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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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合同
第一部分 工程建设招投标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人:
受托人:
新疆诚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一、经委托人与招标代理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二、委托人委托招标代理人,代理招标活动的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工程结构:
三、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四、以下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标准条件:
2、本合同专用条件:
3、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4、招标代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一定范围内的招标代理业务。
5、委托人向招标代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向招标代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2005年月日开始实施,至2005年月日完成。
委托人:
(签章)招标代理人:
(签章)
住址:
住址:
乌市红旗路夏蒙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杨玲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商业银行青松支行
账号:
账号:
110001200369
邮编:
邮编:
830002
电话:
电话:
6113455
本合同签订于:
2005年月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规范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招标代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招标代理人"是指承担招标代理业务和代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招标代理负责人"是指经委托人同意,招标代理人派出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5)"投标人"是指向应委托人工程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6)"工程招标代理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代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7)"工程招标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1>委托人委托代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合同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2>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代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8)"工程招标代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招标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理业务的工作。
(9)"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代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招标代理人义务
第四条招标代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招标代理工作需要的招标代理负责人及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招标代理负责人、招标代理方案,完成招标代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招标工程范围内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招标代理人应当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补充等阶段实施之前,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充分征询委托人意见。
第六条招标代理人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适应的招标代理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在合同期间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招标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或委托人已声明的保密事项。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招标代理人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之前应按约定向招标代理人支付款项。
第九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招标代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代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招标代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招标代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招标代理人提供为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主要包括:
(1)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
(2)建筑、用地红线说明书;
(3)工程建设项目到位资金证明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6)建设用地批准书;
(7)设计施工图纸;
提供时间为2005年月日。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招标代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决定的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招标代理人联系。
更换代表,要提前通知招标代理人。
第十四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招标代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代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招标代理人权利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人在委托人的业务范围内,享有负责工程招标活动如下工作的权利:
(1)拟定招标方案,发布招标公告,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2)审查投标人资格;
(3)编制标底:
(4)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5)组织开标、评标、协助委托人定标;
(6)草拟合同;
(7)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工第十六条在委托工程招投标范围内,委托人对招投标活动提出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必须向招标代理人提出,由招标代理人研究意见,再反馈给委托人。
招标代理人作为独立的身份,反馈的意见应当合法、公正、客观。
.
第十七条招标代理人在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招标代理人在合同约定时间范围内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代理业务时,招标代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要求双方重新约定,延长代理业务完成时间,并另外支付延长期内的代理费。
委托人权利
第十八条委托人对招标代理人提交的招标方案咨询意见书、招标代理负责人有了解、问讯及最终批准认定权。
第十九条招标代理人更换招标代理负责人须事先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并要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委托人对招标代理过程中的疑问和质疑,有权要求招标代理人做出书面报告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发现招标代理负责人不按委托合同履行职责或与投标人串通,给委托人或招标活动造成危害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招标代理人更换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招标代理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招标代理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合同有效期。
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招标代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损害,应当向委托人进行经济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委托招标合同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三条招标代理人对非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委托招标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招标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否则,应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招标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招标代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招标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招标代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招标代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招标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如向招标代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时应当按实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招标代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七条由于委托人的原因使招标代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招标代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代理业务的时间应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二十八条在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招标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代理业务时,招标代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代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以延长,当恢复执行代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15日的时间用于恢复代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代理报酬。
第二十九条招标代理人和委托人办理工程招标代理完成必要手续后,并在约定期限内招标代理人收到招标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第三十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7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新合同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一条招标代理人在应当获得代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招标代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条暂停执行代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招标代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7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15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招标代理人由于非自身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代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代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三条当委托人认为招标代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代理义务时,向招标代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7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14日内发出终止委托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招标代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招标代理报酬
第三十五条 正常的招标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代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代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招标代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支付代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三十八条如果委托人对招标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天内向招标代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它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它
第三十九条在代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招标代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招标代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条招标代理人及其成员不得接受招标代理工程项目投标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招标代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一条招标代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二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双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根据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 用 条 件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招标代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招标代理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
(5)国家及地方颁布的相关法规。
第二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代理人的报酬:
100×1%+(500-100)×0.7%+······
共计支付代理人报酬为人民币元(大写),发中标通知书时委托人一次性付清。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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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招标 代理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