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识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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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识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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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识管理规定》
《安全标识管理规定》
标准名称:
起草部门:
安全部起草人:
邢长亮批准人:
倪军
批准日期:
xx.6.6执行日期:
xx.6.6有效期:
3年标准内容:
1总则
为认真执行安全标识标准,加强标识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识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2定义
本规定所称安全标识是向工作人员警示工作场所或周围环境的危险状况,指导人们采取合理行为的标识。
3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对安全标识管理规定中5.1、5.
2、5.3„„的管理。
4职责和权限
4.1安全部负责安全标识管理,相关管理部门协助管理。
4.2相关部门负责文件的具体落实。
5工作内容
5.1安全标识牌应设置在醒目和施工现场危险部位与安全警示相对应的地方,使施工人员及相关人员注意并了解其内容。
遇有触电危险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的标志牌。
5.2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后,安全标识牌须移动或拆除时,各部门负责组织将安全标识牌收起上交安全部统一保管。
5.3安全标识牌未经安全部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
5.4安全部应及时对变形、污损的安全标识牌进行整修和更换。
5.5设立于某一特定位置的安全标识应被牢固地安装,保证其自身不会产生危险,所有的标识均应具有坚实的结构。
5.6当安全标识被置于墙壁或其它现存的结构上时,背景色应与标识上的主色形成对比色。
5.7对于那些所显示的信息已经无用的安全标识,应立即由设置处卸下,这对于警示特殊的临时性危险的标志尤其重要,否则会导致观察者对其它有用标志的忽视与干扰。
5.8危险和警告标识应设置在危险源前方足够远处,以保证观察者在首次看到标识及注意到此危险时有充足的时间,这一距离随不同情况而变化。
5.9安全标识不应设置于移动物体上,例如门、因为物体位置的任何变化都会造成对标识观察变得模糊不清。
5.10已安装好的标识不应被任意移动,除非位置的变化有益于标识的警示作用。
5.11安全标识的颜色类别
5.11.1安全色是表达安全信息的颜色,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意义。
应用安全色使人们能够对威胁安全和健康的物体和环境作出尽快的反应,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安全色用途广泛,如用于安全标识牌、交通标识牌、防护栏杆及机器上不准乱动的部位等。
安全色的应用必须是以表示安全为目的和有规定的颜色范围。
5.11.2红色表示禁止、停止、消防和危险的意思。
禁止、停止和有危险的器件设备或环境涂以红色的标记。
如禁止标识、交通禁令标识、消防设备、停止按钮和停车、刹车装置的操纵把手、仪表刻度盘上的极限位置刻度、机器转动部件的裸露部分、液化石油气槽车的条带及文字,危险信号旗等。
5.11.3黄色表示注意、警告的意思。
需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或环境涂以黄色标记。
如警告标识、交通警告标识、道路交通路面标识、皮带轮及其防护罩的内壁、砂轮机罩的内壁、楼梯的第一级和最后一级的踏步前沿、防护栏杆及警告信号旗等。
5.11.4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
如指令标识、交通指示标识等。
5.11.5绿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
可以通行或安全情况涂以绿色标记。
如表示通行、机器启动按钮、安全信号旗等。
国家标准gb2893—82《安全色》对安全色的含义及用途、照明要求、颜色范围以及检查与维修等均作了具体规定。
家标准gb6527.2—86《安全色使用守则》作了进一步说明,并给出了具体使用实例。
5.12安全标志的使用
5.12.1危险标识只安装于存在直接危险的地方,用来表明存在危险。
5.12.2禁止标识用符号或文字的描述来表示一种强制性的命令,以禁止某种行为。
5.12.3警告标识通过符号或文字来指示危险,表示必须小心行事,或用来描述危险属性。
5.12.4安全指示标识用来指示安全设施和安全服务所在的位置,并且在此处给出与安全措施相关的主要安全说明和建议。
5.12.5消防标识用于指明消防设施和火灾报警的位置,及指明如何使用这些设施。
5.12.6方向标识用于指明正常和紧急出口,火灾逃逸和安全设施,安全服务及卫生间的方向。
5.12.7交通标识用于向工作人员表明与交通安全相关的指示和警告。
5.12.8信息标识用于指示出特殊属性的信息,如停车场,仓库或电话间等。
5.12.9强制性行动标识用于表示须履行某种行为的命令以及需要采取的预防措施。
例如,穿戴防护鞋,安全帽,眼罩等。
5.13安全标识的维护管理与分类
5.13.1为了有效地发挥标识的作用,应对其定期检查,定期清洗,发现有变形,损坏,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现象存在时,应立即更换或修理,从而使之保持良好状况。
安全管理部门应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13.2要经常性地向工作人员宣传安全标志使用的规程,特别是那些须要遵守预防措施的人员,当建议设立一个新标识或变更现存标识的位置时,应提前通告员工,并且解释其设置或变更的原因,从而使员工心中有数,只有综合考虑了这些问题,设置的安全标识才有可能有效地发挥5.13.3在有车辆出入的大门需要设置限高、限宽的相关标识。
5.13.4“禁止吸烟”标识。
5.13.5根据公司情况设置安全防护标识。
如。
“必须戴安全帽”,“必须戴防护眼镜”,“必须穿防护鞋”。
5.13.6在配电室、开关等场所设置“当心触电”。
5.13.7在易发生机械卷入、轧压、碾压、剪切等伤害的机械作业车间,设置“当心机械伤人”。
5.13.8在易发生飞溅的车间,如焊接、切割、机加工等车间,设置“必须戴防护眼镜”。
5.13.9在噪声超过85db的车间,设置“必须戴护耳器”。
5.13.10用警示条纹带区分不同的工作场所
5.13.11用圆点和箭头标出逃生路线的方向,以最近的“出口”为准。
