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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助理员培训提纲
司法助理员培训提纲
第一部分基层司法所
一、司法所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1.根据《司法部关于创建规划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4]27号)规定: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单位,是基层政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落实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
也就是说:
司法所是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实行的是市、县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对于司法所这一性质的规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其精神实质:
第一基层司法所是县区司法局建设的有机部分,它履行的各项职能是县区司法局职能在乡镇(街道)的延伸;第二,基层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工作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第三,基层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法庭构成我国乡镇(街道)一级政法体系,形成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基层政法工作运行机制。
司法所一般按乡镇行政区划单独设置,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司法所。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林牧区、大型集贸市场等区域设置。
司法所应当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实行所长负责制。
2.司法所的地位:
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在司法行政体系中,司法所是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有机组成部分,负责组织实施和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
在基层政机建设中,它又是乡镇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和执法机关,在在基层政府垢领导下行使管理本辖区司法行政工作的职权,加强司法所建设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基层政法机构体系中,基层司法所是基层政法组织机构之一,它公安派出所、法庭构成我国乡镇(街道)一级政法体系,成为我国司法运行机制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份。
在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体系中,它是司法行政系统参与综治、维稳工作重要成员单位,处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
3.基层司法所的作用:
司法所的作用归纳起来有三点:
1.首先,在基层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中发挥着骨干和助手作用。
基层司法所是基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依法治理的骨干队伍。
如承担本乡镇普法工作的规划、组织和实施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普法宣传、培训,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二,基层司法所是基层政府信法行政的得力助手。
如通过为党委政府的政务决策、建章立制和行政执法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强化执法检查、监督机制,以及采取法律手段处理各种涉法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
通过协助基层政府制定依法治理规划,积极开展依法治乡镇、村、社区、依法治企、校等活动,多层次地推进依法治理进程。
2.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个方面可以从履行职能几个方面体现:
首先,通过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发丰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其次通过履行代表基层政府处理矛盾纠纷的职能,化解大量复杂疑难纠纷,为社会汉安状况的根本好转起于是了重作用。
第三,通过组织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工作。
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第四,通过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以及各类“严打”专项治理等工作,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工作中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据我所知,这项工作在司法助理员的工作是占很大比例。
3.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中发着保驾护航的作用。
主要体现在指导本乡镇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紧紧围绕发展经济这个中心,利用扎根基层、贴近群众,服务便捷的优势,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提供各种法律服务,为保障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成为我国法律服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份。
二、基层司法所的主要职能及业务范围
具有九大工作职能:
1.指导管理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非监禁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的安置帮教工作;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九大职能中,涉及基层的主要业务工作有:
指导管理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履行指导管理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这项职能的业务范围指:
指导村(居)委会和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城乡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纠纷多发的毗邻地区建立健全调解委员会和调解网络;指导辖区内各类调解组织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推进规范化建设;对调解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提高调解队伍的法律素质和调解水平;指导辖区内各类调解组织开展民间纠纷排查和专项治理活动,参与重大疑难和易激化民间纠纷的调解,做好预防矛盾纠纷、防止纠纷激化工作;主动向本地党政领导、政法部门反映社情民意和民间纠纷情况,争取领导重视和支持,解决实际问题。
履行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职能是指:
根据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负责规划、指导、监督本乡镇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巩固健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与运行机制。
积极争取乡镇政府支持,不断改善办公用房以及装备设施;指导法律服务所充分认真履行法律服务职能,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法律服务,拓展业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执业监督检查,保障其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履行代表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民间纠纷处理工作职能是指:
