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宾馆弱电工程合同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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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宾馆弱电工程合同改
编号:
宜春迎宾馆弱电工程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发包单位:
江西德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单位: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
签订日期:
2010年11月17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单位(全称):
江西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全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江西宜春迎宾馆弱电工程
工程地点:
宜阳新区芦洲大道以东,府前路以北
二、工程承包范围和工程内容
工程承包范围:
江西宜春迎宾馆主楼A-E区、接待中心、左岸、右岸、半山、半岛别墅、行政大楼、员工楼,各弱电子系统详见合同报价清单表。
工程内容:
按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弱电要求,根据有关资料与说明,承建上述范围项目弱电工程。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0年11月15日。
开工日期如有调整的,以甲方出具工程开工令的日期为准。
竣工日期:
2011年6月15日前竣工并验收合格。
竣工日期不得延后。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210天 ,施工期内各阶段工程进度应与土建、装修施工密切配合,并不得影响土建与装修的工程进度。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承包人应按现行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
全部工程达到设计的功能和标准,质量验收等级达到达标工程等级。
质量等级一次验收通过。
五、合同价款
合同金额(大写):
(万元整)。
本合同价为包干价,含综合管理费、税金、第三方检测费、验收费、风险费及可能发生的所有不可预见费用。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弱电方案书;2、弱电工程图纸(三份);3、施工组织方案书;4、弱电工程报价清单(同时提供二份报价产品清单的复印件)。
七、本协议书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验收,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0年11月17日
合同订立地点:
宜春迎宾馆项目部
本合同双方约定: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方(公章)承包方(公章)
地址:
地址:
宜春市袁山大道396号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发包人:
江西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2承包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
1.3工程名称:
江西宜春迎宾馆弱电工程
1.4合同:
指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本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1.5施工场地:
宜阳新区芦洲大道以东,府前路以北
1.6合同价款:
按“协议书”和“合同条款”的约定,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承建工程内容(含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工程费用。
1.7书面形式: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8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合同条款及附件
(3)协商变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或文件
(4)图纸
(5)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2010年11月10日版)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等
(7)甲方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时,按第24项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江西省所颁发的适用于建筑工程法律和法规。
3.2适用标准、规范: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颁发的适用于建筑工程的标准及规范;若无国家标准及规范的,适用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
相关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备。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发包人提供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提供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3套,其中一套用于合同留档,工程管理部二套,用于管理和施工之用。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保密。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发包方工程师
姓名:
林德和职务:
水电主管
职权:
对工程建设施工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及竣工预验收;对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向设计单位提出优化设计建议;对施工组织设计按保质量、保工期、降成本的原则提出建议;发出开工、停工、复工通知;对工程变更及签证提出建议;对工程款和结算的支付提出建议及工程施工期间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事宜。
涉及5天以上的工期顺延,工程师签字后,尚须加盖发包人公章方为有效。
6、承包方项目经理
姓名:
曾斌职务:
项目经理
职权:
代表承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包括向工程师提出书面的要求和通知;签收确认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和要求;委派项目具体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事务等。
6.1要求项目经理每天必须保证足够时间处理现场日常管理工作,如发包方工程师发现项目经理不在现场,则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
6.2承包人必须指定有弱电施工经验的弱电工程专业人担当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项目经理。
6.3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管理人员和项目经理。
7、发包人工作
7.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5天内完成。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路接至施工场地,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由发包人在开工前提供,发包人依据水、电计量数据经双方确认后,每月5日前收取上月水电费。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5天内完成。
(4)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水准点、坐标进行复核,经验收无误后方可办理测量基线交接手续。
(5)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按施工进度要求,分阶段完成。
(6)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配合承包人在施工全过程的工作。
7.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如有需要,另行协商。
8、承包人工作
8.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开工前7天提供施工进度计划,每月20日前提供该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及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护夜间使用照明、围栏、警卫等。
(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规定办理等手续:
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4)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
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发包人之前由承包人负责保管。
(5)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书面通知要求,在接到通知3天内进场做好本项目工程预埋件的埋设工作。
(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的要求。
(7)承包人负责对施工过程中材料设备、自身产品、半成品、成品的保护,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负责。
(8)承包人负责支付施工期间水、电费及其它因该工程直接发生的政府强制性收费,水、电计量装置由承包人负责安装并接受发包人检测,水电费等费用由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款中扣减。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处理施工期间与工程有关的其他施工队纠纷。
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的各种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落实相关工作的责任人,并在开工前提交给发包人备案。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进度计划
9.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15天内提交给发包人。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15天内确认。
10、工期延误
10.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不可抗力;
10.2承包人在10.1项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或提交相应证明。
承包人未及时提出报告或证明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不承担因此造成承包人的任何损失。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0.3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顺延的工期竣工,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质量与验收
11、本工程的质量要求达到省优工程质量等级。
11.1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按国家颁发的如下规范要求进行验收:
1 .0GB/T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1.2 GA/T368-2001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1.3 GA/T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1.4 GA/T394-2002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1.5GB/T17565-2007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1.7 GB/T15211-1994 报警系统环境试验
1.8 GB/T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1.9 GB/T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设计规范
1.10 GB/T50311-2007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1.11 GB/T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1.12GB50174-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1.13GB50462-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工程质量争议,以工程所在地的市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设立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评定结论或鉴定结论为准。
工程质量争议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1.2检查和返工
11.2.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1.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停工、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2.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2.2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程试运行:
本工程竣工验收前,设备安装的试运行由承包人组织,并在试运行前48小时书面通知发包方工程师,试运行合格,双方在试运行记录上签字认可。
