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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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方法
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试行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都市居民住宅小区的治理,提高都市整体治理水平,给居民提供舒适方便、安定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通过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而形成的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都市居民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实行物业治理。
已入住居民、暂不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应搞好规划,制造条件,并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逐步实行物业治理。
第四条 成立住宅小区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治理委会),为社团法人组织。
管委会由房屋所有人、承租人代表和街道办事处等有关治理部门的代表组成,房屋所有人、承租人代表应不低于管委会组成人员的70%。
管委会主任由区(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街道办事处主任或副主任兼任。
管委会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涉及本住宅小区物业治理重大事项的,由管委会组成人员实行投票表决制度。
第五条 管委会的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和本方法;
(二)负责接收按规定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
(三)通过招标、招聘等形式确定住宅小区物业治理单位并与其签定《住宅小区治理承包合同》;
(四)对住宅小区物业治理单位的治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同意居民对物业治理单位的投诉;
(五)负责协调小区物业治理单位与各有关治理部门的工作关系;
(六)确定住宅小区内治理服务内容。
第六条 住宅小区的物业治理由物业治理单位实行专业化统一治理的综合性服务。
物业治理单位须按规定经资质审查和经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审查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住宅小区物业治理。
物业治理单位是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法人。
第七条 有关治理部门、单位应将住宅小区内的下列事项托付物业治理单位纳入治理范围:
(一)公有房产、公有房产与私有房产毗连部分的维修治理;
(二)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
(三)绿地和绿地上的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的养护治理;
(四)集贸市场和其他商业网点的经营治理;
(五)部分供水、供热、供(燃)气、供电、照明、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和维修;
(六)其他。
第八条 有关治理部门、单位将前条所列有关事项托付物业治理单位治理的,应与物业治理单位签订托治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治理权限和责任,托治理合同期限应与《住宅小区治理承包合同》期限一致。
对托治理的事项,有关治理部门、单位不再直接进行治理,但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物业治理单位需改变其同意托治理的设施的现状或使用性质,应按规定经有关治理部门和单位批准。
第九条 物业治理单位对下列事项实行有偿服务:
(一)为单位、居民代收垃圾,清扫楼道及道路,代收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费用,治安保卫等公共服务;
(二)为单位、居民看管车辆、粉刷楼宇、维修楼内公共照明设施和水电设施等专项服务;
(三)为单位、居民代管房屋、车辆及维修室内水电设备、家用电器和提供其他日常生活服务等待约服务;
(四)单位和居民托付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十条 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在音乐会使用时,向负责接收的管委会提供以下档案资料:
(一)小区规划图;
(二)竣工总平面图;
(三)单位建筑及结构设备竣工图;
(四)地下管网竣工图;
(五)房屋分配方案;
(六)其他。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自移交之日起一年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开发建设单位也支付一定比例的保修金,由物业治理单位养护修缮。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住宅小区建设投资成本的一定比例,向都市建设主管部门缴纳住宅小区治理基金,用于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更新、大型设施(项目)的增改以及为其他已建住宅小区实行物业治理提供补助资金。
其中治理基金的30%,托付金融机构一次性巾息贷款给物业治理单位作为流淌资金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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