
4.10新材料的使用
4.10.1未列入本规程引用标准的材料
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未列入本规程引用标准的材料,试制前材料的研制单位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该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4.10.2已列入本规程引用标准的材料
对已列入GB150或者JB4732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钢材,如果钢材制造单位没有该钢材的制造或者压力容器应用业绩,则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该钢材方可允许使用。
4.11材料投用和标志移植
(1)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通过对材料供货单位进行考察、评审、追踪等方法,确保所使用的压力容器材料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且在材料进厂时审核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
(2)对于采购的第Ⅲ类压力容器用Ⅳ级锻件,以及不能确定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复验,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后方可投料使用;
(3)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在分割前应当进行标志移植。
4.12焊接材料
(1)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应当保证焊缝金属的力学性能高于或者等于母材规定的限值,当需要时,其他性能也不得低于母材的相应要求;
(2)焊接材料应当满足相应焊材标准和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要求,并且附有质量证明书和清晰、牢固的标志;
(3)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并且严格执行焊接材料验收、复验、保管、烘干、发放和回收制度。
4.13材料代用
压力容器制造或者现场组焊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应当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批准,并且在竣工图上做详细记录。
五、定期检验
5.1定期检验周期
定期检验是指在压力容器停机时进行的检验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下次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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