如安装的设备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发包方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运行,并承担其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1试运行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五、安全施工
承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安全施工,所有施工人员要戴好安全帽安全施工,承包方承担有关安全施工的全部责任。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4、合同价款及调整
14.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以2010年11月10日版工程报价单为准),合同价款中包括风险范围:
失误、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施工过程中的所有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之内,不另计算。
风险范围以外的价款调整方法: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方不给予造价调整。
14.2合同价款应包括合同图纸,技术规范中所示和所述的一切工程,无论是明确的表达还是用其它方式表示的,只要是本项目工程顺利进行及其完整性必需的,均应包括在本合同价款内。
14.3本合同中材料设备单价在合同期内不因材料市场价格变化而调整。
15、工程量确认
15.1承包人向发包人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当月25日以前提交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报告。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7日内审核确定并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工程量报告14日内审核确定。
15.2已完成工程量中包含乙方自行采购且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本工程设备及主材。
1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本弱电工程分为五个阶段:
放线阶段、重要设备入场阶段、系统集成(调试)阶段、弱电工程验收阶段,弱电工程试运营阶段。
。
七、材料设备供应
17、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材料详见2010年11月10日版的报价清单
18、发包人对承包人所供应材料设备进行监督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应按照甲方的约定、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三包凭证,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弱电工程师清点检验。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就弱电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括三性试验费用)。
发包方弱电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需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弱电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引超的费用增减甲方不予调整。
八、工程设计变更
1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设计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3)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发包方因弱电工程要求发生变更,要求承包方做施工调整,因此导致工程的发生增减费用,工程总造价在双方协商同意后,造价可做相应的调整。
1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自行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人擅自变列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20、竣工验收
20.1全部工程已完成,并具备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人应先行初验。
初验合格后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图、有关技术档案资料等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一式六份)。
发包人收到相关资料后15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完工验收,及时提出验收意见。
发包人、承包人和设计单位等各方签字同意验收合格当天作为工程竣工日期。
工程须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各方重新签字确认的日期为准。
工程未能在约定时间内通过验收或承包人未按前项约定提交工程档案资料的,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工程验收备案或其它损失的,承包人除应支付违约金外,应承担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20.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配合装修工程进度计划,不得影响其它分项工程进度。
21、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和齐全的计算资料后,发包人应在60天内予以审定竣工结算价款,审定后按“合同条款”第16项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对于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争议,如双方无法协商处理的,双方同意提交宜春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接受其鉴定结论。
22、产品质量保修、工程质量保修、弱电工程维护服务
22.1产品保修:
本弱电工程所涉及到的产品,按产品厂家提供的保修期限进行产品保修,在产品保修期内,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22.2工程质量保修:
本弱电工程的保修期按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书面约定的保修期限实行。
保修期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而造成返修,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22.3工程维护服务:
本弱电项目要求承包方提供终身的维护服务。
22.4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总价款的5%。
竣工验收一年后付3%,保修期满后付清余款。
十、违约、索赔和争
23、违约
23.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逾期支付工程款的,从逾期次日起,每逾期一天向承包人支付拖欠数额的0.05%的违约金。
23.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延期竣工的,从延期的第2天起,每逾期一天,由承包人按合同总价款每日0.03%的比例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或者不能通过竣工验收的,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的期限内负责无偿返修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如因此延期竣工的,承包人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致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江西省优良工程质量验收等级的,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支付质量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其它损失。
发包人可在工程款中抵扣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工程款不足抵扣的,另行向承包人追讨。
24、争议
24.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又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其它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的,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25、不可抗力
25.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主要指战争、动乱、政府行为以及以下自然灾害等:
(1)出现宜春市气象台发布的黄色、红色或黑色台风预警信号的台风;
(2)出现宜春市气象台发布的红色或黑色暴雨预警信号的暴雨。
2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承包人投保内容:
承包人雇主责任险、施工机具保险。
27、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承诺书作为合同附件。
28、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两份,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向相关部门备案。
29、补充条款
29.1施工场地范围内(工程红线范围)的安全、防火、保卫、文明施工及环境卫生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29.2纳税和缴费。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承包方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方承担。
29.3行贿和受贿。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或已经获得额外费用,因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包人应负一切责任,并予赔偿。
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对本合同工程的承包。
29.4在各进度计划实施时,承包人应提前14天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以便于总工期的控制。
29.5承包人每天的工作时间不限,但应遵守有关工期、工程施工、材料、设备存放,以及文明施工等方面一切规章制度。
29.6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本合同相关事项的承诺与招标文件的相应规定不符,但更有利于维护发包人利益的,则按承包人的承诺执行。
29.7本合同于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均已履行完毕且全部争议均已依法解决之日终止,但一方依约或依法提前解除的不受此约束。
甲方:
(章) 乙方:
(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时间:
时间:
弱电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江西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
为保证“江西宜春迎宾馆弱电工程”在合同使用限期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期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乙方按施工图施工的全部内容,包括:
产品质量保修、工程质量保修、弱电工程培训服务、弱电工程维护。
二、质量保修
产品质量保修:
按产品厂家所承诺的服务进行质保(产品保修证书)。
工程质量保修:
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质期如下;
1、室内管线工程为两年;
2、室外管线工程为两年;
3、机房装修工程为两年;
弱电工程培训服务:
在保修期内,应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必须提供各子系统的应用操作培训服务,确保各子系统的正常运作。
弱电工程维护:
保修期满后,承包方要提供维护服务,年维护费在保修期满后双方再定维护服务合同。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后3小时内派人保修。
承包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所发生费用从承包方中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承包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达到事故现场抢修。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江西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报告,同时应该采取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由承包方实施保修。
3、质量保修金
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竣工一年后付3%,二年后付清2%。
4、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3天内,将剩余的保修金返还承包人。
5、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当以上项目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必须在4小时内赶到现场维修,否则甲方自行安排施工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
程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发包方代表(签字):
承包方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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