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年度自检报告省局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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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年度自检报告省局版
文件编号:
报告编号:
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
年度自检报告
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设备编号
维保合同号
维保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
自检单位
自检日期年月日
安徽波士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说明
1、适用范围
本《年度自检报告》适用于我公司所维保的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的年度自检。
2、检验依据
TSG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和《维保合同》的相关规定。
3、填写要求
3.1、本《电梯年度自检报告》经自检(整改)合格后,由维保单位检验人员填写,不得有空项;
3.2、《使用单位安全技术档案自查表》填写:
3.2.1、“自查结果”栏填写:
“符合”、“不符合”、“无此项”;
3.2.2、“自查结论”栏填写:
“符合”、“不符合”;
3.3、《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填写:
3.3.1、“自检结论“栏:
填写“合格、不合格”;
3.3.2、其他按要求如实填写;
3.4、《电梯年度自检项目表》填写:
3.4.1、“自检结果”栏填写:
“√”表示“符合”;“×”表示“不符合”;“/”表示“无此项”,
有数据的项目必须填写实测数据;
3.4.2、“结论”栏:
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
3.5、检验所用计量器具均应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3.6、无自检人员和审核人员签名、未填写日期的自检报告无效;
3.7、自检人员和审核人员必须是本公司体系文件中任命的人员;
3.8、自检报告应由自检单位盖章确认,否则无效;
3.9、本报告宜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工整,如作修改,在要改正的地方用双划线杠改,并在杠改处签名和日期,不能涂改;
4、本报告一式三份,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各一份。
本公司对自检报告的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电梯年度自检报告
一、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
使用单位
注册代码
使用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内部编号
设备使用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制造单位
制造日期
型号
产品出厂编号
维护保养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限速器型号
出厂编号
额定载重量
kg
控制方式
□信号□集选
□并联□梯群控制
层站门
层站门
额定速度
m/s
设备名称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
主要检验仪器
自检结论
合格
备注
检验人员:
审核人员:
维保单位(盖章)
批准人员:
年月日
二、使用单位安全技术档案自查表
项目
文件资料内容
见证材料
自查结果
使
用
单
位
资
料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使用注册登记表
(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制造、安装和改造及重大维修规定的文件资料,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资料如有缺陷,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
制造资料(制造许可证明文件;整机型式试验证书或报告;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各种主要安全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机房和井道布置图;电气原理图;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安装资料(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施工方案;施工过程记录及自检报告;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安装质量证明文件)
改造或重大维修资料(改造或重大维修许可证和告知书;改造或重大维修的清单、施工方案、施工过程记录以及自检报告;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合格证和型式试验合格证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改造后的整梯合格证或重大维修质量证明文件等)
监督检验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连续四年的)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
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5)电梯司机(对于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和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管理人员
证号
电梯司机
证号
经审查,本单位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安全管理制度等资料,符合TSG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要求。
自查结论:
符合
维保单位审查人员签名: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名:
使用单位(盖章)
年月日
我单位承诺对自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三、电梯年度自检项目表