5.13.12用标贴贴于有棱角,坡度,扶手和把手等位置,以显出层次感。
5.13.13有台阶,坡度或易滑的位置,可使用防滑贴加以预防。
5.13.14所有“出口”都应在显著位置加贴“出口”标识(有要求可安装应急灯或采用荧光标识)。
5.13.15在配电房,空压房等设备室房门上加贴“不准进入”和其它警示标识,以示说明。
5.13.16在所有应急设备旁,如“119”“消火栓”等,加贴说明标识。
5.13.17在各种管道上加贴标签,标明层次、管道中的介质以及流向。
5.14工作时限
安全部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上述工作。
6检查确认
6.1总经理承担安全标识管理责任,生产副总经理承担协同管理责任。
6.2生产管理部负责人具体负责协调、落实、监督和反馈执行情况。
6.3安全部组织执行情况的考核和评价。
7要求
7.1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要认真落实安全标识管理规定。
7.2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
7.3执行中遇到重大变化或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生产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汇报。
8附则
8.1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8.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
护理标识管理规定护理标识管理规定
1.病房及有特殊要求区域应有防滑、安静、禁烟等提示性标识。
2.每张病床固定床号,床号标识在床头上方。
每病床相应一本病历夹,病历夹上明确
标明床号。
病历夹架上按序标明病历序号。
3.设备标识。
设备上应标有科室编号、设备编号。
测量设备应标有校准标记。
中心吸
引、供氧有明确的“吸引”、“吸氧”标识。
瓶装氧气挂有氧、无氧标记。
口服药车上注有病区名称,药车架上按顺序标明床号,药杯盖上注明床号标识。
4.物品标识。
做到标识与放置物品相符,科室内的物品标识格式应统一。
无菌物品的
外包装上应有已消毒及消毒有效时间标识,待消毒的物品贮放位置应有“未消毒”标识。
5.药品标识:
注射药、内服药、外用药以及麻醉精神药、放射性药品等高危药品,分
开放置,有醒目标识。
6.级别护理标识。
在病人一览表和床头牌上有级别护理标识。
特级护理用黄色标识,
一级护理用红色标识,二级护理用蓝色标识,三级护理无标识,危重病人用星号标识。
7.入院标识:
病人入院安排床位后,当班护士在微机、病人一览表、病床床头牌上作
入院标识,军人病员用专用诊断牌标识。
8.住院患者标识。
病人入院后佩戴腕部识别带,并穿病号服。
9.新生儿标识:
新生儿娩出后由接产的助产士给新生儿系标识手圈及胸牌,标识手圈
用钢笔或蓝色圆珠笔注明产妇姓名、新生儿性别。
胸牌注明产妇住院号、姓名、新生儿性别、体重、身长、出生时间;儿科收治的新生儿患儿,由接诊护士给新生儿系上标识手圈,标识手圈上用钢笔或蓝色圆珠笔注明新生儿姓名/母亲姓名、性别、住院号。
10.特殊护理标识:
禁食在床尾以蓝色布条标识,记尿量在床尾以黄色布条标识,记出
入量在床尾以红色布条标识。
有坠床危险的患者在床尾以绿色布条标识,精神异常及有自杀倾向的患者在床尾以灰色布条标识。
11.检验标本的标识:
病房送检的标本由采样或值班护士在盛器表面上贴上检验单标
识,并填好病人姓名。
门诊送检的标本,由门诊接待人员在化验申请单上填上病人姓名,写上抽样序号,并将抽样序号填在化验单的记账栏上,交给病人作为领取化验报告的依据。
12.病理标本标识:
住院病人手术后的病理标本,由手术室护士做好标识,写明病区、
病人姓名、性别、住院号、标本名称等,并签名。
13.药物过敏标识:
药物过敏试验结果为阳性时,由执行护士在病人床头卡上作“xx
过敏”标识,在临时医嘱单上用红钢笔注明“+”标识,通知医生下达“xx”过敏的长期医嘱在病人的治疗单、输液单上用约色笔注明“xx过敏”,并口头通知病人或家属。
当知晓病人有药敏阳性史时,应在治疗单、输液单以及病人床头牌上作标识。
14.护理人员标识。
各级护理人员上班时着工作服,佩带工作牌,穿护士鞋。
监护室护
理人员着上下两截装,其他护理人员着裙装。
15.垃圾袋标识。
垃圾须进行分装,生活垃圾用黑色垃圾袋,医疗垃圾用黄色垃圾袋。
16.可追溯性标识记录。
护士转抄、处理及执行医嘱后应及时打勾签名。
各种治疗单执
行后签名,并保存1日以备查验。
摆药、配药后在输液瓶签上签名。
第三篇: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大全)总局第102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xx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xx年八月二十七日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
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六条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第十七条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
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第二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二十三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第二十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未附加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其标识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依照本章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从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进出口食品标识的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篇: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xx年3月29日)
为了规范金银饰品标识,引导金银饰品生产、经营企业正确标注和检查金银饰品标识,保护用户、消费者、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金银饰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金银饰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本规定中的金银饰品是指由金、银、铂等贵金属材料及其合金制成的饰品。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金银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金银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条经营者不得经营无印记、无标识物及标识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金银饰品。
