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煤矿安全制度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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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煤矿安全制度大全
矿山煤矿安全制度大全
矿山煤矿安全制度大全 附件1:
安全管理奖惩规定附件2:
鲍店煤矿月度安全奖金管理办法附件3:
鲍店煤矿安全保证金管理办法附件4:
鲍店煤矿评选安全最差单位办法附件5:
鲍店煤矿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附件6:
鲍店煤矿副井井口安全管理和入井人员检身及上下井人员清点的规定附件7:
鲍店煤矿关于重申干部下井制度的规定 附件1:
安全管理奖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保证矿井生产建设的秩序稳定,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矿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人员。
第3条:
全矿职工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指令、行业技术标准,按照煤矿“三大规程”规范上岗,每一职工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反对违反劳动纪律。
第4条:
各级管理人员、业务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实施安全管理。
第5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各行政副职对分管业务的安全工作负责,工人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6条:
各单位、各专业要定期排查责任范围内的不安全因素,超前制定防范措施,并落实到位。
第7条:
坚持依法治矿,从严治矿的原则,坚持有效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狠反“三违”,保证安全生产。
第8条:
实行安全奖惩,坚持以安全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引导职工正确行使“六项权利”,加强本单位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安全技术水平,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9条:
各单位要摆__全与生产、安全与质量、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矿井稳定、安全与家庭幸福的关系,安全奖惩与职工的责、权、利相结合,做到奖罚分明。
第二章:
具体规定第一节:
管理第10条:
各级管理人员(包括工班长)应完成规定的下井个数和抓“三违”指标,无故完不成的罚款50元。
第11条:
各业务职能部门必须落实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所分管范围内和包挂单位出现安全问题,承担联带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12条:
区队值班领导无故脱岗一次罚款100元;对当班工作现场出现的安全问题处理不当、交班不清,酿成一般事故的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或人身事故的追究责任。
第13条:
区队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活动,班前会不布置安全事项,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14条:
在各级安全质量检查中,查出的问题不按期、按要求整改,每发现一次罚单位300元;再不整改重罚600元。
第15条:
违章指挥一次罚责任者100元,因此而造成事故的追究责任,并从重处罚。
第16条:
对职工在工作中行使“六项权利”,制止、检举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进行打击报复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500元罚款。
第17条:
作业规程不按十个环节(即:
编制、审批、学习、考试、补课、签字、实施、复查、补充、再贯彻)执行,少一个环节,一次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因此造成事故,除对责任者500元罚款外,按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18条:
工程施工必须一工程一措施,不按规程施工和无规程(补充措施)施工的,罚责任单位500~20__0元,并立即停止施工。
第19条:
施工地点班组无工(班)长以上管理干部跟班,罚单位值班领导100元。
第20条:
新分配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工人(包括转业、复员军人、从业青年)、转岗工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否则,罚责任单位20__元。
第21条:
对涉及井下安全的推广产品和科研项目,下井前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由总工程师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下井。
否则,罚责任者20__元,罚单位1000元。
第22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开除矿籍,留矿使用的处分:
1.对一次造成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非人身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直接责任者;
2.偷盗公物或破坏生产、安全、通讯设施者;
3.偷盗火工器材(包括雷管、炸药、发爆器等);
4.破坏通风、监控设施(包括风门、风窗、栅栏、监控探头、管线等)者;
5.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非人身事故情节严重者。
第23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降级处分:
1.酒后下井者,特殊工种酒后上岗者;
2.违章带电作业的人员及指挥者;
3.造成跑车事故者,斜巷超挂车者;
4.携带烟酒下井者,主副井口岗位人员携带烟火者;
5.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工人擅自脱岗、睡岗者;
6.发生事故不及时汇报,不积极组织抢救的责任者;
7.井下明火、明电爆破、放糊炮的指挥者和作业者,地面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者;
8.不按规程规定处理拒爆、残爆或有拒爆、残爆不处理者;
9.斜巷行车行人者;
10.蹬车、扒车、跳车、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者;
11.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揭发隐瞒事故的人员和安全监察员进行谩骂、殴打及借故打击报复者;
12.安监人员玩忽职守,不负责任,情节严重者;
13.其他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性质严重者;
第二节 事故管理第24条:
发生重大人身事故及非人身事故,必须及时报告矿调度室和安监处。
积极组织事故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经有关领导和部门勘察现场,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事故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分析事故,弄__因,拟定整改和防范措施,提出处理意见,写出事故分析报告,上报矿及安监处;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相关物证,要及时上报安监处。
否则,重罚责任者,并追究责任。
对隐瞒不报、谎报、延报、擅自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人,在追究其责任的同时,视情节处以500~20__0元的罚款。
第25条:
发生轻伤事故及一般非人身事故,必须在本日内到安监处进行事故登记,依照本规定第15条规定要求,24小时内写出事故分析报告,上报调度室、安监处。
否则,罚责任者100元;每拖一天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26条:
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和一般机电运输事故,罚事故单位20__0元,罚事故单位全体管理人员500元,罚事故责任者300元。
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和重大机电运输事故,罚款5000元,扣罚事故单位全体管理人员800元,罚事故责任者500元。
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和特大机电运输事故,罚款20__00元,罚事故单位全体管理人员1000元,罚事故直接责任者1000元,并严肃追究责任。
第27条:
发生其他非伤亡事故,除按重大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3000元以下时,罚责任单位500元;3000~20__00元时,罚责任单位20__0元;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5万元时,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5%扣罚;直接经济损失在5~20万元时,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扣罚;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时,按直接经济损失的7%扣罚;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时,按直接经济损失的5%处罚,并追究责任单位党政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28条:
对地面火灾、高空坠落、爆炸、中毒等事故的发生,除按事故性质追究责任外,罚单位100~10000元,罚责任单位全体管理人员500元,罚直接责任者500元,并另行追究责任。
第29条:
发生一名轻伤,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直接责任者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责任者给予降级处分。
第30条:
发生一名重伤,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其中罚责任单位全体管理人员1000元,当班工班长罚款500元);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罚款1000元,并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31条:
发生一名死亡,全矿扣除当月安全奖,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0元(其中责任单位全体管理人员罚款1000元,当班工班长罚款600元),直接责任者罚款3000元,按重大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采 煤第32条:
采煤工作面的开采符合设计和采煤作业规程的要求,设备安装质量符合标准,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可靠,经矿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生产。
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者100元。
第33条:
工作面上下端头安全出口高度达不到规程规定,罚款100元;支护每少1架抬棚,罚款100元;少1根腿,罚款50元。
第34条:
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每少1米罚款20元;两巷端头至超前维护的支柱不采取防倒措施,每棵罚款10元。
第35条:
工作面面前空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及时支护,每架罚款20元。
第36条:
对工作面两巷支护变形严重的,应及时更换、修复。
否则,罚责任单位20__元。
第37条:
端头放顶线的密集支柱与端头支架切顶线齐,不得超前或拖后回撤,支设切顶柱符合规程规定。
否则,罚端头维护工每人50元。
第38条:
采煤机运行时,采煤机上下5米范围内严禁有人作业或停留(采煤机司机除外)。
违者罚款100元。
第39条:
采煤机一个滚筒少3个以上截齿,每少1个罚当班司机50元。
第40条:
采煤机更换截齿时,停电闭锁,摘掉离合开关。
否则,罚采煤机司机100元。
第41条:
采煤机割煤后,按规程要求及时拉架。
否则,罚支架工50元。
第42条:
处理冒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架前冒落高度超过300mm、长度超过一个架宽的必须处理,有措施不落实,罚责任者100元。
第43条:
出煤时运输机内发现有超高超宽的矸石、煤块、棚梁、管子以及各种杂物不处理,发现一次罚责任者50元。
第44条:
支架阀组高压管路出现一次单腿销,罚款20元。
第45条:
工作面支架漏液一处,罚款20元。
第46条:
工作面两巷维护段使用的十字顶梁、一字梁,必须符合规程要求;水平销(或圆销)必须打紧打牢,并且有防飞链,违者每处罚款20元。
第47条:
采煤机停止工作、检修及交接班时,要切断电源,断开隔离开关。
恢复工作开机前必须察看采煤机周围情况,确认无人后,方可开机。
否则,每次罚责任者50元。
第48条:
工作面泵站压力仪表、零部件齐全、安全阀整定值、乳化液配比等符合规程要求。
否则,每项罚款50元。
第49条:
工作面移动变电站防跑车装置不灵活可靠,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四节 掘进、巷修第50条:
掘进迎头打眼前、出矸前、装药前、安装锚杆前、喷浆前、接班后、爆破后、架棚前,应进行敲帮问顶。
否则,每次罚工长50元,找顶无人监护的,每次罚工长50元。
第51条:
掘进迎头矸石超过巷道断面的1/3时,装药爆破一次罚款100元。
第52条:
掘进迎头顶板破碎或有片帮、冒顶危险时,不先处理而冒险作业,对作业人员每人罚款100元,对工长罚款20__元。
第53条:
掘进迎头不使用前探梁,空顶超过规程规定者,罚款20__元;前探梁数量不足、少支点、变形严重、前探梁不起作用者,每根罚款50元。
第54条:
巷道锚杆、锚索的安装质量不符合规程规定,每根罚款50元。
金属网搭茬连接不合格,连网缺扣,一块罚款20元。
第55条:
按规程规__装顶板离层仪,记录牌板。
否则,罚责任单位20__元。
第56条:
架棚巷道接顶不实,棚间撑棍、腰帮不实,连网搭接不严紧,棚腿不支设在实底上,一棚罚款100元。
第57条:
巷道架棚迎退山、棚腿扎角、牙口不合格、一棚罚款50元。
第58条:
巷道冒顶时不使用木垛接顶,罚款20__元。
第59条:
锚网锚喷巷道迎头后50米、综掘100米范围内必须有足够的备用架棚材料。
否则,罚款100元。
第60条:
掘进迎头各种安全设施不牢固、不灵敏、不可靠,罚款50元。
第61条:
掘进机、耙装机前无照明灯,罚款50元。
第62条:
掘进迎头耙装机、综掘机运行期间前方站人,罚款20__元。
第63条:
耙装机缺少地锚、撑棍、挡绳栏、卡轨器不起作用,一项罚款50元。
第64条:
耙装机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罚款100元。
第65条:
挪移耙装机无工长以上的干部跟班,罚款20__元;斜巷挪移耙装机严禁采用自拉自的方法,否则罚款20__元。
第66条:
耙装机使用不合格的回头轮、锚楔,每项罚款50元。
第67条:
掘进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电器的控制回路和掘进机上的隔离开关。
否则,罚司机100元。
掘进机开机前,必须提前发出警报,只有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后,方可启动掘进机。
否则,罚司机20__元。
第68条:
掘进机掘进不按规程规定超循环截割、空顶作业者,每米罚款20__元,并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69条:
巷道改造和修复过程中,不执行先支后回制度的,罚责任者100元。
脚手架搭设不牢固的罚款50元。
第70条:
对掘进前方可能有积水、老空或有地质构造等情况时,必须按批准的措施,先探后掘。
否则,罚款300元。
第71条:
掘进用的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必须按规定打压柱或设地锚。
否则,罚款100元。
第72条:
巷道贯通前(普掘20米,综掘50米)不下达《贯通通知书》,编写贯通安全措施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五节 机 电第73条:
电气设备失爆,每处罚款500元。
第74条:
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否则,罚责任者每人100元。
第75条:
电器设备台台上架,有标志牌。
否则,罚款50元。
第76条:
在用机电设备外露的转动部位(包括地面),必须装设护罩或栏杆及警示标志。
否则,罚款100元。
第77条:
井下电气设备同一地点__以上无局部接地极,罚款100元。
第78条:
爆破、人工损坏电缆、设备者,罚责任者20__元,造成事故按事故处理规定处理。
第79条:
井下电缆有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罚责任者100元。
第80条:
对已有的综合保护、风电闭锁等安全设备和设施,要挂牌管理,达到灵敏可靠。
否则,罚款100元。
第81条:
不准带电检修或搬迁、移动电器设备,需检修或搬迁电器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开关闭锁,悬挂“有人工作,不得送电”的警示牌。
违者罚款100元。
第82条:
接地极一处不合格,罚款50元。
第83条:
刮板运输机、皮带机、转载机的各种保护齐全、灵敏可靠,液压联轴节易熔塞不准用其它物品代替。
否则,罚款100元。
第84条:
机电设备的各种保护装置必须坚持正常使用,灵敏可靠,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准随意甩掉不用。
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85条:
在井下不准擅自拆卸矿灯,否则罚款100元。
第86条:
井下所有有人看守的机电硐室严禁锁门。
否则,罚款100元,按违章处理。
第87条:
各种动力电缆淹没在水中,每米罚款50元。
用水冲刷电气设备,罚责任者100元。
第88条:
副井安全门、摇台、挡车器、闭锁不正常使用,罚直接责任者100元。
第89条:
采煤工作面在控制台开、停采煤机,罚款1OO元,按违章处理。
第90条:
各种管线敷设、吊挂整齐,一处不合格罚款50元。
第91条:
损坏风水管路,造成跑风、跑水,不及时汇报处理,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六节 运 输第92条:
运送大型设备封车不牢固,装车超宽、超高、偏载,造成散车、歪车者,罚责任者100元。
第93条:
上下井口点钩人员不挂放罐帘,发现一次罚责任者50元。
第94条:
发现一人次携带超长物料(1米以上)进入罐笼者,罚款50元。
第95条:
上下井人员不从候罐室进罐,不服从管理、不排队抢上抢下者,罚款50元,在罐笼内坐着、脱帽、打闹者,罚款50元,不按规定方向出入罐笼、有意拥撞起哄或无理取闹者,罚款100元,并按违章处理。
第96条:
罐笼运行过程中,副井口、-350水平点钩处和-430水平的二平台有人进入,罚把钩人员100元。
第97条:
-430水__门口20米范围内、-430北门及副井口南门车场非运搬工作人员严禁入内,违者罚款50元。
第98条:
电机车各主要部件不完好运行,罚司机100元。
第99号:
电机车运输超长设备,不使用连接杆或不采取防护措施者,罚款50元。
第100条:
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沙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的,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否则,罚款50元,牵引不使用三环、销子者,罚款50元。
违章占道、抢道、车辆停放超出道岔警冲标的,罚款100元,并按违章处理。
第条:
机车司机开车前应发出信号,运行中不得将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应切断电源,取下把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否则,罚款50元。
第102条:
机车牵引数不准超过规定,否则罚款100元。
第103条:
井下车场外严禁顶车或顶车不连环,发现一次罚直接责任者100元,并按违章处理。
第104条:
在车场倒车、串车时,人员不准在矿车两侧和车的前方。
否则,罚款100元。
第105条:
人力推车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62条执行,否则罚款100元。
第106条:
井下运搬调度员不按规定调度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责任。
第107条:
人行车运行中,跟车人员不发送信号开车者,罚款50元。
第108条:
乘坐人行车不听指挥或携带长物料、超出车外、在人行车内仰卧,将脚放在座位上或不挂门链者,罚款50元。
第109条:
井下调度绞车(包括回柱绞车)使用混凝土基础固定的,基础合格、地脚螺丝必须牢固、可靠,使用压柱固定的,“四压、两趄、一地锚”必须齐全、可靠。
否则,一项罚款100元。
第110条:
绞车钢丝绳断丝不超过规定,弯曲、打结、断股、压扁、锈蚀严重必须更换。
否则,罚责任单位20__元,罚使用者100元。
钢丝绳采用插接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06条之规定。
否则,罚责任单位20__元。
第111条:
绞车提升必须使用保险绳。
没有保险绳、不使用保险绳、使用不合格的保险绳及销环者,罚款100元。
第112条:
斜巷绞车停用时,必须将钢丝绳缠入滚筒内。
否则,罚使用单位50元。
第113条:
斜巷运输严禁矿车和大平板车混连提升,倒拉牛绞车的生根柱子、回头轮、生根绳、销子不合格提升者,罚款20__元。
第114条:
斜巷提升必须安装行车警示信号、声光信号,且齐全灵敏可靠;有托绳轮、斜巷标志牌。
少一项罚款100元。
第115条:
斜巷运输必须设置挡车装置且齐全、灵敏可靠,所有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一项达不到要求罚款100元,并按违章处理。
第116条:
斜巷运输必须按规定设置防跑车超速吊梁,斜巷中部有甩车场时,道岔偏口设一道自复式挡车器。
否则,罚款100元。
第117条:
斜巷运输安设的绞车不对向,必须在绞车前方出绳处设防止钢丝绳跑偏导向滑轮。
否则,罚使用单位100元;拉上山掘进用的回头轮绞车,必须在绞车上方15米处打设护身点柱,否则罚款100元。
第118条:
主要运输上下山,上下变坡点及绞车房内,必须设照明灯,绞车使用时要保持良好的照明。
否则,罚款50元。
第119条:
信号把钩工必须正确使用斜巷运输挡车安全设施。
否则,罚款100元。
第120条:
综采、综掘工作面安装、回撤前,轨道和安全设施必须经过验收。
否则,不得投入使用,违者罚款20__元。
第121条:
斜巷下山掘进时,耙装机后20米左右设一挡车器。
否则,罚款100元。
第122条:
采用回柱绞车回料,要制定专门措施,钢丝绳运行范围内不得有人,否则,罚款100元,并按违章处理。