序
号
自检项目、内容与要求
自检结果
结论
1
2
机
房
(机
器
设
备
间)
及
相
关
设
备
2.1
通道和通道门
(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
如采用梯子作为通道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②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
③梯子高度超过1.50m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在65°~75°之间,并不易滑动或者翻转;
④靠近梯子顶端应当设置把手;
(2)通道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
(3)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当不小于0.60m,高度应当不小于1.80m,并且门不得向房内开启。
门上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
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它类似警示标志。
进入机房梯子
高:
m
°
机房门
宽:
m
高:
m
2
2.2
机房专用
机房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3
2.3
安全空间
(3)机房地面高度不一并且相差大于0.50m时,应当设置楼梯或者台阶,并且设置护栏
4
2.4
地面开口
机房地面上的开口应当尽可能小,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必须采用圈框,此圈框应当凸出地面至少50mm
mm
5
2.5
机房照明与开关
(1)机房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在机房内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应当设有一个开关,控制机房照明。
6
2.6
断错相保护
每台电梯应当具有断相、错相功能;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
7
2.7
主开
关
(1)每台电梯应当单独装设主开关,主开关应当易于接近和操作;
(2)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和电源插座、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电梯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
8
2.8
驱动
主机
(1)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2)曳引轮轮槽不得有严重磨损,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参见8.11和8.12)。
(4)曳引机各紧固件无松动,外观清洁无裂痕;
(5)曳引轮、导向轮及反绳轮的垂直度、水平度和其轴承润滑符合设计要求;驱动主机的承重梁的水平度和平行度符合设计要求;
(6)曳引钢丝绳有层站标识。
9
2.9
制动装置
(3)制动器应当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并且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
10
2.10
紧急
操作
★
(1)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②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③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能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④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⑤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序
号
自检项目、内容与要求
自检结果
结论
10
2
机
房
(机
器
设
备
间)
及
其
相
关
设
备
2.10
紧急
操作
(2)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②一旦进入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运行的功能由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
③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3)应急救援程序:
在机房内应当设有清晰的应急救援程序。
11
2.11
限速
器
(1)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应当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
(2)使用周期达到2年的电梯,或者限速器动作出现异常、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损坏的电梯,应当由经许可的电梯检验机构或者电梯生产单位对限速器进行动作速度校验,并且由该单位出具校验报告。
型号:
出厂编号:
动作速度:
电气:
m/s
m/s
机械:
m/s
(4)限速器钢丝绳应张紧,在运行中不应与轿厢或对重等部件相碰;
(5)限速器轮槽、限速器钢丝绳清洁,无影响运行的油腻;限速器钢丝绳磨损量、断丝量不超过制造标准要求;
(6)防止限速器及张紧轮钢丝绳因松动而脱槽的装置工作正常、限速器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并且无断裂、塑性变形、破损等现象。
12
2.12
电气
系统
(2)电线敷设、绝缘层损伤情况应符合制造单位要求,动力与控制线路应分隔保护、排列整齐、且控制柜内的电气元件与导线端子标识清晰,各接线头连接可靠,各仪表工作正常;
(4)控制柜内接触器、继电器、印制电路板信号功能正常。
13
2.13
接地
连接
(2)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线(PE)可靠连接。
14
2.14
电气
绝缘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标称电压
绝缘电阻
动力电路(V)
MΩ
标称电压/V
测试电压(直流)/V
绝缘电阻/MΩ
照明电路(V)
MΩ
安全电压
≤500
>500
250
500
1000
≥0.25
≥0.50
≥1.00
电气安全装置电路
(V)
MΩ
15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3.1
