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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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及优惠利率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为保障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简称“民品”)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及优惠利率贷款贴息资金优惠政策的落实,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民品企业目录产品按要求生产、供应、销售等情况,民品生产相关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是否按要求建立展室、展柜,有专人进行管理等。
(二)贷款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是否符合政策要求,帐目清楚,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区民宗局会同区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对民品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二次。
(二)配合市民宗局、财政局、审计局等上级部门审计和督导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明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纪律要求和工作方式等,下发检查通知。
(二)实施监督检查。
通过听取汇报、座谈、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三)整改落实。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提出整改目标和要求,限期整改,整改结果材料存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企业在贷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管理、生产指导、资料备案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落实,依据《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财经〔2012〕139号,2012年11月)等进行处理。
(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有效保障专款专用,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各镇(办)。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建设情况,建设单位资质,招标公示,项目施工质量、进度、效果、信息公开是否符合相关政策等。
(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财务制度和内部工作机制建立执行情况,是否及时足额拨付项目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各镇(办)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的审查和监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区民宗局会同区财政局不定期抽查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建设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配合市民宗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进行审计和督导检查。
(三)对各镇(办)审查和监督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一般为每年1次。
(四)根据企业、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明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纪律要求和工作方式等,下发检查通知。
(二)实施监督检查。
通过听取汇报,座谈、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三)整改落实。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提出整改目标和要求,限期整改,整改结果材料存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各镇(办)及项目建设人在项目申报、审核、资金使用、项目开工、项目进度、项目效益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落实,对截留、挪用、骗取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清真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情况,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具备条件并按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摊位与非清真食品摊位是否分开经营。
(二)清真标识使用情况,是否存在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标识转让给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现象。
是否有非回族等少数民族个体工商户悬挂、张贴清真标识,是否存在非清真食品使用清真食品标识包装。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区民宗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二)根据企业、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要求。
(二)现场检查:
听取汇报,检查资料和实地查看等形式进行检查;对发现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
(三)情况反馈:
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向被检查单位进行反馈,并提出要求。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检查情况,对违反《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条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四)宗教活动场所事项的监管
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监管是区民宗局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主要任务之一。
为切实加强监管,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宗教活动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已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依法进行申报登记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新建、重建、改建、拆建、拆除、迁移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依法申报宗教活动场所(寺庙、宫观、清真寺、教堂除外)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的行为;
3、是否存在未依法申报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行为;
4、是否存在未依法申报接受国(境)外捐款的行为;
5、是否做好宗教活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场所治安管理、加强信教群众的安全教育管理、定期组织安全自查自检,是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宗教事务监督管理:
区民宗局会同各镇(办)对所辖区内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二)区民宗局对受理的非法宗教活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区民宗局开展宗教活动场所监管和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民宗局指派工作人员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巡查,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宗教活动场所所属镇(办);
(二)工作人员向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听取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相关情况的汇报;
(四)对举报的非法宗教活动进行现场调查,填写调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六)向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下发《整改意见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区民宗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宗教活动场所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
宗教活动场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民宗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
3、未经批准重建、改建、扩建、拆除宗教活动场所;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筑物;擅自设立宗教设施。
4、违反《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接受境外提供或者变相提供的办教津贴、传教经费以及接受附加宗教条件。
5、违反《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宗教标志物。
6、违反《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7、没有做好宗教活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场所治安管理、加强信教群众的安全教育管理、定期组织安全自查自检,没有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的场所。
8、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五)宗教团体事项的监管
依法对区级宗教团体进行监管是区民宗局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重要任务之一。
为切实加强监管,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级宗教团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已登记的区级宗教团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依法申报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依法申报全区性宗教团体的筹备、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行为;
3、是否存在未依法申报接受国(境)外捐款审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1)由区民宗局对区级宗教团体进行日常评查;
(二)区民宗局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区民宗局开展区级宗教团体监管和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民宗局指派工作人员与区级宗教团体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座谈、调研;
(2)听取宗教团体负责人对人员、管理、财务等相关情况的汇报并查看相关材料;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许可人履行行政许可法定义务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等情况实施核查并制作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四)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五)向宗教团体下发《整改意见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区民宗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宗教团体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
1、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未经批准重建、改建、扩建、拆除宗教活动场所;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筑物;擅自设立宗教设施。
3、违反《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接受境外提供或者变相提供的办教津贴、传教经费以及接受附加宗教条件。
4、违反《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宗教标志物。
5、违反《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团体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六)对负有属地管理职责的各镇办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和创新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确保全区民族和睦、宗教和顺、社会和谐,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工作要求,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党委、政府是否重视民族宗教工作,把民族宗教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是否建立健全镇、村民族宗教管理网络。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要是否成立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党委政府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每个行政村是否成立民族宗教工作村管小组,明确一名民族宗教信息员负责信息的上报,做到民族宗教工作有人管、有人问。
(三)是否加强对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
(四)各镇(街道、工业园区)是否建立民族宗教工作台帐,对辖区内常住和流动少数民族人口基本情况、宗教活动场所情况、信教群众基本情况等是否建立专门的工作档案。
(五)是否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妥善处置涉及少数民族的矛盾和纠纷。
(六)各镇(街道、工业园区)是否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指导各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和谐宗教活动场所”创建活动,宗教活动场所是否做到“制度上墙,名册清晰,活动规范,管理有序”,搞好治安、安全、消防、卫生防疫等工作,保证宗教节日期间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
(七)各镇(街道、工业园区)是否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宗教活动、私设宗教活动点、乱建寺观教堂等现象;对境外利用宗教或邪教势力进行渗透的情况是否及时上报,同时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的宗教执法活动。
(八)是否正确处理涉教纠纷,做到小事不出村(街),大事不出镇。
(九)是否建立民族宗教矛盾隐患排查制度。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每月是否向区政府报送《民族宗教方面不稳定因素排查表》,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
3、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区民宗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区民宗局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要求。
(二)现场检查:
听取汇报,检查资料和实地查看等形式进行检查;对发现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
(三)情况反馈:
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向被检查单位进行反馈,并提出要求。
五、监督检查处理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要根据属地管理职责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对在民族宗教工作中领导不力、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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