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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复习资料
一、刑法解释
说明:
应该是选择题
(—)分类
1.按解释的效力:
(1)立法解释(最高的立法机关)
(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3)学理解释
2.按解释的方法:
(1)文理解释(严格地按字面的含义)
(2)论理解释(通过逻辑推论)
A当然解释
B扩张解释
C限制解释
二、刑法基本原则
说明:
重点是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罪刑相当原则了解即可
(一)罪刑法定原则
1.法律规定:
《刑法》第3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
2.罪刑法定原则消极方面包括以下主要派生原则:
(1)禁止类推
(2)禁止事后法
(3)禁止习惯法
(4)禁止不定刑
(5)明确性原则
三、刑法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说明:
注意法条的规定,多为选择题,不排除简答题
1.我国的管辖原则:
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有限制的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2.我国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法条:
(1)属地原则
《刑法》第6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
•属地原则的例外有两种情况:
A.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刑法》第11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
B.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去不适用大陆刑法。
(2)属人原则
1.我国公民在领域外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
《刑法》第7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
2.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领域外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刑法》第7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
(3)保护原则(外国人在领域外针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的犯罪)
《刑法》第8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
(4)普遍管辖原则(外国人在领域外实施国际犯罪)
《刑法》第9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
3.双重管辖的问题
《刑法》第10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
4.行为地和结果地在刑法的空间效力中的问题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说明:
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理解
1.关于刑法溯及力的问题
2.我国《刑法》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应适用新法。
《刑法》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
3.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
四、犯罪构成要件理论
说明:
理解即可
(一)犯罪的概念
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刑法》第13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二)犯罪的特征(两特征说)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依法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依法应受刑罚惩罚性
•三特征说:
1.社会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
3.应受刑罚惩罚性
五、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作用
研究犯罪客体有助于正确理解、适用法律;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准确定罪和量刑。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
1.直接客体
2.同类客体
3.一般客体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说明:
有可能出简答题
1.是否决定行为的性质:
客体决定行为的性质,而对象不决定行为的性质
2.是否是犯罪成立必备的条件:
客体是犯罪成立必备的条件,而对象不是犯罪成立必备的条件
3.是否必然为危害行为所损害:
客体必然为危害行为所损害,而对象不必然为危害行为所损害
4.是否是犯罪分类的依据:
客体是犯罪分类的依据,而对象不是犯罪分类的依据
六、犯罪主体:
(一)自然人主体
1.刑事责任年龄
(1)法律规定:
《刑法》第17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8种犯罪: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是8种行为而非8种罪名。
2.刑事责任能力
(1)年龄因素
《刑法》第17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2)心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18条前3款: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3)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18条第4款: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19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二)单位犯罪
说明:
有可能出简答题
1.单位犯罪的特征
(1)它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2)它是法律规定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依法应受刑罚惩罚性。
(3)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单位。
七、犯罪客观方面
(一)危害行为
犯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
(二)不作为
说明:
此为重点,有可能出简答题
1.不作为构成犯罪的一般要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作为)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三)因果关系
说明:
一般了解,不用深究
注意:
查明存在因果关系是让行为人因其行为而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性条件
八、犯罪主观方面
(一)两个异同点
说明:
这可能出简答题,但也要理解,在案例分析题中可能需要运用
1.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点:
(1)相同点:
①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②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2)不同点:
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
根据刑法的规定,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
可见间接故意的认识程度较高。
②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
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
2.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异同点:
(1)相同点:
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
(2)不同点:
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
在意外事件中,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不可能预见的;在疏忽大意过失中,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时应当预见并且能够预见的,只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二)认识错误
说明:
不用背,理解即可
1.事实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
处理规则:
“法定符合说”,即在发生了对象认识错误的场合,若行为人预定对象与实际对象属于同一法定构成要件范围内,不能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成立故意。
反之,若行为人预定对象与实际对象不属于同一法定构成要件范围内,则阻却行为人对因认识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成立故意。
(2)行为方式、方法错误
处理规则:
对因为行为方式、方法的错误而导致犯罪未得逞的,通常认为具有可罚性,成立故意犯罪的未遂或预备。
(3)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处理规则:
这里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范围的事实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不影响行为人故意罪责。
(4)非故意犯罪过程中的认识错误
处理规则:
因为行为人本来就没有犯罪的故意,所以不成立故意犯罪;只需要认定有无犯罪过失,如果行为人有过失的,对损害对象上产生的结果承担过失罪责;如果没有过失的,属于无罪过事件。
2.法律认识错误
(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犯罪而实际上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假想无罪)
处理规则:
对假想无罪原则上不排除罪责,但是可以酌情减轻罪责。
(2)行为人将在法律上不属于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是犯罪(假想的犯罪)
处理规则:
不构成犯罪
(3)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刑罚轻重有误解
处理规则:
不影响罪过的有无大小,也不影响定罪判刑
九、正当化事由
(一)正当防卫的条件
说明:
有可能出简答题
1.防卫起因:
现实的不法侵害
2.防卫意图:
防卫意识
3.防卫对象:
不法侵害人本人
4.防卫时间: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5.防卫限度: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二)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
