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夜间施工许可证天津市施工许可证Word可编辑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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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夜间施工许可证天津市施工许可证Word可编辑版
[天津夜间施工许可证]天津市施工许可证
(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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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一:
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
一、许可证领取的范围
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按上述规定凡是在博乐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投资在3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都必须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证》。
其中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军事房屋建筑工程,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许可证领取的程序简序:
申请-受理-审查-许可
申请:
建设单位到建管办领取申请表,建管办初步认定后,发给申请单位建设部统一印制的表格和提供相应的资料要件目录。
建设单位取得上述资料后,按资料目录准备申请资料,并达到要求后报送建管办。
受理:
建管办对建设单位按申请表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如符合申请要求的可当即填写受理通知并受理;不符合申请要求的将当即填写不与受理通知或补正通知;
审查:
对受理的申请进行行政审查;
许可:
符合许可的项目在3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注意事项:
受理过程中对施工条件有异的,建管办需现场踏勘;有拆迁事项的需完成拆迁。
三、许可证申请要件
博乐市建设项目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提交的要件: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如实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向市建管办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提供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土地部门)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核发)三、委托监理合同和工程管理人员名单;(甲方提供)四、施工单位出具现场符合施工条件的证明;(按统一表格规定提供)
五、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招标施工合同应到招标办备案)六、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经理的资质(格)证书(含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图纸审查合格报告;(甲方提供)
八、监理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有安全生产措施);(乙方提供)
九、建设项目资金保证文件;(甲方提供)十、发改委备案文件;(甲方提供)
十一、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甲乙方提供)十二、提供劳保统筹费交费凭据;(甲方提供)
十三、交纳务工保证金;(甲乙方提供)十四、办理工伤保险;(乙方提供)十五、其他条件。
以上资料需提交查验原件,并留存(部分可提供复印件)。
资料齐全方可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资料要件说明
一、提供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要求提供土地证明文件(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书),是因为建设许可必须拥有土地使用权,甲方提供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项目符合城市规划的要件,由市规划局核发,甲方提供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委托监理合同和工程管理人员名单。
由甲方提供已签定的工程监理合同,同时提供配备监理管理技术人员名单,备原件。
四、施工单位出具现场符合施工条件的证明。
按我办提供的统一表格内容,由甲方或监理单位填写报告盖章后报我办,备原件。
五、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
提交有效的中标通知书和签定的施工合同,注意施工合同应到定额站和招标办备案,由甲方提供备原件。
六、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经理的资质(格)证书(含安全生产许可证)。
提交施工企业建筑资质(格)证书和项目经理资质(格)证书、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乙方提供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七、图纸审查合格报告。
提供图纸审查部门签发的图纸审查合格报告文件。
甲方提供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八、监理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有安全生产措施)。
施工企业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内应编制专项安全生产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由监理单位批准认可。
乙方提供原件留存。
九、建设项目资金保证文件。
甲方提供财政资金证明文件或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资金证明文件按当年完工工程或跨年度工程提供,当年完工工程资金到位达到80%以上;或跨年度完工工程资金到位达到50%以上。
十、发改委备案文件。
甲方提供复印件。
十一、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
甲乙方到质量监督部门办理,提供登记表原件留存。
十二、提供劳保统筹费交费凭据。
甲方到统筹部门交纳提供交费单。
十三、交纳务工保证金。
甲乙方按州政府发(2004)54号文件规定交纳劳务工工资保证金,甲方交纳招标合同价3%、乙方交纳招标合同价2%。
甲乙方提供交费单。
十四、办理工伤保险;按《工伤管理条例》为强制条款,乙方应办理工伤保险,提供保险单。
十五、其他条件。
五、许可证效力
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上述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领取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和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许可证已无效。
六、因故中止施工报告规定
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
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七、办理时限及承诺
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三):
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法定的许可时间一般为15天。
若建设单位资料齐全,符合法定的条件的,我办承诺3日内办理许可。
八、违法处罚
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违反第十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第十一条:
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
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九、许可单位责任
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其他说明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该证为建设部统一印制,分正、副本。
正本为深蓝底白字A3对折封面,内为白底黑字;副本为A3纸白底黑字对折封面。
(二)、申请表:
该证为建设部统一印制,为A3纸白底黑字对折封面。
(三)、收费标准:
免费核发许可证和提供申请表。
注:
施工期间,本许可证(正证)须张贴于施工单元正门显眼位置。
注:
本许可证(副证)管理处存档。
范文二:
施工许可证
NHWY-15-05
中央空调及新风系统施工证
业主:
电话:
楼号:
单元门:
室:
施工方单位:
营业执照编号:
施工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施工内容:
施工方押金:
2000元
注意事项:
1、不得主梁打孔
2、剪力墙施工不得破坏主筋
3、最大空洞直径不得超过63mm
4、破坏主梁及主筋发生的一系列事故,施工方及业主负法律及民事责任
5、物业工程部验收合格退还押金
施工方:
业主:
物业工程部:
日期:
……………………………………………………………………………………………………….