第二条每件金银饰品应当具有标识。
金银饰品标识包括印记和其他标识物。
金银饰品。
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三条金银饰品印记应当包括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
单件金银饰品重量小于0.5g或确难以标注的,印记内容可以免除。
第四条一件金银饰品由金、银、铂三种贵金属的两种或三种制作的,所用贵金属材料的名称和含金(银、铂)量均应作为印记内容。
第五条金银饰品印记应当由生产者打印在金银饰品上。
第六条材料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可以用元素符号表示。
第七条含金(银、铂)量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金银饰品的其他标识物可以是一个或者数个,其他标识物的内容应当包括金银饰品名
称、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标准编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按重量销售的金银饰品还应当包括重量。
第九条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的内容由生产者进行标注,生产者与经营者对标注其他标识物的内容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十条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外文。
第十一条金银饰品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标注。
第十二条其他标识物标注的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按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执行。
第十三条生产者名称、地址应当是具有金银饰品生产资格的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金银饰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金银饰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协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金银饰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的金银饰品,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
进口金银饰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地址。
进口金银饰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金银饰品,应当标明生产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编号。
第十五条其他标识物上可以标注金银饰品的产地。
生产者标注的金银饰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
金银饰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域概念进行标注。
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金银饰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
金银饰品形成后,又在异地进行辅助加工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产地。
第十六条获得产品质量认证的金银饰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金银饰品的其他标识物上标注认证标志。
第十七条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金银饰品,其标识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
第十八条对金银饰品标识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xx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五篇:
制服和标识牌管理规定制服和标识牌管理规定
制服和标识牌管理规定
为了提高公司形象,展示员工的精神面貌。
公司决定全体员工穿着统一制服、佩带统一标识牌上班,现就着装和标识牌的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服装分类
二、换季时间
夏装:
5月1日至10月31日
冬装:
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三、制服和
标识牌的使用及发放
本公司所属员工在职期间均有权利享受制服待遇和佩带标识牌。
1.标识牌一律挂在左胸前口袋位置,违者按未带处理。
制服或标识牌在使用期限内如有损坏或遗失,由使用者个人按月折价从工资中扣回制服款,由办公室统一补做制服。
2.制服或标识牌使用时间为两年,到期后以旧换新。
员工如有离职,一律上缴,否则按规定的使用期限,折价扣回制服款。
3.新员工入职,试用期满后,方可配备制服和标识牌,如有特殊情况需在试用期间着制服的,制服的使用期限从试用期满之日算起。
4.员工上班,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和佩带标识牌。
未按规定着装者,一经发现罚部门经理100元/人次,没佩带标识牌的,一经发现罚部门经理50元/人次。
5.未能及时领取制服和制服不合身者,各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名单及型号报办公室,否则按不着装处理。
办公室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解决,否则罚总务100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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