第123条:
转载机、刮板输送机一处少螺栓和刮板,罚款20元。
第124条:
人员通过运行的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转载机必须走过桥,无过桥的必须停机过人。
否则,罚责任者100元;应加过桥而无过桥的罚责任单位20__元。
第125条:
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机头、机尾和皮带下有浮煤、矸石、杂物,磨皮带时,每米罚责任单位100元。
皮带机缺少托辊或有损坏不转的托辊、皮带跑偏、六大保护不全或不起作用、急停开关缺少或不起作用,每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七节:
一通三防第126条:
局部扇风机不实行“三专两闭锁”或“双风机双电源”的,罚责任单位20__元。
第127条:
井下通风系统必须合理,符合规程规定。
否则,罚责任单位20__元,并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128条:
井下通风设施不完好,风门不闭锁,罚责任者100元。
第129条:
因通风管理不善,造成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的风量不符合规定,罚款100元,出现局扇循环风的罚通风工区500元。
第130条:
所有局扇通风地点,施工单位必须安排兼职人员看管局扇。
发现一次不填写局扇管理牌板,罚责任者50元。
第131条: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局扇停止运转后,掘进工作面工长或瓦斯检查员必须组织施工人员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全部撤出。
否则,罚当班工长及瓦斯检查员100元,其他人员罚款50元,不按规定恢复通风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132条:
风筒出口至迎头的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每少一米,罚当班工长20元;迎头第二节以外风筒出现300mm以上的破口,每处罚通风单位50元。
第133条:
迎头随意掐风筒、损坏风筒(撕裂、破口、炮崩)断开、挪作他用,影响正常通风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134条:
井下发现盲巷后,要立即采取措施,打好栅栏或密闭。
否则,罚通风单位20__元。
第135条:
凡应设置的瓦斯检查点而未设置的,罚通风单位100元;通风部门要定期对全矿井下巷道进行检查,做好记录。
否则,罚通风部门3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责任。
第136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做到瓦斯牌板、检查手册、报表三对口。
否则,罚款50元;发现采掘工作面气体超限,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137条:
井下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控的,罚责任单位20__元,设备、设施不合格,不能正常使用的,罚款100元。
第138条:
无措施排放瓦斯或有措施不执行的,罚款500元。
第139条:
井下永久密闭、临时密闭不设栅栏和警标,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40条:
无计划停风一次罚责任单位20__元。
第141条:
耙装机后风筒落地一节,罚责任单位50元。
第142条:
不按规定悬挂、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罚责任人50元。
第143条:
工作面割煤时,采煤机不使用内外喷雾装置,罚采煤机司机50元。
架间喷雾不使用,罚支架工每组20元。
放煤时放煤口防尘喷雾不使用,罚放煤工20元。
各转载点防尘喷雾、净化水幕不按规定使用(特殊情况除外)一处罚责任者50元;各种防尘喷雾损坏不及时更换或修复的,每处罚款50元;不按时冲刷煤尘或有积尘超过规定,每10米罚款50元。
第144条:
掘进迎头不采用湿式钻眼和耙装喷雾的,罚款50元。
降尘水幕安装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145条:
爆破前不冲刷巷道顶帮、爆破不使用喷雾装置的,罚款50元。
第146条:
掘进机割煤时,内、外喷雾、除尘风机、防尘水幕不正常使用,每项罚款50元。
第147条:
运输转载点不使用喷雾降尘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148条:
喷浆拌料下风口不安水帘子,罚责任单位100元;不使用的罚责任者50元。
第149条:
井下隔爆水槽的安装符合规定要求。
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损坏、缺少一个隔爆水袋,罚款50元;不按规定挪移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50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完善防灭火系统。
否则,罚责任单位20__元。
井下回风巷积尘超过规定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不定期冲刷积尘的,罚款50元。
第151条:
造成漏浆、跑浆、溃浆严重的,罚责任者20__元。
第152条:
对采煤工作面进行煤体注水,对不按要求打注水孔、有孔不注水或注水达不到要求的。
罚责任单位20__元。
第153条:
井下要害场所或规定地点,必须按规定设置齐全有效的防灭火设施(灭火器、消防栓、水管、防火沙箱、消防锨等)。
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54条:
利用钻机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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