………………………………………………………………………………………………………..
中央空调及新风系统施工证
业主:
电话:
楼号:
单元门:
室:
施工方单位:
营业执照编号:
施工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施工内容:
施工方押金:
2000元
注意事项:
1、不得主梁打孔
2、剪力墙施工不得破坏主筋
3、最大空洞直径不得超过63mm
4、破坏主梁及破坏主筋发生的一系列事故,施工方及业主负法律及民事责任
5、物业工程部验收合格退还押金
施工方:
业主:
物业工程部:
日期:
用心服务创造美好生活范文三: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设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工程
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设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工程开工的法律凭证。
取得了施工许可证,表明该建设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并享有开工的权利。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理敷设、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均须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本市施工许可证依照计划管理部门的立项或投资计划批准的建设规模,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
市管理项目和区(县)管理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分别用蓝、白两种颜色区分。
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由市建委负责统一印制。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五至七条规定,向市或区(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由市建委负责发放: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重点建设项目、市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
2.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0平方米)的住宅建设项目;
3.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
4.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及其它建设工程。
第六条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由工程所在区、县建委负责发放:
建筑面积不足20000平方米的住宅建设项目;
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
总投资(含设备投资)不足1000万元的工业及其它建设工程。
第七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华苑工业园区的施工许可证,由工程所在区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发放。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如实填写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表;
2.年度投资计划;
3.投资许可证;
4.规划许可证;
5.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或合同造价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的招投标中标通知书;
6.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副本;
7.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或监理的证件。
市或区(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十五日之内,对符合规定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建设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施工许可证明示于施工现场,接受建筑市场执法监察人员随时检查。
工程竣工后,到原发证机关注销。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建设规模调整或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有变更时,必须在一个月内按上述规定到发证机关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三条在建的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按照《建筑法》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负责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市建委颁发《天津市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管理规定》([95]建企263号)即行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范文四:
施工许可证
注:
施工期间,本许可证(正证)须张贴于施工单元正门显眼位置。
1、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
2、必须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规定,按图施工。
3、进场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出入证,并服从管理。
4、施工期间应注意防火,应置灭火器于室内。
动火施工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并贴于单位外正中位置。
5、施工许可证必须贴于住宅大门外正中位置,在施工结束后,可与本处联系办理申请验收手续。
注:
施工期间,本许可证(正证)须张贴于施工单元正门显眼位置。
1、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
2、必须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规定,按图施工。
3、进场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出入证,并服从管理。
4、施工期间应注意防火,应置灭火器于室内。
动火施工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并贴于单位外正中位置。
5、施工许可证必须贴于住宅大门外正中位置,在施工结束后,可与本处联系办理申请验收手续。
范文五:
施工许可证
受理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受理部门: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受理地点:
1.房屋建筑工程:
外来企业承建的单体项目超过5000㎡、群体项目超过10000㎡,及黑名单企业、重点监控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大良、容桂街道的工程项目,到行政服务中心西座1楼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文窗口办理;其它工程项目(包括尚未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专业承包单位先负责基坑或桩基础施工的工程项目)均在工程所属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文窗口办理(大良、容桂街道除外)。
决定机构: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审批时限:
1工作日
备注:
办理施工许可变更登记、延期、中止施工登记、复工申请,经办人需提供身份证明资料,并先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的变更再根据以下情况提交资料。
(一)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生变更,建设单位应持下列申请资料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原施工合同终止的,应提供合同终止证明材料。
(应含双方单位同意终止原合同的证明材料,如通过法律途径终止合同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等相应证明材料);2.提交工程技术资料移交证明;3.提交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原件)、副本1份(原件);4.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要求的资料。
(二)工程名称变更,建设单位应持下列申请资料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
1.建设单位提交申请书;2.提交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民政局的命名批复;3.提交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原件)、副本1份(原件)。
