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聊城段五大水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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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聊城段五大水库
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聊城段的五大水库
中国南水北调工程聊城段工程是东线一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向鲁北地区送水及向河北、天津应急调水的关键工程。
工程涉及聊城市的东阿县、阳谷县、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东昌府区、开发区、茌平县、临清市7个县(市、区),全长为109.618km。
沿线共布置各类大小建筑物413座。
其中:
公路桥31座、生产桥106座、人行桥12座,节制闸12座,分水闸7座,涵闸173座,倒虹吸43座,穿路涵10座,渡槽11座,枢纽2座,涵管3座,暗涵3座。
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
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东昌府区续建配套工程是省政府批准的南水北调续建配套项目,位于聊城市城区南部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水城大道以东,松桂大街以南,碧水路以西,春晖路以北。
水库设计蓄水位33.8米,最大蓄水库容2168万立方米。
临清市:
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临清市续建配套工程是省政府批准的南水北调续建配套项目,位于临清市北约3公里处,东至南水北调输水干渠,南到315省道和高唐至邢台高速公路,西到京九铁路,北与权庄相邻。
水库设计蓄水位38.2米,最大蓄水库容2267万立方米。
阳谷县:
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阳谷县续建配套工程是省政府批准的南水北调续建配套项目,位于阳谷县城南外环路以南,高庙王镇朱施董村以北,西湖镇曹集村以东,狮子楼办事处陈集村以西。
水库设计蓄水位45.2米,最大蓄水库容1037万立方米。
高唐县:
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高唐县续建配套工程是省政府批准的南水北调续建配套项目,位于聊城市北部高唐县辖区内,其中太平水库位于高唐县城西郊,王浩沟东南、省道316以西、国道308以北、太平庄以南区域,水库设计蓄水位31.78米,最大蓄水库容1188.7万立方米;南王水库位于高唐县城北,库址位于南王庄以南、国道105以西、东西铺以北、谷官屯以南区域,设计蓄水位33.48米,最大蓄水库容1401.2万立方米。
莘县:
莘县莘州水库总库容787.6万立方米
南水北调系列——聊城篇江北水城的水经济
2010-07-2609:
31:
50
晨报记者孙锐
在不久的将来,在聊城市位山村,北调而来的长江水将会在黄河河床下穿过。
滚滚的江水甚至能与黄河水一同汇入同一条河道,源源不断地输送到鲁北、冀东和天津。
借着这样的机缘,近百余年来默默无闻的聊城,将以“江北水城”和“中国北方威尼斯”的美称渐渐为人们所熟知。
长江黄河将在这里交汇
与南水北调东线穿黄隧洞相比,聊城位山引黄闸更被当地人所熟悉。
7月18日上午,驱车出聊城市区,沿一条尘土飞扬的公路一直向南,1个小时的路程,便可抵达位山引黄闸。
位山引黄闸始建于1958年,1981冬进行改建,1983年10月竣工。
位山引黄闸主要担负着聊城市境内近500多万亩的农田灌溉和“引黄济津”、“引黄入卫”等大型供水任务。
引黄闸南侧不远处,便是滚滚东去的黄河水。
由于目前水位较低,河水与闸之间显露出来大片的沙滩,一艘锈迹斑斑的铁船静静地躺在沙滩上。
相对于此处的安静,引黄闸东边则是繁忙的穿黄工程工地。
地面被挖开了一条几十米宽的深沟,沟底两条方形的水泥涵洞已经初具规模。
穿黄工程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东平湖和鲁北输水干线的关键项目,在整个东线工程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
工程从东平湖老湖区引水,在东平湖西堤建出湖闸,以埋管方式穿过黄河南大堤、黄河滩地至黄河南岸解山村,经隧洞穿过黄河主槽及黄河北大堤,在聊城市东阿县位山村附近以埋涵的形式穿过位山引黄渠渠底,经出口闸与黄河以北输水干渠相接,工程全长将近8公里,总投资6亿多元,工程总工期3年。
2010年3月25日,随着一声爆破声,南水北调东线穿黄隧洞工程顺利贯通。
爆破声,不但让黄河北岸的人们看到了通水的希望,也了却了一名山西汉子20多年的心愿。
王跃进,52岁,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穿黄隧洞工程调度室副主任,他人生一半的岁月都是在这个工地上度过的。
早在1984年,王跃进就来到位山进行施工准备,1986年4月,开始正式施工。
因为之前对河底岩溶及地质情况不了解,所以他们先在河床底部开挖了一条过河勘探试验洞。
如今,黄河河床下,一条直径7米多的涵洞连通了黄河两岸,在不远的将来,长江水将从这里穿越黄河,而一旁,穿过位山引黄闸的黄河水也将汇入到同一条河道里,源源不断地输送到鲁北、冀东和天津。
一座因河而兴的城市
7月19日傍晚,聊城市区内京杭大运河古道,闫文博漫步在河畔。
常年生活在河畔的他,每天傍晚都有一条固定的散步线路。
位于运河西岸的山陕会馆是闫文博散步的必经之处,那是一处富丽堂皇的古建筑。
这栋建于清乾隆八年的建筑,如今不但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同时也是历史上聊城商业发达、经济繁荣的见证。
聊城的兴盛缘自京杭大运河带来的商业机遇
站在运河旁,闫文博向记者讲述了有关于运河的故事。
“大运河经过聊城始于元代,元朝政府下令开挖了济州河和会通河,沟通了济宁以北直至临清的河道。
”闫文博告诉记者,其中会通河便流经聊城。
明朝政府重新开挖会通河,比元代大为扩展。
“为了保证运河的畅通,明清两代政府频繁地对大运河进行修治与管理。
”
运河贯通,使山东西部变成了一个开放的地区,促进了这片地区漕运的兴盛。
作为京杭大运河山东段的重要码头之一,聊城与山陕、辽东联系密切,也由明初的地方政治中心城市开始转变为一个商业城市,成为商贩所聚之地。
然而,晚清时期因为黄河改道山东截断运河水北去之路,由于航路长期不通,山东北段运河逐渐废弃,大批山陕商人陆续撤离了聊城,只留下一座空荡荡的山陕会馆还在明镜般的东昌湖水中照着它的沧桑。
江北水城瞄准运河经济
东昌湖是聊城人的又一个骄傲。
东昌湖风景名胜区以建于北宋时期的聊城古城为中心,以水面辽阔、风景秀丽、环绕于古城区四周的东昌湖为依托,营造出“城中有湖,湖中有城”的独特风貌。
如今,湖中古城的居民大部分都已搬迁,古城四角,新建的角楼已经初具外形,仿古的城墙也正在施工。
在不久的将来,这里将建成统一规划的四合院,而据当地人介绍,每处院落的价格会以百万计算。
在经过了黄河改道后近百年的沉默之后,近几年来聊城以“江北水城”的新面貌再次出现在人们面前。
交汇于此地的京九铁路、邯济铁路、济馆高速公路,也成就了聊城发达的交通。
聊城运河旅游产业的开发促进了聊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改善。
运河与东昌湖及其他水系连通,成为江北水城的重要组成部分。
聊城以“经济运河”而兴。
如今的聊城,终将以“文化运河”而再次繁荣。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47 号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1月22日国务院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4年2月16日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水北调工程的供用水管理,充分发挥南水北调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中线工程的供用水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的供用水管理遵循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坚持全程管理、统筹兼顾、权责明晰、严格保护,确保调度合理、水质合格、用水节约、设施安全。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量调度、运行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有关工作,并将南水北调工程的水质保障、用水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对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的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予以支持,确保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安全。
第六条 国务院确定的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运行和保护工作。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运行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水量调度
第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遵循节水为先、适度从紧的原则,统筹协调水源地、受水区和调水下游区域用水,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以国务院批准的多年平均调水量和受水区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指标为基本依据。
第八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