说明:
有可能出选择题和简答题,在案例分析题中不会考
区别在于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三)紧急避险的条件
(五)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处罚原则
1.防卫过当的处罚原则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避险过当的处罚原则
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说明:
既要背,也要熟练掌握运用
(一)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各自的构成要件
说明:
这可能出简答题
1.犯罪预备的构成特征:
(1)已经实施了预备行为
(2)尚未着手实施犯罪
(3)主观目的是为了实行犯罪
(4)尚未着手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引起的
2.犯罪未遂的构成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3.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
在犯罪过程中
(2)中止的自动性:
犯罪分子自己认为可能继续实行犯罪,但由于本人的意愿而自动停止实施犯罪
(3)中止的有效性:
行为人在犯罪完成以前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结果的发生
(二)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说明:
有可能出简答题
犯罪中止是基于行为人的本意而自动放弃犯罪;犯罪未遂是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得逞
(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各种的处罚原则
1.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十一、共同犯罪
说明:
共同犯罪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有可能出简述题,其他的需要理解
(一)共同犯罪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1.主犯的处罚
(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刑处罚,但要排除掉实行犯过限的情况
(2)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一般主犯,包括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和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应当按照他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的处罚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的处罚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的处罚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①被教唆人拒绝教唆(未犯教唆之罪)
②被教唆人接受了教唆但并没有实行犯罪(未犯教唆之罪)
③被教唆人接受被教唆的犯罪,但实施了其他行为(未犯教唆之罪)
④被教唆人实施了犯罪并不是教唆犯的教唆所引起的(教唆未遂)
十二、罪数形态
说明:
可能出选择题,理解,不用深究
(一)想象竞合犯的概念、特征
1.概念:
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2.特征:
①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
②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
(二)连续犯的概念、特征
1.概念: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性质相同的危害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2.特征:
①必须实施了数个独立的性质相同的行为
②必须是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③数次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
④数次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三)牵连犯的概念、特征
1.概念:
牵连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目的的实施的实行行为,与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2.特征:
①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②实施了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③数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牵连关系
(四)连续犯的时效问题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十三、刑罚种类
说明:
死刑内容有可能出简答题,其他种类及其具体规定有可能出选择题
(一)关于死刑
1.限制死刑的具体表现
(1)死刑适用必须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
(2)死刑适用范围的限制
(3)犯罪主体的限制
(4)死刑适用在法定程序上的限制
(5)保留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以控制死刑立即执行的实际范围
2.死缓制度及其法律后果
(1)死缓的概念:
不是独立刑种,是执行制度
(2)死缓的适用条件
①罪该处死
②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3)死缓期满的处理的结果
①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四、累犯、自首、立功
说明:
累犯、自首、立功的构成要件不仅要记住,还要熟练运用和把握
(一)累犯的构成要件
1、一般累犯
(1)前罪与后罪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被判处的刑罚均是有期徒刑以上
(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以内
2、特殊累犯
(1)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2)前罪和后罪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何种刑罚及其轻重,均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
(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但后罪的发生不受两罪的相隔时间长短的限制
(二)自首的构成要件
1.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
(1)自动投案
①自动投案的时间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
②自动投案对象,一般是要求犯罪分子直接向公检法机关主动投案
③投案行为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而自动投案
④犯罪人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①供述的必须是犯罪事实
②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
③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特别自首成立的条件
(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如实供述自己的其他罪行
(3)所供述的罪行必须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
(三)立功的成立的条件
1.一般立功
(1)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
(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5)具有其它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2.重大立功
十五、数罪并罚
(一)数罪并罚的原则
说明:
有可能出简述题
1.并科原则
2.吸收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
4.综合原则
(二)适用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况
说明:
应该出选择题,需要大体把握
1、简单并罚:
2、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3、发现新罪(先减后并):
4、多罪并罚(先处理漏罪再处理新罪)
(1)多个漏罪:
(2)多个新罪:
(3)既有漏罪又有新罪:
十六、缓刑、减刑、假释
(一)缓刑、减刑、假释各种的条件(特别是对象条件和限制条件)
1.缓刑
(1)对象条件:
被判处的是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实质条件: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3)限制条件: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2.减刑
(1)对象条件: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2)实质条件:
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
(3)限度条件(减刑的最低限):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4)程序条件: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3.假释
(1)对象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刑期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0年以上
(3)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4)消极条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二)假释的撤销
1.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
2.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
3.假释考验期内,被假释的犯罪分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七、追诉时效
(一)时效的延长的两种情形
说明:
这里可能出简答题
1.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其他的内容注意理解,可能出现在选择题或案例分析题中
1.避险起因:
发生了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危险
2.避险意图:
行为人认识到正在发生的危险,并希望以避险的手段保护较大合法利益的心理态度
3.避险对象:
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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