(三)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单位应持下列申请资料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1、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且延期次数符合规定的:
(1)建设单位提交申请书;
(2)提交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等;(3)提交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单;(4)提交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原件)、副本1份(原件)。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或延期次数超出规定次数,建设单位应带备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原件)、副本1份(原件)并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要求的资料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四)中止施工登记1.建设单位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提交的报告需经参建各方签认,施工现场维护管理工作的落实需由质安监督员确认;2.带备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原件)、副本1份(原件)。
(五)复工申请1.建设单位提交申请书;2.提交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班子名单;3.提交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单;4.提交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原件)、副本1份(原件);5.施工现场的前期安全措施需完备;6.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
提交资料按工程实际情况提供。
所有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2)《建设单位开工前安全施工措施现场核查表》及表中所要求的资料;①已按《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2021年版)》中GDAQ21101、GDAQ21102、GDAQ21103审批的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原件)(含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应急救援器材的型号和数量);②已按《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2021年版)》中GDAQ21101、GDAQ21102、GDAQ21103审批的各专项施工方案(原件),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当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按住建部要求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提交相应专家论证审查意见表(原件);③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诚信手册(复印件,核对原件);
12.备注:
办理施工许可变更登记、延期、中止施工登记、复工申请,经办人需提供身份证明资料,并先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的变更再根据以下情况提交资料。
(一)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生变更,建设单位应持下列申请资料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原施工合同终止的,应提供合同终止证明材料。
(应含双方单位同意终止原合同的证
明材料,如通过法律途径终止合同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等相应证明材料);?
2.提交工程技术资料移交证明;3.提交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原件)、副本1份(原件);
4.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要求的资料。
(二)工程名称变更,建设单位应持下列申请资料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
1.建设单位提交申请书;2.提交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民政局的命名批复;3.提交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原件)、副本1份(原件)。
(三)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单位应持下列申请资料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
1、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且延期次数符合规定的:
(1)建设单位提交申请书;
(2)提交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等;(3)提交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单;提交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原件)、副本1份(原件)。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或延期次数超出规定次数,建设单位应带备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原件)、副本1份(原件)并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要求的资料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四)中止施工登记:
1.建设单位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提交的报告需经参建各方签认,施工现场维护管理工作的落实需由质安监督员确认;2.带备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原件)、副本1份(原件)。
(五)复工申请:
1.建设单位提交申请书
13.提交资料按工程实际情况提供。
所有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监理单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八、郑重承诺
本备案表中涉及的有关资料、文件、证件等,我们对其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确保安全施工。
建设单位(盖章)监理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人:
(现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电话:
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施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项目经理)年月日
(本备案表一式五份,连同《审查意见书》,由建设、施工、监
理单位,施工许可证核发部门和安全监督监机构各存一份)
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工作方案
工程名称:
质量监督单位:
注册登记号:
(201)质监第号
签发人:
编制人:
分送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收件人签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二0一一年月日
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本工程由我站实施质量监督,为保证工程质量,共同落实质量管理措施,向社会交付合格工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资料制定本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请有关单位协助我站做好质量监督工作。
一、工程概况
注: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熟悉图纸,分析本工程的特点后填写工程特点。
二、监督工作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质量标准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5、《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6、《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7、《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28、《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9、《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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