第九条 淮河水利委员会商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年度可调水量,于每年9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省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年度可调水量,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第十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可调水量提出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属于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受水区的于每年9月20日前、属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受水区的于每年10月20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应当包括年度引水总量建议和月引水量建议。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年度可调水量和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受水区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指标的比例,制订南水北调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在水量调度年度开始前下达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制订月水量调度方案,涉及到航运的,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雨情、水情出现重大变化,月水量调度方案无法实施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告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水实行由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构成的两部制水价,具体供水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水费应当及时、足额缴纳,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维护和偿还贷款。
第十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与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合同。
供水合同应当包括年度供水量、供水水质、交水断面、交水方式、水价、水费缴纳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 水量调度年度内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用水需求出现重大变化,需要转让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分配的水量的,由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协商签订转让协议,确定转让价格,并将转让协议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相应调整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月水量调度方案。
第十六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和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应当针对重大洪涝灾害、干旱灾害、生态破坏事故、水污染事故、工程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规定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宣布启动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后,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临时限制取水、用水、排水;
(二)统一调度有关河道的水工程;
(三)征用治污、供水等所需设施;
(四)封闭通航河道。
第十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对南水北调工程省界交水断面、东线工程取水口、丹江口水库的水量、水质进行监测。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定期向社会公布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水量、水质信息,并建立水量、水质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章 水质保障
第十九条 南水北调工程水质保障实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城镇、农业和农村、船舶等水污染防治,建设防护林等生态隔离保护带,确保供水安全。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实行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
第二十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下达到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由市、县人民政府分解落实到水污染物排放单位。
第二十一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能实现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
现有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等,由当地省人民政府组织淘汰。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禁止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的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与其排放量相适应的治理设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线、中线工程总干渠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二十三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在城镇排放的污水,应当经过集中处理,实现达标排放。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并组织收集、无害化处理城乡生活垃圾,避免污染水环境。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畜禽粪便、废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四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源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或者限制采伐、开垦区域。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中线工程水源地、中线工程总干渠沿线区域应当规划种植生态防护林;生态地位重要的水域应当采取建设人工湿地等措施,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取水口、丹江口水库、中线工程总干渠需要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划定,实行严格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丹江口水库库区和洪泽湖、骆马湖、南四湖、东平湖湖区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和南水北调工程水质保障的要求,由当地省人民政府组织逐步拆除现有的网箱养殖、围网养殖设施,严格控制人工养殖的规模、品种和密度。
对因清理水产养殖设施导致转产转业的农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和扶持,并通过劳动技能培训、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
丹江口水库库区和洪泽湖、骆马湖、南四湖、东平湖湖区禁止餐饮等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线规划通航河道、丹江口水库及其上游通航河道应当科学规划建设港口、码头等航运设施,港口、码头应当配备与其吞吐能力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备。
现有的港口、码头不能达到水环境保护要求的,由当地省人民政府组织治理或者关闭。
在前款规定河道航行的船舶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技术改造,实现污染物船内封闭、收集上岸,不向水体排放;达不到要求的船舶和运输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不得进入上述河道,有关船闸管理单位不得放行。