井道
封闭
除必要的开口外井道应当完全封闭;当建筑物中不要求井道在火灾情况下具有防止火焰蔓延的功能时,允许采用部分封闭井道,但在人员可正常接近电梯处应当设置无孔的高度足够的围壁,以防止人员遭受电梯运动部件直接危害,或者用手持物体触及井道中的电梯设备
16
3.4
井道安全门
(3)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17
3.5
井道
检修门
(3)应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序
号
自检项目、内容与要求
自检结果
结论
18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3.7
轿厢与井道壁距离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不大于0.15m,对于局部高度小于0.50m或者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该间距可以增加到0.20m。
如果轿厢装有机械锁紧的门并且门只能在开锁区内打开时,则上述间距不受限制
m
□有轿门机械锁紧装置
19
3.8
层门地坎下端的井道壁
每个层门地坎下的井道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形成一个与层门地坎直接连接的连续垂直表面,由光滑而坚硬的材料构成(如金属薄板);其高度不小于开锁区域的一半加上50mm,宽度不小于门入口的净宽度两边各加25mm
20
3.9
井道内防护
(1)对重的运行区域应当采用刚性隔障保护,该隔障从底坑地面上不大于0.30m处,向上延伸到离底坑地面至少2.5m的高度,宽度应当至少等于对重宽度两边各加0.10m;
(2)在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中,不同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应当设置隔障,隔障应当至少从轿厢、对重行程的最低点延伸到最低层站楼面以上2.50m高度,并且有足够的宽度以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如果轿厢顶部边缘和相邻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5m,隔障应当贯穿整个井道,宽度至少等于运动部件或者运动部件的需要保护部分的宽度每边各加0.l0m
21
3.10
极限
开关
井道上下两端应当装设极限开关,该开关在轿厢或者对重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上:
mm
下:
mm
22
3.11
随行
电缆
(1)随行电缆应当避免与限速器绳、选层器钢带、限位与极限开关等装置干涉,当轿厢压实在缓冲器上时,电缆不得与地面和轿厢底边框接触;
(2)电缆两端可靠固定、中间固定满足设计要求,不应有断裂、和打结曲现象,在运行中不得与线槽、线管或其他部件发生卡阻。
23
3.12
井道
照明
井道应当装设永久性电气照明。
对于部分封闭井道,如果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井道内可以不设照明。
24
3.13
底坑设施与装置
(1)底坑底部应当平整,不得渗水、漏水;
(2)底坑内应当设置在进入底坑时和底坑地面上均能方便操作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25
3.14
限速绳张紧装置
(2)当限速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应当通过一个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电梯停止运转。
26
3.16
缓冲
器
(3)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并且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
(4)耗能型缓冲器液位应当正确,有验证柱塞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
(5)对重缓冲器附近应当设置永久性的明显标识,标明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最大允许垂直距离;并且该垂直距离不超过最大允许值。
对重限高标志最大允许值:
mm
实测值:
轿:
mm
对:
mm
27
3.17
对重下方空间的防护
如果对重之下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应当将对重缓冲器安装于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或者在对重上装设安全钳
□有空间,已经采取了如下措施:
□对重缓冲器安装于实心桩墩上;
□对重装设安全钳;
□无空间。
序
号
自检项目、内容与要求
自检结果
结论
28
4
轿厢与对重(平衡重)
4.1
轿顶
电气
装置
(1)轿顶应当装设一个易于接近的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①由一个符合电气安全装置要求,能够防止误操作的双稳态开关(检修开关)进行操作;
②一经进入检修运行,即取消正常运行(包括任何自动门操作)、紧急电动运行、对接操作运行,只有再一次操作检修开关,才能使电梯恢复正常工作;
③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④该装置上设有一个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⑤检修运行时,安全装置仍然起作用。
(2)轿顶应当装设一个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如果检修运行控制装置设在入口处易于接近的位置,该停止装置也可以设在检修运行控制装置上。
29
4.3
安全窗(门)
轿厢安全窗(门)的锁紧由电气安全装置予以验证。
30
4.5
对重的固定
(1)如果对重(平衡重)由重块组成,应当可靠固定;
(2)对重块应无断裂破损;
(3)防止对重(平衡重)架上钢丝绳脱槽的装置或防止异物进入绳与绳槽之间的装置应工作正常。
31
4.6
轿
厢
(1)轿厢无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变形和裂痕;
(2)轿厢内的操纵箱按钮安装位置易于操作;
(3)轿厢内的电梯使用标志、乘客须知、警示标志和维保信息齐全;
(4)轿厢架、轿门及其附件安装螺栓固定可靠,无断裂、脱落现象。
32
4.7
轿厢超面积载货电梯的控制条件
(2)对于为了满足使用要求而轿厢面积超出相应规定的载货电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从层站装卸区域总可看见的位置上设置标志,表明该载货电梯的额定载重量;
②该电梯专用于运送特定轻质货物,其体积可保证在装满轿厢情况下,该货物的总质量不会超过额定载重量;
③该电梯由专职司机操作,并严格限制人员进入。