代表乡镇政府及时受理调处群众要求政府解决的纠纷或调解委员会解决不了的疑难纠纷;主动协助相关部门,努力解决纠纷所涉及的实际问题;及时向乡镇政府请示汇报对重大疑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纠纷的调处情况,对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和恶化;监督当事人自觉履行已做出的纠纷处理决定,对事后反悔拒不执行又不起诉的,可以采取法律许可的措施督促执行,或动员帮助当事人诉诸司法程序解决。
三、我市司法所基本情况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任务
(一)我市司法所建设基本情况:
80的代初,司法行政恢复重建以后,我市各地即配备了专、兼职司法助理员,1993年,全区建立第一司法所,至2000年全市建立了212个司法所(乡镇区划没调整)。
其间,乡镇司法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一直未明确,2002年,在市司法局的努力下,市编制委员会下发了《关于乡镇司法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的通知》文件,对我市的司法所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问题予以明确,使我市的司法所建设在“机构独立、编制单列”方面率先于全省取得突破性进展,实现,乡乡镇镇建立司法所。
但司法所仍没有专门的办公场地,基本是与乡镇综治办等机构合署办公。
随着国家对大西部开发的号角吹响,为加强中西部基层乡镇司法所建设,2004年,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发文,部署做好中西部地区司法所规划和建设工作,即由中央安排国债资金建设中西部无房司法所,就此拉开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批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省发改委下达我市的共有五批司法所建设项目,从2004的开始实施,2009年结束。
2004年至2009年,我市司法所建设重点在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员配备上。
通过六年的努力,目前,我市186个乡镇全部建立了独立的司法所办公场地,平均每所面积达100余平方。
现有专项司法助理员编制219名,通过公开招录,全市实有专职司法助理员208名。
至此,我市全面完成了司法所阵地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专职司法助理员配备达每所1。
18名。
按照“建设一个,规范一个,巩因一个”的要求,我局在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开展了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即争创省、市级规范化司法所称号,目前,全市省级规范化司法所达标率为60%,市级为80%。
通过加强司法所建设,使基层司法行政的效能得到充分发挥,据统计,司法所年均参与调解疑难复杂纠纷近4000件,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3000余件,为基层政府提出司法建议700余件,制定规范性文件700余件。
(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所建设的工作任务
1.以健全机构和理顺体制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
要把乡镇司法所组织建设同基层政权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在乡镇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健全司法所组织机构,不断扩大司法所工作覆盖面。
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将司法所建设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尚未解决司法所机构设置的地方,要紧抓机遇,尽快予以解决;已经解决的地方,要按照“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的要求,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升司法所建设整体水平。
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支持,进一步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实现司法所双重管理、以司法局管理为主。
大力加强对理顺体制后司法所的组织管理,确保司法所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确保县区司法局与司法所形成上下协调、运转有序、灵活便利的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
加强对司法所的指导,进一步增强司法所和基层干部服务党委政府、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
司法所要立足基层、植根乡镇,自觉接受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导,自觉为乡镇中心工作服务,为基层党委政府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
2.以落实编制和提高人员素质为着力点,进一步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
其核心就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四川省组织部、政法委、司法厅、财政厅等六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司法助理队伍建设的意见》、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助理员调配使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切实改变编制不足,力量单薄;管理不规范,岗位不专注;结构待调整,素质需提高;职级待遇低,队伍难稳定的状况。
第一,要切实管好用好现有政法专项编制,进一步精简机关,充实基层,特别要将力量充实到维稳工作任务重的广大农村乡镇司法所。
积极争取人事、编制等部门支持,进一步增加专项编制。
继续争取地方党委、政府重视支持,积极利用地方编制充实司法所,以确保司法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司法所工作力量。
健全完善县(市、区)司法局与司法所的干部交流、锻炼和任职对接机制,每年有计划地选派那些政治业务素质好的机关干部和监狱、劳教干警到司法所锻炼或任职。
整合系统资源,从上级司法行政机关选派干部支持指导司法所工作。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志愿者队伍,帮助乡镇司法所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要建设一支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司法所干部队伍。
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组织广大司法所干部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司法所干部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始终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有机统一。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2008—2012年工作规划》,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教育引导司法所干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自觉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端正执法思想,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
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司法所干部教育培训,实现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确保司法所干部教育培训目标全面实现。
要在落实司法所人员编制中,合理调整工作人员,优化队伍结构,特别要按照懂业务、知民情、善管理,熟悉法律、作风扎实、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基本要求,认真选好配好乡镇司法所长。
3.围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司法所业务建设。