第二十八条 建设穿越、跨越、邻接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河道的桥梁、公路、石油天然气管道、雨污水管道等工程设施的,其建设、管理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工程建设或者交通事故、管道泄漏等带来的安全风险。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配置南水北调工程供水和当地水资源,逐步替代超采的地下水,严格控制地下水开发利用,改善水生态环境。
第三十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南水北调工程供水替代不适合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当地水源,并逐步退还因缺水挤占的农业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三十一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加强用水定额管理,推广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因地制宜减少高耗水作物种植比例,推行节水灌溉方式,促进节水农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限制类建设项目名录,淘汰、限制高耗水、高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批准的地下水压采总体方案确定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压采目标,逐级分解下达到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并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限制开采方案和年度计划,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内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
具备水源替代条件的地下水超采区,应当划定为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取用地下水。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禁止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
第三十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价格与当地地表水、地下水等各种水源的水资源费和供水价格,鼓励充分利用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
第五章 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工程设施安全保护有关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监测、检查、巡查、维修和养护,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并及时组织清理管理范围内水域、滩地的垃圾。
第三十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应当依法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工程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其中,省际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人民政府组织划定。
丹江口水库、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
第三十九条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设计文件划定。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和地下工程位置上方地面设立界桩、界碑等保护标志,并设立必要的安全隔离设施对工程进行保护。
未经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设置安全隔离设施的区域。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转作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管理范围内禁止擅自从事与工程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条 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按照下列原则划定并予以公告:
(一)东线明渠输水工程为从堤防背水侧的护堤地边线向外延伸至50米以内的区域,中线明渠输水工程为从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至200米以内的区域;
(二)暗涵、隧洞、管道等地下输水工程为工程设施上方地面以及从其边线向外延伸至50米以内的区域;
(三)倒虹吸、渡槽、暗渠等交叉工程为从管理范围边线向交叉河道上游延伸至不少于500米不超过1000米、向交叉河道下游延伸至不少于1000米不超过3000米以内的区域;
(四)泵站、水闸、管理站、取水口等其他工程设施为从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至不少于50米不超过200米以内的区域。
第四十一条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沿线路口、村庄等地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交叉桥梁入口处设置限制质量、轴重、速度、高度、宽度等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工程防范措施。
第四十二条 禁止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下列行为:
(一)侵占、损毁输水河道(渠道、管道)、水库、堤防、护岸;
(二)在地下输水管道、堤坝上方地面种植深根植物或者修建鱼池等储水设施、堆放超重物品;
(三)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
(四)侵占、损毁或者擅自使用、操作专用输电线路设施、专用通信线路、闸门等设施;
(五)侵占、损毁交通、通信、水文水质监测等其他设施。
禁止擅自从南水北调工程取用水资源。
第四十三条 禁止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实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矿、取土、采石、采砂、钻探、建房、建坟、挖塘、挖沟等行为。
第四十四条 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公路、铁路、地铁、船闸、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审批、核准时,审批、核准单位应当征求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对拟建工程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在施工、维护、检修前,应当通报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施工、维护、检修过程中不得影响南水北调工程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十五条 在汛期,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抢修等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第四十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制定安全保护方案,建立健全安全保护责任制,加强安全保护设施的建设、维护,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及时排除隐患。
南水北调工程重要水域、重要设施需要派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守卫或者抢险救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在紧急情况下,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因工程抢修需要取土占地或者使用有关设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于事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制订下达或者不执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的;
(二)不编制或者不执行水量调度应急预案的;
(三)不编制或者不执行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地下水限制开采方案的;
(四)不履行水量、水质监测职责的;
(五)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四十九条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假填报或者篡改工程运行情况等资料的;
(二)不执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或者水量调度应急预案的;
(三)不及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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