33
4.8
轿厢
铭牌
轿厢内应当设置铭牌,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载重量)、制造厂名称或商标
34
4.9
紧急照明和报警装置
轿厢内应装设符合要求的紧急报警装置和紧急照明
(1)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能自动接通紧急照明电源
(2)紧急报警装置采用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当电梯行程大于30m时,在轿厢和机房(或紧急操作地点)间也设置对讲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的供电来自前条所述的紧急照明电源或等效电源;在启动对讲系统后,被困乘客不必再做其他操作。
35
4.10
地坎护脚板
轿厢地坎下应当装设护脚板,其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小于0.75m,宽度不小于层站入口宽度。
m
序
号
自检项目、内容与要求
自检结果
结论
36
4
轿厢
与对
重(
平衡重)
4.11
超载
保护
装置
电梯应当设置轿厢超载保护装置,在轿厢内的载荷超过110%额定载重量(超载量不少于75kg)时,能够防止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并且轿内有音响或者发光信号提示,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完全打开,手动门保持在未锁状态。
37
4.12
安全钳
(3)安全钳应当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并且无断裂、塑性变形、破损等现象。
38
5
悬
挂
装
置
、
补
偿
装
置
及
旋
转
部
件
防
护
5.1
悬挂装置、补偿装置的磨损、断丝、变形等情况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悬挂钢丝绳和补偿钢丝绳应当报废:
①出现笼状畸变、绳芯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
②断丝分散出现在整条钢丝绳,任何一个捻距内单股的断丝数大于4根;或断丝集中在钢丝绳某一部位或一股,一个捻距内断丝总数大于12根(对于股数为6的钢丝绳)或者大于16根(对于股数为8的钢丝绳);
③磨损后的钢丝绳直径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90%;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应当不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公称直径
mm
实测直径
mm
□采用复合钢带
悬挂装置
39
5.2
端部
固定
悬挂钢丝绳绳端固定应当可靠,弹簧、螺母、开口销等连接部件无缺损。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其端部固定应当符合制造单位的规定。
40
5.3
补偿
装置应符合
(1)补偿绳(链)端固定应当可靠;
(2)应当使用电气安全装置来检查补偿绳的最小张紧位置;
(3)当电梯的额定速度大于3.5m/s时,还应设置补偿绳防跳装置,该装置动作时应当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41
★5.6
旋转部件的防护
在机房(机器设备间)内的曳引轮、滑轮、链轮、限速器,在井道内的曳引轮、滑轮、链轮、限速器及张紧轮、补偿绳张紧轮,在轿厢上的滑轮、链轮等与钢丝绳、链条形成传动的旋转部件,均应当设置防护装置,以避免人身伤害、钢丝绳或链条因松弛而脱离绳槽或链轮、异物进入绳与绳槽或链与链轮之间。
42
6
轿
门
与
层
门
6.1
层门
与轿门
(1)层门、轿门及地坎无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变形和碰撞裂痕;
(2)层门、轿门在完全关闭后,两门扇之间的平面偏差不得影响电梯的正常运行;
(3)层门地坎的水平度和门框的垂直度符合设计要求。
43
6.2
门
间
隙
门关闭后,门间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对于乘客电梯不大于6mm,对于载货电梯不大于8mm,使用过程中由于磨损,允许达到10mm;
mm
(2)在水平移动门和折叠门主动门扇的开启方向,以150N的人力施加在一个最不利的点,前条所述的间隙允许增大,但对于旁开门不大于30mm,对于中分门其总和不大于45mm。
mm
44
6.3
玻
璃
门
层门和轿门采用玻璃门时应当符合
(1)玻璃门上有供应商名称或商标、玻璃型式等永久性标记;
(2)玻璃门上的固定件,即使在玻璃下沉的情况下,也能够保证玻璃不会滑出;
(3)有防止儿童的手被拖曳的措施。
45
6.4
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
动力驱动的自动水平滑动门应当设置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当人员通过层门入口被正在关闭的门扇撞击或者将被撞击时,该装置应当自动使门重新开启
序
号
自检项目、内容与要求
自检结果
结论
46
6
轿
门
与
层
门
6.5
门运行和导向
层门和轿门正常运行时不得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由于磨损、锈蚀或者火灾可能造成层门导向装置失效,应当设置应急导向装置,使层门保持在原有位置上
47
6.6
自动关
闭层门
装置
在轿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如果层门开启(无论何种原因),应当有一种装置能确保该层门自动关闭。
自动关闭装置采用重块时,应当有防止重块坠落的措施
48
6.7
紧急开锁装置
每个层门均应当能够被一把符合要求的钥匙从外面开启。
紧急开锁后,在层门闭合时门锁装置不应当保持开锁位置
49
6.8
门的
锁紧
(1)每个层门都应当设置门锁装置,其锁紧动作应当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效,重力亦不能导致开锁
(2)轿厢应当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时才能启动
mm
(3)门的锁紧应当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该装置应由锁紧元件强制操作而没有任何中间机构,并且能够防止误动作
(4)如果轿门采用了门锁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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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房 驱动 电梯 年度 自检 报告 省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