乡镇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组织,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自觉把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的工作全局中,积极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司法所要坚持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做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为政府部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服务;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着力围绕发展农村经济、推进农村改革、加强和改善农村社会管理,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要认真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健全完善矛盾纠纷预警、排查、调处机制,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积极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及时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要按照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的要求,改进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加强衔接管理,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指导和培训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要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教育、监督与管理,进一步提高矫正质量,把重新违法犯罪率控制在较低水平。
要积极参加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把维护稳定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要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广大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收费低廉的法律服务。
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加大援助力度,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
要认真贯彻“五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推进法律进乡村、进社区,深化基层依法治理,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和基层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要协助基层政府依法处理好本地区的重大经济、社会事务,当好基层政府的法律参谋和助手。
司法所要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健全协作联动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立足本职,发挥部门优势和工作优势。
要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办理依法应由其他部门办理的事务。
要联系和组织群众,依靠群众开展工作,不得从事侵犯群众利益、加重农民负担的活动。
4.以规范化建设为重点,进一步树立基层司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当前,在已完成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上,重点是抓好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外观标识,达到“两个统一”,即统一规范使用司法行徽,要求端正悬挂在司法所正门上方显著位置。
其大小按标准规格(直径70CM)执行,也可结合办公用房的实际,按比例缩放,但不得改变司法行政徽图案、颜色和比例。
统一规范司法所办公场所标识,即标牌全称为**县司法局**(司法所所在地)司法所,规格为长200厘米,宽慰2厘米,白底黑字,粗黑体。
二是管理规范。
做到所务公开,制度上墙,功能布局合理。
同时,司法所办公场所应保持整洁美观,庄重大方。
除悬挂司法行政徽、司法所标牌外,不得悬挂其他任何标牌、标识。
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司法所保障水平。
认真贯彻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制订完善司法所经费保障标准,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积极落实《中央政法委员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逐步建立“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政法经费保障新体制,推进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司法所经费动态增长机制。
认真制定业务装备配备标准,管好用好中央政法补助专款,改善司法所办公条件和设施装备。
(三)司法助理员的基本素质要求
司法助理员应当具备如下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
(一)司法助理员的政治素质要求:
司法助理员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思想上、组织上和作风上要与党中央紧密保持一致,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考虑和处理一切问题都要从有利于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出发,要把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要不断改造世界观,主动接受“八荣八耻”教育,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自己成为社会主义道德形象的典范;要不断提高自己的党性和理论业务修养,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在工作中要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标准,高标准、严要求,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做人民群众的表率。
(二)司法助理员的业务素质要求
司法助理员应当具备如下七种能力:
一是依法行政的能力。
作为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基层的执行者和实践者,司法助理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加强学习,不断增长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增强运用知识解决基层实际问题的能力。
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无论是为基层党委、政府当参谋助手,还是为人民排忧解难,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二是不懈的创新能力。
司法助理员创新能力是司法行政工作与时俱进的客观要求。
司法助理员要不断扩大自己的知识面,经常修改完善自己的工作计划,主动吸取他人经验和办法,勇敢地接受挑战;要善于从本地实际出发,根据基层的实际情况,使司法所工作紧紧围绕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基层群众的实际需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发挥作用,取得实效;要想别人所未想,做别人所未做,不要平平庸庸,碌碌无为,要创出自己的特色和亮点。
三是较强的思想工作能力。
调解矛盾纠纷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自愿原则。
是否接受调解、接受调解后是否达成协议、达成协议后是否履行义务,完全由当事人自愿决定,司法助理员在其中只是起到“中间人”的媒介作用,他们不能像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那样作出裁决,更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他们的唯一武器就是自己的两片嘴皮——通过思想道德教育,促使当事人消除隔阂,达成和解。
实践证明:
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思想道德教育结合其他方法技巧在化解矛盾纠纷中起到相对决定的作用;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思想工作和方法技巧的作用更为明显。
因此,司法助理员要调处好矛盾纠纷,就要懂得充分利用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原因等因素,掌握多种方法和技巧,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攻心为上,突破当事人的种种心理障碍;不仅要依靠法制宣传和依法调解,更要重视依靠道德规范、依靠社会舆论、依靠人的良知,用基本的道德观念去规劝、疏导、教育、挽救,达到化解积怨、息事宁人。
司法助理员在调处矛盾纠纷中要做思想教育工作,在履行其他职责,如法制宣传、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等,同样也需要思想道德教育。
四是较强的协调能力。
司法助理员工作涉及面宽、范围广,需要司法助理员在交往中不断提高协调能力,处理好各种关系;需要司法助理员对人民群众要主动接触,用心办事;对同事要以诚相待,用心沟通;对领导和上级要认真负责,当好参谋。
五是敏锐的洞察能力。
调处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是司法助理员的工作职责。
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过程中,需要司法助理员具有在蛛丝马迹中发现矛盾纠纷苗头、洞察事物真相的能力,便于对矛盾纠纷抓早抓小,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化解在基层。
六是娴熟的文字能力。
司法助理员少不了和文字打交道。
例如办案需要调查取证、调解纠纷需要草拟协议、从事法律服务需要代写各种法律文书,以及总结汇报等等。
所有这些,都要求司法助理员具备一定的文字功底。
七是熟练的电脑操作能力。
办公无纸化在世界范围内是发展趋势。
电脑的运用,能提高办理各项司法行政工作的效率。
随着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系统以及其他办公系统的开发应用,随着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日益繁重,越来越多的工作需要电脑来完成。
电脑在司法行政工作中作用越来越重要。
第二部分人民调解工作知识问答
1、什么是人民调解?
有哪些特征?
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运用自己的力量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自治活动。
具体来说,它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连接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人民调解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有三个特征:
一是人民性。
人民调解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条件下产生发展起来的;调解员是经人民群众选举,由有政策法律知识的人担任;调解的民间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调解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调解的目的是平息人民群众之间的纷争,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民主性。
人民调解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强行调解;调解运用说服教育、耐心疏导、民主讨论、协商的方法。
三是群众司法性。
人民调解是在法定的组织形式上进行的司法活动,不是群众自发的活动,它是依法调解。
人民调解还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的指导与监督。
2、什么叫人民调解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受理范围是指人民调解组织负责调解哪些类型、哪种性质、什么内容的纠纷。
明确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纠纷的范围,可以确定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纠纷的职责界限,使各种民间纠纷在不同的组织范围内具有明确的归属,使不同的问题在各自范围内有一种合理解决的具体途径,从而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
3、人民调解组织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是什么?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进一步对民间纠纷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居民、村民等社会成员之间,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十分广泛,农村村民与农村合作组织,经济组织,乡镇企业之间因土地承包、农业产业化服务中的合同,划分宅基地、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纠纷。
企业职工与所在企业之间,因企业转制、租赁、兼并、破产、收购、转让,或者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发生的纠纷。
城市居民与城市市政管理组织、施工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等因城市街道市政建设,危险房屋改造等引发的纠纷等等。
4、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的纠纷有哪些?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具体划分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有:
(1)法律有明文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或处理的。
①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纠纷,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等。
②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
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但是,以上②、③种情况,如果法院认为以人民调解方式解决更好的,移交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2)人民法院已经审理完毕的。
(3)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4)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5)因抢占强住房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房,以及公房的租赁分户引起的纠纷。
因上述原因导致斗殴、伤害及损害赔偿的纠纷,应以房屋管理部门为主,会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由房屋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核定,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6)在集贸市场因摆摊设点,强买强卖等引起斗殴、伤害及损害赔偿的纠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派出所调处。
但在个体协会中已成立调解委员会或由工商、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组织联合调解委员会的,亦可调解此类纠纷。
(7)涉及违章建筑引起的民事纠纷,由规划、城建、房管、公安部门按各自分工范围负责处理,都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职权范围。
但在城镇因搭建房舍而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合房管部门进行调解。
5、一般民间纠纷该怎样确定受理的人民调解组织?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2条第1款规定:
“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根据这一规定,一般民间纠纷的受理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按照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来确定受理纠纷的调解组织,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应处于同一辖区或单位内。
“当事人所在地”是指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以居住地为准。
如果当事人是成年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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